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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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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指导手册.doc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指导手册目 录第一章 总则1 第一节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 第二节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概况19 第二章 路基工程安全生产指南22 第三章 大桥及特大桥工程安全生产指南30 第四章 中小桥工程安全施工指南48 第一节 一般安全要求48 第二节 基础工程49 第三节 墩台工程53 第四节 上部构造工程54 第五节 预制构件运输55 第五章 隧道工程安全生产指南57 第一节 一般规定57 第二节 炸药库、洞口工程59 第三节 开挖作业64 第四节 支护与衬砌69 第五节 竖井与斜井71 第六节 隧道作业中的通风防尘、照明、排水及防火 76 第七节 瓦斯隧道80 第六章 涵洞等小型构造物安全生产指南85 第七章 防护及附属工程安全生产指南93 第八章 房建工程安全生产指南99第一节 一般规定99第二节 土木建筑102第三节 设备安装115第四节 施工机械119第九章 路面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指南125 第一节 基层施工125第二节 沥青路面126第三节 水泥混凝土路面136第四节 压实碾压141第五节 旧路凿除141第十章 机电使用安全指南143第一节 施工安全基本要求143第二节 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43第三节 涉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45第四节 起吊工安全操作规程146第五节 高处作业安全注意事项146第六节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注意事项147第七节 高速公路收费车道、广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147第八节 高速公路收费车道、广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147第九节 消防安全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8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指导手册 序 言一路通,百业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老、少、边、穷”地区的脱贫致富和开发大西北以及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高速公路不仅发展速度加快,而且更加网络化,有利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此,国家将用30年的时间建成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向线、18条东西横向线,即“7918”工程,建成8.5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网.目前,已建2.9万公里,占34%;在建的1.6万公里,占19%;待建4万公里,占47%。“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投资1000亿. 由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属于野外作业,战线长,工种多,是没有围墙的露天工厂。特别是现在的高速公路已逐步从平原高速向山区高速扩展,高架桥、高边坡、长遂道工程增多,危险因数多,施工难度大,极易发生事故。近年来,架桥倒塌、高边坡滑坡、隧道坍塌、基坑塌方、吊装设备倒塌、人工挖孔桩中毒、触电等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职业病增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众多家庭带来不幸,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2005年12月22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公司四公司在四川省都江堰到汶川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右洞施工过程中,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成为建国以来隧道施工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第一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尤其在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还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三违”现象几乎到处可见,安全生产令担忧。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不良的安全环境是事故发生的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人是主要因素。为了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徽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这本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指导手册,供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学习参考,以期规范管理和操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手册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编写中,针对当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国家以安全生产者的新要求,该书在许多方面又有所创新。该书第一章由杨朝辉撰写,第二章由陈志忠撰写,第三章由殷永高撰写,第四章由方昱撰写,第五章由胡红雨撰写,第六章由孙狂飙撰写,第七章由杨庆云撰写,第八章由王炬撰写,第九章由杨爱武撰写,第十章由齐运书撰写,该书由杨爱武组稿并对全书进行编审。本书在编写过程中重点参阅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公路分册,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错误难免,恳请指正.2006年7月30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法律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包括: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b.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c.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d.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e.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f.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g.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h.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i.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j.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k.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l.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m.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3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1)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生产经营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法律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求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遵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都提出处理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5.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建筑法的相关内容1建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1)建筑法首先确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的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用的防护用品。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命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注意环保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为职工办理有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对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负责。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三、刑法的相关内容刑法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多,伤亡大,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有鉴于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草案将刑法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还将刑法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草案还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还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失职渎职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惩处力度还不够,“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人的惩处力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主动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的负责人的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二是从事建筑活动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2)群防群治制度制度要求建设企业的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只有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的物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4施工单位的责任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b.土方开挖工程;c.模板工程;d.起重吊装工程;e.脚手架工程;f.拆除、爆破工程;g.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对安全施工技术的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与作业区设置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在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环境污染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劳动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与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4)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五、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起草中,请大家关注)第二节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概况一、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特点 1公路工程产品特点 1)公路工程产品的固定性。公路工程产品总是附着在地面上,是不可移动的。2)产品形体庞大。公路工程产品里程长,占地面积大。3)产品的多样性。公路工程产品其结构千差万别,复杂多样。4)产品的易损性。公路产品长期暴露于自然中,受气候、地质变化及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大,此处还长年受行车荷载特别是超载超限车的作用,使得部分结构容易损坏。2、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特点1)线长点多,工种复杂。2)构造物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防护构造物和交通工程设施等。3)特种作业多,包括陆地、水下、水上、高空、爆破等各种作业。4)施工作业的非标准化,作业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且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资源,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其较低的技术含量又使得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较差,使得施工现场危险因素增多。3公路工程施工特点1)施工流动性大,作业场所不可能永久固定,大量一线岗位工人都是短期劳动雇员关系。2)施工周期长,少则几个月,多则两、三年。3)涉及的材料、机械、人员多。4)施工协作性高,包括标段之间、工序之间的协作及项目参与各方之间的协作关系。5)施工受自然因素及外界干扰的影响大,可能受到地质条件、地形地貌及气候等影响;必须与很多道路沿线的村民接触,由于各种原因又经常受到其阻工等干扰。6)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对安全生产形成一定压力。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特点公路工程产品特点、施工技术特点和施工特点使得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要更具体细致,安全生产管理要注重协同性。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现状在过去的公路建设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也经常出现。建设部统计结果显示,2003年职工死亡事故人数为1512人。2004年四季度出现公路工程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就有四起,很多事故的发生均有类似之处。2005年建筑施工中事故多发的主要类型是坍塌和高处坠落,死亡人数达1446人。其中公路建设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有:四川省安都江堰至汶川公路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隧道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顺集(安徽省)至信阳高速公路第十标段(罗山县境内)跨越312国道立交桥预制梁在架设过程中发坠落事故,导致5人死亡16人受伤;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至彭水公路珍珠大桥悬拼拱架发生垮塌事故,落下河谷的19名工人中,死亡16人,受伤3人。最近几年,我国交通建设规模继续扩大,未来我国还将建设4万公里的高速公路,乡村公路改造每年将投入200亿元以上;未来5年,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将建成宁淮、合淮阜、六潜、芜湖至江苏高淳、马鞍山至江苏溧水、黄山至广德至江苏溧阳、滁马、淮蚌高速公路、江南、江北沿江高速以及马鞍山、望江两座长江公路大桥及接线,总里程达1000多公里;农村公路将实施全国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通油路(水泥路)工程。在繁重的公路建设任务面前,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面临的任务将更加艰巨,面临的工作也将更富有挑战性。目前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认识不到位。一些施工企业片面追求进度和效益,抱着侥幸心理抓安全,甚至弄虚作假,应付检查。2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让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了解自己的安全责任,了解违法后的法律后果,既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但是配套的规章还不健全,具体监管职责还没落实到位3监管不得力。有些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建设、监理、施工各方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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