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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律制度.ppt

    • 资源ID:3832724       资源大小:1.16MB        全文页数: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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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律制度.ppt

    1,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施工许可制度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2,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工程发包,注解: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手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建筑法关于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 过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前一点的具体化,第三条紧后有所说明,第六条、第八条的说明要引起注意,5,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注: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7,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8,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后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9,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违反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所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0,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分包的有关规定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11,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12,联合体承包的有关问题,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13,分包的有关规定,国家允许合法地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都要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也就是说主体结构不能分包),14,工程总、分包的责任分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5,工程总、分包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6,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发包单位工程发包有问题,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承包单位资质有问题,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级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建筑施工企业把资质证书给他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分包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8,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 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9,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限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20,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发包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代表甲方监督,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3、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 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21,监理的内容,监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有关工程建设文件,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建筑工程合同,监理人员的权力,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三控制”(施工质量、投资、建设工期的控制),“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工作关系协调),安全管理,2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限制性规定,23,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也可理解为:“罚则”),××单位 违反××规定 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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