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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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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毕业论文.doc

    内 容 提 要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倒是就是如何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收入。国内外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最好形式。近年来,在农业市场化改革推动作用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一定发展,但大多数仅停留在为农户提供简单的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阶段,更多的专著于生产领域,处于农产品价值链低端,难以分享到农业产业化带来的利润。要真正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重要任务之一是建立和强化集“农产品采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于一体”的“流通合作组织”,或者现已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取得平衡发展。本文以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研究对象,结合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经验模式,指出当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得提出了合理性建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关键词:农产品流通 合作组织 培育发展目 录一、培育和发展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义1(一)有利于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农村经济活力1(二)有利于推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2(三)有利于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二、国外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及启示3(一)国外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31日本模式以农协为主导32欧洲模式营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重要作用53美国模式合同制5(二)国外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71产销一体化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72合同制是农业产销一体化的有效组织形式83合作社是产销一体化的重要组织载体8三、武汉市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状况9(一)发展概况9(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01流通体系发展还不完善102合作组织内部治理不规范113政府政策支持不足11四、培育和发展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对策12(一)完善流通体系121平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之间的道渠权力结构122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中心组建加工、运储股份制公司153构建合作组织联合货合作社15(二)规范合作组织内部治理161构建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162完善农民合作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18(三)加大政府政策扶持191深化农村体制改革,为流通合作组织提供良好外部环境19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流通合作组织发展2035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与发展-以武汉市为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小农户经营越来越不能适应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在农产品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农户”、“批发市场+农户”等这些旨在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契约设计在实践中其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如信息不对称、组织分散、资金技术劣势和政府干预偏向等,农户在与龙头企业、批发商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契约关系极不稳定。近年来,在农业市场化改革推动作用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一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小农户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自身为参加主体,并按照合作社组织原则,旨在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包括农业信息、农业技术、资金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仓储、销售等一系列服务的农民自助合作经济组织。但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践来看,大多数仅停留在为农户提供简单的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阶段、只专注于生产领域而真正介入流通环节的所占比重很小。或者说,虽然进入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但处于价值链低端,难以分享到农业产业化带来的利润。因此,要真正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重要任务之一是建立和强化集“农产品采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于一体”的“流通合作组织”,或者至少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取得平衡发展。一、培育和发展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义农民、农业、农村问题一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难题。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积极发展农产品流通服务,加快建设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向流通领域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利契机。因此,在新形势下,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加快农村经济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有利于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农村经济活力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流通领域发展,或建立农民流通合作组织,突破社会行政区域的限制,入社入会的农民和其它市场主体,为追求产业经济提高,可以实现跨地域的专业个体联合,多区域多角度进行有效组合,打破了行政区划建制的束缚;突破城乡分割二元结构的弊病,合作组织的构成要素不分城乡,在相互渗透中整合重组,由于城镇背景经济要素的介入,城镇对农村的影响加大,辐射带动作用得以更充分的发挥;突破经济主体所有的框架局限,公有、非公有的经济成份不分彼此,相互合作发展,为了一致的目标利益,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突破传统分工的制约。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有效地解决生产、加工、流通相互脱节的矛盾,把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联为一体,各个分工互促互动,形成有机整体,把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一头联市场,一头联农户,在农户与市场的对接上,发挥“中介”作用,有效地解决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进入市场难的问题,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不下来、农民单家独户办不起来的事,加快实现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新的转换,搞活农村经济。(二)有利于推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代经济是在高度细化的专业分工基础上的大生产。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经验表明,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产权、技术和组织三方面的支撑。众多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成功实践表明专业合作是主要方式。传统农业模式下,分散的个体农户,无所不包的小而全的农业生产经营,很难高效地实现技术进步、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素质、兼顾农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与国际国内市场接轨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游离于经营组织特别是专业性的经营组织之外。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产品流通领域发展,或建立农民流通合作组织就成为改造传统农业的一个重要切入点。通过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的中介作用,一方面可以带领农民集中力量和资源,有效利用生产要素,科学开展生产经营,推广农业科技成果,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程度和质量安全水平,树立优质品牌,做大做强特色产业,更好地实现集约化和农业产业化,另一方面又能够减少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使农民分享流通环节的增值利润,提高合作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从而促进合作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在这种相互促进的影响下,农村经济的增长方式就在整体上将实现革命的飞跃。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农民流通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也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加快现农业发展步伐的过程。(三)有利于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自愿组建的合作组织尤其是面向流通领域的合作组织,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首先,能够提高农民素质。面对市场经济、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广大农民只会搞传统农业生产是建设不了新农村的,还必须懂科技、懂经营、懂管理、懂法律。流通合作组织,正好为广大农民提供了学习这些知识与技能的平台。其次,能够促进生产发展。农民合作组织进入流通领域,实现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无缝对接,根据市场需求信息组织农民有针对性的开展农业生产,才能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规模效益。第三,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只有农民合作组织实现了由服务型向经营型的转变,才能提高合作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合作组织带动农民致富的能力,实现增产增效增收,实现农民“生活富裕”的目标。第三,能够提升文明程度。“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农民合作组织融入市场发展壮大以后,在农民和农村社会中的影响升会自然提升,对村“两委会”和其他农村社会组织将产生正面影响,必然会发挥其在引领乡风、协助乡村机构处理有关事务、调解各种纠纷、有效实施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贡献。二、国外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及启示(一)国外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模式1.日本模式以农协为主导 批发市场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发挥重要作用,农协在其中充当集货者。人多地少,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方式决定了日本农产品流通,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以拍卖制为特征的流通体制。在粮食流通方面,实行政府控制、统一管理;而蔬菜、水果及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实行自由流通,批发市场是鲜活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渠道。目前,日本全国有农产品批发市场1600多家,其中中央批发市场80多家,基本覆盖了全国城乡,担负鲜活农产品流通的主要任务,作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农协在农产品流通中充当集货者角色。 作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农协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主导作用。现代日本农产品的加工程度和商品化程度极高。农产品的综合商品率在90%以上,烟叶、甜菜和蚕茧等农产品的商品率则高达100%。在此条件下,农产品的加工、仓储和运销自然就成为整个农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一环。然而日本农业以小农经济为主,农民出售的农产品数量极少,难以与大城市直接交易,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机构组织流通。于是,农民的合作组织农协责无旁怠地担负起为农户代办农产品加工、仓储和运销业务,在农业流通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农协在农产品加工、仓储和运销方面的业务活动,主要是由其贩卖系统来承担。贩卖系统由三级组成,在都道府县和中央两级分别为“经济联”和“全农”,在市盯村一级则由基层综合农协的贩卖部来承担。农户生产的绝大部分农产品的加工、仓储和运销工作都由农协贩卖系统代办。农户参加农协的比率几乎达到100%,在农产品加工、仓储和运销方面农户对农协的利用率平均为92.8%,其中大米几乎是100%,麦类、鲜牛奶、水果、蔬菜和蚕茧分别高达99.6%、96.7%、94.8%、93.6%、和92.1%。农协对农产品的贩卖,采取四种形式:无条件委托贩卖,农户不附加任何条件,以市场成交情况而定,委托农协出售。有条件委托贩卖,要求农协按农户规定的等级、价格、出售时间、手续费等出售。特约委托贩卖,农协只为农户介绍收购对象,成交由买卖双方规定,但资金通过农协结算,农协提取手续费。委托代办,大米、小麦、大豆由政府统一管理,农协代购,政府给农协手续费和保管费。由于各种农产品的加工深度、保鲜要求,以及政府的流通价格干预政策不同,农协贩卖系统代农户经办加工、仓储和运销的具体程序和过程也有所差别。以蔬菜为例作简要说明。蔬菜是日本流通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其加工、仓储和运销过程同样也主要靠农协代农户经办,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基层农协,上级农协组织主要负责有关市场行情方面的情报服务。具体流通过程一般是:头天傍晚菜农将新收获的蔬菜交给所在农协的共同贩卖组织,委托其代销。基层农协有关组织当夜对菜农交来的蔬菜进行分类、分级、加工、包装。农协统一出面与有关蔬菜批发市场的批发商建立“委托销售关系”,签订代销合同。每次出货都是根据事先签订好的合同,翌日凌晨运抵指定批发市场,送交批发商代销。批发商把蔬菜批发给零售商,按批发价格得到货款,再从货款中扣除代销手续费,把所余现金票据转付给农协。最后,农协再扣除自己的加工、仓储、包装、运送等方面的费用,然后把余额直接转入菜农的帐户。看似烦琐,实际上一笔业务也就在2、3天内完成、结清,一般城市的蔬菜柜台,翌日上午就可看到头天傍晚刚收获的新鲜蔬菜,蔬菜生产者在第三天即可在农协的帐户上得到自己的货款。如长野县是日本最主要的蔬菜产地之一,年销售额近8000亿日元,该县农协“经济联”在全国设立有极为先进的蔬菜流通情报系统,全部由电脑控制。一般在下午4点以前即可得到各地蔬菜市场的供求信息。据此,立即用现代通讯设备与有关蔬菜批发商签订代销合同,到下午6点以前即可向基层农协发送有关各类蔬菜送交时间、地点、数量、规格和交接批发商的指令。基层农协既按此指令把加工、包装好的蔬菜装车,当晚或次日凌晨即通过高速公路送交指定的批发市场或批发商。合同制一体化和完全垂直一体化在工业用原料农产品流通中占主导。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由农产品加工企业主导的“合同制农工商”结合体制,由大中型畜牧场主导的“垂直经营一体化”模式,也有较大发展,比如由垄断资本控制的畜产品、蚕茧和甜菜与工业原料的流通,一般是加工企业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收获后产品由基层农协向农民收购,然后集中外运转售给加工企业。由此看到,以农协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组织在日本农产品流通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农协通过集中收购、集中加工和运销,改变了一家一户的小农户在市场中不利的交易地位,提高了农产品流通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在农户与市场之间真正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2欧洲模式营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瑞典、娜威、奥地利等北欧和西欧福利国家,政府对经济事务的干预程度要远远高于自称“放任自流”的美国,但是在这些福利国家执政党竭力提倡合作社,因此合作社经济在欧洲尤为发达。合作组织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通过组织供销合作社,提供农用物资和收购、加工和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在农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欧盟国家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合作经济往往可以有效的把分散的小规模农业企业与千变万化的农业市场联结起来,降低市场风险,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强农户经济市场竞争和生存能力。在欧盟国家,合作经济组织在供销领域成功运作并有效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l)在生产交易中统一行动,扩大交易规模,增强讨价还价能力,减少中间商人的盘剥。例如,意大利阿比特牛奶合作社由150多个社员组成,饲养8700头奶牛,日产鲜奶110吨。合作社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鲜奶收购价格高出市场价格11.6%。由于供销合作社在维持农产品销售价格和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方面为社员带来可观效益,因而取得了长期稳定的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供销合作社己经在农业市场流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2)农业合作社实行一体化经营,努力提高农业产业的经营效益。传统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为农场主之间提供一种横向联合机制,以便较为有利的参与市场活动。然而,随着西方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社会生产和消费方式发生根本改变,使得农业产后环节创造价值的空间越来越大。从60年代以来,许多农村合作社以加工和销售为“龙头”,发展起各种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社形式,如牛奶和奶制品合作社、牲畜屠宰和肉类加工合作社等,这种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社,起到了扩大经营范围,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业产业增值能力的作用。据统计,90年代初,英国食品加工增加值相当于农业增加值的200%,德国的这项指标为180%。通过联合合作经营,摆脱农户单纯原料生产者的地位,分享农产品流通加工增值的利润,拓展农户生存、发展空间。3美国模式合同制美国的自然资源丰富,农业经济自19世纪以来一直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和发展,较早告别了传统农业和自然经济。到上世纪50年代,美国已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技术现代化和组织结构现代化。一个是技术内容,一个是管理手段,两者结合便是现代化或农业工业化。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农业专业化为基础,把农业生产的产、供、销三方面的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农业一体化组织形式便应运而生,蓬勃发展起来,这种现代组织体系成为美国农业的十分重要的农业组织体制。在美国农业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合同制联合企业、合作社联合企业、一体化公司。(1)不完全纵向一体化:合同制联合企业美国普遍采用合同方式组织联合企业,实行不完全的一体化,实质上就是合同经营,一般由工商公司与农场主签订协作合同,将产加销联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农业产供销一体化合同销售是一种现代销售制度。自从50年代美国创办农业综合企业以来,这一农业组织体制是一直是解决产销问题的最好形式。由一体化的产前和产后部门尤其是食品加工部门构成的市场部门,通过合同把家庭农场纳入纵向联合轨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克服自由市场经济非计划性的缺陷,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农业一体化的合同销售属于期货交易,不用现货交易,签订合同与交货不同时发生。在期货市场发达的美国,这种合同已经规范化,规定商品的数量、资金、交货时间、地方、交易方式和付款方式,其产品不经过批发市场和商品交易所而直接进入一体化加工厂。合同经营在美国农业一体化中占主导地位,美国农场基本上都参加这种农工综合体。尤其是在果品蔬菜产销领域,产销合同制更占突出重要地位。早在1950年,美国的合同销售就占到种植业销售额的14%,牲畜产品的38%,甜菜、加工蔬菜、柑橘分别达到98%、85%、65%,鲜牛奶和肉鸡高达89%。在美国将近60%的蔬菜农场通过某种协议与预购单位建立联系,1/3的果品农场实行合同制。蔬菜生产中种植合同最普遍的做法是:预约收购单位提供种子、栽种材料、农艺技术和田间作业技术帮助,在大规模收获季节还保证劳动力供应。(2)横向一体化:农业合作社在美国主要有三种类型的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供应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销售合作社主要经营活动是为社员销售农产品。它是农场主与市场联系的重要渠道。随着农业的商品化发展,市场问题愈发突出,从而销售合作社随之不断壮大。据资料显示,1991年,供销合作社达到2384个,占美国农业合作社总数4494个的53%;社员人数达184万多人,占农业合作社社员总数的45.5%;在合作社总营业额中占67.6%;供应合作社主要是为社员购买、供应农用生产资料。到20世纪80年代,农场主购买的全部农用品中,1/4以上是由供应合作社提供的。1991年,这类合作社达到168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37.6%;社员人数占49.9%;营业额占29.5%。参加合作社的每个农场主与合作社订立合同,一般有效期为三年。合同规定各种条件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例如农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期限和地点。农场主还要从单纯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合作社作为营业开支。合同期满重订,条件可以协商修改。如果农场主完不成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及其他规定,则合作社就可以提前废除与他签订的合同。合作社保证为农场主社员加工和销售合同规定的产品。社员产品内含成分和质量相同的按统一价格计算,农场主依据其产品的数量,从计算总产值中得到应得的份额,其中60%在发货后提取,其余部分分三批获得,每批数额由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规定。合作社社员的产品,可以按收获期的市场价格定价,也可以按前四年平均商业价定价。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合作社提取自身利润总额的80%作为生产基金,按合作社章程规定使用。美国农业合作社在果品、蔬菜产销领域最为发达,有的规模巨大。加利福尼亚洲的罐头食品制造者和种植者公司,就是当地生产加工的农场主于1957年组建而成的,生产多种水果和蔬菜产品,是最大的纵向一体化企业,联合了两个州共30个县的1200名农场主作为社员,拥有10个生产罐头,快速冷冻产品和果汁的企业,两个制造包装品的工厂,有自己的运输工具和仓库。大部分产品行销美国东部大消费中心,产品直接在大食品店里销售,或通过商业代理机构在饭店或食堂里销售。(3)完全的纵向一体化:公司制农业联合企业这种经营组织形式是把农业生产本身同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或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过程的若干个环节,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经营体内,融合为一个企业,形成纵向一体化综合经营。这是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工商资本或金融资本直接投资兴办规模比较大的产销“一条龙”、工厂化的农业联合企业。这类企业虽然为数不多,但资本集中垄断程度却相当高,都有自己的庞大销售集团和网络系统;有些公司还直接与农场签订生产供应合同,研制农场主所需要的新型机器和拖拉机。据1974年美国农业普查资料,当时公司农场只占农场总数的1.7%,但其用地面积占10.6%,农产品销售额占18.2%,1982年的农业普查资料显示,上述三个指标分别提高到2.5%、16.3%、23.9%。(二)国外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尽管各个国家资源禀赋、社会经济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农产品流通组织发展的道路和特点也不尽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启示:1产销一体化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从国外经验看,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实现传统的生产部门向现代产业转变。要实现这一转变,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组织结构织结构,所谓组织结构,是指某个群体中诸多主体之间相互关系和信息沟通的有效模式。组织结构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有怎样的组织结构,就会产生怎样的管理效率和营运效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实现我国农业的快速增长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没能解决农户经营与市场经济接轨问题。农户经济面对竞争多变的市场经济显得无能为力。很显然,农业组织结构的变革,由以家庭为微观基础的生产型组织机构,变为以管理企业化为特征的现代产业型组织结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农业产销一体化经营,是把传统经济体制下,被人为割裂的生产、加工、销售诸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条,从外延上扩大农业的规模,使农业形成实力强劲的联合体;变外部经济为内部经济,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增强整体竞争力,产生新的经济增量。农业产销一体化是提高农业产业综合素质的必然选择,是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2合同制是农业产销一体化的有效组织形式从国外农业一体化发展状况看,按合同组织生产是主要的和比较有效的组织体制。美国公司制一体化的经验和教训说明了这一点。公司制一体化在20世纪60年代发展迅速,而到70年代初表现出经营状况不佳,其原因是对农业的经营、管理独立于农场主,公司管理人员不可能达到这一水平,加上农场规模过大而导致管理层次、管理费用与管理难度的增加,影响农业效率及企业利润。合同制一体化是公司通过与农业生产者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把农业生产与“农业前部门”、“农业后部门”联成一个综合体。泰国农业在近几十年内以年均5%的速度高速增长,引起世人的瞩目,其成功经验中的重要一条就是建立“合同农业”经营形式,即对于农产品实行农户与加工商合同生产、合同销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种合同农业组织体制对于加工企业和农业实现了双赢。从加工企业的角度看,免除了与众多小农户打交道的交易难题,获得有保障的加工原料,同时也避免直接经营农业的风险与麻烦。从农户的角度看,可以获得改善生产方法以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和技术设备,从而降低了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同时使农产品有相对可靠的市场和价格,保证了生产者收入的稳定。3合作社是产销一体化的重要组织载体国外实践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农业资源丰富还是匾乏的国家,高效的农产品流通体制都离不开农民合作组织合作社,以小农占优势的国度尤其如此。建立农民合作组织有下列明显的优势:第一,直接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第二,建立农民合作组织既可以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在市场购销谈判中的地位,又可以对农产品市场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第三,可以在信息、科技、培训等方面为农民提供综合性服务,对促进农业发展起到组织者的作用;第四,建立农民合作组织便于农民取得贷款和资金融通,有利于搞好生产。超小规模的农户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的一个显著特征。建立农民合作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以提高其经济效率,增强其竞争实力,对我国整个农产品流通体制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应引起高度重视。虽农民合作组织以外的其它流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能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但其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关系,难以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真正使农民能够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利润,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因此,在我国的农业组织制度创新中应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同时借鉴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创新合作社的组织制度,政府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以激活合作社的生命活力,促使其成为未来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主导力量。三、武汉市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状况(一)发展概况武汉市政府于1999年7月和2005年8月先后出台了武汉市农业经营合作条例、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办法积极支持武汉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2007年,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和政策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快速推进。目前,武汉市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882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276个,合作组织成员13万多人,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25697人。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联结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合作服务功能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表1:武汉市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主营业务分布情况总数果蔬粮食水产品家禽家畜农机其它(菌类、蜂类)数量276683260513926比例100%24.64%11.59%21.74%18.48%14.13%9.42%在武汉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从其主营业务分布来看,主要分布于种植业(占36.31%)和养殖业(占40.13%),两者合计达到76.44%,目前从事种养业的专业合作组织主要集中于果蔬、水产、家禽、蚕桑等行业。(表1)从职能范围分布来看,武汉市的农业合作组织中,产供销一体化组织占据总数的73.86%,粗加工的占11.28%,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为10.26%,而专门提供供销、流通、运输服务的比例很小(表2)。表2:武汉市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职能范围分布情况总数产供销一体化粗加工技术信息服务供销、流通、运输数量276204312813比例100%73.91%11.23%10.15%4.71%(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流通渠道的视角来看,武汉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仍停留在仅仅为农户提供简单的市场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注重生产,正真在流通领域发挥作用,承担着流通渠道中间成员职能的并不多。进一步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流通渠道的中间成员,存在着流通渠道权力偏小,其应有的信息传递、沟通、销售、加工、储运、收付货款、分散风险、融资等功能并未完全发挥出来的问题。其中,在目前阶段,制约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流通渠道中偏小的渠道权力和加工、储运、融资、分散风险等流通渠道功能缺失。当然,政府在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职能定位错误以及农民合作组织内部治理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上述问题的解决。1流通体系发展还不完善 合作组织渠道权力偏小。武汉市的农民合作组织一般由两种方式组建起来。一是内生型模式,即农户为解决自身生产技术、购销等问题由几个农户共同出资组建起来的,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弱小,先天规模就很小。二是外生型模式,即农户在政府部门,农业科技服务部门、工商企业等外界力量的推动下,双方基于合作需要,由外界力量牵头,农户自愿加入的方式而组建起来的,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组建之初发展比较迅猛,但由于产权不清晰,发展到一定规模就停滞不前。无论是内生型还是外生型,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加上又没有进一步发展的强烈愿望,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停留在生产领域并没有向流通领域延伸。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流通主体地位残缺,应承担的流通职能很难发挥出来。而且,农民合作组织自身实力与龙头企业相比还比较弱小,与市场的接近程度远不如龙头企业。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这种农产品流通模式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规模偏小、实力偏弱,决定了在这种渠道结构中,权力结构向龙头企业倾斜,两者的主体地位不对称,谈判能力不对等,不可能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机制及相应的保障系统。代表农户利益的合作组织在与龙头企业的博弈中常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合作组织的流通职能常常处于被龙头企业“利用”的境地。 合作组织进入流通领域成本较高。一方面,合作组织经济实力有限。从表2可以看出,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部分还只是停留在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的阶段,这主要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缺乏,很难向农产品加工、运储、销售等流通服务领域延伸。农产品经过专业合作组织只能以初级产品的形式出售,价格低廉,在流通过程中,要经过收购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多个中间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利润要求,最终销售价格远高于初次出售的价格,但农户难以分享到农产品经过加工之后的高额附加值。另一方面,农产品物流成本偏高。物流是农产品流通的基础,但目前我国的物流服务水平还比较粗放,没有针对行业和产品特征进行细分,特别是农产品物流,对硬件设施和运输成本及时间效率要求都比较高。当前农产品流通成本仍然偏高,而且很不稳定,运销成本波动性大;另外,路况不良的时间成本、设卡收费等问题都在无形中增加了流通成本,合作组织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2合作组织内部治理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问题也会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流通渠道中功能的发挥,进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在实践中,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存在产权不明晰、内部治理不规范、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问题。(1)产权不明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组织制度创新。但是,武汉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政府部门牵头的带动作用下组建起来的,具有明显的官办色彩,从合作组织诞生起,产权就不够明晰。在合作组织运作初期,由于没有可供分配赢余,合作组织内部各成员自然相安无事,谁对产权都不会在意。然而,在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一定可供分配赢余之时,在合作组织内部,由于各个合作组织成员事先没有对合作组织产权进行界定,以至于赢余难以分配,不利于合作组织内部稳定。(2)内部治理不规范。武汉目前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没有建立自己的章程(高达70%);一些建有章程的专业合作组织,也没有完全按照章程进行管理,其代表会议、理事会、监理会等三会的活动不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日常事务通常由一个在合作组织内较有影响的社员代理,一般社员很少参与其中,整个组织缺乏民主、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另外,多数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健全财务管理、会员管理、经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一些建有内部管理制度的专业合作组织,也没有完全依据管理制度办事。多数农合组织成员关系松散,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长期来看,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3)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由于产权不明晰,利益分配缺乏制度支持,同时合作组织内部治理不规范,合理分配利润缺乏公正、公平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利润分配很难保证,农户利益受到极大损害。3政府政策支持不足武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其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和政策的扶持力度。但政府对农村的政策扶持相对于工业而言长期停留在“说多做少”阶段,流通体制改革滞,政策扶持较弱,以至成为影响农村发展的重要瓶颈。实践中,通常对农产品流通体制的物质性条件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对流通体制背后的制度性条件重视不够。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和改革中的不平衡性,带来的负面效果是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市场运行的动力不足、市场功能得不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流通渠道的一员,其功能发挥离不开良好的政策扶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服务等政策扶持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四、培育和发展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对策(一)完善流通体系1平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之间的道渠权力结构(1)平衡道渠权力结构。渠道中的权力结构实际上是渠道关系双方之间依赖性的反映,因此要平衡权力结构就要从平衡依赖关系着手。渠道行为理论认为依赖关系的本质是专业化的渠道成员对其他成员所占有的资源的依赖。基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这种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有学者认为应该从提升农产品流通合作社的规模与实力、降低龙头企业的稀缺性及构建关系转换壁垒等方面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渠道权力,从而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之间渠道权力逐步平衡。基于以上研究的认识,我们提出三点策略。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横向整合。流通渠道横向整合是指具有相同职能的专业化渠道成员,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而结合起来,以便在流通渠道中提升自身实力,发挥更大影响力的一种营销渠道整合模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横向整合,就是将具有提供相同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以整合,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和实力。这种整合的结果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在减少,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源稀缺性得以提升,从而造成龙头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依赖程度增加,由此渠道权力结构会朝着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方向倾斜。在这个过程里,渠道权力结构变化如图2所示:图2 渠道权力结构流向 “”代表渠道权力流向当然,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横向整合过程中,需要考虑些具体情况,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的距离远近、资产优势互补性、管理团队能力等因素,以提高专业合作组织之间整合后的密切合作水平,增加合作成功率和效率。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进行纵向联合。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一定发展基础,要逐步引导他们进行专业联合。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以产品或产业为依托,组建地区或跨区域的专业联合社和综合性联合社。专业社联合社。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在一个街道、乡镇或区县范围内形成许多经营同一种产品的专业合作社,这是由县域范围的主导产业或主导产品决定的。例如,有些区县蔬菜是主导产业,有些区水果是主导产业,围绕各自的主导产业,一个区县成立了几个或几十个蔬菜合作社、果品合作社等。在经济活动中,一个区县范围内经营同一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就可以联合起来,建立联合专业社,共同参与市场竞争。专业社联合社的主要作用,一是对成员社在组织和经营上进行协调、指导;二是在经营上组织一些共同经营、联合经营。如,产品的大宗销售,生产资料的大宗供应,对外统一宣传,技术的统一培训等;三是办一些共同经营的项目,购置一些共同使用的设施和设备等。举办共同经营的项目,要由成员社共同投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办共同经营项目,是专业社联合社发展的方向。综合性联合社,在县域范围内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合作社联合社。这是因为专业合作社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必然会发生纵向和横向的联系,纵向的联系由专业社联合社解决;更大范围的横向联系,必须有一种组织形式。例如,生产资料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首先,要联系化肥厂,接着要联系一大批单位;需要资金,要联系信用社和银行;需要运输,要联系运输合作社;需要测土施肥和配方施肥,要联系农业技术推广站等等。各合作社与为农服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是经常的、大量的。如果没有统一的组织和联系的场所,这种联系只能是自发的、分散的、高费用,低效率的。如果成立区域范围内的综合性联合社,可以为各项业务工作的联系提供一个场所和联系、协调的机构,可以把自发的、分散的联系提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协调和安排,明显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费用。综合性联合社的主要职能定位于: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经营发展;上下沟通。三是建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核心的多种流通模式。当前,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流通渠道模式中,以“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这种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最为典型,发展最快、最好。但是,如上所述,由于农民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相比,还处在比较弱势地位,渠道权力结构不对等,这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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