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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经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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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经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

    县经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目 录1、××县经委工作规则2、××县经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3、××县经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4、××县经委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5、××县经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则6、××县经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7、××县经委规范权力运行监督考评办法(试行)8、××县经委信访工作制度9、××县经委收文收件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办法10、××县经委行政许可公开制度11、××县经委行政许可受理制度12、××县经委行政许可听证管理制度13、××县经委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制度14、××县经委行政诉讼应诉办法15、××县经委违反行政许可法责任追究制度16、××县经委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程序规定17、××县经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程序规定18、××县经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县经委行政职权目录20、流程图××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县经济委员会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之一。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使行政权力依法行使、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县经济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履行职责。要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坚持科学执政、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第三条 ××县经济委员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职责,发挥县委、县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谋划大思路、研究协调大政策、推进落实大项目,不断提高推动全县工业发展工作的主动性和落实工作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综合研究、综合平衡、综合协调的能力,确保完成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二章 科学民主决策第四条 ××县经济委员会要不断完善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集体研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制度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透明度。第五条 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研究,不断提高全委破解难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强化调查研究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大规划编制等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社会听证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正确性、内容系统性、操作可行性。第六条 ××县经济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各股室职责的,要提前协商;涉及其他办公单位的,应事先协调;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县人大和县政协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还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要建立前沿性信息的获得机制和消化机制,完善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职能股室要加强对重大决策、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优化提供客观依据。第八条 涉及全县工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重大规划、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决策事项,严格执行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报委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审议。第三章 推进依法行政第九条 ××县经济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权力,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第十条 ××县经济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第十一条 ××县经济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认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县政府赋予的职能,在工业经济调度、职能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与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予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提供,对我委拟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等信息,应结合该公文的办理流程同步报委领导审核。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准确、充分。第四章 提高工作效能第十二条 ××县经济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的前瞻性、综合性和操作性,做好年度工作的安排部署,提出年度工作目标,确定重点工作、阶段性目标,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并组织落实。第十三条 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委内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委领导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主任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委领导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委领导配合。要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明确、时限明确,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第十四条 属于各股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股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股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股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股室应积极配合。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第十五条 ××县经济委员会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第十六条 ××县经济委员会要及时向县人大和县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第十七条 加强本委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以及本委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股室有权对委内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委领导及各股室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第十九条 提高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发布公报、新闻发言人、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公布各类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监控体系。通过事前的审批事项公开、事中的实时监控、事后的预警纠错,以及项目审批全过程的分析评估,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项目审批监控体系,监督和规范项目审批行为。对每个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和办结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问题。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六章 严肃作风纪律第二十二条 ××县经济委员会干部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全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三条 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大务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人员、载体、信息系统及重要会议、活动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第二十五条 要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廉政准则。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同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并与业务工作同步推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县经济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县经济委员会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委党组会议或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五条 各职能股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范围及程序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研究制定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业发展计划;(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四)审定涉及全委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委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七)审定委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股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县工业发展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主任根据分管副主任和相关股室的提议确定。(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副主任组织相关股室提前准备。(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主持。议题由分管副主任或有关股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本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六)作出决定。主任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任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股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主任审定,由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第九条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第十条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副主任必须到会,如分管副主任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第十一条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二条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副主任应及时报告。决策公开第十三条我委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第十四条重大决策信息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开。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经济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统一,根据立法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机关因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日常事务性、操作性工作安排而制作的行政公文,以及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批复类公文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设在我委的议事协调机构、委内设机构、委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我委管理的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一)我委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我委主办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三)其他单位主办,我委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四)其他单位制定,向我委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在县政府公报、网站统一公布,即实行三统一制度。未办理三统一手续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第四条 我委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需要就实施条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二)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实际,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四)需要就本委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特有事项作出规定的。第五条 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抵触和超出制定所依据的规定;不得违规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规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批复、意见等文种发布。不得以会议纪要、签呈等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等,不得使用条例。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实施;(二)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四)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用词规范。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起草或牵头起草的股室。根据情况,经批准,也可以由起草股室组织或委托专家、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起草。起草股室应当深入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制定的依据,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的制度措施进行广泛论证调研;涉及面广的,应当根据情况征求相关股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专业性强的,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第九条 起草股室应当制作起草说明,并根据起草的过程逐步完善起草说明的内容。起草说明内容包括:(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问题;(二)拟定的制度、管理措施及其依据、可行性;(三)征求意见情况及争议协调的情况;(四)重点条文的具体说明。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当参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要求分别进行向社会公布送审稿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等程序。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合法性审查。办公室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权限;(二)是否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条件是否成熟;(三)需报县政府批准的,是否已报批;(四)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是否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或争议,及冲突、争议的协调情况;(六)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七)如需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是否适用相关程序的情况;(八)其他需要审查的法律内容。第十二条 起草股室在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三)所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的目录及所涉及内容的复印件;(四)相关的征求意见、论证等材料。第十三条 起草股室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对外征求意见的,应先送办公室进行确认,再送外单位征求意见。起草股室将反馈的意见汇总并修改完善后,再报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外单位起草,我委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对口股室进行业务审查后,同时送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并提出修改意见。第十四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办公室出具合法性审查确认书。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或未按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的送审稿,不得上报、会签、对外征求意见、发文。我委联合发文的,外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按我委的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协调的,不予签发、盖章。第十五条 在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事务或争议矛盾,应当进行协调。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制定内容较复杂、涉及面较广的规范性文件,需反复征求意见或多方协调的,办公室应提前介入起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相关讨论,并协助配合有关协调工作。(二)制定规范性文件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矛盾的,办公室配合进行协调;(三)在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要求办公室提供法律意见,或协助参与对外征求意见。(四)其他县直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向我委征求意见的,由办公室受理,并会同有关对口业务股室提出意见。(五)发现其他县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的,或与我委规范性文件、职能相矛盾的,对口业务股室会同办公室协调处理。(六)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因规范性文件产生的有关法律事务,由对口业务股室为主办公室配合协调处理。第十六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送审稿,正式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提请委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参与审议的委领导应签字确认,草案最后由委主任签署。依据明确、具体,内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经有关分管委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委主任签署。外单位起草,报送我委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法规及相关业务的委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委主任签署。第十七条 经委主任签署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办文流程报委办公室编文号。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发文稿在未办理三统一手续前不得下发或对外公布。第十八条 起草股室负责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办理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手续,办公室协助配合有关工作。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申请登记编号的报告1份;(二)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原件3份及电子文档;(三)起草说明1份;(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的目录及复印件1份;(五)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确认书1份。(六)如需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的批准文件1份。第十九条 通过县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正式印发。正式印发的文件正面左上角应标注县政府法制办的编号,格式为:“YZCR-××××-×××××”(×为阿拉伯数字)。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法制办在县政府网站、公报公布后生效。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标注“暂行”、“试行”字样的,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短期内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写明失效期限。到期的规范性文件仍须继续执行的,应重新公布。需进行修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公文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流程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办理上报、会签、印发、盖章等手续。各股室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涉及实质性内容的意见必须提供书面文字,并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意见反馈、听证记录、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材料等资料均作为文件档案的组成部分一并归档。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经济委员会收文收件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办法第一条 凡单位、部门发(送)给××县经济委员会文件(包括函件、材料件、公文等)均由办公室文件收文室负责签收、拆封、登记、编号、批分。各股室因特殊情况自行收到的办文,应按受理文件程序一律交办公室文件收文室登记编号后再办理。第二条 本办法受理的文件范围主要是:××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常委会以及××县直各单位、重点企业。除此之外,凡越级行文,原则上应予退回。涉及本委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收到文件后,办公室根据其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和批分。(一)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由本委办理;是否符合呈报手续。经审核后,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文件经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二)批分。对符合规定的文件,根据业务范围,以及文件具体内容与缓急程度,分别提出主办、会办股室并提出办理时限,然后批请相关股室研办、参阅。(三)批分原则。绝密级以上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经登记编号后,由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分。绝密级以下文件按照来源及内容分为:1、县委领导、县政府领导交办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分,提出拟办意见,复印领导批示文件后,送委领导阅示。 2、项目单位报送的文件登记编号后批分业务股室办理,涉及职能交叉的办件,均要事先与业务股室沟通联系,初步形成一致后,确定一个主办股室牵头办理,相关股室配合。(四)登记1、收文收件1式5份。2、受理编号。3、登记内容:来文单位、来文字号、文件标题、秘级等级、紧急程度、拟办意见(批分范围),是否限时办理等信息。4、文件受理后,打印××县经济委员会收文单粘贴文件首页。5、内网登记。内容同纸质登记。对所有进入委文件流转的文件暂由办公室跟踪督办。第四条 文件主办(承办)、会办(研办、阅办)股室签收文件时,请标注签收人姓名、签收时间。对受理文件的受理时限、等级、紧急程度、拟办意见(批分范围)等有歧义请及时反馈办公室,说明情况,予重新批分。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上报办公室负责人裁决或批分。第五条 对于不属于本委办理的文件,但已经批分的,经发现后予理由说明,由办公室文件收文室退回原文发(送)单位。第六条 文件凡没有通过办公室文件登记编号,文件被办理的,为“体外循环”,委办公室不予认可,不予公文编号发文,被送公文发文编号前,必须送办公室重新补办登记,被延误时限,责任完全由造成“体外循环”股室负责。第七条 文件办理时限要求:视来文性质不同,一般在15日之内由办文股室办结或答复,必要时须按相关规定延期。第八条 ××县经济委员会收文收件处理单(样件一)××县经济委员会收文收件登记册(样件二)××县经济委员会收文收件主办、会办(研办、阅办)股室签收登记册(样件三)××县经济委员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本委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监督检查由作出行政许可的股室或者办公室、监察室等有相应职责的股室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三)不得借监督检查向被许可人谋取利益。第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书面检查、抽样检查和实地检查等。第五条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通过核查书面材料,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第六条 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抽样检查或者实地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八条 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第九条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委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十一条 撤销行政许可,由承办股室或由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建议,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查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委办公会决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承办股室应当按以下方式办理撤销、注销手续:(一)颁发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作出撤销的书面决定,由办公室负责送达;(二)颁发资质证或者其他证书的,收回颁发证件,并在证件上加盖“注销”印章;(三)对找不到被许可人的、或者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通知的,应当在本委公示栏和相关的新闻媒体公布。撤销和注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本委公告栏及时公布。第十四条 在监察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个人和组织对本委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投诉举报,监察室将受理的投诉举报材料转由相关业务股室或会同相关股室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五条 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公众要求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的,应填写“查阅记录登记表”。办公室负责提供监督检查记录。第十六条 承办股室、办公室和监察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第十八条 有关股室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行政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股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规则一、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把我委建设成为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关,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为我委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 ××县经济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行政程序规定办理。第五条 ××县经济委员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的委领导担任副组长并兼办公室主任,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综合监管股、监察室、人事股等股室人员为工作办公室成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监督本规则的实施。公开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书面报告县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第七条 制作的政府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正确无误。第八条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信息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一律不得公开。第九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二、公开的内容范围和程序第十条××县经济委员会每年度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实际,修定并发布××县经济委员会政务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同时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四)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中: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经委保密办审核通过的政府信息应当重点公开:(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指南、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委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四)依据法定职能或由县政府授权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五)牵头制定的工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六)有关重大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七)牵头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规划、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八)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其中:将根据委职能和职责转变,及时更新和公开本机关相关政府信息。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时限:(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股室必须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县经济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及我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委办公室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目录、指南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委办公室组织相关股室予以公开。(二)委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股室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发文报签单(附电子文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在文件正式印发后1日内将拟公开文件直接上网公开。非委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府信息,各股室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股室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进行公开。属委重大政务事项,各股室必须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委领导审定是否公开。 (三)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部分,可采用全文公开、部分公开和摘要公开三种形式。(四)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用全文公开和部分公开两种形式。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全文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有关股室可直接答复或提供书面资料;属于部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委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规程办理。(五)办公室组织对以委名义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存档。(六)未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公众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我委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部分政府信息。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一)工作流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委办公室组织统一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复核申请人填写相关资料。当场可以答复则立即予以提供;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则立即向申请人说明;申请条件符合要求则按照各股室职责分工,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注明办理时限),呈委分管副主任阅示并签批意见后,分送有关股室办理;各主办股室提出意见和信息(含保密初审意见)分为:全部公开、部分公开(注明理由)、不予公开(注明理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呈报委分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向申请人予以答复、提供。(二)申请范围。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明确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办者,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明确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明确不予公开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权利人已经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公开与否的意见外,其他需要征询权利人意见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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