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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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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doc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根据××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件2)。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3个月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以及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中止合同协议(确实无法提供中止合同协议的,可由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件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项目准备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复工前5天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即纳入信用评价分值。6.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1)工程预验收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2)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7. 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之日起3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预验收登记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预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或单位工程的监管记分;工程项目停止监管记分后6个月内项目仍未进行完工或竣工验收登记的,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8.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室外设施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三、信息采集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扰。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场人”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项目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推送给责任主体并进行网上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再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推送给责任主体并进行网上公示,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操作的告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的依据。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五、计分规则(一)记分值计算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计算公式为:X=100()其中,X: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j: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总和;: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按照××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第二十四条规定及附件1和附件2中加注条款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计值。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附件1和附件2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2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项目记分率L为质量安全行为与现场实体记分条款的记分值总和除以所有记分条款最高限值总和的比值乘以100%;当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有修正时,记分值应以修正值为准。(二)项目监管评价分值起算时点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被监管评价项目的实体工程质量中主体结构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周期评价记分值纳入该企业的信用分值。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被监管评价道路项目的道路土石方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桥梁项目的桥梁下部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隧道项目的隧道洞身开挖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轨道交通车站项目的主体结构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给水排水管道项目的主体工程的评价条款记分单生效之日起,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动态监管周期评价记分值纳入该企业的信用分值。(三)项目监管评价分值终止时点工程项目完工或竣工登记后,该项目监管周期评价记分值归零;工程项目停止监管评价后6个月内项目仍未进行完工或竣工验收登记的,该项目监管周期评价记分值归零;评价记分值归零的工程项目不再纳入企业的信用评价分值。(四)其他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六、网上公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七、监督管理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2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3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附件:1××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3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4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9 -附件1××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和记分值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备注1一、质量安全行为1.1管理人员到位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注2)18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2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6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桩基础分项工程及其它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原条款1.1.2,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3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项目部在岗人员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记3分。(注4)6现场检查,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原条款1.1.3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1.1.4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部管理人员因故请假但未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施工单位未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的,每人次记1分,单次最高记3分。6系统检查新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5一、质量安全行为1.2日常管理检查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分。10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原条款1.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6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或按规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18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按各专业规范或标准规定。随机抽查3个专项方案,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应先抽查其方案。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给予记分。原条款1.2.2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71.2.3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10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随机抽查1个危大工程。新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二十一条。8一、质量安全行为1.2日常管理检查1.2.4 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未在“项目监管系统”上填报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3随机抽查3个危大工程填报情况。新增91.2.5 施工企业未按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文的要求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进场材料报审的,每一批次记2分。6随机抽查3个批次的进场材料,2018年1月1日后报监的工程项目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均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报审。新增101.2.6桩基础分项、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及按现行××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规定应进行验收的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10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已组织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原条款1.2.5条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111.2.7施工单位项目部每月未开展自查的,记5分;开展自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记5分。(注5)10随机抽查3份旬自查汇总记录,并查看对应的相片或视频材料。新增。121.2.8施工单位每季度未开展检查的,记5分;开展检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记5分。(注6)10随机抽查1份季度检查记录,并查看对应的相片或视频材料。新增。131.2.9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9随机抽查3份按规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原条款1.2.7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141.2.10 施工企业对监理单位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拒绝改正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份记1分。3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发出的3份责令改正通知单及其整改反馈单,核查其中条款整改情况,每一份整改单中已整改条款数未达到80%及以上的,均视为未整改到位。新增151.2.1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分。3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原条款1.2.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6一、质量安全行为1.2日常管理检查1.2.1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主要状况不了解,挂名不履职或只在检查时到场应付检查或不管现场只负责签字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9随机抽查3个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进行现场询问。新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171.2.13未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实施远程监控的记5分。5工程属于需要实施远程监控且现场没有安装,核查是否在项目监管系统申请安装,若没有,予以记分。新增,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181.2.14对安装全景成像测距摄像机的工程,施工单位未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要求通过监控设备对首层、转换层和最后一层的钢筋混凝土楼板,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施工电梯、塔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在“项目监管系统”记录检查及改正情况的,每少一次记3分;有实施检查但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却未发现或项目部未整改到位的,每发现一个检验批或一台施工电梯(塔吊)记1分: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梁柱节点处柱纵向钢筋及节点区加密箍筋的根数、悬挑梁的负弯矩钢筋位置(指上下位置是否正确)、数量不符合要求,或钻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的施工方法、安全步距、支(防)护情况、现场作业人数等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或逃生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的立柱基础、立柱纵距、立柱横距和立柱顶托等影响模板强度、刚度以及稳定性的构件设置不符合方案要求,或者施工电梯、塔吊标准节开裂锈蚀、螺栓缺失,或者超过6层未安装施工电梯、外架拆除前拆除塔吊。5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核查新增,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19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基础工程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8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6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26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2016年7月1日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有二维码,若无二维码或扫描二维码无信息或扫描得到的信息与报告不符的,该检测报告可能伪造或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进一步向检测机构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检测报告二维码扫描APP请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www.fjgczl.com下载“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系统手机客户端”,对2016年7月1日后出具的检测报告要核查二维码,下同)。原条款2.1.1条修,GB50202-2002第4.1.5条20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8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6)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25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1.2条修,GB50202-2002第4.1.6条212.1.3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8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24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桩位偏位检查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根记8分。51前面两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最后一款现场复核桩位偏差目测值最大的5根桩,若实际偏位超过规范或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为合格,认定桩位偏差检查弄虚作假。原条款2.1.3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第三款对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22.1.4工程桩承载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的,每个单位工程记10分;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出现一根记8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6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35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1.4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三款对应JGJ106-2014第3.3.43.3.8条23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基础工程2.1.5工程桩数量。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少一根记10分。30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原条款2.1.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42.1.6工程桩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8分。24随机抽查3份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报告。原条款2.1.6条修,JGJ94-2008第9.1.1条252.1.7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10分。10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检测报告或混凝土评定记录。原条款2.1.7条修,GB50204-2015第7.4.1条262.1.8灌注桩砼试块留置。砼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少一组记3分。9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现浇混凝土。新增,JGJ94-2008第6.2.7条272.1.9 灌注桩钢筋笼安装。灌注桩钢筋笼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3分;钢筋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钢筋笼记3分;箍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钢筋笼记3分;钢筋笼长度负偏差达15cm及以上的,每发现一个钢筋笼记5分。15随机抽查3个钢筋笼,只要钢筋笼已成型就可予以检查记分。新增,JGJ94-2008第6.2.5条282.1.10灌注桩桩底清孔质量。桩底清孔质量(沉渣厚度等)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桩底无清孔记录的,每发现一根桩记5分。15随机抽查3根灌注桩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数据。新增,JGJ94-2008第6.3.9条292.1.11灌注桩钢筋、水泥使用。钢筋、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无相应退场记录,或钢筋接头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钢筋、水泥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33第一款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仅在检测管理系统有相关不合格检测报告时检查;第二款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钢筋、水泥、钢筋接头进场检验情况,钢筋、水泥、钢筋接头等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新增,GB50300-2013第3.0.3条,GB50204-2015第5.4.2条,JGJ107-2016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30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基础工程2.1.12桩身质量。桩身质量有问题的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桩记10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类桩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42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1.8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14第3.5.1条,第三款对应JGJ106-2014第3.3.3条312.1.13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5分。天然地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强度(承载力)检验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10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1.9条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附录A.2.6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322.2主体结构工程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选用及结构质式。结构工程所选用原材料的材质、规格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结构质式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每发现一起记10分。30“选用原材料的材质、规格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指同一检验批的材质、规格均不符合设计要求,不是指个别不符合要求;结构质式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是指如原设计图纸为混凝土结构的,但施工成砌体结构等改变结构形式等问题。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新增,GB50300-2013第3.0.3条,打*的条款,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经理重复出现时,每重复一次记Mi3分,有限期一年(下同)。332.2.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经检验不合格但无相应退场记录,或钢筋接头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24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仅在检测管理系统有相关不合格检测报告时检查,钢材包括钢筋、钢结构原材料等。原条款2.2.1条修,GB50300-2013第3.0.3条342.2.3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钢材或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9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钢材、水泥、钢筋接头进场检验情况,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等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原条款2.2.2条,GB50204-2015第5.4.2条,JGJ107-2016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35二、实体工程质量2.2结构工程2.2.4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的检验频率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沿海市、县的检测批次按JGJ/T322规定每个配合比不少于一次,山区市、县每个工程在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每少一批次记3分。9沿海市、县随机抽查3个配合比的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情况,山区市、县待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完成后检查。新增,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362.2.5样品(试件)取样(抽取)。钢筋接头未在工程实体上截取,或砼试件未在浇筑地点抽取,或涉及结构安全的样品(试件)取样(抽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组样品(试件)记3分。9发现时予以记分,没发现时不评价。新增,GB50204-2015第5.4.2条、第7.4.1条、第C.0.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372.2.6砼试块留置。砼标养或同条件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少一组记1分。同条件试块未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每发现一次记1分。6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现浇混凝土。新增,GB50204-2015第7.4.1条、第C.0.1条382.2.7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分。20随机各抽查1个批次,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2.3条,GB50205-2001第4.2.1条、第4.3.1条、第4.4.1条,392.2.8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55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查阅检测报告;第二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2.4条修,GB50205-2001第5.2.4条GB50661-2011条40二、实体工程质量2.2结构工程2.2.9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分。5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原条款2.2.5条,GB50205-2001第6.3.1条412.2.10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15钢筋安装尽量在梁板钢筋成型时检查(下同),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钢筋笼)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核对。主要受力构件定义为框架柱(承台)、剪力墙和框架梁。框架柱、梁等钢筋位置安装错误,如柱轴向钢筋数量或梁一、二排钢筋数量与图纸不符的(此时虽然柱、梁等钢筋总数符合要求),视同钢筋安装数量不符合要求。不管钢筋分项验收与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检查记分(下同)原条款2.2.6条,GB50204-2015第5.5.1条422.2.11钢筋安装。框架梁(基础梁)或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筋安装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或悬挑板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2倍及以上的,每发现一根梁或1块板记3分。18随机抽查3根悬挑梁、3块悬挑板,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原条款2.2.7条修,GB50204-2015第5.5.2条43二、实体工程质量2.2结构工程2.2.12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加密箍筋个数或肢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道箍筋记1分,肢数不满足要求的,每2个箍筋记1分。10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节点,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加密箍筋个数以加密区范围内的箍筋个数为准。原条款2.2.8条修,GB50204-2015第5.5.1条,442.2.13钢筋安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1分;下一层框架柱、剪力墙砼浇筑后纵向受力钢筋位置偏差超过规范要求,但在上一层框架柱箍筋、剪力墙分布筋已安装后尚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框架柱每发现1根记1分,剪力墙每发现3根记1,同一片剪力墙最多记3分。10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原条款2.2.9条修,GB50204-2015第5.5.3条452.2.14钢筋连接。钢筋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规格记3分;主要受力构件连接接头外观质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记1分。6随机抽查3种(个)钢筋连接接头新增,GB50204-2015第5.4.1条、第5.4.5条462.2.15主要材料、钢筋接头监督抽测。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15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不管隐蔽与否均要给予记分。原条款2.2.10条,GB50204-2015第5.2.1条、第7.2.1条、JGJ107-2016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472.2.16 混凝土竖向构件带模养护。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没有配置两套及以上模板的,或上一楼层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正在施工而下一层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模板已拆除的,记10分。10现场检查,每发现一次记10(10)分。采用金属模板、塑料模板等新型材料但竖向主要受力构件带模养护跨前后3个自然天的,不记分。关于混凝土竖向构件带模养护时间的意见(闽建建函201767号)同时作废,严格按此执行。原条款2.2.11条修,GB50666-2011第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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