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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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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

    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总  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电,即农村电力生产、建设和农村供电)的安全工作。1.3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1.4 公司系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1.5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1.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1.7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8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2、安全生产目标2.1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在生产经营工作中,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杜绝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杜绝特大电网事故和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杜绝特大设备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电厂垮坝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2.2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对公司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董事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2.3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输(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指企业、车间或工区、班组)控制。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上级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及考核管理制度,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和考核。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内容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上级确定的目标内容,并不得低于上级确定的目标。3、安全生产责任制3.1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3.2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3.3 各级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3.3.1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3.2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3.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3.3.4保证本单位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3.3.5 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贯彻落实。及时了解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3.6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3.3.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3.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职责。3.4 各级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3.5 公司系统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的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领导报告。3.6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3.7 公司系统在内部考核上,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对公司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董事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责任追究。4、安全生产组织、制度与措施4.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4.2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4.3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各部门必须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其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4.4 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有关要求,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4.5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以及各级调度部门应做好电力生产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生产中严格执行。各单位的电力生产规程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调度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等。电力生产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4.6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建设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建设工作中严格执行。各单位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程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规程、工程项目和施工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和施工质量标准等。电力建设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4.7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农电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农电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农电生产和建设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农电生产和建设中严格执行。各单位农电生产和建设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4.8公司系统内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4.9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规定和标准,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人员的技术管理作用。对公司系统外的并网发电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并网协议,对电厂内直接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继电保护、自动化及安全自动装置、无功调节以及发电励磁系统等生产设备实施技术监督,确保电网和电厂安全稳定运行。4.10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的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划”),并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4.11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计划编制应由分管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可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中,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下达。反事故措施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4.12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颁发的规定和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计划由分管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列入年度预算,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下达。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4.13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并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由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电力建设的领导组织,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为主制定管理办法明确。4.14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措计划和电力建设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施工措施的实施,各级领导应定期组织检查以上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5、安全生产监督5.1 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各单位依据产权或管理关系,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即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5.2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专业资格应接受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5.3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的各发电、输变电、供电、火电施工、水电施工、输(送)变电施工企业等单位应设立二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自定,但必须明确管理部门和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5.4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火电施工、水电施工、输(送)变电施工企业等单位的主要生产性车间需设立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5.5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公司系统内的各发电、输变电、供电、火电施工、水电施工和输(送)变电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5.6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人员配置及要求、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内容及要求等,另行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来明确。5.7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安全教育和培训6.1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6.2 公司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6.3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6.4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通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和上岗。在岗人员应定期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和考核。6.5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各级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的调度、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并将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6.6 公司系统各级领导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内容及考核要求,公司系统职业培训中安全技术专业课程设置和考核要求等,另行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来明确。6.7 公司系统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6.8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应将企业或单位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对有关人员及时进行教育。7、安全生产例行工作7.1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办法。7.2 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或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7.3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7.4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应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可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公司系统的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并组织开展好班组安全日、班前会和班后会活动。7.5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安排,结合季节特点、事故规律和电网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7.6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同时应将文明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纳入检查范围。对查出的问题,各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被检单位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限期整改。7.7 电力生产安全检查由分管生产技术的领导组织,由电力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及有关部门参加。电力建设安全检查由分管电力建设的领导组织,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农电安全检查由分管农电领导组织,由农电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及有关部门参加。7.8 电力生产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逐步实施动态管理。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应定期组织或邀请上级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7.9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7.10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电业生产安全信息的管理工作,保证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和发布本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信息。7.11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司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司系统内各单位发生和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进行举报。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为举报受理部门,公司安全监察部可直接受理公司系统各单位的举报。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另行制定。8、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8.1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8.2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8.3公司系统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8.3.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8.3.2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8.3.3 施工单位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安全施工需要。8.3.4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8.4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8.4.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第8.3条所列的条件。8.4.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8.4.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例如,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8.4.4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8.5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发包方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减比例。8.6发包方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及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现场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8.7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8.8 因承包方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或第三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不严、与承包方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者除外。8.9公司系统各单位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8.10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短期合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或配戴标志上岗。8.11 短期合同工分散在车间(工地、工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和建设时,由其所在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负责人领导。8.12短期合同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短期合同工单独从事危险的工作。短期合同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短期合同工交代清楚并要求短期合同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8.13短期合同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短期合同工从事生产和施工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9、对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的安全管理9.1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与其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按本规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地区(市)级供电企业对由其进行管理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9.2对受委托管理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在代管协议中有规定的,依据规定确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内容、范围、方式及双方责任。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与直属单位同等对待。9.3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发生事故的,由负责对其实施安全管理的地区(市)级供电企业依据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并按规定逐级考核。9.4 对公司系统外的供电企业及单位,公司各级应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10、对并网发电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管理10.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与其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发电企业和单位按本规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发生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10.2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和单位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职责。10.3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有关协议和合同,通过安全性评价等手段确定其是否满足并网的安全条件。10.4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产权或代管关系,或者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和单位,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10.4.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发电企业应承担的责任;10.4.2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发电企业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10.4.3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所需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技术监督内容。10.5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和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须的咨询和帮助。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11、考核与奖惩11.1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1.2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11.3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电力调度中心(或机构),水电、火电和输变电施工企业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另行制定。12、附  则12.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12.2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12.4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12.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                                         发 出 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01   年第    号签发人:                    时间:        年    月   日经检查,根据之规定,你单位存在以下重大隐患:限你单位在     天内完成整改。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                             (章)                                 年   月   日                                                             存 档 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01  年第    号签发人:                  时间:        年    月   日经检查,根据之规定,你单位存在以下重大隐患:限你单位在     天内完成整改。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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