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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经济法学》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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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经济法学》复习资料.doc

    2015年第二学习阶段(本科)经济法学复习资料试题:一、简答题: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特征。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简述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3.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答: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简述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State-owned Asset Management System) ,是国家以产权为基础,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以资产的占有者和使用者为对象开展的管理活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但它是以产权所有为基础的,资产所有者与资产经营者的身份是平等的,不具有超经济的强制性二、论述题:本大题2个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论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构成产品责任的要件如下:1、须有缺陷产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照各国的一般解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可以按不同标准分类。依形成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投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和投入流通后形成的缺陷。前者又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装配缺陷和指示缺陷,等等。按隐蔽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当时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均将产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他缺陷,为免责的范围。2、有损害事实存在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3、存在缺陷具有过错此种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4、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2.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答: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号角,也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序幕。因此,我们现在所经常提起的“国企改革”,应该从1978年年底说起。现在,让中华会计网校的老师带着我们去了解到2013年为止,我国国企改革的进展情况吧。1、1978-1992年:主要关注经营权改革。若按改革的主要内容划分几个时期,则国企改革从1978年到1992年算作第一个时期。这个时期在国有产权的前提下对国企的经营权进行改革,即扩大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改革,但当时并没有考虑国企产权改革的问题。1979-1984年主要是“放权让利”。这是在原有的计划经济框架内进行的改革,是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也不改变财政体制的企业经营权改革。1984年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提法为国企改革注入了一股活水,提出国有企业应该实行政企分开,向市场经济主体转变。很明显,这个时候又在经营权改革的基础上进了一步。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跨步,从1987年开始在全国的工业企业中陆续开始实行国有制前提下的承包制。几年内,绝大部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承包,为大概从1992年开始的股份制改革奠定了基础。2、1992-2003年:开始考虑国企所有权改革的问题。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为国企改革第二个时期开始的标志。十四大提出我们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1992年到2003年,国企改革中不得不提的有两方面,一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二是国企“抓大放小”重新整合。1992年之后开始试点股份制改革,虽然在股份制上有很大进步,但当时仅是推行试点,关注点还是在企业经营自主权上面。到1997年后才开始全面推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一直到新世纪初,股份制改革使得国有企业效益大幅增加,经营明显好转。股份制改革也成了国企改革历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国企改革的“抓大放小”也是很重要的一步,这是明确改革目标,走向现代企业管理的一步。所谓“抓大放小”就是国有企业收缩战线,让国有中小企业退出,让困难企业破产,把国有资产集中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减少企业包袱。可见,对国企改革已经开始关注通过必要的数量的减少而使质量得到提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但和股份制改革相辅相成,而且为下一步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做了准备。可见,国企改革先是关注经营权改革的问题,然后再关注所有权改革的问题,再后来就以所有权的改革来推动经营权改革。3、2003-2013年: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企改革。在这大概10年里国企改革向深入推进,主要是进行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出台了很多重要的法规规章,健全现代企业制度。2003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接着,各省、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相继组建,形成了新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产权改革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可以看到自1978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方向,即从“管企业”到“管资产”再到“管资本”。当然,“管资本”的问题目前还在继续推进之中。期间出台的重要法规规章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法规规章相继出台,在国有企业逐步实施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国企改革已经成了大家关注的热点,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大主题。不管是哪个时期,只要国企改革取得较大的突破,我国的经济发展都得到很大的推进。国企改革还有继续,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伟大课题。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0分。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由B公司开发并被列为机密级的技术成果。E先生曾为B公司的工程师,参与过该项技术的开发。H公司曾找B公司商谈过该项技术的转让问题,因嫌价格高而未谈成。后H公司用高薪聘请E先生做本公司的技术工作,并通过E先生的技术指导和他带来的B公司的技术资料开始生产氢镍电池,并投入市场。H公司的行为给B公司造成了90万元的损失,B公司为调查H公司的行为支出了调查费8027元。B公司以H公司与E先生为被告,向H公司所在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H公司与E先生的行为,属于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该种不正当行为都有哪些表现?(3)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判决?(4)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具有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采取哪些措施?答: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 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 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第二,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 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 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 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 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3、H公司立即停止使用B公司技术秘密生产销售氢镍电池;H公司与E先生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和调查费共人民币908027元。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违法行为,以及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一般为停止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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