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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讲义笔记最后更新201709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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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讲义笔记最后更新20170903.pdf

    精心整理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特征,公检法主持,实现国家刑罚权,依法程序,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 渊源(宪法、刑诉、有关法律、法律解释、地方法规、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区别:程序法与实体法,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静态与动态对国家刑罚权限制 联系: a工具价值, 4 保障, 1 组织保障【专门机关】、 2 程序保障【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基本构架、活动方式和程序】、 3 效率 保障【繁简有别】、 4 证据规则保障【收集和运用方法】), b 独立价值, 1 程序体现 民主法治人权, 2 衡量社会 公正 , 3 弥补实体法不足,可创制【不告不理、死亡不适用、和解从轻】, 4 影响实体法实现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体现在宪法中,规范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与自由) 与宪法,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 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人权保障的核心。刑诉的实施实现维护宪法。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无辜人不追究,有罪人公正处罚,发生冲突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结果):1 证据确实充分,2 正确适用刑法,3 罪行相适应, 4 及时纠正错误案件 程序公正(过程,优先),1 严格 遵守刑诉法 规定, 2 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3 独立行使 职权, 4 程序公开, 5 按期限办案结案。 三、诉讼效率(1 诉讼期限、 2 不中断审理 、3 简易程序。),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a 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主), b 正当程序模式(公平和正义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c 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和谐关系【未成年人圆桌会议】), 实体真实主义(惩罚犯罪),a 积极(凡是犯罪应处罚),b 消极(保障无辜者) 正当程序主义(维护正当程序,将真实设定为程序外的 客观实在,并通过程序内活动接近它)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 1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的活动有序), 2 公正(核心地位,实体和程序公正), 3 效益(效率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 精心整理 工具价值(保证刑法),独立价值(本身实现) 三、刑事诉讼的职能(1 审判中立、 2 控辩平等【 向辩方倾斜 】、 3 控审分离) 四、刑事诉讼的构造,控辩审三方地位和法律关系,1 弹劾式【私人追诉主导】、 2 纠问式【法官全包、秘密进行】、 3 当事人主义【主动权在当事人,适用保障人权】、 4 职权主义【专门机关主动】 五、刑事诉讼的主体 专门机关(主要),1 公(国监军保海,国安、监狱、军队保卫、海关走私侦查),2 检, 3 法 诉讼参与人,a 当事人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2 自诉人 3 附带民诉原告人 4 专家辅助、见证、保证, 5 近亲属不是 ; b 其他诉讼参与人(无利害关系 ), 1 代、辩、证、鉴、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特点, 1 法律明确规定、2 贯穿全过程 、3 有法律约束力。 包括 7 个:专门机关行使、独立行使、守程序、检院监督、唯法院能判决、法定不追责、保障参与人权利。 A 专门机关行使职权。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侦查权 6 个:1 公(普通刑事)2 检 3 国安 4 军保 (军队内部) 5 监( 监狱内 ) 6 海( 走私 ) 检察权(检院,立案侦查公诉、诉讼监督 ), 审判权(法院,司法拘留权 ,不是刑事拘留) B 严守法律程序 体现及违法后果:1 非法证据排除(非所有),2 发回(二审,死缓,死刑)3 回避前取得的证据效力待定。 程序法定: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程序法定 C 独立行使职权,由法院、检院依法 检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向人大报告,受人大监督。受党领导,社会监督。整体独立,不 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 上下级法院审判关系,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发一次 ),最高院监督(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指导 性案例,纠正高法文件),高院监督(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案例) D 检院法律监督权 1 立案监督 ,说明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 2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 建议提请批捕 )、 3 审判监督(庭审后书面纠正意见、抗诉【 未生效判决提二审、生效提再审】)、 4 执行监督 (刑罚执行、变更【接受罪犯申诉控告】) E、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1 法院有统一定罪权, 2 区分被告称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 被告无义务自证有罪、由控方证明; 精心整理 4 疑案(证据不足不起诉或无罪判决);5 未经确定有罪前假定无罪。 F、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辩护权 和其他权利不得剥夺,但应承担诉讼义务【强制措施】 G、法定 不追责 ,a 一般情形,轻告时赦他死(显着轻微,其他(14-16 岁,精神病);处理,公诉不立案、自 诉不受理, b 程序倒流和不起诉,无犯罪事实【不起诉、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有犯罪事实但人不对【重新侦查】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专门机关 一、公安,性质(侦查);组织体系(上级可撤销或变更下级决定,指令下级纠正) 二、检院,性质(法律监督),组织体系(省检市检县检,没有高级中级和基层的提法) 三、法院,性质(审判) 第二节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共有权利(本民族语言文字,控告权)。 当事人共有(控告 ,本族语言文字,回避,委托,排除证据,非法侦查申诉控告,参加调查辩论,申请专门知 识人, 量刑意见, 和解,上诉申诉) a 公诉被害人, 无上诉,可请求检院抗诉; b 自诉人,和解、撤诉、上诉。调解(公转自不可) 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 防御性(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获得起诉书副本、法庭调查、最后陈述、反诉【公转 自除外】 )。 2 救济性(复议、控告、申请变更 / 解除强制措施 、申诉、上诉) d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提附带民事 、申请保全和 先予执行 】,被告【反诉】) 第三节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代,无人限人,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没有祖父母儿女表兄妹】,权利 【同被代理人,回避、独立上诉 ,可违背意志 ,人身性质权利不能代理最后陈述 】 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人,监护人、亲友】 委托方,公诉(被害人、法代、近亲) ,自诉(自诉人、法代),附带民事(原被告、法代),没收(犯罪嫌 疑人被告及近亲、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或被告), 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不受 犯罪嫌疑人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不同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证人,自然人都有义务(单位不可),优先性(冲突时优先)、不可替代性(亲自参加)。不回避。权利(查 阅证言笔录、吃住行补助) 鉴定人,聘请或指派,专门问题,回避, 翻译人员,聘请或指派,回避。 第四章管辖 第一节立案管辖 二、立案管辖 检院直接受理4 种,贪贿渎职 /人 /民权 /其他职权须省检, 1 贪污贿赂、渎职(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密、阻碍被解救妇女儿童罪)、 2 职权害人身, 精心整理 3 民主权 (拘禁、搜查、逼供、暴力取证、虐待、报复、破坏选举)、 4 利用职权的其他重大,省检 决定 法院直接受理(3 种自诉), 1 纯自诉(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2 公兼自(有证据的轻微,轻伤故意 【重伤公诉】、非法侵入、侵犯通信、重婚、遗弃、产销伪劣、知产、害 人财 3 年以下的,处理【证据不足的向公安报案或移送立案】), 3 公转自(有证据侵犯人、财,且提出公检不追究的) 公安直接受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涉税,伪证,拒不执行判决 交叉管辖,公检交叉分别管,1 公诉含自诉(亲告的直接提,其他类型随公诉),2 自诉含公诉(公诉另案移送 公安或检院),3 漏罪(建议检院补充或变更起诉) 并案管 辖,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实施他罪,多人多罪有关联利于查明的。 三、级别管辖(只针对一审) 中院,国恐无死没【国安、恐怖,无期, 死刑, 违法没收 】, 基层不能无期以上。 管辖流转,上可审下(不能下放【检院认为无期死刑提中院的,非无死也不能转基层】), 移送管辖, 无期死刑 基层移,重大复杂新类型指导案件可以移,移送通知检院,案件下放层报二审法院。移送 就高不就低 (一人数罪、共犯的)。 四、地区管辖 一般原则,最初受理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1 犯罪地 (行为【预备开始途径结束地】、结果【侵害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 被告居住地, 3 单位主要营业地、 4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协商、层报共同上级),不便行使职权的(请求移送上一级),移送(公诉退回检 ,书 面当事人;自诉直接移送 ,书面当事人) 特殊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1 国际公约(被抓获地), 2 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人(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3 域外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船舶【最先停口岸】、航空器【初降落地】、国际列车【协定、初停车站、 目的地】, 4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馆内(主管单位 、户籍地 ), 5 中国公民域外(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中国人的居住地), 6 漏罪 (原审地,服刑地或犯罪地,新罪服刑地,脱逃犯罪服刑地) 7 行驶中交通工具(管事地,管人地,管地方地), 8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涉税走私和非涉税走私) 第五章回避 回避的适用人员,审,检,侦,书, 鉴,翻 ,包括勘验人员。不适用证人、律师。 回避的理由,当、辩、诉代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担任过 证-鉴 -辩-诉,其他影响公正,请客送礼会见,参加 过案件,参与过审判。 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回避的种类(自行、申请、指令), 精心整理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法代、辩、诉代,近亲属不可 ), 申请期间(任何),提出方式(书面、口头, 自行回避也是书面和口头),告知程序(告知回避权,及审判员、 书记员名单 ), 决定主体(院长、检察长、侦查机关负责人,审委会、检委会决定领导【当兵的由当官的,当官的由集体】) 申请效果, 非法定情况的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复议【向 原决定主体 ,诉讼不停止,回避检察员证据效 力待定 】,被决定回避人员无权复议 第六章辩护和代理 (理论)辩护人诉讼地位,独立的(依法实施辩护,独立于犯罪人、公检法),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被告, 不利的保密 ),不维护非法权益, (理论)有效辩护原则(无例外的 基本权利),辩护权体现和保障,实质而非形式、整个诉讼 充分、保障自行 辩护权、法律援助 辩护人范围1 律、人团或单位推人、监护、亲友。 2 绝对禁止(在刑期【刑罚缓刑假释】、无自由【拘留、强制措施】、无限人), 3 相对禁止( 现职 【公检法安监;人大、司法行政可以】、陪审、利害、外国人,但被告监护、近亲例外), 4 其他禁止(法检离任2 年律师身份【公民身份可以】、 原任职法检 ,公职近亲除外,检察员 配偶子女不除 外), 5 辩护不得为2 名同案犯 三、辩护人权利义务 权利: 1 独辩, 2 阅卷(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要】,时间【自审查起诉日】,侦查阶段只能了解案情罪名,范围(案卷材料 【诉讼文书、证据】,查抄复,国家秘密经检法同意,庭审录音录像) 3 会见通信(非律师须许可),a 三证(执业、所证、委或援助函),b,48 小时内 见到。 c 国恐贿 须侦查机关许可,碍侦查或泄露国密不可【消失后可以 】,重大贿( 至少见一次 ,50 万以上 ), 4 核对证据,移送起诉日起(之前有碍侦查),条件(不被监听,可带助理、翻译,不得设置会见限制,不得 以未预约拒绝), 5 通信权, 与律师 ,可检查 ,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害国安、公安、他人、串供毁证除外】 6 调查取证,亲自取证(辩护律师,非律师只能求法院,向控方的双同意【检院同意,被害人同意】,向辩方 【证人同意】,无罪或罪轻证据调取应书面提出) 7 提出意见权,a 应听取【 起诉 、二审 不开庭 】, b 提出要求应听取【侦查终结 前、审查 批捕 、死刑 复核 】, 8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庭审中被告供述重大变化、拒绝辩护时可与被告交流, 申请休庭(拒绝辩护,新证据准备),无罪辩护可发表量刑意见 9 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本人、法代、近亲、 辩) 10 救济权,受公检法阻碍(同级或上一级检院,申诉、控告,庭审异议原则上休庭 (驳回可当庭复议) 11 律师知情权(移送、退回、延期、公诉、不开庭、判决等,决定逮捕) 12 拒绝辩护(对违法活动或隐瞒事实 )。 与非律师区别(会见,阅卷,无调查取证权) 辩护人义务,1 不负刑责的 证据公示【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 2 保密 ,危害国安公共他人的除外, 3 不得帮助,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干扰诉讼。 精心整理 追究辩护人犯罪,1 办案机关 以外机关侦查(防止无辜迫害), 2 报请 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下放), 3 强制措施48 小时通知律协律所 侦查阶段和起诉审判阶段辩护,侦查期只能委托律师(审查起诉非律师可以), 侦查期权利,1 变更强制 , 2 了解情况提出意见,3 会见通信 四、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时间(第一次讯问或强制措施日,侦查期只能律师,自诉随时委托) 法律援助 +指定辩护,未委托,阶段(全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主体(被告、被告近亲 ), 指定方式(公检法指派律师),应当 4 种( 1 盲聋哑精神病、2 无期死刑 【含死缓、 死刑复核 】3 未成年 ), 可以的 (1 共犯未委托, 2 重大影响, 3 抗诉, 4 可能不犯罪) 五、拒绝辩护 一般案件(可拒2 次,然后自行辩护), 拒绝法援, 只能 1 次, 替换后律师准备辩护(休庭起 15 日) 拒绝自行委托(不需理由,需另行委托),拒绝指派(有理由,另行指派), 注意: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区别,诉讼代理人(依意思,非独立,控诉,委托(公诉方审查起诉日 、自诉方不 限),辩护人(依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委托(公诉的第一次讯问或强制措施日) 第七章刑事证据 一、概念,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客观存在,证明真实情况和事实,符合8 种形式) 二、特征, 1 客观性(真实存在,只能是陈述,不能意见或看法), 2 关联性(有客观联系,非关联性【类似行为、品格、过去行为】), 3 合法性 ( 法定程序收集,形式合法,心理测试警犬辨认不符合【线索】) 三、基本原则 1 证据裁判原则,事实认定须有证据,没有或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体现( a认定事实靠证据,b 证据 有证据能力 【合法】, c 法庭查证属实) 2 自由心证原则,证据取舍、证明力大小、事实认定由裁判主体依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 体现(自由判断、内心确信)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范围,1 供述(刑讯逼供等非法【威胁利诱欺骗的不排除】), 2 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收集), 3 物证书证, a 法定程序不符、b 影响公正, c 不能补正解释, 强制排除, 物证书证【不能反映原物、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来源,不能合理解释,身体遗留物样本未作同一认 定】, 证人证言【不能感知或正确表达,猜测评论推断,未个别询问 ,书证未核对,聋哑未翻译,拒绝出庭真 实性无法确认】, 供述【未核对,未翻译, 未录音录像 】, 精心整理 鉴定意见(无资质,超范围,未回避 ,样本不符,程序违法,无签名盖章, 拒不出庭), 检验报告(拒不出庭) 勘验检查笔录(明显不合法且不能解释), 辨认笔录(不是侦查主持下进行,辨认前见到对象,未混杂,明显暗示), 侦查实验笔录(条件有差异), 视听电子数据(无法定真伪,制作取得有疑问不能解释,篡改伪造无法定真伪,增删改影响真实) 可补正排除,物证书证【清单无签名、注明不详,未注明核对无异,原物存放说明】, 证人证言【询问时间没填,地点不符,未记录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同时间同人询问不同证人】, 供述【询问笔录填写错,询问人未签名,未记录告知权利义务】, 视听电子数据(未封存移送,未签名盖章,注明不清) (二)排除阶段和程序 排除阶段,全过程,不得做起诉和判决、报请逮捕、提起公诉证据。 检院(非法收集的应调查核实 ,提出纠正意见,犯罪追究刑责), 法院(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非法的主体【当事人、辩、诉代,依职权】,时间【开庭审理前 ,庭审发 现的除外】),条件(提供线索), 证明合法的主体(检院),证明方法(出庭说明,出示笔录,播放讯问录像,说明材料应签名盖公章), 对合法性审查调查(a 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b 庭审中审查, 庭审中提出的调查结束前一并审查, c 二审( 1 一审未审查且做根据的,2 不服证据收集抗诉上诉的,3 一审结束后发现的) (三)流程,当事人提出审查存疑时,检院证明确认非法收集排除 五、证据种类 物证,物品和痕迹。以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其证明作用。 书证,记载内容和反映思想。 物品可能同时是物证和书证。 证人证言,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三、被害人陈述,案件陈述(需要),排除的(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孤证不能定案,仅共犯口供 不能定案 五、鉴定意见,专门性,事实问题。 六、勘验(场所、物品、尸体勘查)、检查(人身 )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 六、刑事证据的分类 原始证据(一手材料)与传来证据(经过传递的),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的是声音则是言词证据,记录的是影像环境或物品则是实物 证据。 七、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应当出庭(三有,有异议,有必要,有影响),警察目击的要作证, 鉴定人,应当出庭(两有,有异议,有必要) 证人不出庭,1 可强制出庭 (院长签发出庭令),2 被告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精心整理 3 不出庭后果,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采纳, 4 处罚,训诫,严重院长批10 日拘( 上一级复议但不停止执行) 5 可不出庭( 有病,交通不便) 鉴定人不出庭(不做根据,不能强制出庭,可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门) 证鉴被害人【本人及近亲】保护,国恐黑毒,不公开姓名住址单位、不暴露外貌声音、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专 门性保护。 八、证据收集和运用 收集,自白任意规则, 行政证据向刑事转化,a行政执法和查办中,b 以机关名义移送c 经检院审查 , d 要求(收集合法、其他证据印证、检院 审查合要求 ), e 只能是 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间接证据定案,同时符合(1 查证属实、 2 相互印证无矛盾、3 证据成体系、 4 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5 推理 合逻辑) 矛盾证言(当庭合理解释能印证采当庭,庭前有印证采庭前) 特殊人有 其他印证可采信(缺陷人提供,亲属密切关系提供) 九、刑事证据规则 证据能力, 1 传闻证据规则(庭审外及准备期外陈述不认定为有罪证据), 2 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亲身感受和事实,不得意见或结论), 3 最佳证据规则(原件 ), 4 自白任意规则(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的有罪供述) 证明力(与案件有无联系及联系程度),1 关联性规则(无关联不采), 2 补强证据规则(主证据+补强证据),补强证据条件(具有证据能力,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来源独立 ) 十、证明对象 需证,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认定有罪和从重处罚应适用证据确实充分), 程序法事实,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回避、期限原因、影响强制原因等。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是证明手段。 免证事实,常识性、生效裁判确认的、履行职务应知晓的、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法律推定的、自然规律或定律。 十一、证明责任(与诉讼主张相联系,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统一,和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检院举证(公诉,没收违法所得), 被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持有型 犯罪) 十二、证明要求,1 立案(证明 有犯罪发生 【不要求确认是谁】), 2 逮捕(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了,是他干的,证据属实】), 3 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事实有证 据,证据依法 查证 ,排除 合 理怀疑 】) 疑罪处理,审查中(不起诉),一审(无罪判),二审(改判或发回),影响量刑的有利于被告,死刑不死 第八章强制措施 一、刑事强制措施,1 拘传 、 精心整理 2 取保候审、 3 监视居住、 4 拘留(办案中临时剥夺人身自由)、 5 逮捕。 特征和适用,主体(公检法)、对象唯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不含物 ), 扭送不属于 。 目的(预防性,不具惩罚性 ),时间上具有临时性。必要性(必要时采取),相当性(与危险性程度、犯罪轻 重度相适应) 二、拘传与传唤 对象,未被羁押的被告【已羁押的直接提审】, 主体(公检法,2 人,出示拘传证,不能异地拘传), 时间, 12h,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不超 24h,不得变相拘禁【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间隔不少于12h 区别对比:传唤(双方当事人,无强制性) 三、取保候审 公检法决定,公安国安执行, 适用对象(可能判管制拘役 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 的, 有期不致危险的,重病、孕哺、超期羁押。 禁止对象, 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累犯、主犯,自伤自残,严重暴力) 保证方式, a 财保(只能人民币,1000 起、未成年500 以上。 考虑因素【保证诉讼正常、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刑罚轻重、经济情况】,存入执行机关账户,凭解除 通知到银行退)。 b 人保, 没钱 、太小太老( 未成年或75 以上) 。 保证人, 1 无牵连、有能力、有政治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 2 义务,监督履行,违反的报告。 3 责任,违法处1000 元到 2 万元 罚款, 不服先复议后复核。 4 刑事,包庇罪、窝藏罪,公安机关认定和罚款作出。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a法定的(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县,住所单位 联系方式变动的24h 报告 ,及时到案,不 得干扰证人,不得坏证据)。 b 酌定的(进特定场所、特定人通信、特定活动、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上交)。 c 违反义务,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金或人,可监视居住或逮捕,要逮捕的可先拘留。 d 重新犯罪的,暂扣保证金、故意犯罪没收(不服先复议后复核),过失或不构成的退钱 。 期限, 不超过 12 月,不得中断。 三、监视居住(逮捕替代措施) 1 重病 不自理 ,2 孕哺, 3 超期押, 4 不自理唯一抚养人,5 取保但无人无钱 指定居所监,1 无固定住处, 2 国恐 3 重大贿 (住处有碍侦查,上一级批准), 重大贿的 必要性审查 (每 2 月,无必要的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不得(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留置室、讯问室),不收费。 期限, 不超过 6 月(期间持续侦查,不中断)。 通知, 24 小时通知家属,例外( 1 无家属, 2 无法联系, 3 不可抗力)。 折抵, 管制的 1 日抵 1 日,拘役有期的(2 日抵 1 日) 。 精心整理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不得会见或通信,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不得变证据,存3 证(出入境证件、驾驶证、 身份证 ) 执行方法,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仅限侦查期) 违反后果, 严重的逮捕 (先行拘留)。 第三节拘留 适用情形, 认预发捕企毁名流(1 亲眼见指认犯罪, 2 预备、实行或犯罪后被发觉的, 3 身边或住处发现证据的, 4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须逮捕的, 5 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6 毁灭伪造串供, 7 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8 流结多(流窜【跨市县,或居住地作案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3 次】,结【 2 人】)。 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不需,直接带至公安),决定主体(公检 ,没有法院),执行主体(公), 讯问通知, 24 小时送看守所,24 小时通知家属(例外,1 无法通知 同监居 ,2 国恐 ), 讯问, 拘留后 24 小时 (不当拘立即释放,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 县级人大代表,现行犯【先拘留后报告人大或常委】,重大嫌疑【先批准后拘留】 期限,公安提请批捕和检院审查批捕总和。3+7(10 日, 3 日提检院批捕,检7 日决定), 延长的, 3+7+4(14 日,延长1-4 日), 流结多 30+7(37 日,延长到30 日)。 检院 直接受理的(7+7,延长 1-3 日【最长 17 日】)。 刑拘、民事拘和行政拘区别, 刑拘( 不具有惩罚性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期限【公安机关10 日, 14 日, 37 日,检院 14 日, 17 日】, 拘 1 日抵 1 日), 民事拘(有惩罚性,妨害民诉,15 日以下), 行政拘(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惩罚性,不构成犯罪,15 日以下) 第四节逮捕 适用条件,一般逮捕同时满足,1 有犯罪【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有犯罪、被告所为、证据属实】, 2 徒刑以上 , 3 有社会危险【可能实施新罪、害国家公共社会、坏证据扰证人、打击报复、自杀逃跑 ), 径行逮捕(证据10 年,或 徒刑有前科,或徒刑且身份不明), 转化逮捕(违反取保、监居), 应当不逮捕(不合条件,轻告时赦他死), 可以不逮捕 (预备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初犯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过失悔罪赔偿,自愿和解,14-18,75 以上) 批准他人 决定自己:批准主体(检院),决定主体(检院、法院),执行主体(公安,出示逮捕证) 讯问通知,立即送看守所(拘留是24 小时送), 24 小时通知【无法通知除外】,24 小时讯问 县级人大代表(先批后捕), 精心整理 外国人,害国家或政治外交或法律适用疑难【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批准批复,检院依此做批捕决定】, 一般涉外【 48h 上一级备案 ,同级外事部门通报】 程序,审查后处理(不批捕救济【先复议后复核】),应当讯问(有疑问,提要求,侦查违法,未成年精神病 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听取意见(律师提要求应听取), 批捕期限( 已拘留 7 日,未拘留 15-20 日 ;检院直接受理的报上一级决定【职务犯罪,报送材料时间算在审限 内】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不需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主体(检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启动(被告、 法代、近亲、辩护人申请,检院对本院或法院批捕应当依职权),公开审查(涉密除外),方式(审查理由和 证明材料、听取意见、核实身体),审查后处理(提建议 【无犯罪,徒刑以下,超期羁押,符合取保监居】, 不能直接解除)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条件和 对象 未被羁押 的被告 可能判 管制拘 役, 独立适用 附 加刑 的, 有期不 致危险 的,重 病、孕哺、超期 羁押 1 重病 不自理 ,2 孕哺, 3 超期, 4 不自理唯一抚养 人 ,5 取保但无人 无钱 指定居所, 1 无固 定住处, 2 国恐 3 重大贿 认预发捕企 毁名流 1 有犯罪, 2 徒刑以上 , 3 有社会危险 径行逮捕(证据10 年,或 徒 刑有前科, 或徒刑且身份不 明), 转化逮捕(违反取保、监 居) 禁止对 象 累、主,自残, 重暴力 应当不逮捕(不合条件,轻 告时赦他死), 可以不逮捕 (预备中止、防 卫避险过当,初犯从犯胁从 犯自首立功,过失悔罪赔 偿,自愿和解,14-18,75 以 上) 期限12h,重 大复杂需 拘留逮捕 不超 24h,间 隔不少于 12h 不超过 12 月, 不得中断 不超过 6 月3+7, 延长的 3+7+4; 流结多 30+7。 检院受理的 7+7+3 已拘留 7 日,未拘留15-20 日 通知家 属 24 小时通知24 小时通知24 小时通知 执行主 体 公检法,公检法决定,公 安国安执行 公检 决定, 公安执行 程序2 人,出 示拘传证 a 财保 b 人保 出示拘留证 (紧急情况 不需) 24h 送看守 立即送看守所 精心整理 所 讯问拘留后 24 小 时 24 小时讯问 禁止不能异地 拘传 县级人大代 表, 现行犯 先拘后报 人 大或常委; 重大嫌疑的 先批后拘 县级人大代表先批后捕 外国人层报最高检,征求外 交部 七、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被告及法代、近亲、辩护申请,超期羁押(可解除,可转取保或监居),可变更(重病不自理,孕哺,不自理 唯一抚养人),应变更或释放(一审管制缓刑附加刑未生效 ,羁押 达到判刑期 ,未按期审结 ,判决 无罪 不负刑 责, 准许撤诉或和解的自诉)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成立条件, 1 刑诉已成立【 未进入的,民诉另行起诉】, 2 请求人,检法害亲(检院,国家集体财产受损且未提起,检为原告;近亲), 3 明确被告及具体要求事实理由,明确被告:共告监继(共同侵害人、遗产继承人), 4 损失由犯罪造成(赔偿范围【人身医疗护理交通误工,残疾生活辅助具,丧葬、财物】, 不予赔偿范围,1 精神损失 和解调解不限,2 间接损失, 3 犯罪前存在的,4 非法占有处置的直接追缴或退赔, 5 职权侵害 可申请国家赔偿 程序:提起期间(立案后,二审【可加诉讼请求,调解否则告知另诉】),只告部分人的告知共犯(在逃除 外),对共犯放弃的告知后果,共犯在逃的不列为。 审理,不立案(裁定不予受理),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副本5 日内送被告人和法代, 调解(侦查起诉审判都可以,达成并及时履行的可不制作调解书【有笔录】,反悔的一并判决), 财产保全( 原告 或检院提起,查扣冻,必要时依职权,诉前保全【侦查审查 阶段, 15 内未提起的解除】), 裁判(可调解,可就物质损害判决),1 法院对检院提起的裁判(向受损单位、继受人赔偿,没有的上缴国 库), 2 当事人不到案的(原告按撤诉,刑事被告以外的被告不到庭的缺席判), 3 不构成犯罪或不能调解的一并判; 4 公诉撤诉的可调解,调不成的民事另行起诉, 5 二审 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第十章期间、送达 一、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日由公安机关制定,期间由法律规定 二、期间,期间的计算(不含开始的时和日,不含路途上时间【文书在公检法传递的时间】), 重新计算(仅适用于公安司法,不适用当事人,范围【另罪 ,补侦(检院法院都重新计算),变管辖,发回, 简转普 】), 精心整理 期间不计入(身份不明 ,精神病鉴定 ,中止审理, 二审检院查阅案卷,没收违法所得【公告期、请求司法协 助】),不计入刑期【贿赂而监外执行,监外脱逃】 期间补救(当事人,正当理由,障碍消除5 日内 ) 三、送达,直接送达(成年家属或单位收件员), 留置送达(拒收拒签,送达回证注明事由和日期,拍照录像,调解书不得留置), 委托送达(委托公安司法 ), 邮寄送达( 送达有困难 ,挂号邮寄), 转交 送达( 自由受限 【军人、犯人、强制教育】) 第十一章立案 一、材料来源,公安检院直接发现的(不含法院),举报(第三人,能指出犯罪事实),报案【被害人或第三 人,不能指出犯罪人),被害人控告 (有人有事实),自首自诉 二、立案条件,公诉(有犯罪事实,有责任,不用搞清是谁), 自诉,范围【亲告,公兼自,公转自】,管辖,被害人告诉【不敢不能的可代为告诉】,被告明确、请求具体、 有证据 三、程序,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一律接收 ,管辖外则 转交 ), 对立案材料的初查 (立案前, 不得强制措施、查扣冻、技术侦查、限制人身财产), 不立案救济,原机关复议 ,不服上级复核 立案监督,线索来源(被害人、法代、近亲、行政执法机关,检院自行发现),检院处理【无罪罪轻不追究的、 不属管辖的向其告知有管辖的机关,其他的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 检院对违法立案的(插手民事报复陷害敲诈勒索的,公安说明理由),程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应通知公 安立案或撤销),公安救济先复议后复核,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院及同级公安。 第十二章侦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间(传唤拘传12H,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的不超24H,羁押的不限), 地点(被羁押看守所 ,提押【 辨认或追缴财物,不得以讯问目的】, 未羁押的【现场、住处、指定地、公检】, 传唤证和工作证), 步骤, 1 是否有罪 2 陈述或辩解,提问如实回答,无关拒绝回答【告知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 应当 同步录音录像,无、死、重大(重伤死的公共安全、害人身,黑毒等),职务犯。 讯问特殊主体(女工作人员,未成年应通知法代或合适成年人) 3 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地点(现场【工作证】,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 、公安检院【 不得另行指定 】), 告 知伪证罪 ,连续陈述个别进行,网络犯罪可网络视频方式(应录音录像随案移送)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侦查人员(医师或女工作人员),勘验死的检查活的 ,被害人不能强制被 告可以, 死因不明有权解剖并通知家属到场,重大案件应录像 三、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搜查, 2 名,搜查证(逮捕拘留,紧急不用 【携凶器、藏危险物、坏证据、匿罪犯】);被搜查人或家属、邻 居或见证人到场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2 名,无关的3 日解除, a 不需扣押证 (扣押 邮件电报电邮需经公安或检院批准), b 扣押应有见证人, 精心整理 c 公检不得扣划【依法院判决扣划】, d 不得重复冻结可轮候冻结(存款汇款6 月,债券股票基金2 年), 2 份清单 。 e 不得担任见证人(无见证能力、有利害、参与案件,【笔录注明,活动录像】) 电子数据提取收集冻结程序,原则(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打印拍照录像为补 充),冻结(量大不便提,提取时间长可能篡改灭失,网络应用更直观展示),可侦查实验,必要时备份, 专门性问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或公安指定机构出具,直接受理的最高检指定的出具。 四、鉴定, a 鉴定人鉴定机构(经公安司法指派或聘请), b 专门性问题( 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c 回避,独 立鉴定不同意见注明,设立在侦查机关内部(法院只能聘请民间鉴定人),d 不得强制出庭作证(不得拘传), e 国恐黑毒需保护,f 计入审限 (精神病鉴定除外),g 意见告知犯罪人和被害人(可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五、技术侦查,a 范围 1 国恐黑毒2 侵人权 【人身权,其他7 年以上的】, 3 贪污贿赂 【10 万以上 ,难以收集 证据,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渎职罪】4 人不全 【通缉在逃的】, b 决定主体(公,检,国安,没有法院 ),执行主体(公安【设区市 级以上】,国安),对象(包括犯罪直接 关联人员 ), c 期限 3 个月( 复杂疑难,每次延长3 个月 ), d 无关材料及时销毁,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控制交付【毒品、财物】),必要时庭外交付 , e 批准采用技术侦查的文件应附卷。 六、辨认, 检察长 批准, 2 名,混杂辨认规则(公安【7 人, 10 照片, 5 物品;场所尸体或能描述独有特征的不 受限】,检院【被害人5-10,照片 5-10】), 单独辨认规则(每个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 见证人在场,必要时 录音录像,辨认前详细询问避免见到不得 暗示告知责任, 七、通缉,公检决定,新情况可补发通报 八、对非法侦查的救济(理论), 侦查司法控制,事前(作出影响公民权的侦查前由法官司法审查决定,主要是强行性侦查【逮捕羁押搜查】), 事后(任意性侦查由侦查机关独立决定,针对违法行为和缺乏制裁问题,可司法救济也可行政诉讼 ) 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申诉或控告 ,情形( 应放不放,应退不退,违法查扣冻),向同级检院提出(直接受 理的向上一级) 九、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终结后,移送同级检院,告知犯罪人和律师,律师提 出要求的应听取并附卷。否则撤销案件。 十、侦查羁押期限,一般2 月 复杂 延长 1 月【上一级检院批准】, 交流广集 延 2 月【省级检院批】, 10 年以上延 2 月【省级检院批】, 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无期限(最高检报人大常委批准); 不含拘留羁押期限(从逮捕日算,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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