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事件”浅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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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躲猫猫事件”浅论2009 年4 月引起国际和国内媒体充分注意的一个事件就是中国政府首次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 年)(下文简称计划)。在这份2009 年4 月13 日由国新办发布,被美联社刊载称为“其为有重要意义一步”评论的计划中,约22000 字共六个部分提出为期两年的行动计划,其中中国政府承诺将采取更多的措施防止非法拘禁和严刑拷问,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失业人士和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其中第二部分第二节规定了“被羁押者的人道待遇”。 一、“躲猫猫事件”始末 这件被戏称为“躲猫猫事件”的新闻事件,在扑朔迷离的表象背后,有着实际上较为简单的案情:从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回顾,2009
2、年2 月李荞明看守所内被牢头狱霸毒打致死;公安局敷衍塞责,对外宣称,李荞明死因为玩“躲猫猫”游戏而意外死亡;“躲猫猫”死因说因其不合常理得近乎滑稽而引起网民和舆论的强烈关注和质疑,一度出现“民警殴打犯人”或者“官官相护”的猜测;宣传部门组织网民调查团,然而却遭遇法律瓶颈:侦查阶段应该保密;网民调查团无果而终,进一步加重了网民及舆论的猜疑,事件的公共性进一步升级;上级机关介入督促侦查,案件很快水落石出: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躲猫猫事件”虽然滑稽可笑,但如前文所言,却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当今中国不同层次的社会现状,本文将仅从事件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层面表现出来的问题加以简要分析,作为引例加以
3、反思,并结合本事件阐述计划出台后可能给世界带来的改变。 二、“躲猫猫事件”初步探讨 (一)是过分膨胀的“警察权”和“司法不独立”弊端的例证“躲猫猫事件”发生时监狱管理机关对牢头狱霸的放任,发生后公安机关的敷衍塞责,对案件的侦查不力,无一不反映出在过分膨胀并未得到有效制约的警察权将使被羁押者的公民权利受到极大损害,其人道待遇难以保证。警察职能不可或缺,然而,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却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因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1 与警察权对公民权利的极大损害相对,我国政治体制中对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的个人的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措施不够
4、充分和有效。例如,在不局限于警察权的范围内,对于公安、检察、安全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及时的审查;对于个人针对外交或国防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或规章、行政机关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或命令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才觉得具体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由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而受到侵害的个人,也不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而获得救济。2 (P.375)由于我国司法部门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又受到财政、人事等客观条件诸多牵制,无论从职能还是从建制上都不足以形成对日益扩张的行政权的限制和规范。警察权实
5、施的膨胀和对其限制规范的缺位,只是“司法不独立”弊端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二)事件的发展是“人权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原则的例证 从本文探讨的人权问题角度,明确核心人权的价值是所谓“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3显得十分重要。与“躲猫猫事件”中的受害者李荞明相类似的非正常死亡的被羁押者并不鲜见,仅近年来就有数起,但只有“躲猫猫事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虽不排除事件受关注的原因是官方“躲猫猫”的托辞实在滑稽,但以网民调查团为核心的中国公民在本事件中的广泛参与和舆论活动,是迫使司法机关开展侦查使“狱霸打死”真相大白于天下的直接原因。 李荞明在受羁押期间未获得人道待遇,这是公民权利的受损;然而广大
6、公众参与舆论和调查时,利用的是政治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虽然这部分权利在事件中未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却在间接上推动了事件真相的调查结果和“严惩牢头狱霸”行动的出台。因此可以证明:公民权利需要政治权利保证,政治权利的行使需要公民权利的完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其整体作为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核心人权,是“第一代人权”,是不能分割的。正如计划在导言中所提到的:我国坚持各类人权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的原则,平和推进各类人权协调发展。 (三)比较法的角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躲猫猫事件”的悲剧是我国被羁押者未得到人道待遇的一个反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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