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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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课 程 内 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 一 部 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一、安全生产,含义:通过人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本质: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安全是生产的前提 安全促进生产,第 二 部 分,安 全 生 产 法,第 一 章,总 则,一、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中间过程)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果) 促进经济发展(长远目标),二、适
2、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指法律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 生效时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时间:一般不规定,新法代替旧法时,新法的生效时间就是旧法的失效时间。 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香港、澳门并不适用,对人的效力:即主体范围,指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该遵守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
3、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和交通除外),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 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 二 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4、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
5、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企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四、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6、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五、“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4条),六、“三设备”,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9条),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
7、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30条) 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1条),七、“三管理”,警示标志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8条)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
8、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33条) 对防护用品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7条),八、 不能“三合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 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 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 出口。(34条),九、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发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9、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约定职责: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十、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 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 及时准确上报,第 三 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 ) 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
10、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五条 ) 批检控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第四十六条 ),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六条 ) 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七条 ) 求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八条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遵章守纪: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
11、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九条 ) 接受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条 ) 报告危害: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五十一条 ),第 四 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 注意: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 五 章,安全生产法
12、律责任,法律责任,含义:指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特征: 以违法行为为前提 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 具有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拘留; 关闭; 吊销有关证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
13、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3条)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三设备(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 三管理(警示标志的管理、对安全设备的维护、对防护用品的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安全生产法中从业 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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