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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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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法律法规.ppt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课 程 内 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 一 部 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一、安全生产,含义:通过人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本质: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安全是生产的前提 安全促进生产,第 二 部 分,安 全 生 产 法,第 一 章,总 则,一、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中间过程)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果) 促进经济发展(长远目标),二、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指法律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 生效时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时间:一般不规定,新法代替旧法时,新法的生效时间就是旧法的失效时间。 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香港、澳门并不适用,对人的效力:即主体范围,指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该遵守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和交通除外),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 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 二 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企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四、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五、“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4条),六、“三设备”,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9条),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30条) 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1条),七、“三管理”,警示标志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8条)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33条) 对防护用品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7条),八、 不能“三合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 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 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 出口。(34条),九、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发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约定职责: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十、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 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 及时准确上报,第 三 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 ) 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五条 ) 批检控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第四十六条 ),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六条 ) 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七条 ) 求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八条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遵章守纪: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九条 ) 接受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条 ) 报告危害: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五十一条 ),第 四 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 注意: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 五 章,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含义:指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特征: 以违法行为为前提 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 具有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拘留; 关闭; 吊销有关证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3条)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三设备(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 三管理(警示标志的管理、对安全设备的维护、对防护用品的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安全生产法中从业 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第 三 部 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一 章,总 则,一、立法目的(第1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二、适用范围,时间效力: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对人的效力: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排除性条款: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三、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四、人员职责和要求(第4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单位) 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 二 章,行 政 审 批 制 度,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 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管理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第 三 章,其 他 制 度,一、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三、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从业 单位和个人明令禁止性条款,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第 四 章,法 律 责 任,一、刑事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 刑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者职工提出改进建议后,仍不整改排除事故隐患,发生重大事故,将依法追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刑法中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强令工人违规违章冒险作业,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刑法中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故直接肇事人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中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未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可对有关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民事处罚,赔偿 条例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三、行政处分,对本辖区和本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闻不问,放纵任其发展,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或者无资质,冒险蛮干和违规操作,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经有关部门指出,并责令其改正,逾期仍未整改或者消除,发生伤亡事故的 疏于安全监督和管理,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程序办事或者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职责,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 国家行政机关、中介机构未履行职责,收受贿赂,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发证,出具不实证书等,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四、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况: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登记、审查、许可、批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等,五、经济处罚,没收和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违法所得金额处以倍数罚款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 四 部 分,工伤保险条例,一、工伤保险制度,含义: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基本原则 强制实施的原则 无责任赔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损失补偿、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二、工伤范围,认定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三、工伤认定,四、劳动能力鉴定,五、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生活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不同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的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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