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论宅基地使用权法律特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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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宅基地使用权法律特征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一词,最早见于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公布的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1986年民法通则和1988年、1998年土地管理法并未采用“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概念。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规定了“宅基地问题”,但并未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代写论文概念加以界定。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民之间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应根据土地归国有或集体所有,一律不能出租、转让和买卖的原则,参照解放以来宅基地的演变和现实使用情况,照顾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根据该意见可知,宅基地使用权既
2、包括城镇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也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部分民法学者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概括,也是以此为依据的。如张俊浩先生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城乡居民依照法律对批划给自己建造住宅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吕来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依法建造、保有住宅、庭院并对该块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郭明瑞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在他人(在我国即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的权利。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已明确限定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成为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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