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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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执法责任制度一、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执法责任制度1、为认真落实消防执法责任,规范支队消防执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2、支队、大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执法工作流程,并将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确定每名消防监督员的职责范围。3、支队、大队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是消防执法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消防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支队分管消防执法工作的副职行政领导,协助组织领导消防执法工作,承担间接领导责任。4、支队防火处是支队消防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支队本级及所辖各大队开展执法工作。5、承办
2、具体消防执法事项的监督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权、程序、标准等要求开展执法工作,对消防执法承担直接责任。6、支队和大队的专、兼职法制员对本单位承办的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本级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消防执法承担法制审核责任。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支队应当实行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大队应当实行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行政审批两级责任制度;消防监督检查实行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8、 火灾调查、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法律审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9、执法人员违反消防执法责任制度,造成
3、执法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二、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执法主责承办制度1、在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等执法行为时,承办具体事项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为主责承办人,其他人员为协办人,共同完成执法行为。2、消防执法行为的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由支队、大队领导或者支队防火处领导确定。3、 消防执法行为主责承办人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对其他协办人制作的法律文书的进行初审;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等工作。对承办的具体事项负主要责任。4、消防执法行为协办人应当协助主责承办人完成制作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建立档案等工作,对协办的具体事
4、项负次要责任。5、在具体消防执法活动中,主责承办人可以对协办人进行工作分配,协办人应积极配合,并对参与的执法活动有建议权和向上级反映权。6、被确定为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执法业务。三、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技术复核制度1、支队应对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实行分工审核。有条件的大队(有二个参谋的大队,其中一人必须取得二级资格)宜对受理的工程项目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实行分工审核。2、支队对受理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应按照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审核、技术复核人复核、行政领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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