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检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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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皖食药监食生2014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第三条 【小作坊定义】 本指南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产品无预包装或有简易包装,
2、销售范围固定,从事传统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切合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程序】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的程序参照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 【总要求】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应根据其规模、产品特点、风险程度和检查目的确定检查的重点项目和具体要求。第七条 【资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资质(一)查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否有开业信息报告单或其他形式的登记
3、证明,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的名称是否一致,其中载明有效期的是否在有效期内。(二)检查了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重新登记、超允许品种目录范围生产、违规接受其他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食品等行为。第八条 【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 (一)检查生产加工场所外部环境是否整洁、卫生,不受暴露垃圾场(站)、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以及有害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污染。 (二)检查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办公区是否有效分离。(三)检查生产加工区域是否清洁、卫生,光线、通风是否良好,无积水、裸露废弃物或者其他与生产无关杂物,
4、无鼠类、昆虫等侵入迹象,无饲养畜禽等可能污染食品加工的行为。(四)检查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设置不同区域,加工布局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往返交叉。(五)检查地面是否采用地砖、水泥等无毒无害的硬质材料铺设;地面是否平整、无裂缝、清洁卫生。(六)检查墙面是否采用瓷砖等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对于环境较为潮湿 (如水蒸气较大)的场所墙面是否采用瓷砖铺设到顶,检查墙面是否光滑、无污垢。(七)检查屋顶是否采用无毒、无异味材料建造,表面清洁,无脱落、不漏雨。(八)检查门窗是否闭合严密、开闭正常,清洁卫生。第九条 【设备设施】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一)
5、检查是否根据加工制作的需要,配置满足生产需要的设备,并正常使用。(二)检查是否根据加工制作的需要,在适当位置配置满足要求的洗手、消毒、照明、更衣、通风、排水、温控、清洗等设施,并正常使用。(三)检查直接接触食品物料的各种设备、设施、工具、容器等是否由无毒、无害、无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制成;检查接触即食食品与非即食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是否能够明显区分,避免混用、误用。(四)检查在生产加工、贮存等场所是否设置必要的防鼠板、防蝇帘、灭蝇灯、纱门窗、格栅等防鼠防虫设施,是否配备了垃圾桶等废弃物存放设施。第十条 【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一)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否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
6、货台账,如实记录了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批次以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是否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者有登记证明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产品,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纸质、塑料包装物是否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检查采购使用的原料肉是否索取检验检疫证明,猪肉是否来自于定点屠宰厂(场)。 (三)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使用的所有配料是否如实登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四)检查原辅料贮存环境是否整洁卫生,原辅料是否做到离地离墙存放,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单独存放,涉及冷冻、冷藏等特殊要求的原辅料贮存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五)检查采购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
7、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和回收食品是否单独存放,明确标示。(六)检查生产用水是否使用公共供水系统的自来水,使用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地下水的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过程控制】 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一)检查是否按照工艺和配方进行生产,是否对关键加工工序及质量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二)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等表面清洁,无发霉、生锈情况,防止微生物、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三)检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8、等有关规定,并做好使用记录,是否有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是否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加工食品。(四)检查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贮存、保管、领用是否专人负责,防止误用。第十二条 【人员要求】 人员要求(一)检查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是否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二)检查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是否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三)检查操作人员是否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不喷洒香水,不在加工场所内吸烟和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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