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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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关于EPC总承包商的法定资质问题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
2、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其理由是:实行资质管理,是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严格执行,EPC总承包活动既然同时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那么,EPC总承包商自然就应依法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相应资质。另一种观点认为:EPC总承包商只需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资质即可,但其不具备资质的活动应该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实践中可以采用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
3、合体的方式进行工程总承包。建设部办公厅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中明确指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对比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符合我国建筑法的基本规定,风险较小,建议采用。第二种观点中联合体内部各单位之间如何分工协调,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产生众多矛盾,风险较大,不建议采用,并且实践中已经有很多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二、关于EPC总承
4、包项目的业主要求与合同变更问题 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因此,EPC总承包工作内容不象单独的施工合同那样,在合同签订时就非常明确、具体。这就要求总承包商能够充分理解业主提出的项目建设意图,并依据业主对功能、设计准则等的基本要求,以及业主提供的事先勘测考察现场情况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来完成设计任务。设计任务在得到业主批准后,总承包商再确定工程实施细节,进而编制施工计划并完成整个工程。EPC总承包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业主强调最终项目使用功能;业主承担支付义务的是固定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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