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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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甲方:天台县公安局 派出所乙方: 地址:为加强租赁房屋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特签此治安责任书。一、乙方出租或委托管理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向甲方保证做到以下几条:1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向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申请登记。2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2、;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3承租人员没有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不得出租;发现承租人有违反犯罪活动或可疑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4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或公安派出所备案。5对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口的,应按时(三天内)带领其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申报居住户口登记,并办理临时居住证,承租人拒不办理或借口不办的,不得继续向其出租,并报告公安机关。6督促承租人履行治安安全义务,不得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并经常对出租房屋设施进
3、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安全。7歇租、停租或变更承租人,应及时向甲方报备。8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二、甲方依法对乙方实行管理:1加强对乙方法制宣传和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等知识宣传,对乙方治安责任落实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乙方必须主动配合。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及时打击和取缔各类违法犯罪活动。3对严格履行治安责任并积极配合工作的,将予以表彰。4对不落实治安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房屋出租人签字后,一份出租人保存,一份派出所存档;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天台县公安局 派出所(公章) 乙方:负责人: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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