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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20 B 05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 DBJ DBJ440100/T 232009 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 Code for city park planning and design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9- 04- 30 发布 2009- 07- 01 实施 DBJ440100/T 232009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及定义. 1 4 总则. 5 5 基本要求. 5 6 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 6 7 地形与竖向设计 10 8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11 9 种植设计 12 10 园林建筑及园林小品设
2、计. 14 11 给水、排水设计. 17 12 电气设计. 1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公园规划与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19 DBJ440100/T 232009 II 前 言 本规范参照CJJ 48-1992和GB 50420-2007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规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公园协会、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永雄、沈虹、陈明仪、莫少敏、麦伟添、黄旭波、李青、程晓山、陶晓辉、 汪永华、黎品红、余文浩、何景华、温墨缘。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DBJ440100/T 232
3、009 1 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公园的术语及定义、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与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 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小品设计、给水排水及电气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以及城市公园规 划设计文件编制的各项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规划设计及其文件编制、审查和审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CJJ 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48-1992 公园设计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DB440100/T 111-2007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 DBJ440100/T 1-2007 城市公园分类 3 术语及定义 以下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公园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内向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以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康体、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 活动为主要功能,并有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
5、和防灾避灾等功能,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包括综 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带状公园。 3.2 综合公园 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和休憩的规模较大的公园绿地, 配套文化娱乐、 康体活动、 儿童活动、 安静休憩、游览观赏、后勤管理等功能区及相应的常规设施。分为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 3.3 社区公园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 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社区公园必须设置儿童 游戏设施,特别应照顾老年人的游憩活动需要。根据规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 和小区游园。 DBJ440100/T 232009 2 3.4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具有相应常规设施
6、的公园绿地。 3.5 带状公园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系等设置、有一定游憩设施、公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带状绿地。 3.6 公园概念性规划 重要的大型公园建设项目在宏观层面的规划构思与策划。 一般用简练的文字和示意图来表达公园规 划区立地条件分析和公园性质、功能、内容、布局的规划构思,以及公园经营管理设想和造价、收益的 评估等。经评审通过或核准的该规划成果,对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具有指导性意义。 3.7 公园总体规划 公园建设的控制性规划。 一般用文字和图纸来表达公园规划范围区位、 现状分析、 规划依据、 原则、 构思、总体布局、内容设置、功能区或景区划分、竖向控制、交通组织、植物景观、景点特色、建筑
7、形 式、投资估算等。经评审通过或核准的该规划成果,对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具有规范性的作用。 3.8 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公园总体规划成果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或规范公园各类建筑和设施工程设计的规划。一般用规 划说明书和现状、规划总平面图以及各种专项规划图来表达规划意图。 3.9 公园专项规划 用以指导或规范公园某项设施工程设计的规划。 常为总体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 一般 用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来表达规划意图。 3.10 公园专项工程方案设计 经行政许可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类建筑和设施工程方案层面的设计。 一般用文字和图纸 来表达设计意图。 经评审通过或核准的该设计成果对公
8、园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编制具有规范性和指导 性作用。 3.11 公园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 以公园专项工程方案设计成果为依据, 制订用以规范公园各类建筑和设施工程施工的设计。 设计深 度应达到满足编制工程材料设备表和施工预算以及规范施工、安装行为的需要。 3.12 地形规划 对公园原有地形、地貌进行工程结构和艺术造型的改造规划。 3.13 竖向设计 对公园中各项立面造景要素进行的设计。 3.14 DBJ440100/T 232009 3 园林建筑 园林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并构成景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统称。 3.15 中水 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的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9、。 3.16 古树名木 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 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和其它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 3.17 标高 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至测量点的垂直高度。 3.18 驳岸 用于保护园林中水体岸坡的工程构造体。 3.19 套环式园路系统 公园中呈环状相连布局的园路体系。 3.20 条带式园路系统 公园中呈带状布局的园路体系。 3.21 乡土植物 本地区原有天然分布的植物种类。 3.22 土方平衡 在某一地域内挖方数量与填方数量基本相符。 3.23 土壤自然安息
10、角 土壤在自然堆积条件下,经过自然沉降稳定后的坡面与地平面之间所形成的最大夹角。 3.24 亲水平台 设置于湖滨、河岸、水际、贴近水面并可供游人亲近水体、观景、戏水的单级或多级平台。 3.25 汀步 可让游人安全步行通过园林水体的间隔步道。 3.26 种植设计 DBJ440100/T 232009 4 按植物生态习性和公园规划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 3.27 季相 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 3.28 植物天际线 植物及植物群落外形轮廓构成与天交接的线条。 3.29 园林小品 园林中供休息、装饰、观赏、景观照明、展示和为园林管理及方便游人
11、之用的小型设施。 3.30 绿墙 用枝叶茂密的植物或植物构架,形成高于人视线的园林设施。 3.31 假山 用土、石等材料,模仿自然山体人工建造的构筑物。 3.32 塑石 用人工材料塑造成的仿真山石。 3.33 规划文件 以文字资料和图纸表达规划意图的文件。规划文件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指以磁盘、 光盘等电子信息载体为存储形式的一种规划文件。 3.34 平面坐标系统 以某一法定基准点建立起来表示平面关系的数据体系。 3.35 高程系统 以某一法定基准面建立起来表示垂直关系的数据体系。 3.36 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依法定程序、方式建立起来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
12、量、规划、设计的平面坐标 系统和高程系统。 3.37 供电走廊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3.38 林地 DBJ440100/T 232009 5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且郁闭度大于20的土地。 3.39 透水、透气性园路铺装 采用透水、透气材料和工艺铺砌的地面。 3.40 投资估算 在总体规划阶段,依据总体工程量及各项建设费用,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数额进行的估计。 3.41 工程估算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依据各专项工程量、各项建设费用,对工程造价进行的估计。 3.42 工程概算 在专项工程方案设计阶段,依据单项工程量和相关造价定额,对工程造价进行的概计。 3.43 工程预算 在工程施工图
13、设计阶段,依据单项工程量清单和相关造价定额,对工程造价进行的预计。 4 总则 4.1 公园建设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灾等基本要求,确保规划设计质量。 4.2 公园规划设计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经济合理等基本原则,创造良好生态和景 观效果,体现地方的历史文化特色,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4.3 本规范对公园规划设计涉及的工作内容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应符合 GB 50420-2007、CJJ 48-1992 和 DBJ440100/T 1-2007 的有关规定。 4.4 公园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4.5 公园规划设计文
14、件编制深度要求见附录 A。 5 基本要求 5.1 新建公园的规划与设计分为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四个 阶段。技术要求复杂、规模大于 50 公顷的大型公园建设,可在总体规划前增加概念性规划;技术要求 简单、规模小于 1 公顷的公园,可把专项工程方案设计并入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没有独立红线的新建 公园和建成公园完善建设一般不设总体规划阶段。 5.2 公园规划应坚持对原有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和适当改造的理念,使公园的整体面貌与周围环境协 调统一,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生物多样、生态安全、景观优美的效果。 5.3 公园景观规划设计应以植物为主要元素,植物配置应注重植物
15、生态习性、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 多样性、合理性。 5.4 公园设计应积极选用新技术和环保材料,应采取节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 及中水等资源。 5.5 公园必须结合总体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 5.6 公园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DBJ440100/T 232009 6 5.7 历史名园的修复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5.8 公园内的给水、排水、电气、防雷、应急避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 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的标准和规定。 6 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 6.1 一般要求 6.1.1 公园规
16、划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明确公园的范围和性质,根据定位、定性作出 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6.1.2 公园总体规划应包括规划范围区位、现状分析和规划依据、原则、思路及总体布局、内容设置、 功能区或景区划分、交通组织、竖向控制、植物景观、景点特色、建筑(包括大门、围墙或围栏)形式 等规划以及投资估算。 6.1.3 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范围现状分析、平面布局规划和功能区或景区、竖向地形、园 路铺装、绿化、给水、排水、电气、应急避难等专项规划内容以及工程估算。 6.1.4 公园规划应该了解公园服务范围的现状和控制性规划,作出公园区位场地分析;必须对公园规 划范围的现状地形、水
17、体、建(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设施进行调查,作出评价,提出处 理意见。 6.1.5 公园规划范围内的原有树木宜保留、 利用。 胸径在 25cm 以上的慢生树种和乡土树种应原地保留; 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保留树木的保护措施应符合 CJJ 48-1992 中 3.4.4 和 3.4.5 条的有关规定。 6.1.6 公园规划范围内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园内景观之中。 6.2 公园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6.2.1 综合公园和规模大于 10 公顷的专类公园的边界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 条件不允许时, 必须 设置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6.2.2 沿城市
18、主、 次干道的综合公园和规模大于 10 公顷的专类公园, 其主要出入口的位置边线必须距 离道路交叉路口、匝道口拐弯处边线 80m 以上,并根据游人流量设置集散广场。 6.2.3 公园的出入口、主园路、主要景点和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 6.2.4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 并采取措施, 避免地面迳流冲刷、 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6.2.5 城市供电走廊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应通过公园, 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 CJJ 48-1992 中 2.1.7 条的有关规定。 6.2.6 公园规划范围内城市供电走廊用地只能规划为绿地和横穿的
19、园路,不得规划设置游憩建筑和铺 装场地。供电走廊用地的植物种植需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 6.2.7 公园边界与城市主、次干道红线重合的,不得设置封闭性实体围墙。 6.2.8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的景观(包括大门、围墙或围栏和植物群落),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 协调。 6.2.9 公园的给水、排水、电气等设施应与城市相应设施合理连接。 6.3 公园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 6.3.1 公园规划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并根据 游人量,确定主、次出入口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停放处的位置和规模。 DBJ440100/T 232009 7 6.3.2 公园的
20、规模、定性及其内容设置应符合 DBJ440100/T 1-2007 的有关规定。 6.3.3 综合公园以及规模大于 5 公顷的居住区公园和规模大于 25 公顷的带状公园功能区的划分, 应按 “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不同年龄服务对象活动的需要及公园景观组织和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园的现 状条件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规模、布局和内容。 6.3.3.1 游憩为公园主要功能,游憩功能区(包括游览观赏区、安静休憩区、文化娱乐区等)应占公 园陆地的 70以上;康体活动区宜控制在公园陆地的 15以下;儿童活动区宜控制在公园陆地的 10 以下;后勤管理区不应超过公园陆地的 5。 6.3.3.2 后勤管理区应靠公园边界
21、设置,并设管理专用出入口;康体活动区和儿童活动区宜在靠近公 园出入口的区域设置,不得占用公园景观的最佳地段。 6.3.3.3 康体活动区的内容设置应以中小型项目为原则,不应设置占地面积大的体育项目;儿童活动 区应合理设置机动游乐项目、参与性游戏项目和科普项目。 6.3.3.4 专类公园宜采用功能区下设景区的两级分区方法。功能区、景区的划分,应根据公园的性质 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布局、规模和特色。 6.3.4 公园竖向地形规划应根据公园周边的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在满足保留现状物和 地表水排放标高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提出园内建筑、园路铺装系统、水体系统的 控制高程
22、及全园地形的规划。 6.3.5 公园为满足生物多样性和空气湿度的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规划不少于占公园总面积 10的水体。水体系统在平面布局和竖向控制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景观组织、生物多样性、游人安全、 水源补给和水质净化等因素。 6.3.5.1 公园水体岸线规划应结合景观组织,创造变化多样的湖畔景色。大面积宽阔的水体应规划一 些孤岛,丰富水面层次,并为鸟类、爬行类动物提供隐蔽、安全的栖息地。溪涧、瀑布、喷泉等水景的 规划应服从景观组织的需要,如无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宜规划人工喷泉和瀑布。 6.3.5.2 公园水体岸边 2m 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 0.7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
23、设施。 栏杆的设置和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 10.10 条的规定。 6.3.5.3 公园水体应有充足的水源和水量,水源补给应使用经净化处理的地表水(雨水)、中水和地 下水。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不得排入公园水体。 6.3.5.4 公园水体应以原土构筑池底和缓坡岸边,必要的局部岸线可采用驳岸和护坡形式。水体应采 用种植水生植物、养鱼等生物措施和利用高差使水体流动的物理措施,促进水体自净,确保水质达到景 观水的标准。若遇漏水,应设防渗漏设施。 6.3.6 公园的园路铺装系统规划应根据公园的规模、游人容量、活动内容、景观组织和管理需要,确 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
24、的位置、特色及铺砌形式。 6.3.6.1 公园一般宜采用套环式园路系统;带状公园宜采用条带式园路系统;以山谷、河谷地形为主 的公园宜采用树枝式与条带式结合的园路系统。 6.3.6.2 公园内的路网应按“规模越大,密度越低”的原则进行规划,一般宜控制在(160380)m/公 顷。 6.3.6.3 主要园路应具有组织景观、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 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 6.3.6.4 公园主路系统宜构成环道,路宽应不小于 3m,并可通行机动车;小路宽度应不小于 0.8m。通 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 园路宽度
25、应满足消防车通行(3.5m)的要求; 通行养护管 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 6.3.6.5 园桥、栈道的设置和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公园交通和景观组织的需要。 DBJ440100/T 232009 8 6.3.6.6 公园铺装场地的设置及规模,应满足游人集散、赏景、休憩、活动等不同需要。游乐和文娱 活动场地应与园外居民区保持一定的距离。 6.3.6.7 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占地比例除应符合 CJJ 48-1992 中 2.3.12.3.3 条的有关规定外, 社区公 园、综合公园和儿童公园、动物园、游乐公园、体育公园、纪念公园、雕塑公园等专类公园的园路及铺 装场地占地比例,在满足 DBJ4
26、40100/T 1-2007 规定的公园绿地率指标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大,但增值不 得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 5。 6.3.6.8 园路铺装系统中,采用透水、透气铺砌形式的面积应大于总面积的 60。 6.3.7 公园植物景观规划应以生态效益和植物造景为原则,确定全园的基调植物和不同植物景区的主 调植物和配调植物;确定植物群落的配植形式。 6.3.7.1 公园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应按 DBJ440100/T 1-2007 的有关规定执行。 6.3.7.2 公园的植物景观规划应实施植物多样性。5 公顷以下的公园,植物种类数量宜为 50100 个; 5 公顷10 公顷的公园,植物种类数量宜为 100200
27、个;10 公顷25 公顷的公园,植物种类数量宜为 200300 个;25 公顷50 公顷的公园,植物种类数量宜为 300450 个;50 公顷以上的公园,植物种 类数量应大于 450 个。 其中乔木种数应占植物种数的 25以上; 乔木覆盖面积应大于绿地总面积 50。 6.3.7.3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优先选用符合广州地区自然条件的适生植物,其中乡土植物数量应占选用 植物总数的 60以上,新建公园应达到 70以上。多选用开花乔木、灌木和藤本植物,适量选择一些 彩叶类、浆果类、蜜源类植物,丰富植物群落色彩和为鸟类、蜂、蝶类动物提供食物源。谨慎使用从外 地新引入的植物种类,避免有害物种的入侵。 6.3
28、.7.4 植物的配植形式应以自然式、多层次植物群落为主体,多层混交配置的种植面积应占公园绿 化种植面积的 60以上,新建公园应达到 70以上,少用大面积单一植物种类的配植形式。 6.3.7.5 综合公园和面积较大的专类公园、 社区公园的植物规划, 应结合游人活动和应急避难的需要, 规划设置不超过公园绿化种植面积 20的疏林草地。 6.3.8 公园游人容量的计算应符合 CJJ 48-1992 中 3.1.13.1.4 条的有关规定。 6.3.9 公园内应按游人行为规律和分布密度以及景观组织和公园管理的需要设置座椅、洗手盆、公共 厕所(以下简称厕所)、园林建筑小品(亭、廊、花架等)、分类回收废物箱
29、、导游标识、园灯、自行 车停放处、饮水等公用、游憩设施和小卖部、茶室等服务设施以及管理室、工具房、养护人员休息室等 管理设施;综合公园和规模大于 10 公顷的专类公园可设置适度规模的餐厅、展览馆、康体馆舍、游客 服务中心、停车场等服务设施和后勤管理处。 6.3.9.1 公园内的游憩、 服务和管理建筑的占地比例应按 CJJ48-1992 中 2.3.1 条及其附表的有关规定 执行。 6.3.9.2 公园规划应根据公园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配设条件等,确定各类建(构)筑物的位置、 高度和空间关系, 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及其与园路铺装系统的连接形式。 全园建筑宜统一风格。 6.3.9.3 公
30、园内不得设置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商业营利为目的的餐饮、旅业、娱乐性建筑。公园 中为方便游人使用而设置的餐厅、茶室、小卖部等服务设施,其规模应与游人容量与使用需求相适应。 公园内的最佳景观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展览馆、健身馆等大型建筑和集中的游乐设施。 6.3.9.4 公园应按游人容量和密度合理确定厕所的分布和规模。公园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 250m。 节假日厕位不足时,可设活动厕所补充。厕所的位置应便于游人寻找,厕所的外型应与环境相协调,不 应破坏景观。 DBJ440100/T 232009 9 6.3.9.5 公园游客服务中心和管理室或后勤管理处宜设置在公园主要出入口附近;工具房和养护人员
31、 休息室应设置在公园隐蔽处。 6.3.9.6 公园小卖部宜在铺装场地中设置,并附设适量台、凳供顾客使用。 6.3.9.7 公园内应根据游人流量、观景、避风、庇荫、遮雨等因素设置适量园凳,一般宜按(3060) 张公顷的标准配置,综合公园可适当提高;其中 10的休息园凳旁应设置轮椅停留位置。 6.3.9.8 公园内应按主园路每(5070)m、支园路每(6080)m、休憩铺装每(80120)m 2的标准,合理 设置 1 组分类回收废物箱。在人流密集的集散广场可适当增大设置密度。 6.3.9.9 公园主、次出入口应设置导游图牌;主、支园路分叉处和主要景点、建筑入口处应设置导游 指示牌;存在危险因素的地
32、段或区域应设置警示牌;重要的景点、景区应设置简介(说明)牌。 6.3.9.10 公园内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在主园路和铺装场地中合理设置洗手盆、直饮水等设施。 6.3.9.11 应根据公园规模和游人量在主要出入口配套规划停车场并设自行车停放处; 配置标准宜按公 园面积每公顷设 510 个机动车位计。具有旅游观光景点功能的公园,应规划相适应的大客车停车位。 6.3.9.12 公园内规划的地下停车场应设置在出入口广场或康体活动场地下面, 其建筑顶部覆土厚度应 大于 2m(含排水层)。 6.3.10 公园给水规划应首先提出公园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系统的接驳位置和方法, 并根据公园各类设 施的生活用水、
33、消防用水、卫生用水、绿化用水、水景补水以及动物饮用和笼舍清洗等需要进行供水管 网规划。 6.3.10.1 公园总用水量的计算,除上述各种用水外,还需增加管网渗漏水和未预见用水。 6.3.10.2 公园内的卫生用水、绿化用水和水景补水,如条件允许,应首选天然水或中水。 6.3.10.3 使用城市供水系统以外的水源作为人和动物饮用水和天然游泳场用水, 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应 的卫生标准。 6.3.10.4 公园内生活给水系统不得与其它给水系统连接。 确需连接时, 应有生活给水系统防回流污染 的措施。 6.3.11 公园排水规划应根据环保要求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进行管(沟)网及配套设施规划。 6.3.1
34、1.1 公园排放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 不得在地表排放, 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6.3.11.2 公园内雨水的排放宜利用地形, 以地面径流方式流入园路雨水收集系统后直接排入城市雨水 系统或经过雨水过滤净化系统排入公园水体。 6.3.12 公园电气规划应根据各种设施的用电需要和安全、 节约、 便于维修的要求进行管线及配套设施 规划。 6.3.12.1 公园内一般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其选线应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区,不得破 坏景观和影响树木生长,且架空线必须按有关规范设置以保证安全。 6.3.12.2 动物园和夜间开展大型游园活动、 设有电动游乐设施、 有开放性地下岩洞或
35、架空索道等必须 保证正常供电的公园, 应按两路电源供电设计, 并设自动转换装置; 有特殊需要的可设置发电设备。 供、 配电房、发电房等设施宜设在非游览地段或隐蔽处。 6.3.12.3 公园用电一般应为三级负荷, 园内大型集散广场宜为二级负荷; 低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和树 干式相结合的系统,供电半径不宜超过 0.3km。 6.3.12.4 公园内园路应设置园灯,灯距宜在(2030)m,休憩铺装和集散广场应适当缩短灯距;开放 性草坪应合理设置草坪灯;公园出入口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泛光灯、地坪灯和壁灯。照明系统宜采 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DBJ440100/T 232009 10 6.3.12.5
36、 公园内宜设置广播系统。设有管理处(室)的公园应设置安全管理视频监控系统。 6.3.13 公园内的园林建筑、供、 配电、电信、电子信息等设施应按有关标准设置防雷装置;游乐设备、 制高点的大型雕塑、 护栏等应设置防雷设施; 公园主要出入口的集散广场和游人集中活动的大型铺装场 地以及经常举办展览活动的区域应设置独立性的防雷设施覆盖。 6.3.14 居住区公园、综合公园和有条件的专类公园应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园总体布局 预留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和相应设施,如应急指挥部、应急物资供应站、应急医疗救护站、应急灭火器存 放点、蓬宿区、应急厕所、应急供电房、应急水井、应急广播系统、及应急直升机停机坪
37、等。 6.3.14.1 公园中规划的应急避难指挥部、应急物资供应站、应急医疗救护站、应急灭火器存放点,宜 结合后勤管理区和游客服务中心规划设置。 6.3.14.2 应急蓬宿区宜在疏林区、草坪区和铺装广场内规划设置;应急厕所应结合蓬宿区合理分布。 6.3.14.3 应急供电房(内设发电设备)应结合公园供、配电设施统一考虑规划设置;应急水井(高压 深水井)应配有抽水设备,并与公园供水管网连接;应急广播系统宜使用公园的广播系统。 6.3.14.4 应急直升机停机坪宜在公园后勤管理区或游客服务中心附近的大型空旷场地内规划设置。 6.3.14.5 公园出入口外广场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指示牌, 内广场应
38、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 公 园内应合理设置各种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标志牌和指示牌。 6.3.14.6 公园应急避难可疏散人数,应根据人均占有(1.53.0)m 2可供应急疏散使用面积(应急蓬宿 区面积)计算。 7 地形与竖向设计 7.1 一般要求 7.1.1 公园地形与竖向设计应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竖向地形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 7.1.2 公园地形与竖向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有利于雨水的排蓄,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 多种园林空间,丰富景观层次。 7.1.3 公园内原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系应充分予以保护、利用,必要时可因地制宜作适当改造, 宜就地平衡土方。 7.1.4 对原地表层适宜栽
39、植的土壤,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不适宜栽植的土壤,应以客土更换。 7.2 改造地形填挖土方设计,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留足保护范围(树冠投影外 5m 以上)和提 供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7.3 公园内的山坡、谷地等地形必须保持稳定。当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护 坡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 7.4 土山堆置高度、形态应与堆置范围相适应,防止土山位移、滑坡或大幅度沉降而破坏周边环境。 假石山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基础土质的承载力并做相应的处理。 7.5 用非种植土填充物堆置土山,其上部覆盖土厚度应符合植物正常生长的要求。 7.6 大高差或大面积
40、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 7.7 水体的驳岸和护坡应确保稳定、安全,并宜栽种护岸植物。水体的常水位与驳岸顶边的高差宜在 0.3m,不宜超过 0.5m。 7.8 公园水体应设闸门或溢水口以控制水位。闸门或溢水口的设置,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措施;闸门 或溢水口的排水管口径应满足水体集水面积与广州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最高降水量的排放要求。 水体 的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构)筑物和动物笼舍不被水淹。 7.9 公园水体深度应随不同要求而定,栽植水生植物及营造人工湿地时,水深宜为(0.11.2)m。 DBJ440100/T 232009 11 8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8.1
41、一般要求 8.1.1 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应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园路铺装系统专项规划为依据。 8.1.2 各级园路的宽度应与公园的规模和游人容量相适应,应符合 CJJ 48-1992 中 5.1.2 条及其附表 的有关规定。 8.1.3 园路的线形设计应与公园的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有机融合,创造 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透景线,形成完整的风景序列。园路的走向、转折、衔接应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8.1.4 依山或傍水且对游人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和铺装场地,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的设置应符 合本规范 10.10 条的规定。 8.1.5 不设护栏的园桥、亲水平台、栈道等临水岸边,
42、必须设置宽 2m 以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 超过 0.7m。汀步周边 2m 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 0.5m。 8.1.6 公园内的集散广场和主园路在满足机动车通行要求的基础上,宜作透水透气性设计;不行机动 车的园路和赏景、休憩、活动铺装场地必须作透水透气性设计。 8.1.7 园路及铺装场地的饰面设计应以图案简洁、色彩淡雅为原则,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必须具有 防滑功能。 8.2 园路设计 8.2.1 园路设计应随地形变化处理好平面线形、立面起伏和断面结构的技术要求。 8.2.2 一般主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8m,经常通行机动车的主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支路转弯半 径不应小于 5m;小路
43、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2m。 8.2.3 一般主路纵坡不宜大于 8,山地主路纵坡不宜大于 12;支路、小路纵坡不宜大于 18。当 纵坡大于 18时,应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级数不应少于 2 级,每级级差高度宜在(1215)cm 之间, 不宜小于 10cm;高差不足 2 级时,应按坡道设置。踏步应防滑,级宽宜在(3040)cm 之间,梯道级数 超过 12 级宜设缓冲平台。园路纵坡坡度较大之处应适当设置栏杆扶手。 8.2.4 园路透水透气性设计,其断面设计应充分考虑路面的稳定性和透水性。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可采 用混凝土结构网格的方法来加强路面的稳定性。 8.2.5 园路两侧一般不宜设路缘石,有需要的可设
44、路肩。园路面坡一般应结合雨水收集方式和安全行 车的要求,采用抛物线型路拱或单坡型路拱时,其坡度宜在 13之间。 8.2.6 栈道的承重、护栏结构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钢架、硬木、石材等安全的结构材料。 8.3 园桥设计 8.3.1 园桥设计应根据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园桥通行、通航所需的尺度、荷载和造景、 观景等项具体要求。 8.3.2 通行机动车的园桥应按市政道路桥梁的相关标准设计,桥头两端须设置限载标志。 8.3.3 人行的园桥,桥面活荷载应按 3.5kN/m 2计算,桥两端应设置车障。 8.3.4 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 1.0kN/m 2计算。 8
45、.3.5 通行游艇的园桥,其桥底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1.5m。 8.3.6 通过管线的园桥,应采取使管线隐蔽、安全和便于维修的综合措施。 8.3.7 拱桥桥面应设置利于游人行走,保证游人安全的防滑设施。 8.4 铺装场地设计 DBJ440100/T 232009 12 8.4.1 铺装场地应根据集散、休憩、活动、停车等使用功能的要求作出不同的设计。 8.4.2 集散广场应根据公园游人容量或交通节点游人流量,确定广场的规模。 8.4.3 公园安静休憩场地应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喧闹区隔离。 8.4.4 公园活动场地应根据游乐、康体、文娱等活动的不同需要,设置相应的设施。具有文化演出功 能设
46、施的文娱活动场地,应规划设置方便观赏的适宜坡度和观众席。 8.4.5 公园露天停车场应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公园其它区域隔离,场地内宜配植高大乔木并在停车位铺 设植草砖,停车场一般应设 2 个以上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 8.4.6 集散、赏景、休憩、活动场地内应合理设置园灯、坐凳、直饮水、洗手盆、分类回收废物箱等 公用设施,大型场地内可根据需要设置小卖部。 8.4.7 铺装场地透水透气性设计,其断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场地的稳定性和透水性。大面积的铺装场地 可采用混凝土结构网格的方法来加强场地的稳定性。 9 种植设计 9.1 一般要求 9.1.1 种植设计应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植物景观专项规划对植物组群类
47、型及分布的要求为依据。 9.1.2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植物覆盖,园内建筑物宜布置屋顶绿化。墙体、挡土墙、截水坝等应 设计攀缘植物作垂直绿化。 9.1.3 公园绿地中种植土壤的理化性状,应符合园林种植土标准。 9.1.4 公园种植配置应符合生态、游憩、景观等功能要求,并便于养护管理。 9.1.5 植物种植设计应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统一与变化、主景与配景、构图与季相等关系。应充分利 用植物枝、叶、花、果的形态和色彩,合理配置植物,形成群落结构多样和季相变化丰富的植物景观。 9.1.6 种植设计选用的乔木规格应以胸径(815)cm 的健壮苗为主体, 重要地段和主要景点如因植物 天际线组织的造景需要
48、,可适当选用少量胸径(1530)cm 的假植大乔木。严禁选用胸径大于 35cm 的 乔木。 9.1.7 种植设计应有近、远期不同的植物景观要求。一般地段乔、灌木密植的株距,宜按选用植物成 年冠幅的 7080计算;重要地段和主要景点应兼顾近、远期景观效果适当密植,并提出疏伐或间 移时间的过渡措施。 9.1.8 种植设计应以乔木为主,常绿树与落叶树、观叶树与观花树、速生树与慢生树相结合;乔、灌、 草相融合,使植物群落具有良好的景观效果和生态效益。 9.1.9 自然式公园或混合式公园自然式区域不应作植物整形设计;规则式公园或混合式公园规则式区 域的整形绿篱设计,应符合 CJJ 48-1992 中 6
49、.1.10 条的有关规定。 9.1.10 新配植的树木应与原有生长较好的保留植物相互协调组合成景,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 9.1.11 设计复层种植时,上下层植物应符合生态习性要求,并应避免相互产生不良影响。 9.1.12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 CJJ 48-1992 中 6.1.7 条的有 关规定。 9.2 游人集中活动区域种植设计 9.2.1 游人集中活动区域的种植设计应以安全、舒适为原则。 DBJ440100/T 232009 13 9.2.2 集散、赏景、休憩、活动铺装场地内及周边绿地种植设计,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 植物。在儿童游戏活动区范围内,不得选用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呈硬剑、刺状的植物,不应选用挥发物或 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植物。 9.2.3 集散广场种植设计应充分考虑保证游人、机动车交通安全的视距、视域和人流通行或机动车行 驶的必需空间。场地内只限游人通行区域的绿化覆盖率应大于 60,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 2.2m;可让 机动车行驶区域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 4m。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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