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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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公司提出的“集团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要求,规范公司控股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加强对公司控股投资建设项目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境内外投资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投公司委托公司管理及公司控股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境外项目。根据公司建设项目的特点,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国家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国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第一类建设项目”);第二类为公司境外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第二类建设项目”);第三类为省级以下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
2、案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第三类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包括国投公司委托公司管理的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控股企业建设项目管理。第四条 公司基建管理目标是在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建设过程中,通过指导、审批或备案、服务、协调、考核等方式,确保控股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环保,全面实现质量、进度、造价等建设目标,力争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投资建设项目在通过国投公司投资方案审批后,实行全面监督,分类管理:(一)对第一类建设项目,公司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二)对第二类建设项目,由公司国际业务发展部负责,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基本建设
3、信息报送由公司国际业务发展部按照国投公司的要求组织填报,再由公司基建管理部归口统一上报;(三)对第三类建设项目,除公司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外,原则上由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控股企业要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公司工作检查和监管。第六条 公司对建设项目履行控股股东监督与管理的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由基建管理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项目建设法律法规和国投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公司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二)组织制订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控股建设项目管理;(三)组织控股企业建设项目对标管理,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加强建设项目成本
4、控制;(四)加强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监管工作;(五)组织制订招标管理办法,监管基建项目招投标,推进集中采购工作; (六)组织监管工程施工,组织开展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检查,协助安健环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七)监督指导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八)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在建设项目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控股企业或项目公司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与实施的执行机构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实施的全过程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国投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决定;(二)制订基建管理制度,明确基建项目决策权限和管理流程; (三)建立建
5、设项目管理机构,完善基建管理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制订基建管理岗位规范;(四)负责建设项目前期论证,组织对拟建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市场预测、工艺选择、产能规划、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等项工作;(五)负责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招投标工作;(六)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环保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工程达标创优的策划和实施等;(七)负责建设项目投产前的各项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工作;(八)负责建设项目信息和档案管理,及时向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第八条 公司和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全过程防范风险,认真落实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和公司内部技术标准,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
6、督和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环保、消防等设施满足“三同时”的要求,设备和系统的能耗和排放指标达有关部门的批准值。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企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将严格遵循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需要公司决策的事项,公司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再通过控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予以落实。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十条 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控股企业制订基建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配备,制订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组织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月报、季报和年度工作总结等信息报送工作。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要深入研究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制订与建设项目管理相适应的基建管理制度和标准。
7、第十二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领导和管理。原则上,控股企业应建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基建管理的专业部门,配备与建设项目管理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明确基建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按照公司要求,编制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随各单位年度预算一并编制,其中,通过海波龙预算系统上报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经公司基建管理部审核后,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报请国投公司经营管理部批准。第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及时编制建设项目工程月报和基建季度简报及年报等信息资料,于每月(每季度)后10日内向公司基建管理部完成报送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应报送年度基建工作总结。第十五条 第一类建设项目、第二类建设项目的
8、控股企业,在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应按照公司管理要求将重大事项报公司审核或备案。第十六条 第三类建设项目的控股企业,应在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通过及时向公司办理项目信息备案,接受公司的监管。主要备案事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的可研报告及评估意见;(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三)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收口意见;(四)招标代理机构、跟踪审计(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和比选情况;(五)基建管理制度流程、工程设计、监理及主要设备、主体工程施工的招标结果报备表;(六)采取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七)项目概算调整相关文件;(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第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研究分析处于行业
9、先进水平的工程建设技术经济指标和管理经验,在技术方案、工艺、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等方面开展对标管理,不断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完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第十八条 前期工作包括投资机会的发掘、项目开发申请、项目勘测勘探、中介机构聘请、项目预可研(可研)报告编制、可研报告评估、项目投资方案决策、项目核准/备案等项工作。 第十九条 控股企业或项目公司应加强建设项目前期论证,组织对拟建项目进行专家论证、方案比较、市场预测、工艺选择、产能规划、环境评估、节能计划、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 控股企业在项目前期阶段,应编制涵盖工程管理模式、项目管理目标、工程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及
10、人力资源配置、招标方案、工程进度安排等内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划报公司审定。第四章 设计管理第二十一条 设计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科技为先”的发展理念,遵循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积极应用成熟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要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工程造价,实现节能、高效、低耗、减排的设计目标。对初次应用的新工艺、先进材料、先进设备应专题论证。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编制原则的制订与审核。初步设计编制原则的制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原则是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准则。控股企业要以公司对设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为基准,组织对项目采用的主要工艺和重大装备进行论证和比选
11、,开展对国内外同行企业进行调研,选择行业技术先进可靠、造价合理的建设项目作为设计标杆,制订初步设计编制原则。初步设计编制原则的审核:根据需要,由控股企业聘请有关行业专家对初步设计编制原则进行分析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抄送公司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先进行股东审查、后报政府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初步设计的股东审查原则上由公司委托中投咨询组织。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控股企业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建设项目可研评估单位未出具最终意见;(二)项目投资方案未获国投公司通过;第二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股东审查时,由项目分管领导全过程参加审查会议,必要时成立公司分管领
12、导任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在听取专家审查意见后决策和协调有关事项。在咨询单位正式出具审查会议纪要后,控股企业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完成设计文件及概算的修改和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对审查会议纪要的意见和建议做出实质性回应,否则不予收口。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在咨询单位正式出具审查会议纪要后的2-3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预收口/收口工作;对项目核准前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在项目核准后的1-2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收口。控股企业应敦促设计单位配合做好设计审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补充资料和技术说明。初步设计审查收口的具体时间,应根据项目不同情况,与中投咨询协商确定,尽可能加快项目进展。第二十七条 在
13、初步设计审查预收口/收口过程中,如出现公司、控股企业对中投咨询的审查意见和建议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时,由公司负责及时协调以达成共识;在不能形成共识的情况下,原则上以中投咨询的意见收口。如建设规模、功能定位、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投咨询商国投公司战略发展部后的建议,公司履行项目投资方案复议流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概算、工期等事宜,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收口意见进行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抄送控股企业。同时抄报国投公司经营管理部。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收口意见是国投公司下达基建投资计划的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未完成收口的项目,国投公司不下达投资计划、不
14、增配资本金。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定概算或政府批复概算如超出项目投资方案估算10%(含10%)的,或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企业应根据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投资决策管理规定及执行流程以及中投咨寻的审查意见,履行有关投资决策流程。第三十一条 控股企业应制订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和决策权限,建立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台账,严格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图纸和概/预算,委托原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后,报公司审批。需报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也应遵循“先进行股东审查、后报政府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和履行内部程序。第五章 招标管理第三十二条
15、 控股企业应根据国投公司及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或细则,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划分,建立规范的招标、评标、定标机制和程序。第三十三条 凡第一类建设项目,以下事项需要上报公司审核:(一)建设项目招标方案;(二)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三)邀请招标、不进行招标及自行办理招标。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合规性审核,具体内容如下:(一) 招标形式与组织;(二) 招标范围、工期及质量目标;(三)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四) 截标及开标时间;(五) 评委人数、构成及产生;(六) 评标方法、标准和程序;(七) 监标组织及程序;(八) 其它方面。第三十五条 审核程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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