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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 9 卷第6 期 2 0 0 5 年1 2 月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o u r n a lo fH e n a nF i n a n c e & T a x a t i o nC o l l e g e V 0 1 1 9 N o 6 D e l 3 2 0 0 5 经济犯罪预防研究 杨中领 (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 6 1 0 0 0 ) 关键词 经济犯罪;犯罪特点 摘要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运作规范尚未建立或不够完备,经济流通领域存 在巨大的漏洞。利益格局调整产生的不平衡性、可资经济犯罪主体利用的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是 我国的经济犯罪日
2、渐突出的主要原因。必须树立打击与预防并重、治理与服务并重的观念,加强经侦队伍建 设,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体系,以达到预防经济犯罪的目的。 中图分类号 D 9 2 4 3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5 7 9 3 ( 2 0 0 5 ) 0 6 0 0 6 5 - 0 3 经济犯罪是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犯罪现象 古已有之,但对经济犯罪进行专门理论研究却是近代的事 情。如果将英国学者希尔1 8 7 2 年在伦敦发表的“犯罪的资 本家”的演说作为世界范围研究经济犯罪理论的起始阶段, 世界经济犯罪研究距今只有1 2 0 余年的历史;我国学者将 1 9 8 2 年
3、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出台作为 研究经济犯罪理论的起始阶段,距今也只有2 0 余年的历史。 目前,经济犯罪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于经济犯罪概 念、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等一些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取得 完全的共识。按照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的解释,经 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活动的生产、流通、分配及消费领域 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 系和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 侵犯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而传统财产犯罪所侵害的是静态 财产关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所有 权。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这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 同,应当将传
4、统的财产犯罪排除出经济犯罪领域。同样,由 于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微观经济活动的自主化,从事经济活 动的市场主体与从事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国家公职人 员是有区别的,市场主体的活动与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其宏观 经济管理职责的活动属于两大相对独立的社会关系领域,经 济犯罪只能发生于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领域,故应将公职 人员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的非法图利行为( 受贿、挪用公 款、贪污) 排除出经济犯罪领域。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 入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中国经济犯罪的态势呈现出一个明 星的变化趋势,即作为一个类概念,经济犯罪的外延在一步 步缩小,财产犯罪与贪利型职务犯罪被逐步排除在经济犯罪 之外。把握住这种
5、变化背后的实质与规律,也就把握住了中 国当前经济犯罪的本质。 有关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情况是,刑法和刑事诉讼 法修订后,在我国形成了公安经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经济 犯罪案件、公安刑事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传统的侵犯财产犯罪 和经济犯罪之外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其他自侦案件的分工格局。从我国 目前的刑事立法情况分析,经济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 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则第四章“侵犯 财产罪”中的“业务型犯罪”,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的“重大事故方面的犯罪”,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中的一些犯罪以及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补充规定某种经济 犯罪
6、的单行刑法(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 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经济 犯罪的规定等) 。但这些经济犯罪行为包括哪些具体罪名, 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学术和公安机关的实际操作上 都存在着争议。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些市场运作 规范尚未建立或不够完备,特别是经济流通领域存在巨大的 漏洞。利益格局调整产生的不平衡性、可资经济犯罪主体利 用的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等因素,使我国的经济犯 罪E t 渐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近年来,我国经济犯 罪增长迅速且向组织化方向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总体上 呈高发态势。自1 9 9 8 年以来,中国经济
7、犯罪的总量持续居 高不下。立案数量从1 9 9 8 年的5 2 万起增长到2 0 0 1 年的 8 5 万起,年均增长2 0 左右,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增 长速度,2 0 0 2 年立案量高达7 1 万起。二是侵害面扩大。一 收稿日期 2 0 0 5 0 9 1 0 作者简介 杨中领( 1 9 6 8 一) ,男,河南禹州人,许昌学院经济师。 6 5 万方数据 方面,经济犯罪案件侵犯的领域逐步由金融、税收和商贸等经 济领域向就业、体育、教育等领域渗透和扩展。另一方面,犯 罪的地域逐渐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蔓延,由城市向 农村蔓延。三是大案要案突出。各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领域 都有涉案金额巨
8、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在 银行业领域,有中银广东开平支行3 任行长挪用5 亿美元资 金案;在证券业领域,有“银广夏”案。四是智能化程度不断 提高。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借助现代通讯技术进行诈骗,或 骗取、盗取储户的存折资料变造存折进行诈骗,或利用高科技 手段破译银行卡密码进行诈骗。五是犯罪主体向多元化发 展。经济犯罪主体在传统的以公司企业经营人员为主的基础 上向两个层次发展:现代科技的普及使普通人也可以实施高 级犯罪;政治人物或名人等高层次人群涉嫌经济犯罪的明显 增多。六是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七是预谋性、计划性、隐蔽 性越来越强。最典型的就是亿安科技股票案。八是涉外案件 越来越多。九
9、是复合化程度逐步提高。十是社会影响更加恶 劣。大量的经济犯罪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有些经济犯罪案 件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近年来每年的经 济犯罪涉案金额平均都在8 0 0 亿元以上。 新形势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 面: 物质占有欲恶性膨胀与“主观贫困”促使行为人铤而走 险。近几年来,有些企业和个人迅速致富,我国社会各阶层 收入水平和消费层次反差明显,使得一些人感到自己“贫困 化”而心理失衡。一些人的物质占有欲恶性膨胀,为了占有 更多的社会财富而不择手段。当行为人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 与合法的方式满足这种需要时,就可能实施经济犯罪,以非法 的方法来达到目的。 一些单
10、位内部疏于管理,防范意识薄弱,给行为人造成可 乘之机。有些单位只注意业务的开展,对交易对象缺乏了解 而轻信上当;有些单位有章不循,使货物管理、资金出入制度 得不到落实;有的单位用人制度混乱,疏于对职工的教育管 理,甚至把一些有劣迹的人员安排到要害岗位,为他们伺机作 案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单位贪图一时之利而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人趁机取利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法律缺陷给经济犯罪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我国的市场经 济体制刚刚建立,许多市场制度尚未完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 法律现状下,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尚未到位,不少市场行 为无以约束,如信托行业、典当行业、期货市场等都缺乏相应 的法律予以规范,金融、
11、财税、证券、外汇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能得到及时配套解决等。即使是 已颁布的法律,也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质量有待于提高 等问题,使经济犯罪分子有隙可乘。 国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贪利、渎职行为也为经济犯罪 提供了条件。经济犯罪的产生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利、渎职 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现阶段我国政府管理部门对稀缺 的市场资源还有很大的支配权,市场主体往往采用拉拢、行贿 等不法手段从政府管理部门获得所需要的市场资源。另外, 政府管理部门在任何管理上的疏忽与权力的滥用都可能给经 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国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贪利、渎 职行为又会激发犯罪分子在更大程度和规模上去实
12、施经济犯 罪,形成恶性循环。 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由于打击经济犯罪是一项全方 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系统工程,所以造成打击不力的原因是 6 6 多方面的。一是经济犯罪往往与正当的经济活动交织在一 起,使罪与非罪难以界定,影响了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二是 经济犯罪受害人的矛盾心理导致犯罪不能被及时发现,有些 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单位领导怕影响本单位、本部门声誉, 便隐匿不报或报案太迟,给侦查破案造成很大困难。三是一 些办案部门存在重追赃、轻打击处理的问题,以罚代刑,降格 处理。四是由于经济犯罪关系网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 些经济犯罪与地方部门的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 到地方部门的纵容、包庇
13、甚至鼓励。五是由于目前经侦人员 数量少、素质差,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办案经费保障不力,客观 上减弱了打击力度,直接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职能的发挥。 公安经侦机关体制不顺,影响治理力度。作为打击经济 犯罪的公安经济侦查机关,虽然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每 年均有上升,但与该类犯罪的蔓延趋势和严重程度相比,遏制 力仍显不足。这主要与公安经济侦查机关的体制设置有关。 我国的各级公安机关从属于行政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与地方 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依附关系,不少部 门和领导为了维护地方或个人的利益,利用手中管人、管钱、 管物的权力直接干预公安经侦工作;有的领导干部违反宪法、 法律和党的规章制度,
14、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对经济犯罪 行为的查处,致使大量的经济犯罪不能立案查处。经济犯罪 案件的大量存在,带来了极大的社会负效应。它不仅姑息了 经济犯罪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助长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使经 济犯罪恶性程度攀升,严重损害法律尊严,而且还危及社会安 定的大局。另外,公安与其他行政、司法部门往往从本部门利 益出发,不愿多承担责任,有利时多家管,无利时无人管,也给 经济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笔者认为,预防经济犯罪的措施应该包括: 改变“国家专门机关治理经济犯罪”的思想,树立“全民 参与”的观念,做到治理与服务并重。过去,我国政府治理经 济犯罪立足于“严打”“严防”“严控”,从2 0 0 4 年
15、开始,公安机 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按照全国第2 0 次公安会议的部署,转变 观念,将服务职能、参谋职能与打击职能并行,着手建立预警、 防控、协作三太机制。这说明,我国的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这 个问题,治理理念正在向“服务”转变。服务型政府,概括而 言即将政府由原来的控制者改变为兴利者和服务者,对民众 的需要给予充分的回应。在对经济犯罪的治理中,一定要树 立全民参与的观念,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要在全社会 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使全体人民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 序。要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 的社会监督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
16、经济秩序,防范和控制经济 h 犯罪蔓延。 改变“重打击、轻预防”的思想观念,做到打击与预防并 重。一方面,各个单位要重视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在日常工 作I 中,要通过多种渠道尽可能多地了解交易对象的信誉、主体 资格、注册资金、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避免轻信上当; 要严格遵守、落实财务制度;规范用人制度,提高管理层及员 工的业务能力、财务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公安经 侦机关要树立服务意识,利用公安机关全国联网的优势,与 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开展投资者身份、信誉核查工作,搭建 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的平台,从源头上杜绝无资本、有犯罪记录 的单位和个人持虚假的身份、资金、资质等文件实施经济犯
17、罪 活动的可能;依法加强对金融、财税、供水、供电、电信、邮电等 万方数据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监 督,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 加强经侦队伍建设,提高经济犯罪的破案率,对经济犯罪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是保持经侦民警自身的廉洁。从反腐 倡廉这一角度来说,经侦部门是高风险岗位,加强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尤为重要。二是注重提高经侦民警素质。经侦工 作业务性强,财会、金融、法律等知识要求高,经侦民警应注 意学习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现代科学技术知识,虚 心学习、请教,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分析和掌握经济犯罪 动向及特点,及时准确地洞察经济犯罪动向,严格区分罪与非 罪的
18、界限,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保护合法行为。 三是理顺公安经侦机关与其他机关、单位的关系。我们国家 的各级公安机关从属于行政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与地方行政 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依附关系,有的地方公 安经侦机关查处科级以上干部都要征求当地有关官员的意 见,这对突破经济犯罪关系网、依法惩治经济犯罪极为不利, 影响对经济犯罪的惩治力度。长期以来,经济犯罪率高、实际 定罪率低,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 大的反差,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侥幸心理抵消。为此,笔者认 为,应该给予公安经侦机关独立的物质和地位保障,在业务上 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以此抗衡来自其他机关和单位的不正当
19、干预。四是提高经济犯罪的破案率,对经济犯罪始终保持高 压态势。提高经济犯罪的破案率,必须加强与国内有关机关、 单位的合作,建立有关信息互享和案件调查协助制度;必须加 强国际执法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犯罪无国界,执法有疆域, 我国已经加人了引渡和惩治经济犯罪的国际条约,增强了打 击跨国经济犯罪的能力。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体系,最大限度地消 除经济犯罪产生的土壤。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 定、修正或解释法律。各种市场规则的形成,从本质上看最终 应当通过市场内部各主体相互博弈而形成,外部的推进力量 只能是一种条件。市场法规的制定、市场经济规则的确立都 是在相互博弈的动态平衡中形成的
20、。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 关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正或解释 法律制度,引导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完善。二要明确职责, 合理分工。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安机 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责划分,但是在公安机关内部, 对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案件如何划分,尚无明确的规定,学术 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这给公安经侦机关的实际工作带来很 大的不便。现阶段可以用立法解释的形式或者由公安部对经 济犯罪包括哪些罪名给以明确规定。明确职责后,公安经侦 机关要实行办案责任制,把侦查破案的任务落实到办案民警 头上,做到谁办案谁负责,把工作做到底,同时在立案、采取强 制措施、调查取证、移送起诉等各
21、主要环节上制定具体要求和 考核办法,与经侦民警的晋级、晋衔、立功、受奖挂钩,做到奖 勤罚懒、奖优罚劣。三要加大对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 加大对经济犯罪的财产处罚力度。现行刑法对经济犯罪 的财产处罚力度不够,如有的除附加没收财产外没有单处或 并处罚金刑,有的经济犯罪甚至没有规定财产处罚。应当针 对经济犯罪的特点,设置没收财产、罚金刑、资格刑等针对性 强的惩罚措施,在量刑时应普遍适用没收财产、罚金刑和资格 刑,使犯罪行为人得之复失、加倍付出,使其通过犯罪成本与 犯罪收益的比较,自觉遏止犯罪的欲望与行为。四要深化改 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是以公平竞争为基 础的经济体制,政府在市场经济
22、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手 段在经济领域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经济或其 他间接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引导经济和其他社会目标的实 现。应建立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限政府”,避免政府权 力的过度扩张,缩小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的直接干预,减少权力 与经济犯罪结合的机会,同时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宏观约 束,从法律上强化地方行政监督,以确保其依法行政、高效廉 洁。五要加强对经济流通领域的监督,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 反洗钱工作机制。我国法律对传统的财产犯罪比较重视,打 击力度较大,但对经济犯罪特别是流通领域的犯罪打击力度 不够。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收益往往通过流通领域 进行“洗钱”使之合法化。我
23、国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符合 中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洗钱犯罪。 参考文献 1 张天虹经济犯罪新论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0 4 : 1 0 9 1 2 0 2 张桂霞略论当前我国经济犯罪之立法调控 J 经济 师,2 0 0 5 ,( 7 ) :5 6 5 7 3 叶志伟经济犯罪原因剖析与预防对策研究 J 行政与 法,2 0 0 5 ,( 5 ) :1 2 0 1 2 4 4 杜跃东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的预防对策 J 理论学 习,2 0 0 5 ,( 5 ) :5 2 5 3 5 唐光诚“职务犯罪”- 9 “经济犯罪”不能再混用 J 人 大研究,2 0 0 5 ,( 4 ) :4 1 6 万国海经济犯罪概念研究 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 0 0 5 ,( 3 ) :2 1 2 8 7 汪明亮,顾婷犯罪决策的经济分析 J 铁道警官高等 专科学院学报,2 0 0 5 ,( 2 ) :7 1 7 5 责任编辑:袁晓兵 6 7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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