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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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1 特征码 GebivivterpPSFNTCTfj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 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 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8 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 疾或烧伤的,保
2、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 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 第 2 页 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 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 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 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 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 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 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 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二 ) 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 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
4、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 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 险金。 第 3 页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 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 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 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 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5、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 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 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 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 4 页 P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 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 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
6、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 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 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 第 5 页 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
7、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 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 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 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 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
8、 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 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 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 第 6 页 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 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 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 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
9、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 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 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 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 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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