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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资金信托合同范文(特定受益类)1 特征码 ovJmbdBolcTUAoZFTtFv 这篇资金信托合同范文(特定受益类)是为大家整理的,希 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 委托人名称: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营业执照号:_ 营业地址或住址:_ 联系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委托人姓名: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 住所地:_ 第 2 页 联系电话:_ 传真: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住所地: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为投资于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2、托法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 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 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 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 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 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 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资金信 托计划 a 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第 3 页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
3、信任,将自己合 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 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 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 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 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 公司集团”:指_公司。aaa 公司集团 持有_股份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 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 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开立的信托 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
4、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 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 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 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 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 第 4 页 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 则 、 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 ) 、本信托计划 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 a 类信托合同、b 类信托合 同或 c 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 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 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
5、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 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 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 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 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 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 _资金信托计划 a 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 。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 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
6、a 类信托合同 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 a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 第 5 页 托计划和 a 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 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 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 _资 资金信托计划 b 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 。该类合同的 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 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 权的 b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 b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 益人的优先信托收
7、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 按照本信托计划和 b 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 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 b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 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 b 类信托合同的规 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 _资金信托计划 c 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 。 第 6 页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 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 同信托受益权的 c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
8、 c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 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 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 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 c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 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 c 类信托合同的规 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 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 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 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
9、资公司。在 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 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 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 7 页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经营管理 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 ”: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 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 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
10、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 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 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 用于专项受让 aaa 公司集团持有的_的股权,参与的 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 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 金集合运用,以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 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 公司集团所持有的 _股份_股,占_股本总额的 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
11、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第 8 页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小写金额¥:_元) 。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 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 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 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_,开户行:_,帐号:_。 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
12、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 年_月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 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 60 日内,本信 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 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 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 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第 9 页 R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 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 )成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3、,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 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 托生效日” )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 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 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 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 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 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
14、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 项或数项: 第 10 页 3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股 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 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 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 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 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 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5、(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 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 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 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 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 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 第 11 页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 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 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c 类 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
16、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 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 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 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 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 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 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 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
17、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 12 页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 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 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所 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章程的 规定,向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 利;(b)根据_章程的规定,通过_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c)以股东身份参与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
18、 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 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 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 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 第 13 页 所持有的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 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 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 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 (3)
19、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 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 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 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 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 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 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 优先信托收益权
20、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 第 14 页 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 c 类信托合 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 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 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 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 b 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 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 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
21、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 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 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第 15 页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 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 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
22、同第十 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元,分三年由受托 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元, 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 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元,第三年的 信托报酬为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 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 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 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 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
23、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 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 c 类信托合同信 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第 16 页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的实际经营管 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 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 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 c 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 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 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 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
24、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 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 _,开户行:_,帐号:_。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 第 17 页 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 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 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 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
25、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 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 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上公告;(c)来函索 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 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 项发生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 1 项第(3)小项规定 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 1 项第 (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 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 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
26、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 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 第 18 页 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 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 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 占 c 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 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 40 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 托财产分配日“) ,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27、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 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 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 权后剩余的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 金占 c 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 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的股份时, 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 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 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 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 应的股权过户手
28、续。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 第 19 页 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 受益权。 第二十条 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 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 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 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 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 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 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
29、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 2 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 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 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 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前述(1) 、 (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 所签署的 a 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 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 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 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 第 20 页 普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
30、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 让价格,为转让的 b 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 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 和。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 0.1%向受托 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 条第 1 项、第 2 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 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 人受让 a 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 b 类信托合同项下 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 c 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 c 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
31、(1)项、第(2)项和第(3)项 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 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第二十条第 1 项、第 2 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 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 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 第 21 页 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 7 日内予以书面 答复。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 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 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32、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 风险,包括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 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 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 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 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 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33、; (4)当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 70 第 22 页 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 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 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 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 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 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
34、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 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 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 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 失。 第 23 页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 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 、 _股份 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
35、准 )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 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 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 同(包括 a 类、b 类以及 c 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 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 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 任。 第二十八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 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 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且均无异议。 第 24 页 第二十九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份,委托人持_份,受托人 持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 受托人(盖章)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 (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 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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