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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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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1993)16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

    2、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

    3、费)土地使用者办理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补办原行政划拨土地出让手续)后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使用者办理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补办原行政划拨土地出让手续)后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第四条 按以下标准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全部上缴财政1、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征: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交易总额

    4、)扣除土地开发建设成本后的余额上缴;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重新签订合同,并将收取的续期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其补交标准可以按该地块转让价、评估价、租金收入或收入总额减去地上、地下建筑物重置价扣除折旧后余额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出让金后,不再缴纳土地增值费(或土地收益金),土地管理部门按此标准计收的土地出让金按金额上缴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缴纳合同改约补偿价款,土地管理部门应将这部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

    5、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按土地转让增值额(即转让价或评估价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出让金、开发建设成本和地上、地下建筑物重置价扣除折旧后的余额等有关费用)的30%50%(其中南昌、九江两市不低于50%)缴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扣除建筑物的标准租金后的余额,按不低于40%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进行抵押,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破产、解散,抵押权人因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视为

    6、土地使用权转让,并比照土地转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的具体征收比例由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出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其中省直机关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出让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报省土地管理局审批,土地出让金由省土地管理局代收代缴省财政厅,按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回拨当地,也可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共商委托当地收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取的土地出让

    7、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财政部门,其中:土地出让金交易总额的10%应上缴省级财政(含按土地出让金交易总额5%应上交中央财政部分),土地转让交易额(即土地转让价或评估价(地上、地下建筑物重置价折旧)和土地出租收入(即租金收入建筑物的标准租金)的10%应作为上交省级财政的土地收益金(含按土地转让交易额和土地出租收入的5%上交中央财政的土地收益金),其余部分上缴所在地的市、县金库(缴库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一般缴款书)。第七条 第三条所指土地开发建设成本一般由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核准,若省与市或县联合开发土地出让,其土地开发建设成本由市或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涉及地价评估的要经地

    8、价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并出具证明;涉及固定资产评估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并出具证明。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出让土地没有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发放或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转让土地没有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办理交易手续。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处以的罚没收入,按现行规定全部上交所在地的市、县财政。第十条 外国投资

    9、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或转让)价款,必须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第十一条 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不交金库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一经查出,所收款额全部划归省级财政;代缴人逾期不缴的,除责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加收应缴收入2的滞纳金,在代缴人自有资金中支付。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凡以前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一律停止征收,并禁止以非货币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移后,除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者仍必须按现行的有关法律缴纳各项税费。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细则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 务 院第 7 页 共 7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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