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doc

    • 资源ID:1045946       资源大小:17.50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doc

    英语单元考试有时你能考到 90 多分,语文考试你能进入中上水平,或许你没有想开去,但老师觉得,只要你想要,就可以很好。但愿你真能做到 “ 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会付出百分之九十九的努力 ” 请付之行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7号“ 要谦虚,要坚持到底。 ” 这不是哪位伟人的话吧?在作文中好几次你杜撰了比较切合文意的 “ 名言 ” ,这两个 “ 要 ” 是你对自己的要求自己了。确实,聪明的你努力之后总有丰厚的收获,但之后你便又会回到原地。进入初三,希望你 “ 坚持 ”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已经一九九一年八月九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于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建立档案。第三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    第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购买、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    第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申报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船舶运输许可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然后决定办理或者不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领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商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申请变更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普遍审查、重点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工程应当于三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于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后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第五章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验证检查,并对其产品实行抽样检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三十月内,对其生产技术条件(含检测手段)、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进口的消防产品,应当登记注册,审查进口手续并送省级以上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检,经复检合格后,于五日内填发消防产品安装使用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时,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生产、维修、销售单位填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这些单位停止生产、维修、销售不合格产品。第六章 火灾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火灾调查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一)一般火灾和重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指导;    (二)特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并邀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劳动、工会、保险等部门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参加。    (三)重大放火嫌疑案件,由刑事侦察部门立案侦察,消防监督机构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于火灾现场,有权要求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保护。保护时间,从发现火灾时起,到火灾现场勘查结束。在保护时间内,对确需及时恢复生产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视情况予以批准。    第二十四条   火灾现场勘查一般应当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并做出勘查笔录、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或者录像。凡属放火案件,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勘查程序进行勘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访问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访问笔录应当由被访问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火灾肇事者以及有关人员,经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来取传唤手段实施审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已经查明原因的火灾应当出具火灾原因鉴定书或火灾原因认定书。对于难以认定的火灾原因,可聘请有关专家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查清火灾原因和确定责任后,应当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并向起火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填发火灾事故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对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建议发生火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了解起火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情况,并报告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建立档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书时,应当盖本级消防监督机构印章,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监督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在执行中如需增加其他文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决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以及居民住宅和个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因为你坚信: “ 人生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事业的征途也充满崎岖艰险,只有奋斗,只有拼搏,才会达到成功的彼岸。 ” 所以,经历了两次大考的失败,你没有垮下,磨练得更加坚强又回到了 “ 第一 ” 。相信在冲刺阶段的一年中,困难挡不住勇敢者的脚步,你会靠实力做一个出类拔萃的人。

    注意事项

    本文(消防监督程序规定.doc)为本站会员(3d66)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