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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道路交通违章的成因及治理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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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道路交通违章的成因及治理对策.doc

    -范文最新推荐- 县(市)道路交通违章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道路交通违章是指人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妨碍交通秩序和影响交通安全的过错行为,是道路交通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不仅影响车辆和行人的畅通,降低道路通行能力,而且还会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交通事故。一个城市交通违章率的高低,可折射出该城市公共秩序的好坏,市民守法意识、公德觉悟的程度和城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也直接影响到城市品位的高低和投资环境的优劣。本文,笔者结合启东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道路交通违章的显著特点    、道路交通违章具有普遍性,违章人次呈上升趋势。据我市交巡警部门对市区查纠的各类道路交通违章统计,年为人次,年为人次,同比上升了。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集中在车辆乱停乱放、出租车随意调头违章载客、驾乘二轮不戴安全头盔。我市年三项违章统计分别为人次,人次,人次,占违章总数、。    、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违章明显增多。年查纠非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违章人次,查纠行人和乘车人道路交通违章人次。年查纠的违章人次,与年相比,分别上升和。    二、交通违章高发的主要原因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现代交通参与者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道路交通违章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人们普遍认为违反交通规则,一般不会造成很大危害,所以往往从习惯、方便等方面考虑,心里想的是别人能走、能“抢”、能“争”、能“闯”、能“超”,我为什么不能因而,缺少最起码的自我约束,忽视交通法规的存在。    、现有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一般交通违章的处罚力度偏轻。按现行的交通法规,对违反装载规定、不按规定临时停车、闯红灯、驾乘二轮摩托车未戴头盔等常见违章,法定的罚款只有元。而违章装载一次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就可达几十元、几百元、甚至上千元,与区区几元的违章处罚相比,对违章者很难起到警戒教育作用。    、传统的道路交通管理方法效率低,成效差。目前道路交通管理方法仍然延用着传统的面对面接触式管理,先进科学的交通管理设施严重缺乏。一方面,近年来市区的道路长度、各类交通参与者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市区管理力量和管理设施却得不到补充,致使市区交通管理的失控时间、失控面加大。    、城市规划不够合理。目前我市城区有所中小学、幼儿园的大门设在主干道边,在学生放学、上学时段数千学生同时进出大门,造成短时拥挤,道路堵塞,出现违章,危及安全。    三、交通违章频发的负面影响    “交通违章是交通事故的温床”。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道路交通违章造成的。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残疾车载客、自行车闯红灯、抢行,车辆乱停乱放、出租车、小面的随意停车、随意掉头,驾乘二轮不戴安全头盔,行人翻跃交通隔离设施,随意穿行马路等各类交通违章行为,是交通不畅的主要原因。    年启东市城区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起,与当年道路交通违章相比,仅为。但就是这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万元,伤亡多人,给多个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其中给近百个家庭造成了亲人残废、死亡等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律作为对侵害大多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有力武器,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受法律保护。道路交通违章严格地讲就是违法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各行各业都要依法办事,交通行为是人们参与、接触最多的一种法律行为。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屡禁不止,这无疑降低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从而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遏制交通违章,建设平安大道    多形式、多渠道地广泛开展遵守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是治理违章的治本措施,所以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开辟宣传阵地,同时,还应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广场咨询、宣传图板巡展等形式,深入集贸市场、公园、社区开展贴近生活、能为市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把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作为市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从而努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道路交通管理作为一项社会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仅靠交巡警部门治理交通违章已很难完成好此项工作。近年来,交巡警部门推出的创建“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评选“优秀驾驶员”等活动在各地得到了迅速发展,无疑是新形势下将交管工作推向社会的有益尝试。然而,因种种原因,这些活动搞得太少,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搞得太多又会流于形式。所以,交巡警部门应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通过建立由政府牵头、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将交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纳入单位和个人全年岗位目标责任制内容,纳入文明单位和称职公务员的评比条件和评选标准,真正形成齐抓共管道路交通的良好氛围。    在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一时不能彻底改变旧貌时,加大交通管理力度,不失为一条维护交通安全的有效途径。随着交通形势的变化,现有以岗定点管理模式,已滞后于现代交通管理要求,将固定式管理变为流动式管理,实现管点向管线转变,同时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建立现代化交通电子监控指挥中心,采用电子警察和监控摄像等高科技手段查处违章,扩大管理的覆盖面和监控时间,这样才能有效的纠正违章,使交通违章率大幅下降,增强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合理量化民警工作。以路段畅通、违章率低为主要考核目标,建立健全考核约束机制,促使交警要充分运用警告、罚款、暂扣、记分、吊销证照等行政手段,严格执法,增强管理实效。    交通设施不仅是提供道路信息,而且还是交通执法的重要依据。交巡警部门要利用旧城改造的有利契机,积极建议党委、政府将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作为旧城改造的重要内容,切实解决过去建管脱节的问题,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和管理设施的投入,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加强路口渠化,实行主要路口机非分离,增加车辆通行能力,合理设置停车场,适当增加隔离护栏,规范划定临时停车泊位,避免驾驶员盲目行车,乱停乱放和行人乱穿路口等,充分挖掘城市交通资源,有效降低市区交通违章率,为现代交通参与者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违章不是孤立的交通问题,看似简单的操作过程问题,实则是思想意识问题酿成的。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从何处入手,最根本的是要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只有交通参与者都能自觉地、认真地、严格地遵守交通法规,才能确保市区道路安全畅通,杜绝道路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国当代税法基本理论的创新在我国当代税法基本理论的创新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一、征税根据问题的新思路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什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还要征税?有的学者认为,国家的征税是凭着国家政治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规定公民和法人依法无偿地、固定地、强制性地向国家或政府缴纳税收的义务,以实现国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满足公众的利益和为公众谋福利,使纳税人一方面负有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享受公共的权益。还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国家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一种代价。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关系。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征税的依据或理由主要是:1.社会主义政权的存在和强大,国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展,需要税收和税法;2.按照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与再分配,尤其是社会总产品的扣除规律,需要税收的存在;3.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各种经济形式之间的分配关系,要有税收的存在;4.社会主义社会要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要有税收的存在;5.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主要的和最好的形式,国家财政的存在需要税收;6.税收是历史不可回避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也必须继承改革和发展。二、税收法定标准与依法治税的结合究竟按什么标准来征税,也存在两种思想观念和衡量标准。一种是以权力为标准,对征税带有极大的任意性。另一种是以法律为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征税的标准,对任意征税是一种限制。该标准被称之为税收法定主义和依法治税论。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包括:税种的开征必须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国家不能征税;税收的构成要素法定化,税种的构成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征税和减免税收;征税机关必须按程序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对税务争议有权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征税程序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税收稽查要依法进行,税务争议也必须由法律来解决,行政机关尤其是税务征收机关无征税的自由裁量权。此外,税收法定主义还要求对税法的解释从严,不得扩大解释,不得类推适用。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具有进步意义,也是依法治税的理论根据之一。在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明确提出了依法治税的思想和政策,经过20年的运用和发展,依法治税已成为税收工作的基本政策和指导方针。所谓依法治税就是:从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依照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对税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性征收与缴纳,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使全国各项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依法治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的具体表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体制改革产物,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结果。三、税法的公法属性和税法对其他法律部门的交叉运用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发展的趋势是公法优于私法,还是公法私法化。笔者认为,税法是属于公法,公法优于私法。税法中尤其是新税收征管法中对民商法多条款的规定和运用,不是公法私法化,而是公法优于私法,私法要服务于公法。其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从历史上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他认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属于私法。后来西方法学家也都继承了这种主张。其次,我国法学家现在也正在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这种划分有利于明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财税法是属于公法,是国家法,是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而参与对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法律。第三,在新税收征管法中,含有如对纳税担保制度的规定、对税收优先与担保债权的征收制度的规定,对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委托与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对欠缴税款造成国家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靠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等,这些都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民法学在税收征管法中的运用,对这些条款有力地证明了新税收征管法是一部公法中包含私法之间的交叉,财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交叉,以及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运用和支撑的公法。有观点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是金钱给付关系。这也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和日本出现的一些观点。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债务关系,是国家债权与税收债务的关系,而税收债权又是指国家请求纳税义务人交纳税款的权利,税收债务又是指税收债务人(纳税人)依法为给付税款之义务。我国是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税收的80以上来自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这种国家权力、国家制度、国家的职能与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四、税法的本质与公共财政的统一我国税法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财政的理论认为,税收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谓公共财政,简而言之,即为市场和私人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财政,它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和必然要求。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支出(支付)体现为社会的公共支出,列入财政支出的事项,大多属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与此相适应,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并主要体现为税收收入。因此,税收实际上是为社会成员为获得公共需要的满足,或者消费公共物品和服务而被强制性地支付的一种价格和费用形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法律本质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基本上是一致的,与国家职能的转变和实施是合而为一的。五、税制结构论与税法制度体系的互动税制结构又称税制模式。在我国税制模式中重在税制结构内部和税制结构外部的组成与调整。笔者认为,从财政和调控以及监管等方面来判断一个国家税制的优劣以及税制的稳定,归根到底要看税制结构的合理性,税制结构的合理与均衡是最终判断一个国家税制优劣的根本标准,也是税制改革追求的最终目标。第一,负担标准问题。这个负担标准的确立,要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相适应,也就是常说的每年的税收总收入占每年国民收入的比例,这个比例过低过高都是不恰当的。20xx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占当年国民收入的16.7左右,这与国际上多数发达国家不一致,他们所占的比例高。与发展中国家基本一致。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当年的国家税收应占当年国民收入的20。第二,水涨船高与水降船低相结合。也就是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国民收入提高了,税收总收入相应会提高,但必须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国内生产总值负增长,国民收入负提高,税收总收入相应减少。总的趋势是不是纳税人的负担越来越重,而应当是逐渐减轻。第三,征税与收费之间的比例,国家的收费应当只能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0。第四,在建立强大的中央宏观调控税收体制的同时,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第五,对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严格区别对待,实行税收负担均衡,坚持共同富裕道路。第六,以流转税制与所得税制相结合为主体,以其他税制为辅助的税制结构的完善,一定要有与此相适应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为载体的支撑与保障。 浅谈XX法治化城市建设近几年来,xx市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各项事业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与建设法治城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随着我国加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方面都将发生更加深刻的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是经济运行法治环境的变化,最大的风险是对游戏规则缺乏了解,最大的挑战是法治建设的挑战。尤其是xx市处于上海和苏南经济板块之间,城市法治化建设尤其重要。围绕法治xx建设目标,笔者认为:注重理论研究,下力气夯实建设法治化城市的基础。研究如何把xx市建设成现代化城市所需的法制环境,应具备哪些基本要素;研究法治化城市的基本原则、制度设计、总体构架和目标,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研究和总结这些年来xx市在法治化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及经验教训。实现四个结合,正确处理和理顺建设法治化城市中的各类关系。一是法治与德治结合。法治不是万能的,法律无法规范的行为应当通过德治来规范。二是治市与治党结合。把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市的具体任务结合起来,把党委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加强党委的检查与监督功能。三是民主与法制结合。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立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形式,来反映自己的愿望,接受法制教育,规范各种行为;正确处理好法治与自治的关系,特别是处理好基层依法治理与村民自治等基层民主形式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形成合力。四是立法与法制宣传、法律实施相结合。增加立法透明度,给人民群众知情权。如涉及市民民生等重大问题进行立法时,应举办听证会制度等。力求创新突破,为建设法治化城市提供源动力。一是实现地方立法工作的创新和突破,学会自觉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调控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事务,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来调整、规范、引导、教育的功能。xx是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对于xx的城市化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二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机制、制度建设上的创新与突破。在推进“四五”普法的进程中,要重点在机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进一步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依法治市领导机构定期监督、考核的良性运作机制;完善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学法培训考试登记制度,使学法、用法成绩成为干部晋升、公务员录用以及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巩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进一步积极探索企业法人、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外来工人员的学法、用法机制建设,努力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三是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上的新突破。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城市进程,关键在依法治理,重点、难点也在依法治理。要以开展“法律进社区”以及总结推广民主法治示范村试点工作为抓手,大力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以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化政府”为目标,大力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四是政府法制建设在制度上的创新。政府要转变观念和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尽可能减少行政权力的直接调控;按照精干高效、降低成本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决定说明理由、当事人被告知、档案资料查阅、行政决定听证等各项制度,抓住政府上网工程的契机,加紧建立公共信息公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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