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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涉税服务业务规则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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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涉税服务业务规则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试行).docx

    1、资本市场涉税服务业务规则一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资本市场涉税服务审核业务的行为,保障涉税服务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falv、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收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资本市场涉税专业服务一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业务(以下简称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以下简称“受托人”)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本交易层面特殊事项特别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审核服务(以下简称“涉税服务审核业务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涉税服务审核业务,包括证券业

    2、务及非证券业务,具体包括:企业falv形式改变事项、债务重组事项、股权收购事项、资产收购事项、企业合并事项、企业分立事项、资产(股权)划转事项、非货币性投资事项、跨境交易事项、股权激励及其他。第四条资本市场所发生的下列各项业务,适用ZG注册税务师协会颁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一)税收筹划业务;(二)税务咨询业务;(三)税务顾问业务;(四)纳税审核业务;(五)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咨询准备业务;(六)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代理业务;(七)其他申报代理业务。第五条受托人开展涉税服务审核业务,应当依据税收falv法规、国家其他有关falv法规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并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审核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涉税服务审核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业务约定书。第八条涉税服务审核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背景、委托人的需求、服务目标、服务程序、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业务收费、权利和义务及falv责任。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审核业务后,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的规定,指派能够胜任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具体承办业务。项目负责人应综合考虑涉税服务审核业务的复杂程

    4、度、时间要求、风险状况等因素,制定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计划。第十条涉税服务审核业务计划应包括业务总体计划、具体计划和质量控制等。(一)总体计划:包括涉税服务审核业务的原则、范围、目标、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二)具体计划:包括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所需的资料、所应实施审核程序、工作步骤、时间要求等具体流程;(三)质量控制:包括内部人员工作质量、专家咨询意见结果等。第十一条涉税服务审核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第三章业务实施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企业falv形式改变(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企业falv形式改变基本情况说明、有权批准部门(包括内部和

    5、外部)批准文件、相关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工商证明资料等;(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委托人的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是否齐备;(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委托人falv形式变更类型以及是否完成相关税务处理,如:是否完成视同清算、分配进行税务处理;新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否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等。第十三条债务重组(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有权批准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文件、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工商证明资料、特殊性税务处理说明等;(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债

    6、务重组合同(协议)以及债务重组当事各方和主导方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根据相关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文书确定重组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当事各方重组申报时税务申报内容是否各方一致、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等;(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重组各方的商业目的是否合理、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如:分期纳税的重组项目中,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占该委托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否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等)、股权变动后续处理、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处理等。第十四条股权收购(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股权收购业务合同(协议)、有权批准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

    7、批准文件、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工商证明资料、承诺书等;(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股权收购合同(协议)以及股权收购当事各方和主导方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根据股权变更登记资料确定重组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当事各方重组申报时税务申报内容各方是否一致、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等;(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股权收购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是否合理、股权转让方和收购方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是否正确、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是否需要合并、股权交易比例和支付对价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实质经营活动的变化、股权变动后续处理、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处理等。第十五条资产收购(一)在

    8、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股权收购业务合同(协议)、有权批准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文件、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工商证明资料、承诺书等;(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资产收购合同(协议)以及资产收购当事各方和主导方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根据资产收购合同(协议)及重组各方的会计处理信息确定重组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资产收购重组各方申报时税务申报内容各方是否一致,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等;(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资产收购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是否合法合理、资产转让方和收购方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是否正确、重

    9、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是否需要合并、股权交易比例和支付对价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实质经营活动的变化、股权变动后续处理、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处理等。第十六条.企业合并(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企业合并业务合同(协议)、有权批准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文件、同一控制下合并参与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证明材料、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税收优惠证明、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工商证明资料、承诺书等;(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企业合并的协议(或批准文件)以及企业合并

    10、当事各方和主导方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根据企业合并协议及合并各方的会计处理信息,工商登记手续确定重组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企业合并重组各方申报时税务申报内容各方是否一致,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等;(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是否合理、当事方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是否正确、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是否超出限额、分步交易是否需要合并、股份支付对价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实质经营活动的变化、股权变动后续处理、会计处理及其与税法规定差异处理等。第十七条企业分立(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企业分立业务合同(协议)、有权批准部门

    11、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文件、被分立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税收优惠证明、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工商证明资料、承诺书等;(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分立协议(或批准文件)以及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和主导方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根据分立合同(协议)及分立各方的会计处理信息,工商登记手续确定重组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企业分立重组各方申报时税务申报内容各方是否一致,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等;(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企业分立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是否合理、当事方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是否正确、可由分立企业弥补的被分立企业亏损是否超出期限(比例

    12、是否正确)、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否正确、分步交易是否需要合并、股份支付对价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实质经营活动的变化、股权变动后续处理、会计处理及其与税法规定差异处理等。第十八条资产、股权划转(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资产、股权划转的总体情况说明、资产划转业务合同(协议)、有权批准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文件、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未确认损益说明、工商证明资料、承诺书等;(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各方划转股权关系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所确定的划转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划转申报时税务申报内容各方是否一致、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等;(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

    13、注划转各方的商业目的是否合理、不同形式的划转资产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步交易是否需要合并、划转资产实质经营活动的变化、交易各方在资产划转后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的变化等。第十九条非货币性投资(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非货币性投资情况说明、投资合同(协议)、有权批准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文件、投资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或技术成果证明文件、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证明资料、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工商证明资料等;(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交易方非货币性投资行为的实质情况、非货币性资产的类别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时点是否符合税法

    14、规定、非货币性投资税务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等;(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交易各方的商业目的是否合理、非货币资产投资资产确认转让所得金额是否正确、递延纳税数据是否准确、股权变动后的税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第二十条跨境重组交易(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重组业务总体情况说明、重组业务合同(协议)、有权批准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文件、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工商证明资料、交易各方控股关系的相关资料、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承诺书等;(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重组各方和重组主导方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所确定的重组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重组申报

    15、时税务申报内容各方是否一致、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等;(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重点关注重组各方的商业目的是否合理、预提税负担变化、税务处理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是否正确、分步交易是否需要合并、股权交易和支付对价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实质经营活动的变化、股权变动后续处理、会计处理及其与税法规定差异处理等。第二节:其他税种第二十一条增值税(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委托人委托事项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二)实质性业务实施:应关注委托人是否存在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情况,以及是否将相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二条土地增值税(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

    16、相关资料,如:相关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价值证明等资料;(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关注交易任意一方是否属于房地产企业;(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根据具体委托事项关注投资主体是否改变、合并(分立)后原投资主体是否存续、取得对价的形式以及是否向税务机关提交了相关书面资料等。第二十三条契税(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相关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证明等资料;(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关注相关国有土地是否属于划拨用地;(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根据具体委托事项关注原投资主体是否存续、原主体在改制后持股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等事项。第二十四条个人

    17、所得税(一)在业务实施时,应取得相关资料,如: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或技术成果证明文件、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证明资料、工商证明资料、非货币资产的权属变更证明文件等;(二)程序性业务实施:应关注被投资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类别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时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非货币性投资税务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等;(三)实质性业务实施:应关注是否取得现金补价、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是否让渡到被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资产确认转让所得金额是否正确、递延纳税数据是否准确、股权发生变动后的税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第四章报告及说明第二十五条涉税服务

    18、审核业务报告应该按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出具的基本要求:(一)在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中,应列明本次委托的具体目的、所执行的程序以及具体咨询结论;(二)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的内容和要素要完整清晰;所论述的内容要与大小标题结构相对应;(三)在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中,除了写明分析过程和业务结论外,还应列明相应的税收falv、法规依据;(四)在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中要告知委托人在使用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时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委托人不当使用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导致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的风险。第二十七条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应包括报告部分和报告说明部分。第二十八条涉税

    19、服务审核业务报告中报告部分应概述业务过程、所执行的程序、适用的税收falv,法规依据以及明确的业务结论。第二十九条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中说明部分应包含:(一)报告背景及目的:税务师承接本次业务的具体背景和委托人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I)资料责任:详细列明委托人所提供的具体资料,并应注明税务师将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发表结论分析;(2)报告使用及局限性:告知委托人应注意的报告使用方式、以及出具报告的目的和责任;(3)报告的更新:列明本次委托所执行的工作程序并应根据委托范围注明在报告出具后税收falv、法规出现变化更新报告的责任与义务。(三)执行程序:应列明本项目过程中具体操作所执行程序的过程等。

    20、四)对委托业务的理解、业务分析及结论、相关建议等内容税务师应列明对委托事项的理解以及围绕实现委托目标,税收falv、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并提出明确的结论及建议。第三十条涉税服务审核业务报告可将与该项业务相关的falv法规、税务师的逻辑分析判断图、各种统计表作为报告的附件。第五章附则第三H一条本规则由ZG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资本市场涉税服务一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业务约定书备案号:甲方(委托方):税务登记号:乙方(受托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H49号)

    21、资本市场涉税专业服务一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业务规则等falv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就“XXXXXXXXXX”涉税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服务协议。一、服务范围(一)事项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服务内容、服务成果(体现方式、提交时间、提交方式)等二、双方的责任及义务(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1 .甲方对乙方开展专项咨询工作应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协议、账册、凭证、报表以及其他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2 .甲方应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及账册、凭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3 .甲方应按照

    22、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的支付服务费。(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1 .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2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实施必要的咨询程序以确保工作结果与项目目标保持一致。3 .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保密协议详见附件。除falv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对外泄漏。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完成本次“XXXXXXX委托事项”专项涉税分析报告费用为人民币(大写)XXXXXX万元整(XXXXXXXXXX元)。(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后甲方应分二期支付乙方

    23、即:(1)甲方应予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乙方组织调查、分析资料所需咨询费用XXXXXXXXXXX元整;(2)甲方应于乙方专项涉税服务咨询报告提交后5日内,支付乙方咨询费用XXXXXXXXXX元整;(三)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差旅、食宿费等),由甲方据实承担。四、违约责任(一)如乙方未按期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乙方未按期改正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费用,并扣除本协议项下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如乙方发生三次以上(含本数)上述未按期改正的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付款项退还。(二)由于

    24、甲方责任导致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本协议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五、其他事项(一)协议书签定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二)协议书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falv效力。甲方:(盖章)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地址: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乙方:

    25、盖章)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地址:0附件2资本市场涉税服务一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报告(参考文本)报告号:致:XXXXX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专项涉税服务咨询。在咨询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ZG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贝k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26、6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9号共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等财税falv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合同(协议)、凭证、账册、会计报告等有关会计及税务资料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咨询程序。本次专项咨询结论:本咨询报告仅提供给贵公司管理层内部参考使用,并不为其他任何目的。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之前,贵公司不得在向公众或任何第三方披露的任何文件中使用或引述本意见书。在编写任何引述我们或本意见书内容的文件时,贵公司应事先征得我们对于相关被引用内容

    27、的同意,我们保留拒绝的权利。注册税务师签字(盖章):税务师事务所(盖章):报告日期:甲方:XX公司(盖章)乙方:XX事务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XXXXX公司资本市场涉税服务一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报告说明(参考文本)一、报告背景及目的二、责任说明(一)资料责任本报告所依赖的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全部由贵公司提供。保证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本次“XXXXXXXXX”X项目贵公司所提供的财税资料具体包括:1.2.3.4.(二)报告使用及局限性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内部参考和使用。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我们的书面同意,请勿将本报告的全部或部

    28、分内容在其他场合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复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我们的服务不同于审计(鉴证)服务,不对报告中所含的信息发表审计(鉴证)意见。我们的服务仅是对本XXXX项目有关税务风险方面提供专项税务审核分析,并不构成全面的税务复核或纳税审查。因此,对于本报告未涉及到的税务风险和其它经营管理风险,以及这些风险所带来的影响,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三)报告的更新本报告的专业意见,是我们对现行的ZG税收falv法规及税务实务的理解和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如果这些基础以后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我们的专业意见。在我们正式向贵公司递交本报告之后,因以上基础的变更导致影响本报告专业意见,我们不负主动更新和修正的责任。在此,我们建议贵公司能够定期与我们联系,以征询以上基础的变更是否影响到本报告专业意见。三、执行程序1.2.3.4.四、对本次涉税业务的理解五、本次涉税业务分析六、我们的建议附件:相关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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