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前三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
2、范是主干,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
3、成和用途、项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
4、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5、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2基本规定23铁渣处理33.1 一般规定33.2 设计33.3 施工和验收43.4 运行43.5 维护54钢渣处理64.1 一般规定64.2 设计74.3 验4攵94.4 运行94.5 维护105铁合金渣处理126钢铁渣综合利用136.1 一般规定136.2 铁渣综合利用136.3 钢渣综合利用146.4 铁合金渣综合利用151总则.o.为规范钢铁渣处理工程建设和资源利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钢铁渣处理工程和资源利用的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
6、0.2钢铁渣处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钢铁渣的综合利用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01钢铁渣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应遵循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原则,采用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环保、节能的新工艺和新技术。2.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渣处理系统应与主体冶炼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2.0.3钢铁渣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0.4对不能利用或暂时不能利用的钢铁渣,应设置渣场堆存。渣
7、场应采取防渗漏、防扬散和防流失以及雨水收集等措施。渣场防渗层的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LOXl0-7cms,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0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0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渣场运行期和后期管理期内的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底部LOm以下。2.0.5钢铁渣冲渣用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1000mgL,氨氮含量不应大于10.0mgL,化学需氧量不应大于80.0mgL2.0.6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钢铁渣和铁合金渣,内照射指数和外照射指数均不应大于1.0o2.0.7钢铁厂的用后耐火材料应由耐火材料生产厂或专业
8、回收单位进行分类回收和再利用。转炉严禁使用含格的耐火石专和修补料。3铁渣处理3.1 一般规定3.1.1 铁渣应在熔融渣发生地就近处理。3.1.2 铁渣处理应采用水淬工艺,对于特定用途渣或特殊性质渣应采取其它处理方式。3.2 设计3.2.1 铁渣水淬处理设施应满足全部铁渣水淬需要,并设置干渣处理设施或其他备用设施。3.2.2 冲渣水应设置独立循环系统。323外运成品渣含水率高于15%时,应采取进一步脱水措施;厂区内水渣贮运过程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到冲渣水系统再循环使用;冲渣水、干渣喷淋水不应外排。324在冲渣沟直接水淬或在粒化塔水淬铁渣均应采取蒸汽收集措施。冲渣水蒸汽应引至高空排放或消白处理。325
9、炉前冲渣点应设置在出铁场外,并应设置安全设施。3.2.6 水冲渣设施应设备用电源和备用水泵。3.2.7 水冲渣系统应设安全供水,安全供水时间不应少于5min0328水渣沟应设置耐磨衬;集汽烟囱应进行防腐处理。3.2.9 熔渣流嘴处应设置防护栏;水渣沟架空部分应有带栏杆的走台;水渣池周围应有栏杆,内壁应有扶梯。3210干渣坑下不应敷设管线。干渣坑汽车出入口Iom内,不应设置电缆沟、埋地管廊的吊装孔和通风孔。3211渣罐翻罐供电,应采用隐蔽插头的软电缆,并应在离罐30m以外操作。3.3 施工和验收3.3.1 应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环境管理以及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3.3.2 施工过程不应将杂物丢弃在管
10、道和水泵内。3.3.3 铁渣处理工程项目应按照设计、设备要求进行功能验收。3.4 运行3.4.1 铁渣水淬处理系统运转前应达到以下要求:设备专检无异常,粒化头无堵塞,冲制管路无堆积堵塞,各种管道阀门无泄漏,设备运行平稳,事故应急水位正常。3.4.2 铁渣水淬处理系统应在出铁前20min启动。343启动水泵前,应确认水渣沟内无人;水冲渣时,流嘴附近不应有人。344故障停泵,应立即报告。3.4.5 系统运转中若出现危及安全的设备故障、介质参数异常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系统运行,并将熔渣转入干渣坑或渣罐。346任何设备不应在过载条件下或在某一部件失灵的情况下运行。347系统应在堵完铁(渣)口,
11、且渣沟流嘴无熔渣流动后停止运行。348在设备运行期间,应确保安全屏障、栅栏和防护装置完整。349炉前干渣大块、氧气吹管等铁器,不应弃入冲渣沟或进入渣池。3.4.10 采用渣罐车倾倒干渣应在干渣处理设施内进行。3.5 维护351应制定维护检修规程,包括检修内容、维护周期、安全规范等,并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维护和检修制度。设备应按点检定修制度进行维护。3.5.2 装配在传动装置、事故停机开关等上的安全装置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353在切断设备电源之前,不应拆去设备的防护装置。3.5.4 系统任何控制手柄处于“自动”位置,不应检修。355检修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做
12、好施工现场安全交底。356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357所有设备只能用于规定的用途,且在原安装位置,不应挪作他用。3.5.8 设备和设施在进行某项维修工作之前,应切断相关设备的电源。3.5.9 停机维修前应释放供给管路中的残余压力。3.5.10 所有工作区域应保持清洁,应清除掉所有走道和维修平台上的杂物。3511维修工作结束、设备运行前,应恢复维修时拆去的所有防护装置、地板和扶手等。4钢渣处理4.1 一般规定4.1.1 钢渣处理设施的能力应满足每小时最大产渣量的要求。4.1.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渣处理项目禁止采用露天打水作业。4.1.3 铁水脱硫渣处理应采用浸泡法。4.
13、1.4 转炉钢渣和电弧炉钢渣处理应采用池式热闷法、有压罐式热闷法、滚筒法、风碎法。4.1.5 精炼渣或铸余渣处理应采用格栅法、室内热泼法。4.1.6 钢渣处理项目必须配置粉尘净化设施,对产生的尘汽应进行除尘处理,蒸汽净化后应有组织排放。钢渣转运和加工过程中的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应配备除尘设施。废钢切割区域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应设置集气罩,并应配备除尘设施。各工艺环节产生的含尘气体净化后外排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1.6的要求。所有排气筒(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O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表4.1.6钢渣各处理和加工
14、环节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序号含尘气体产生区域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mgm3)1有压罐式热闷处理线的辐压破碎车间202滚筒处理区域203风碎处理区域204池式热闷处理线的处理车间1005有压罐式热闷处理线的有压热闷罐1006铁水预处理脱硫渣浸泡处理1007精炼铸余渣热泼场1008钢渣转运和加工过程中的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配置的密闭罩109废钢切割区域104.1.7 炼钢车间和钢渣处理车间内吊运有高温钢渣的渣罐或渣盘,必须采用铸造起重机。4.1.8 钢渣冲渣用直冷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清淤装置予以清理。4.1.9 钢渣处理车间内邻近液体炉渣等高温热辐区的平台梁柱、吊车梁、厂房柱及其他建(构)筑物,必
15、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4.1.10 钢渣落锤处理的落锤间必须有防止废钢飞散的围护结构。4.2 设计421钢渣池式热闷处理系统应包括铸造起重机、池式热闷装置、给排水系统、排汽系统。4.2.1 钢渣池式热闷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处理装置本体应为长方形。装置底部应倾斜安装。2装置主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底部和侧壁应铺设钢坯衬板。3衬板和混凝土之间应填充隔热材料。4装置侧面底部应设置排水口,排水口应设置滤网。5装置上沿应设有水封槽。6应设置钢板焊制的装置盖。装置盖上应设有排气管,装置盖下方应设有喷水设施。4.2.2 钢渣池式热闷工艺的给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给水系统应设有吸水池、水泵、给水管道、流
16、量计、调节阀、切断阀。2排水系统应设有回水管道、测温仪表、回水井、回水泵、沉淀池。4.2.3 钢渣有压罐式热闷处理系统应包括铸造起重机、渣罐倾翻机、辐压破碎机及其配套的除尘系统、有压热闷罐、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渣罐倾翻机应设置行走台车和倾翻机构。辐压破碎机应设置行走台车与破碎辐。4.2.4 钢渣有压热闷罐应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容器顶部必须安装安全阀、雾化喷头。侧壁应安装有测温、测压元件。底部应安装排水口及流量计等元件。4.2.5 钢渣罐式热闷的有压热闷罐设计工作压力应大于0.40MPa04.2.6 钢渣风碎处理系统应包括压缩空气系统、中间包、渣口、粒化器、渣池。4.2.7
17、钢渣风碎水池区域应采取蒸汽收集及隔声措施。429钢渣风碎处理的中间包材质应采用铸钢。渣口材质应采用普碳钢,应为焊接件或铸造件。粒化器材质采用普通钢或不锈钢。水池应具备耐冲刷、耐腐蚀功能。渣口横截面应采用U型,其流出端应比粒化器出口端长IOCm以上。粒化器中间孔与侧孔应呈H型分布或呈U型分布。压缩空气应设调节装置。4.2.10 钢渣滚筒处理系统应包括进料漏斗、扒渣辅助系统、滚筒、支撑及液压倾翻装置、冷却装置、输送系统、蒸汽排放系统。4.2.11 钢渣滚筒处理工艺的进料漏斗应单独支撑,并应设有安全操作平台。扒渣机的扒渣臂应具有伸缩、俯仰、旋转功能。滚筒本体应为钢结构,与渣相接触的衬板、钢球及其它零
18、件应耐磨及耐急冷急热。支撑及液压倾翻装置应可调整、更换、润滑及防尘。冷却装置应包括喷嘴和管道,喷嘴角度应可调。输送系统应包括组合式输送机、斗提机(或链斗机)、料仓。蒸汽排放系统应包括烟道、放散管、除尘装置。4.3 验收4.3.1 钢渣处理工程项目应进行功能验收。4.3.2 钢渣处理工程在试生产的3个月后应进行竣工验收。4.4 运行4.4.1 高温钢渣应采用炉下渣罐车、抱罐汽车将高温钢渣运至钢渣处理线。442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吊运装有高温钢渣的渣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L5m的净空距离。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减速、停止两个限位开关。4.4.3 钢渣池式热闷
19、处理在进渣过程中,严禁装置底部和钢渣表面有积水,排水口必须保持畅通。每个池式热闷处理周期内必须确保装置盖内的打水管道、安全阀和排气阀的通畅,严禁堵塞。4.4.4 有压热闷处理过程中禁止带压开启罐门。有压热闷罐在解封、解锁、开门出渣过程,严禁任何人员处于其附近和前方位置。4.4.5 有压热闷罐在热闷周期内压力应大于0.20MPa0446风碎法处理钢渣时,倒渣前应先开起压缩空气。风碎处理现场附近应设置专门的观测点,观察渣罐倒出的钢渣流动性。渣罐倾倒钢渣时液态钢渣应呈束状流下。倒渣时发现有钢水或观测到熔渣粘度升高、流动性变差时,应立即停止倒渣。4.4.7 钢渣滚筒处理作业前应对滚筒内球面高度、倾翻台
20、夹紧装置、板链输送机进行确认,滚筒作业时作业区不得有闲杂人员,操作人员应在安全作业区内进行操作。4.4.8 滚筒法处理钢渣,进渣能力应控制在L2tminL8tmin0滚筒处理过程中倒渣时发现有钢水,应立即停止倒渣,倒至热泼场;发现出红渣或有响爆声音时,应暂停进渣或减少进渣量并增加水量。倒渣结束后,滚筒应继续喷水10min-15mino应定期清理筒体内积存的冷钢。4.5 维护451铸造起重机行车板勾、U型架应每2年一个周期进行检测。不间断电源应每半年一个周期进行检测。变压器、高压开关、断路器、高压电缆应每1年一个周期进行检测。4.5.2 每只渣罐使用200次后,应进行一次检验。4.5.3 每三个
21、月应检查一次有压罐式热闷线的辐压破碎机轨道。每月应检查一次罐式热闷线的破碎辐表面,并应保证辐身无裂纹。有压罐式热闷线的400电力液压鼓式制动器运转情况应每工作班次检查一次,应保证可靠稳定制动。应每月调整一次制动瓦退距,每侧制动瓦额定退距应为L25mm(H5mm当制动瓦磨损后达不到额定退距要求时,必须更换制动瓦。4.5.4 滚筒设备应定期对系统设备进行全面维护。滚筒进渣溜槽变形严重影响时更换溜槽;溜槽焊接点开裂严重时更换溜槽。滚筒衬板应定期检查磨损情况,发现螺栓磨损或衬板磨损严重时应更换。滚筒篦条在用中发现压块脱落及松动应更换,连接块掉落应及时焊接补回;翦条出现开裂严重及磨损严重时应更换器条。板
22、链输送机在使用中出现链板链条变形及螺栓松动应更换。5铁合金渣处理5.0.1铁合金厂在进行铁合金渣的水淬处理时,污水的排放应符合表5.0.1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501铁合金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mgL,PH值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企业污水总排放口1PH值69692悬浮物702003化学需氧量(CODcr)602004氨氮8155总氮20256总磷1.02.07石油类5108挥发酚0.51.09总氟化物0.50.510总锌24.011六价铭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2总铭1.55.0.2铁合金渣处理必须配置粉尘净化设施,对产生的尘汽应进行除尘
23、处理。铭铁渣处理产生的粉尘净化后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应大于4mgm3,其他铁合金渣处理产生的粉尘净化后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应大于50mgm3O6钢铁渣综合利用6.1 一般规定6.1.1 钢铁渣综合利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混入杂物。6.1.2 在建材工厂利用、处置或协同处置钢铁渣时,各类废物渗滤液、冲洗运输车辆及储存设施的废水应按其性质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废物处置、堆存区域内的排水应有初期雨水、地坪冲洗水的收集措施,收集后分别处理。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物渗滤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排放或随意倾倒。6.1.3 钢铁渣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
24、确需汽车运输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物料输送落料点等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应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6.2 铁渣综合利用6.2.1 使用粒化高炉矿渣生产水泥和混凝土用矿渣粉时,氯离子质量分数不应大于006%,玻璃体含量不应小于70%。6.2.2 用作混凝土细骨料的高炉重矿渣砂,其中的三氧化硫质量分数不应大于0.5%,氯离子质量分数不应大于006%,金属铁质量分数不应大于L0%,硫酸钠溶液法的坚固性指标应大于10%,压碎值指标不应大于30%o6.2.3 用作混凝土粗骨料的高炉重矿渣碎石,其中的氯离子质量分数不应大于006%,三氧
25、化硫质量分数不应大于0.5%,玻璃体含量不应大于10%,不应混入钢渣等杂物,应无石灰分解和铁分解,硫酸钠溶液法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3%,压碎值指标不应大于30%-6.3 钢渣综合利用6.3.1 钢渣严禁用作建筑结构用混凝土的骨料。6.3.2 钢渣用作胶凝材料时其氯离子质量分数不应大于0.06%o6.3.3 用作道路工程的路基、基层和沥青面层骨料的钢渣应经稳定化处理且浸水膨胀率不应大于2.0%。6.3.4 用作水泥混凝土路面和预拌砂浆骨料的钢渣应经稳定化处理且压蒸粉化率不应大于5.90%。6.3.5 用作工程回填材料的钢渣应经稳定化处理,浸水膨胀率不应大于2.0%且粉化率测定值的波动上限不应大于
26、5.00%-6.3.6 用于生产钢渣粉和水泥的钢渣应经稳定化处理,游离氧化钙含量不应大于4.0%且沸煮安定性和6h压蒸安定性应合格。6.3.7 用作混凝土路面石专骨料的钢渣应经稳定化处理,且LoMPa饱和蒸汽下的压蒸膨胀率应合格;用作混凝土多孔石专骨料的钢渣也应经稳定化处理,且2.0MPa饱和蒸汽下的压蒸膨胀率应合格。6.3.9 不锈钢钢渣用作路基材料和沥青混凝土骨料时,采用硫酸硝酸法制备的不锈钢钢渣浸出液中总铭浓度不应大于L5mgL,六价铭浓度不应大于0.5mgLo6.4 铁合金渣综合利用6.4.1 格铁渣用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时,采用硫酸硝酸法制备的铭铁渣浸出液中总铭浓度不应大于1.5mgL,六价铭浓度不应大于0.5mgL,钢浓度不应大于10mgLo6.4.2 镇铁渣用作水泥混合材和混凝土掺合料时,浸出液中镁浓度和总格浓度均不应大于0.2mg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