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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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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范(试行).docx

    1、江苏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要求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江苏省数据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本规范中的术语含义:(一)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供水

    2、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省应用需求提供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二)登记主体,是指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三)登记机构,是指由省和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定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四)登记平台,是指支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第四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

    3、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第五条省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是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负责办理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指定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并明确其职责。第二章登记要求第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采购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资源,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登记。第七条

    4、登记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执行全省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按照行政层级和属地原则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登记服务;(二)制定数据登记、异议处理、登记结果管理等业务规则和技术规范;(三)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业务;(四)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结果查询、咨询培训等服务,处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异议;(五)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应用,妥善保管登记信息。第八条登记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确保在登记平台上注册的账号信息真实有效;(二)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5、三)在申请登记前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九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第十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登记主体经业务审核后,应当根据登记申请类型在登记平台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登记主体可以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或机构进行登记。受托办理申请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协商一致后以单独主体提出登记申请。(一)首次登记:登记主体应当按规定提交主体信息、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数据资源情况、存证情况、产品和服务信息、应

    6、用场景信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申请材料。登记主体在开展授权运营活动并提供数据资源或交付数据产品和服务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首次登记申请。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登记主体应当按首次登记程序于本规范施行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二)变更登记:对于涉及数据来源、数据资源情况、产品和服务、存证情况等状况发生重要更新和重大变化的,或者登记主体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三)更正登记:登记主体、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登记信息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登记主体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信息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有关错误信息予以更正。(四)注

    7、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体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注销:1 .公共数据资源不可复原或灭失的;2 .登记主体放弃相关权益或权益期限届满的;3 .登记主体因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存续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并按新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登记主体及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未完成的

    8、应当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形式审核完成后,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登记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登记类型、登记数据名称、数据内容简介。第十四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第十五条公示期内或登记后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是否终止或撤销登记的决定;无法核实的,转交至登记主体,登记主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机构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至异议双方;双方

    9、不认可异议处理结果的,可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登记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接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实现登记结果统一赋码和登记信息互联互通。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账户进行实名认证,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应当做好登记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强化安全保障。第十七条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自赋码之日起计算。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登记主体可在期满前60日内按照规定续展。每次续展期最长为3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标准体系和登记工作评价机制,统筹开展全省登记机构的服务水平评价。第

    10、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跨部门的协同监管。第二十条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省、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采取约谈、现场指导或取消登记机构资格等管理措施:(一)开展虚假登记;(二)擅自篡改、伪造登记结果;(三)私自泄露登记信息或利用登记信息不当获利;(四)履职不当或拒不履职的情况;(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第二十一条登记主体有下列行为的,经核实认定后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并进行公告:(一)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登记材料;(二)擅自篡改、伪造登记结果;(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记结果不当获利;(四)登记的数据资源发生严重数据泄露、篡改等安全事件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二十二条登记主体、登记机构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江苏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入江苏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数规202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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