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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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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doc

    -范文最新推荐-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1994年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国内的15家商品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谈判,分别签定了实时信息数据使用、编辑、转播许可合同。阳光公司将这些数据重新整理编辑加密后,使其成为标准化的数据流,通过国家卫星数据广播系统发送出去,供全国各地的用户使用。这个数据系统被称为“SIC实时金融”系统。由于该数据信息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故阳光公司与每一个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他们为终端客户,无权向任何人再转发该系统数据。”“1995年11月阳光公司无意中发现,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以下简称霸才公司)正在使用并转播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而霸才公司未向阳光公司购买SIC实时金融系统使用权,是通过接收发送给签约客户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获取的。阳光公司遂起诉霸才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光公司诉称“SIC实时金融”系统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编辑作品。但是,无论是一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SIC实时金融”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199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其称:“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信息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库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仅仅以“不正当竞争”为依据判令被告赔偿阳光公司408400元,并当面道歉。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世界各国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但在我国对于这方面的司法保护是相对落后的。因此,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以建立有我国特色的数据库保护制度,规范市场竞争。二、“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难点(一)“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性质上述案件诉争的焦点是阳光公司对其编辑的数据流能否享有权利,以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电子数据库的概念以及其法律性质。严格意义上的电子数据库是指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所以说,数据库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ofinformation)。数据库的普遍出现和运用是计算机的普及和技术成熟的结果,数据库技术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与高速传递处理的一门技术。数据库具有集合性、有序性、可访问性以及信息容量的庞大性等特征。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般规定来看,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作品属性看应属于编辑作品,并且汇编的内容既可以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可以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其它数据、材料。但是,这些汇编的数据库内容是不受数据库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另外,如果某种数据库没有达到版权保护标准,那么法律给其以特殊保护。(二)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问题症结所在对“原创性”标准的理解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资料和数据库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客体,两者都必须具备原创性,数据库的著作权并不及于数据库中的资料,这些资料可能有独立的著作权,也可以没有著作权。具有著作权的资料,其著作权并不涵盖数据库;没有著作权的资料,人人可以使用,可能组成不同著作权的数据库。对于不具有原创性的资料和数据库是否应予保护,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甚至对于具备著作权要件的资料和数据库,也有人主张不应给予保护。数据库在著作权法上被视为是一种编辑,即将现有的资料加以搜集、整理。当初认为编辑著作应受保护是基于编辑人的劳力和投资,这种说法,即所谓“血汗论”。任何人可以因为这些“血汗”而节省了自己的劳动。20世纪以后,这种观念渐渐改变,原创性和创造力成为著作权保护的标准。美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的Feisty一案中,明确指出白页电话薄资料虽然丰富,也使许多人得到方便,但不具有任何创意,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对“原创性”标准的不同理解就成为数据库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将数据库纳入著作权法(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已被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版权法)所采纳。虽然有些国家仍然强调“原则性”标准,但此种标准已经大为宽松,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指出数据库系指以搜集并整合既有素材或资料为形式之著作,该类素材和资料必须经由选取、整理、编排,且就整体而言具有原创性标准。欧盟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三条第一项也指出:“一数据库欲得著作权之保护,仍然必须在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上表现出精神创作性始可”,并在第七条提出“对于需要为重大投资,然而在资料之选择及编排上不具有精神创作性之数据库,提供特别立法保护。”而在我国,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必要条件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独创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就使得我国在选择著作权保护模式时必须首先明确独创性含义。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件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对“独创性”含义进行说明,但从认定的结果可以推理出其采用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即独创性包含了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由于电子数据库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当然就不能享有著作权。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存在一个问题,即数据库的编辑者不享有著作权或类似于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不能产生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放任摘录、利用他人未获著作权保护的劳动成果的行为,会影响到知识产权体系本身。公平、正义和自由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在知识产权中同样也体现着这些法律价值。数据库的投资者花费了大量金钱,付出了辛勤劳动,如果放任他人自由使用,就会损害社会公众开发、生产和制造数据库的积极性,这是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美国、欧盟的立法经验,对享有版权保护的数据库给以编辑作品的保护待遇,而对那些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提供特别立法保护。下面笔者仅就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上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享有的权利作一简单分析,至于受版权保护的符合版权法规定的“原创性”标准的数据库则已归入编辑作品,其作者的权利已在版权法中有明文规定,所以不再赘述。三、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旨在在著作权之外阻止未经允许的摘录和商业性使用数据库的行为,保护的是不受版权法保护但又需要相当的人力、技巧和经济投入而成的数据库。这类数据库独立设计,通常需很大的花费,但很容易被复制。所以必须对不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的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才能既弥补著作权法的空白,又体现对劳动者“劳动”的尊重。(一)应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数据库的范围对于那些不能享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要享有特殊权利保护,笔者认为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按有序的方式编排的,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各部分能被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但是,用于制作或驱动电子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除外。2、只有在内容的获得、检验、编排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投资而非象征性投资的数据库方能享有特殊权利的保护,即数据库的制作者在获取、翻译或表现上体现了质上或量上最基本的投资,这类投资可能包含着运用经济资源或花费的时间努力或精力。(二)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内容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令第七条第二项称,数据库制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取得该数据库的内容,亦即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以任何方式永久或一时地将数据库之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移转于其他资料媒介上,资料的下载即属于这一种情况;权利人亦得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散布复制物,出租、联机或为其它形式之传输,使公众取得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或将其进一步利用。由此可知,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赋予了数据库制作者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的摘录和再利用行为的权利。权利内容包括阻止摘录和再利用整体或部分数据库内容。“摘录”被定义为永久或一时的将所有或基本部分数据库内容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转移到另一媒体上。“再利用”被定义为通过发行复制品或出租其他形式传播,使公众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数据库的内容。同时,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规定权利保护期间为数据库完成后十五年,如果在此一期间届满之前,将数据库提供给公众使用,则自首次提供给公众使用起,可再享受十五年之保护;如果对数据库的内容,在质或量上有重大的变更,且在质或量上为重大新投资者,包括继续性的补充、删除或变动而累积成重大变更,则该投资所产生的数据库享有独立的权利保护期间。四、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到来的时候,既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和技术进步,又要充分保障公众在信息社会获得并了解信息的正当权利。对创作者权利保护过于严密则将使作者获得不合理的垄断权,不利于社会公众了解事实或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创作者权利保护过于疏漏,会挫伤作者创作积极性,阻碍知识产业的繁荣。美国著作权局主办的讲座会,对保护数据库问题,大致有以下共识:(1)数据库极易被复制,适度的奖励可以鼓励创作。(2)事实的资料不应为私人拥有。(3)任何人均可独立向原始资料来源取得资料。(4)政府数据库应公开不受保护。(5)不应伤害科学、研究、教育及新闻报导。(6)为商业及竞争目的的大量复制不应被允许。一般而言,图书馆、科技界、教育团体、电话公司和网络相关行为反对保护数据库。对数据库是否赞成保护,这显然牵涉到公利和私益之争。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是否得当,直接涉及公利的增长及私益的保护。以美国H.R.354法案为准,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为说明、解释、举例、评论、批评、教学、研究或分析的目的,传播或摘录数据库的合理行为。(2)、为了教育、科学或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传播和摘录数据库内容的行为。(3)、传播或摘录数据库中的单个信息或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的行为,但恶意的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不在此限。(4)、仅仅为了验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传播和摘录的行为。(5)、政府部门因实施调查、保护或情报活动传播或摘录的行为。美国和欧盟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和限制值得我国在立法和进行司法解释时进行借鉴。1转引自法学20xx年第5页电子数据库法律保护兼评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一文。XX区依法治区办公室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政系统行风评议活动”的文件精神,我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树立行业新风,塑部门形象,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为目标,全面加强行风建设和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教育,形成共识。为了统一全系统干部职工对行风建设的认识,我局以“内抓管理,外塑形象,改进作风,优质服务”为主题,以行风评议为契机,首先,局工委结合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风评议活动”的文件精神,认真传达学习了市民政局开展行风评议的会议精神,6月下旬至8月上旬,全局先后召开了六个会,即:局工委会、局务会、系统全体人员动员大会、街道主任和科长会、民主生活会、各类人员座谈会,从而使“行风评议”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认真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和“行风评议”的工作流程,在全系统上下深入开展了“爱岗敬业教育”、“人生观教育”和“遵纪守法,为民服务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动,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加强行风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而统一了局工委一班人的思想,提高了全局干部对行风评议重要性的认识,为民政工作再上新台阶起到加油鼓劲的作用。同时通过开展系列教育活动,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创建文明窗口,争当合格人民公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统一了思想,统一了认识,为深入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突出重点,狠抓整改。在实施行风评议过程中,我局坚持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勤政为民,努力服务群众;坚持廉洁奉公,严格遵章守纪;坚持依法行政,树立民政形象为基本原则,着力狠抓了三个重点工作:一是抓整顿,把准切入点。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在全系统开展了“五查五比”活动,同时采取了单位自评、行业互评、服务对象点评等方法进行认真的评议。通过认真细致地排查,找准了存在问题的根源,并对症开展了整顿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的“两整顿”活动。二是抓规范,找准着力点。首先,修定下发了白下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建设学习型民政执法队伍暂行规定,使“行风评议”有标准、有目标、有考核内容、有实施办法。这样一方面,增强了执法人员自省、自查、自纠,进行自我约束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了行风追究责任制、文明用语、行业忌语、执法程序等,树立了工作人员文明执法、秉公办事的良好形象。通过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使全局的服务工作达到了规范化、标准化、优质化。其次,强化典型引路。结合“行风评议”,组织开展评优活动,对全系统涌现出的优秀党员和优秀干部的先进事迹广泛宣传,先后举办了优秀*党员、优秀民政干部、军休革命老功臣事迹报告会,通过发挥典型人物的示范引路作用,在全局上下形成了强烈的“学先进,比贡献,争一流”的氛围。再次,建立健全廉政责任制。明确所属系统各单位廉政建设的基本任务、领导体制、实现途径、工作方式、责任内容、责任考核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全面清理婚姻服务、老年公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了个别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现象。三是抓公开,选准结合点。我局以创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良环境和群众满意、基层满意、领导满意的“三优三满意”活动,把加强行风建设与推行政务公开结合起来,通过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动行风建设真正落到实处。局机关在向社会推出低保、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退和政策宣传力度,使双拥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近两年来,我局在退伍士兵安置工作上,坚持政策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分配结果公开、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2002年,全区176名退伍士兵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精简,企业效益下移的情况下,仍一次性安置率达到了100%。今年我区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通过宣传发动,政策优惠,全区共有67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在全市名列第一。工作作风的转变,在工作中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前不久,一名今年退役的士兵因过去在部队服役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回来后又突然复发,家里为此花去了上万元的医疗费,母亲又患有肝硬化,使这突如其来的打击,给这个本来就很困难的家庭又雪上加霜,我们得知此事后,工作人员不厌其烦,一边与原部队取得联系,一边向上级请示,多方寻求解决办法。做深入细致的安抚工作,使该退伍士兵的家长很感动,一个劲地说:“看到你们这样认真负责的态度,不管结果如何,我们全家都向你们表示感谢。” 今年我区老龄工作、婚姻、地名、社团、殡改等项工作也取得了新的突破,社区老龄工作接受了民政部副部长李宝库的考察,得到了较高的评价,婚姻管理工作荣获了全国“十佳示范单位”。 二抓深入学习,广泛讨论。在师德师风建设活动中,我县政治业务学习和校本培训,组织教师集中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加强师德教育,使教师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此外,还组织教师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教育厅关于宿州市第二中学个别教师歧视、体罚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老师:你无权这样对待“差生”、陈贤忠厅长就宿州二中个别教师歧视、体罚学生事件所作的批示等相关文件,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到师德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与此同时,我县围绕如何改变教育方式、如何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如何看待“差生”、“我曾经是学生”、“怎样做一名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的好教师”等10个方面开展讨论,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活动效果;组织教师重温市教育局“十个严禁”和“六要六不准”,使广大教师真正明白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坚守住教师的职业道德底线。 三抓典型示范,树立榜样。号召全县教师以一代师表霍懋征老师为楷模,播洒爱心,真诚育人。同时,用身边的人激励广大教师,教师节期间,县政府表彰了100名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教育局邀请市师德报告团举行师德报告会,城区1000余名中小学教师听取了报告;县电视台*州方圆栏目以及*州等新闻媒体专题宣传报道了优秀教师聂传余、张金霞等老师教书育人先进事迹;各乡镇党委、政府通过多种形式表彰当地优秀教师,要求广大教师了解身边的人身边的事,以典型带动全体,激发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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