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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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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doc

    -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    一、应当看到涉法上访在我国实现法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目前,涉法信访案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的问题之一,同时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通过对我院直接受理的上、信访案件以及处理有关机关批转的信访督办案件进行分析,上访的原因有法院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存在个别法官违反审判纪律违法办案的情况;但相当一部分案件都是因为诉讼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对于诉讼制度自身的误解,认为自己有理而败诉之后就四处上访。并且,在有关机关督办的涉访案件中,由于有关机关处分不当,使得法院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同时导致了上访案件的大量增加。        但是,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造成目前涉法上访案件剧增是有着深层次的历史原因的。由于我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在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刚刚确立的时期,由于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大量地集中到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自身与法治社会的需要还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应有的地位与权威作用都尚未得到落实,因此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大量的涉法上访现象是正常的。        比如,法治社会的含义之一是法律在规范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利益冲突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法律自身的完善尤其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机关,其自身如何才能够公平、公正地通过对案件的裁决规范社会的秩序、调整社会的利益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司法机关自身是为了解决各种社会组成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而存在的;但是,司法机关如何才能够发挥出保护权利的应有作用,或者说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机关呢?司法机关只有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够发挥出其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作用。笔者认为,权利存在的主体的抗争与觉醒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因为,只有权利的抗争与觉醒才能够避免国家机关在改革中避门造车,使得国家逐步地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与进步,才能够为国家机关的改革找到能够尽可能与社会的发展进步相适应的方向。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机关与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同样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而我国的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力刚刚产生二十多年的时间,现在,尚处于探索什么样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如何才能够适应维护中国的公平正义这样一个历史阶段。而现在涉法上访、信访案件的增多,正是说明了权利已经觉醒,司法机关与权利已经觉醒了的社会需要尚不适应,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提供了原动力;因此,社会以及司法机关自身认真对待与研究上访的原因并找到相关的对策,才能够为建立起能够维护中国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司法机关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内,涉法上访事件的增多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我们认为,涉法案件剧增有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司法机关的权威等消极的影响;但是,在目前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大量的涉法上访是无法避免的;同时,它对于认清我国的国情、从而构建起适合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机构仍然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现阶段,造成涉法上访过多的客观原因        首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必然地引起中西诉讼文化观念上的冲突。西方的近、现代司法体制是构建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理性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对于复杂的社会而言,很难找到一个客观的、统一的公正标准;同时,法官是由人而非神构成的。因此,在社会无法寻找到客观的、统一的公正标准时,设置司法机关的目的就是退而求其次,以司法这样一个层面上的公正代替社会公正,从而使得社会关系处于稳定之中。这种诉讼文化对于社会的影响在于:在社会主体之间权利的冲突中,司法机关的裁决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裁决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在这样的诉讼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司法机关具有绝对的权威作用,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既便是认为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公,也能够会自觉地服判。而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之中,清官的思想占有主导的地位。一方面,清官往往具有非常高的道德情操,值得现在我国的法官们学习;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清官虽然历史上确有其人,但清官是经过了文学加工而创造;在创造清官的过程中,歌颂清官崇高的道德情操的同时,往往还会对于清官的智慧无限地拨高,乃至于达到了神化的地步。比如我国最有影响力的包公,在人们的观念之中已经如鲁迅先生所说的诸葛亮,近妖而非人了。而现实中的法官是很难做到如被妖化了的清官那样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能够明察秋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的司法体制只能是建立在一定诉讼规则下的公正而非象清官那样做到每一个案件都做到绝对的公正。清官的诉讼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是:清官作出的裁判,就应当是公正的。受这种诉讼文化的影响,当事人是以清官的标准衡量现实中的法官的,一旦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决不公平的时候,往往很难服判、息诉。这是产生大量涉法上访的诉讼文化方面的原因。        同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绝对权威不同的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地位尚未树立起来,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终局性尚未落实。这也是导致了大量的上访、信访案件的出现的原因。近代西方社会的司法体制是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因此司法机关自身具有独立的权力;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裁决不服,只能按照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自身予以解决。而我国宪法之中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尚未落到实处。固然,党委、人大应当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领导与监督;但是,党委、人大对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应当通过组织领导、审判政策领导以及审判纪律监督,而不应当以对个案进行干预的方式予以监督。而目前的情况时:一遇有上访,各种机关为了社会的稳定或者其他的原因,对于个案直接进行干预。由于其他机关并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不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仅仅根据上访者的一面之词进行判断、处理;并且,由于其他机关自身对于司法权力运作的方式并不了解,因此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时候,很可能作出错误地处理。这样,就会使得上访者将其他机关的批示当作尚方宝剑向法院施加压力,最终的结果不但不能公正地解决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破坏人民法院的权威。同时,由于其他机关不当的处理,造成了一种只要上访,当事人就会获得利益,尽管这样的利益未必就是公正的、合法的。这种现象的存在,无疑等于鼓励和纵容人们通过上访而非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自身的问题,使得涉法上访的现象越来越多。        再次,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中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元司法体制,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都具有维护司法权威的义务与责任。我们认为,司法机关的权威作用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实质上看,司法的权威应当具有公正性;二是,从形式上看,司法的权威应当表现为裁决的稳定性。因此,司法的权威应当是公正性与稳定性的统一。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体系,在强调司法的权威、司法的终局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出其在维护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与稳定性中的地位与作用。由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一样,都是以法律为职业的机关;因此,由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裁决进行法律监督相对于其他的机关而言,更能够维护司法的权威。因此,在我国实行两元司法的宪政框架之内,实行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终局性的含义是:一是,检察机关对于生效的裁决认为是错误的,应当以有限次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以维护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公正性;其次,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是裁决是正确的,即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一旦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的条件,就应当视为终局性的裁决,除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方式外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以维护司法机关裁决的稳定性。但是目前,受我国传统上仅仅注重司法的公正性而忽略了司法的稳定性这种观念的影响,在发挥维护司法机关权威的作用时,检察机关的作用仅仅体现在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决是错误时以抗诉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因此,即便是经过了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是正确的裁决时,当事人通过仍然通过上访可以推翻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决。因此,即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稳定性方面尚未发挥出其应当具有的地位与作用也是导致涉法上访案件培养多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涉法上访的对策        综上,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作用,从主观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从而培养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法官队伍,坚决杜绝因少数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而对于整个法官队伍造成的消极影响。但同时,由于造成目前的大量的涉法上访还具有相当多的客观因素,而这些客观因素仅仅凭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能做到的。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普及。随着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强,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我国进行了几次普法活动。但在普法活动中,过多地注重于法律知识条文的宣传,而忽略了法律只有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够变成社会存在。关于法律的特性,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指出,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的理论性与实务性是不可偏废的。法律的理论性指的是法律应当符合正义的标准的,即实体上的正义性;而法律的务实性正是通过司法程序而表现出来的;只有经过司法程序之后,法律才会具体到社会存在中去,司法程序往往相对于法律而言具有了其独特的价值。因此,在今后的普法教育中,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宣传教育,人们在知道司法权力是如何运作之后,就会更多地了解自己败诉的原因,从而增强人们服判息诉的观念。        其次,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形势,应当加强执政党对于司法机关的领导;但我们认为,执政党对于司法机关的领导还应当与提高执政党的能力相适应。根据司法机关自身的特点与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地位与作用方面加强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即是增强我党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实现我党将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的具体手段。因此,我们认为,各级党委对司法机关的领导,首先应当体现在组织领导上,确保对党、对人民忠诚的人们进入法院领导岗位与审判岗位;其次,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加强对司法机关审判政策的领导,以实现司法机关在实现党的总体目标中的地位与作用;再次,应当加强对于法官队伍执行法官职业道德进行监督,防止因为个别法官的不当言行危及到整个司法的权威。但是,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不应当对于个案进行干预,以维护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权威作用。因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作用不仅是实现社会的相对公正与社会的相对稳定自身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执政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作用的需要。        再次,应当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是,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地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检察机关认为裁决不公的案件,以法律监督的形式维护司法机关裁决的公正性;二是,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终局性的地位应当得到体现,即当事人对于生效裁决不服的,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从而维护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应当具有的地位与权威。并且,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时的救济渠道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并且,根据我国两元司法体制的特色,在三大诉讼法中还特别规定了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不服,由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的特殊规定。因此,当事人寻求自身的权利,只能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以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机关解决,而不能通过上访的方式进行。        综上,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信访案件,应当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建设,培养起一只值得社会信赖的法官队伍固然是最为重要的;但同时,它还有赖于社会的诉讼文化的逐步转变与社会环境的根本改变,仅仅依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社区作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无时不刻不受社会变化的影响和牵制。有正面的、积极向上的影响,也有负面的、消极的影响和渗透。社区里各种职业人群的不同思想,各种媒体的大量信息,对居民群众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关注和警惕的是,一些地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滋长,黄*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邪教“*”以及渲染暴力、*、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及电子信息产品屡禁不止,社会闲散人员增多,大批外来人员进城管理不严,一些居民经受不住不良风气的左右,染上了不良习性,极少数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的确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看来,预防违法犯罪,单有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整合区域资源 推进法律进社区,抓好法制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根本途径,是公民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更是基层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单位在几年的工作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一条规范化、社会化的社区法制教育模式。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街道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依法行政,从培养居民法律意识入手,把法律进社区工作作为确保社区长治久安的大事来抓,制定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领导亲自抓的管理制度,并使之常抓不懈。一是形成了街道工委、司法所、民调组织*法制教育组织网络并将法制教育列入议事日程。街道辖区内党政机关、军队和公安战线离退休的老党员、老同志较多,他们身上蕴藏着宝贵的社会经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对居民进行法制教育中尤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些热心的离退休老同志,不仅时间充裕、精力充沛,而且对这项事业充满了热心,对社区建设充满了爱心。为此,我们特别注重发挥社区调解组织、调解员及离退休老党员、老同志在此方面的骨干作用。在重点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同时,通过教育疏导和预防,使社区居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社区居民防范侵害的能力。二是完善了社区普法学校的规章制度,规范了普法学校的管理,成立了一支由在职(离、退休)法官、法律专业毕业的街道领导干部、社区主任参加的义务(兼职)讲师队伍。对社区居民进行法制教育,街道领导班子从不看作只是司法、教育口子上的事,而是在工委的领导下把宣传、劳动、公安、财税、文化及工、青、妇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三是制定了详细的教学实施计划。四是建立了普法学校领导机构。街道工委指派一名分管书记担任校长,分管主任任副校长,地区综治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和各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成员。制订了年度教学计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 依法治理,推动辖区依法行政工作。街道在制定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时,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推动辖区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一是健全组织网络。在辖区建立了由7个社区、驻区8个综治单位和派出所、各科室领导组成的基层司法工作组织网络,成立了调委会15个,99人。二是确定了司法工作信息员队伍。针对辖区居民综合素质、文化水平较高,将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和“四五”普法工作深化,充分利用社区普法学校积极挖掘社区资源,由物业出资5000元在富丽山庄小区建起普法长廊,从而为社区普法宣教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03年4月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前夕,我们及时将选举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能法律问答形式布置在社区普法长廊,使社区群众进一 中国当代社会各阶层矛盾分析社会是由矛盾组成的,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是无处不在的。尖锐复杂的敌我矛盾虽然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存在于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广泛的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力量。只有科学揭示这些矛盾,努力消除和化解这些矛盾,才能使社会主义建设取得更大的胜利。新时期工人和农民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阶层正在迅速地分化瓦解。许多人已经长期从事工业、商业和他非农产业,许多农民已经成为企业家、科技工作者、城市个体劳动者和依靠出卖一技之长的专业劳动者。无论农民怎样演化,工人队伍怎样扩大或缩小,存在于工人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传统意义的工农矛盾在政治上主要表现在参政程度的矛盾;在经济上主要表现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所反映的利益的矛盾;在文化教育上主要表现在教育程度和精神产品的享有和消费水平的差异;公共社会设施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主要差别主要表现在城乡建设速度不一致的矛盾。工农之间的差别主要反映在城乡之间的差别上。(一)工人和农民之间矛盾的主要表现1.政治上,由于城乡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不同步,农民居住分散,管理上的困难,干部的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一些新的矛盾。(1)农民日益强烈的平等要求与某些党政机关和干部中的腐败作风形成尖锐矛盾。有些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以权谋私、欺压百姓,农民对这些腐败现象切齿痛恨;(2)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民主意识和政策观念普遍增强,可是有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不倾听群众意见,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3)农民安居乐业的要求与社会治安严重失控之间的矛盾。近几年农村社会治安秩序混乱,使农民失去稳定安全感,他们既痛恨犯罪分子横行,又深怪国家惩治不力。2.经济上,党的三中全会以后,首先考虑到在农村解放生产力,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和经营权到农户的大包干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最大限度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quot;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化结构,农村占比重大,城市占比重小,用城市的工业去背农村的手工劳动和八亿农民,是难以承受的。现实的选择只能是先发展城市,先富裕工人,然后逐步带动农村,逐步促进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尽管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必然选择。但其具有很大的不公正性是显然的。由于农产品价格与工业品价格的比例长期在一个极不合理的水平上,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严重的。据国家统计局测算,从1990年到1998年,粮食价格上涨1.2倍,而工业价格却上涨了3.5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4倍。国家给予农民的利益眉鄹癫罡窒恕?990年到1998年,农产品与工业品的剪刀差无偿剥夺农民总价值在120xx亿元以上。在用电、用水和税赋政策上,对农民也实行了不平等待遇。城市道路都是由国家出钱修造的,而农村修路多数由农民集资修建;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几乎是零。大型水利建设也考虑到城市防洪、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等。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用于农业的投入逐年减少。六五期间占全部投资额的10,七五下降为5,八五期间下降为1.9。农业投资总额仅相当于国有单位房地产投资额的14左右,这说明国家重视农业发展的问题没有落到实处。相差的决不是一星半点。3.在公民应享受的基本待遇上,工人与农民也有很大的差别。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全部公民享有共同的教育权益。实际存在很大的差异。现如今在落后的农村,九年义务教育达标率远远低于城市。人均拥有的教师、医生相差3倍以上。在农村,不但教学条件差、学习条件艰苦,而且考大学也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同样的高考分数,农村学生可能难以达到建档分数线,而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却能上很好的大学。例如1999年北京地区高考录取比例已高达82,而在四川、安徽、河南、甘肃农村,高考入学率仅有5。许多很好的农村学生,分数很高也上不了大学。还有许多考生经过艰苦努力考上了大学,也因家庭交不起学费而辍学。这就是农村与城市在教育上的不平等。4.工人与农民的负担不同。中央一再强调,农民负担不得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5。事实上,自从这一政策出台至今,多数地区农民负担一直高达10以上,甚至20。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匀皇桥穹从匙钋苛业奈侍庵唬行胤交瓜嗟毖现亍行胤胶筒棵徘闪浚蚺衤沂辗选曳?睢壹省姨伞艺羌郏挥行胤叫楸袷杖耄薅钐崛逄崃簟缤吵锓眩科扰褚宰蚀停簧偈愀刹孔鞣绱直课薹停踊簟滞碳搴团竦淖什疲踔燎啃邢蚺袷涨瘴铩庑佳现氐厍址噶伺竦暮戏妫焐肆伺竦纳裕撕伺穸缘车母星椋岩鹆伺袢褐诘那苛也宦?br>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发生。部分地区基层领导没有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他们随意挪用农业资金,或用于工业等开发项目,或耗巨资等盖办公楼、买豪华轿车,给农民的劳动报酬却是打白条,挤农、挖农、坑农等恶性事件大量发生,国家供给农民的粮棉“挂钩”平价化肥和柴油被截留倒卖等问题反复出现;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的人民公仆的身份,不关心群众疾苦,只知道运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交纳各种税款,等等。由于工业、城市的发展忽视了环境保护问题,也给农村、农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据农业部调查:目前,全国被污染的农田达1000万公顷,每年损失粮食120亿公斤;江河湖泊的82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2800多公里河段的鱼虾基本绝迹,265万公里的河流水质污染超过渔业水质标准,全国每年因污染造成突发性鱼、虾、贝类大批死亡达20万吨。由于一些企业领导管理不善,没有严把质量关,生产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质量不合格,甚至故意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把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卖给农民,结果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引发了农民对工业及工人的矛盾。5.工人与农民在流动上自由程度不同。在加速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城乡分割,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当开放程度扩大和人口自由流动增大后,城市设施不能适应需要,上百万外地流动大军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徘徊,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使一些地方政府极容易采取带有浓厚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措施。他们过分夸大外地劳动力流入带来的问题,采取一些轰、堵、罚的政策,如在就业问题上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三先”政策,以保护城市和地方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引起农村流动人口对城市的不满情绪。由于法制不健全和管理上的疏忽,民工们的利益得不到可靠的保障。如:一些企业为压低农村劳动力工资,经常以招学徒或新招工的名义招工,发低工资,三个月试工期后绝大部分都不被录用,又新招学徒工或新工人;企业要求民工加班加点的事经常不断;农村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医疗保障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尤其是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些企业还采取缓发工资、扣工资等手段控制工人;民工的人身安全在一些企业成了问题。同时,也应该看到,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给治安管理造成了困难。由于劳动力流动带有一些盲目性和无序性,外地人口进入发达地区的城市后,在其就业需求得不到满足、没有可靠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易产生犯罪动机。据1999年北京市调查,北京市外来人口达450万,在所有该年犯罪案件中,由外来人口作案的占56,在外来人口聚居地所发生的案件中,外来人口作案的占70.8,而在浙江村更高达91。另据光明日报报道:外来人口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上海占53,深圳达97。城乡矛盾在我国社会结构中是很复杂的。历史的因素和现代的因素都可引发我国的城乡矛盾。解决好我国城乡矛盾,对我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工农联盟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持政治稳定的力量源泉和可靠保证。在社会进入全面转型的新时期,由于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明朗化,物质利益成为人们行为的主要驱动力,使工农、城乡之间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影响到我国的政权巩固、社会稳定。正确地对待、分析这些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出路,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二)工农矛盾、城乡矛盾的原因分析1.这是转型期二元社会结构分化的必然表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加快了我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传统二元经济结构的典型特征是:一极是以大工业为主体的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经济;另一极则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经济。这种利益差别最直观地表现为城市与乡村的差别和对立。工农产品的剪刀差是城乡差别的首要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问题更显得严峻。近年来,在农产品价格下降的同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却不断上涨,导致了农民增产不增收这样一种结果。工农产业竞争力的强弱直接表现在工农产品的价格高低上,进而表现在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上。如果在城镇居民收入中加上各种补贴和劳保福利,农民纯收入中扣除各种不合理摊派和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费用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更大。在经济差距不断拉大的同时,其它方面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护、环境治理、娱乐设施及其它社会公共福利措施等方面差距更大。农民们的社会地位大大降低,工农矛盾加大,工农联盟日益松散。2.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无序所引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由于市场运行规则、市场机制不健全,由于人们对市场经济认识上的偏差,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无序经济行为,进一步激化了工农、城乡矛盾。首先,农业生产对气候、土壤、地形、森林等自然生态环境以及水利、交通、仓储等基础设施的依赖性都很强,而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和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投资大、涉及面广,个别生产者和个别单位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其次,在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作用下,农业作为比较效益低的产业,不但吸引不了外部资金的投入,在农业内部也难以阻止资源向非农产业转移。第三,由于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宏观引导和市场信息服务滞后,农户的微观经济活动与大市场的对接还存在一定难度。由于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他们中的大多人并不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往往只能被动地适应市场,盲目性较大,常常被市场无序状态所误导,这势必造成农民经济利益受损,造成农业生产的滑坡。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收入与收成并不成正比,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农产品增加时,往往农民收入反而下降;农业减收时,农民的收入反而增加。这种收入和收成的逆向运动,只有靠政府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来解决。第四,农业基础地位不稳,国家政策失控、地方政策失当。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问题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偏低,因此,容易出现忽视农业的现象,使农业的基础地位受到冲击。从领导层来看,领导农业的力量削弱,从党政领导到一般干部,都忙于跑资金、找技术、上项目,把注意力放在见效快、收益大的产业,普遍忽视农业生产;从投入角度来看,对农业投入的资金减少,农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薄弱的环节,用于发展农业和收购农产品的资金被占,打白条现象屡禁不止;从粮食播种面积来看,1997年减少1700多万亩,1998年减少2400多万亩,1999年减少了3000多万亩,有的地方乱占耕地、弃山撂荒现象严重;从农民的劳动成果来看,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过猛、农产品价格相对较低,再加上各种不合理的集资摊派,农民劳动一年,所剩无几,这就大大影响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上述现象的产生,与国家政策失控、地方政策失当有很大关系。首先,农村经济政策缺乏约束,落实与否全都一样,甚至还会出现谁认真落实谁吃亏的现象。近几年,虽然党中央特别强调重视农业,特别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农业改革又专门作出了决议,延长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是农业的现代化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要靠大量的资金投入,要靠农民比较效益的提高,要靠广大农民积极性的提高才能解决的问题。解决中国工农之间的矛盾,必须加大政策的力度,必须有新的思想解放,必须认识到中国农村问题的严重性。(三)解决工农矛盾的政策思路1.必须加大调整农民利益的政策力度。农村,农民的根本问题是农民收入太低,特别是中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必须让农民的收入水平逐步得到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人均年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长到1998年的2162元,增长了4.5倍(按不变价格计算),而城镇居民人均由1978年的343元增长到1998年的5425元,增长了3.3倍(按不变价格计算)。但是绝对额相差很大。1978年仅相差210元,到1998年相差3300元,相差的绝对数1998年是1978年的15倍。农民的比较利益下降惊人。2.根据中国的实际大幅度提高粮食价格。现在粮食价格与生产资料价格之比严重失调。尽管我国粮食价格同外国粮食价格已经接近,但是我国属人多地少的落后手工作业方式,决定了粮食的基本人工成本是刚性的。中国粮食价格成本是由中国的人口与土地比例及农民务农收入的唯一性现实所决定的,决不能简单与国际的粮价相比较。任何国家均对农业生产有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农副产品的国际贸易竞争是十分激烈的。我国农产品的价格相对于自身的成本,相对于工业品的价格,相对于农产品的生产资料价格,总体来说仍然偏低。种粮无利可图,种粮不赚钱的现象仍然存在。适当提高农副产品价格,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国家的粮食政策应该有新的重大改革,大幅度提高收购价格,提高存贮能力,加大补贴力度,严格管理粮食是当前的重要政策。3.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步伐。我们欢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国八亿农民找到了解决温饱的出路。但是如何让8亿农民富裕起来,这道难题将是全世界21世纪的第一号难题。中国的自然条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承受如此大的人口压力。这么庞大的低素质人口从事简单的农业生产,怎么可能走向富裕、走向农业现代化呢?这一点必须有充分的估计。我们从乡镇企业发展规律和趋势可以看出,人口的教育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平决定了包括乡镇企业在内全部产业的命运。而全面提高8亿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需要二代人的艰苦努力。这是决定中华民族未来兴衰的大事情,这一点中央的政策仍需要加大落实的力度。4.国家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和农业的投资力度。农民一方面收益能力低,一方面负担重。除了千方百计提高农副产品的价格之外,另一个有效的办法是尽可能减轻农民的负担。中央财政可从这样几方面让利于农民。第一、加大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水利、公路、灌溉系统全由政府投资,不要让百姓摊钱。这一点应该像城市一样,水、电、气、通讯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特别是电价应该合理的收取,甚至应该让利于农民,比城市用电、工业用电还要低很多才对。对农村兴办的各种符合环保条件的工业,应该加大优惠的力度,给予免征各种税收的政策。第二,在农村应该真正实行全部的义务教育,让每个青少年不支出任何费用均能享受良好的教育。国家应专项作出农村教育经费预算,甚至学生的生活像和文具基本消费应由国家全部承担。这样能形成一种农村比城市更优越的政策环境,让全部适龄儿童都能受到很好的教育。第三、彻底免除农民的一切不合理负担。所有乡村干部、教师、公安和全部管理人员的经费均应来自上级财政,不向农民伸手要一分钱。这一点完全能够做到。每天喊减轻农民负担,每天都在向农民身上“揩油”。国务院规定不得超过5的提留款,一些乡村干部巧立名目,变换手法地向农民勒索,让农民痛恨不已。若真心为农民着想,就应该全力支持农民尽快致富,让农民觉得在农村照样生活得很好。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城市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发展问题。当然我们国家今天的财力是否允许这是一个极其现实的问题。首先国家每年应该有这方面的财政预算,可以逐年逐步实施。这同扶贫计划还有区别。农村的整体机制,应该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出发,先予后取,扶植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些政策可以先从贫困的山区试点开始。总之,中国的现代化,最终的标志应该看农业是否能实现现代化。农村、农民问题解决好了,中国的现代化才算真正实现了。我们的政策方向应该着眼于农民这个大群体,应该切记农民的利益,这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先富阶层与贫困阶层的矛盾邓小平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论断就是: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然后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富民政策的确造就了一大批中国新富翁。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1998年,中国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富裕家庭约有500万户。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项调查估算,中国目前家庭资产超过百万元的约有1000万户。据国家统计局对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分析得出:1998年末银行居民储蓄余额53407.5亿元中,其中81.5的余额是由19.6的富人存入的。最高的浙江省的温州地区人均储蓄额为7万元,与最低的贵州的黔西南地区为210元相差350倍以上。中国有个先富者阶层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些学者对先富者阶层分?quot;暴富和先富两个群体。对暴富者要采取打击的手段。合法富者应给予鼓励。(一)先富阶层的心理分析通常人们所说的富裕阶层大致分这样几种先富群体:1.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他们中许多人已成为名符其实的企业家,其资产高的已达几亿元。例如,东方集团张宏伟、希望集团刘永好、长沙远大集团张跃等。2.部分各类企业的承包者。企业经营者阶层。前些年他们利用租赁、承包和承销等手段,得到了很多的丰厚收入。现在许多承包者已成为老板,拥有了自己的企业。3.外商企业、三资企业的管理阶层或白领员工。他们的经理层平均年收入在515万之间,高的达50100万元,一般员工平均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4.部分影视名星、歌星、小品和剧创作者及演艺圈里的穴头,他们收入通常是普通工人的几倍或几十倍。5.部分获得发明专利,技术转让、遗产、馈赠等特殊富有者。有海外关系的一些人士,一些华侨家庭收入靠外界供给者。6.一些有权势、有关系、有门路的能人,他们依仗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依靠炒批文、炒贷款、炒股票、炒房地产、炒外汇、炒产权而获得暴利者。他们的资产是巨大的。有专家仅就全国银行信贷利差分析,每年国家将损失20xx亿元以上。大约每年国家银行的信贷规模在5万亿元笥遥冶曜祭嘉?015,也就是5000亿6000亿元。以往企业要付出比国家法定利息高出1倍的价格才能得到贷款,也就是实际企业所付利息约在1万亿左右。国家入库的利息仅有5000亿6000亿元上下。银行多收的5000亿6000亿元利息,大约是三分之一用于银行自身建设和投资,另三分之一用于大家的福利和小金库开销,剩下的三分之一将以各种各样的名目和手段注入到个人的腰包。约20xx亿元的资产要养出上万名先富者。这里有银行系统的贪官,据不完全统计,10年间共有1100名各级行长被捕入狱,也有各级领导干部被法律制裁。近期查处的浙江宁波市委书记、中央候补委员许运鸿案件,实质也是一起金融案件,包括宁波市常务副市长谢建邦因在金融管理上利用职权大肆受贿,重用坏人,使国家蒙受巨额损失。金融、证券业的腐败最为严重,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巨大无比。7.利用国家体制变革时期的管理漏洞,大搞走私贩私、贪污受贿、偷税欺诈。特别利用价格双轨制的漏洞,转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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