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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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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docx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2021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1.2) 经济法主讲教师:李建人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1.论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权2.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5.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6.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7.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论企业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9.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广告立法完善10.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11.论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12.论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与对策13.论房地产租赁市场法律

    2、制度的完善14.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15.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二、论文写作要求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2

    3、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3、不接受纸质论文。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国资委设立以后,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就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是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法定机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股东和出资人。但这个股东和出资人究竟应该行使哪些权利?不能行使哪些权利?如何摆正其地位,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目前,这些关系到国有企业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答。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途径是将可以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企业改

    4、造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又由于我国目前由国资委直接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有近80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改革的突破首先是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然后对于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逐渐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因此,从一个可预见的较长久时期来看,国有独资公司将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时首要选择的方式。而一些国家要保留控制权的自然垄断企业,可能会长久地以国有独资公司的面目存在。一、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对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关系进行制度设计时,我们的出发点应当是如何使国资委像一个真正的股东一样行为。因此,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股东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董事会应

    5、当享有哪些权利;其次,要考虑国资委作为特殊的国有股东适合行使哪些权利。而既然每一类公司中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都不相同,那么如果我们要回答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关系,我们就要先知道国有独资公司与哪一类私人公司最为相似。二、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关系不应简单比照一人公司来构建从形式上来看,国有独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属于典型的业主式企业,是最早的公司形态。所谓业主式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一般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公司。这类公司在现代主要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极端形式为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名股东,因此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

    6、随意,如中国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没有任何规定,原则上股东可以自由设置任何机构。而从国外立法来看,一般规定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如美国1948年标准公司法第21条规定,若公司章程中有规定者,法定闭锁公司的不设立董事会。日本虽无与美国相似之规定,但学说上也作相同的解释。由此可见,业主式公司一般是股东直接控制公司,股东可被视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从这种公司模型出发,形成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因此可以说,股东会中心主义是以“资本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并以公司“幼年时期”规模小、股东人数少为实践基础的。在此定位下,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其执行公司业务决策须完全依照公司章。从中国的公

    7、司法立法体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独资公司是规定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之中的,而且是位于一人公司之后。并且,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因此,立法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进行规制。从这个角度来说,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资委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似乎也应当比照一人公司的规定来安排,即国资委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最高的权利,能够完全控制公司的运营,其与董事会之间适用代理关系的规定。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我们会发现,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这些性质使得如果我们比照私人一人公司的规定来构建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并不合理。董事一般分为执行董事(常务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一般来说,执行董事是那些全职负责公司管理的人。而非执行董事是那些从外部引入的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他们使公司的决策基于更加客观的视觉。很多在2000年左右重组的公司,都刻意增加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和职权,因为人们普遍相信一个更加客观的视觉能限制公司结构臃肿和盲目自大,也能减少公司丑闻的发生。这种观点并不新鲜,和英国的Cadbury委员会于1992年提出的建议很相似。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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