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4、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5、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
2、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7、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
3、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11、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1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13、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
4、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14、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15、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16、建筑物的临时停车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17、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
5、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88公(交管)字90号)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18、本标准与准则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附表一: 马鞍山市配建停车场配建指标值附表二: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换算值附表三: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附表一:马鞍山市配建停车场配建指标值建 筑 类 型计 算 单 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备 注住宅建筑1、别墅泊位/户1.5鉴于以往配建的历史欠帐多,住宅配建指标可适当提高2、商住泊位/户0
6、713、普通住宅:未划分户面积泊位/户0.30.81.8130m2泊位/户0.81.01.5经济实用房泊位/户0.31.8商业建筑1、商业区或商业百货大楼泊位/100m2营业面积0.30.56.0近期中心地区取上限,其它地区取下限。远期则相反2、购物中心泊位/100m2营业面积0.50.73、普通零售泊位/100m2营业面积0.3旅馆1、普通旅馆泊位/100m2建筑面积0.10.31.0近期中心地区取上限,其它地区取下限。远期则相反2、高级旅馆泊位/100m2建筑面积0.20.44办公建筑1、市机关办公楼泊位/100m2建筑面积1.52.04规模在1万m2以下者取上限;在2万m2以上者取下限
7、其余的按内差法计算。2、其它政府办公楼泊位/100m2建筑面积0.70.83、普通办公楼泊位/100m2建筑面积0.40.54、商务办公楼泊位/100m2建筑面积0.51.25、金融邮电泊位/100m2建筑面积0.50.8餐饮娱乐建筑1、一类餐饮泊位/100m2建筑面积2.02.54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含1000m2)2、二类餐饮泊位/100m2建筑面积0.41.5建筑面积在2001000m2之间3、娱乐泊位/100m2建筑面积071.5中心地区取上限,其它地区取下限文体教育建筑1、博物馆、图书馆泊位/100m2建筑面积0.22、展览馆泊位/100m2建筑面积0.33、省市级影剧院泊
8、位/100座位4.04、一般影剧院泊位/100座位2.05、一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2.53.0体育馆一栏中若为体育馆:I类 座位数4000;类 4000 若为体育场:I类 座位数15000;类 15000。6、二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1.52.07、公园泊位/100游览面积0.10.2游览场所一栏中游览面积主要为经常有人游览部分的面积8、旅游区、度假村泊位/100游览面积0.10.159、幼托泊位/100学生0.210、小学泊位/100学生0.22011、中学泊位/100学生0.37012、成人教育泊位/100学生0.480医院建筑1、市级及以上医院泊位/100m2建筑面积0.250
9、404建筑面积为门诊和住院部建筑面积之和2、市级以下医院泊位/100m2建筑面积0.150.20厂房仓库1、厂房泊位/100m2建筑面积0.20.62、仓库泊位/100m2建筑面积0.030.05交通建筑1、汽车站车位/千旅客2.0该指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应以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2、火车站车位/千旅客2.03、客运码头车位/千旅客2.0附表二: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换算值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摩托车)车位换算值0.20.70.71.02.02.53.51.02.51.5附表三: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
10、置标准建筑物类型装计算单位装卸车位出租车车位无障碍车位住宅车位/10000平方米00.5每100个车位设置一个饭店、宾馆车位/100客房1.02.0办公车位/10000平方米02.0商业场所车位/10000平方米2.03.0餐饮、娱乐车位/1000平方米1.0(娱乐免设)3.5医院车位/100个床位0;按需要增加救护车车位1.5独立门诊车位/诊室0;按需要增加救护车车位0.25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安徽省实施办法4、马鞍山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5、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管理规划附件2关于起草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的说明现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
11、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情况汇报如下:一、起草背景目前,我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项目时,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主要参照安徽省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暂行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由于这两个规定制定较早,标准滞后,规划部门虽然在审批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时,适当提高了标准,但仍然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机动车停车需要。截至到2007年10月份,市区共有各类公共停车场268个,泊位4582个(其中路内停车泊位3579个,路外停车泊位1003个)。但到2007年10月,市区拥有各类机动车96303辆,其中载客汽车20798辆,载货汽车7981辆,摩托车64479辆,共合40110标台(摩托车除外)。按照畅
12、通工程一等(模范)管理水平的要求,市区平均每百辆注册汽车(折算成小汽车当量)占有的标准泊位数应达到3545。目前,市区尚缺停车泊位945613467个。另外,在我市小区建设中,停车位建设严重不足,在近期调查中发现,有部分小区配建的停车位不足30,还有根本没有配建停车设施的小区。由于停车位配建的不足,造成许多小区夜晚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如:珍珠西苑、南湖花园、翡翠园),不仅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容易造成汽车被盗、损坏等刑事治安案件。为解决市区停车难问题,推进马鞍山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统一配建标准,保障停车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的问题,2006年,公安、规划、发改委
13、建议政府制定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此项建议纳入2007年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公安局会同建委、规划、发改委,以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综合规划为依据参考南京、常州等外地标准,制定了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及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5月底起草完毕,上报政府审定。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安徽省实施办法4、安徽省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暂行规定5、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综合规划7、马鞍山市城市交通管理规划三、主要内容(一)明确了标准与准则的适用范围:建成区范
14、围。当涂县可参照执行。(二)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三)明确了配建标准(附表一)(四)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扩、改建部分按标准与准则所列要求的标准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五)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六)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的连接进行了规定,要求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
15、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同时,规定“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七)明确了停车设施的建设方式和面积。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八)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