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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政”的科学内涵及其辩证统一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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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政”的科学内涵及其辩证统一关系.doc

    “三执政”的科学内涵及其辩证统一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十七大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正式以党规党法的形式把“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确定了下来,使之具有了党内最高的法律效力。按照“三执政”的要求来完善执政方式,前提是必须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三执政”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三执政”分别强调了我们党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要求,系统回答了我们党为谁执政、靠谁执政、如何执政的问题,其核心是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三执政”是一个密不可分、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坚持“三执政”,既要结合实际深入研究“三执政”各自的内涵和主要任务,也要研究把握它们之间的有机统一和整体目标。 一、“三执政”的核心是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围绕执政这一根本问题,从三个不同的角度,阐释如何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管好权、用好权的根本性原则、目标和要求。胡锦涛同志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核心是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这充分表明了我们党为人民掌权、靠人民执政的本质特征。 (一)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要求 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是由党的根本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以为自己所代表的阶级和人民谋取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政当然也不例外。对于我们党来说,执政不是为了谋一党之私利,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顺应人民的要求,代表人民来执政,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是党执政的根本目的。 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是党的根本宗旨所要求的。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执政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执政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从这一要求出发,我们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正确运用所掌握的执政权力。 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党是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党的执政地位也是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下取得的。也就是说,党的执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就不会有我们党的存在,更不会有党的执政地位。我们党之所以能够长期执政,我们党今后能否实现长期执政,全都取决于人民的选择和人民的支持。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也是我们党执政的坚实基础和必备条件。因此,党所掌握的执政权力必须全部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只有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努力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人民才能继续把执政权交给我们党,党才能继续保持长期执政的地位。 (二)“三执政”是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时代要求 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的内涵:“为人民”,讲的是执政的目的,即为谁执政的问题;“执好政、掌好权”,讲的是执政的效果,即提高执政的有效性问题。对于我们党的执政来说,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如果不是为人民执政,那就违背了党的宗旨,就不可能会有好的执政效果;如果执政效果不好,不论如何强调为人民执政,都很难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只有这两个方面都具备了,才能算做成功的执政。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内在动因和价值取向正在于此。 科学执政强调的是党的执政活动要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这就意味着,党不仅要提高执政的有效性,而且要体现执政的人民性。因为不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自然无科学性可言,为人民执政是科学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民主执政本身就以增强党执政的政治合法性为目标,解决的正是为谁执政、靠谁执政的问题,强调的正是党执政的人民性,体现了共产党执政的本质。此外,民主执政还具有“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含义,也就是说,采取民主的制度、形式和手段使执政更加有效,也是民主执政的重要目标。依法执政以国家各方面生活的法制化为目标,强调的是党的执政活动的规范性。法制化和规范化本身都是形式,而其实质正是要将为谁执政以及如何提高执政有效性的问题法制化、规范化。总之,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归根到底是要解决为人民执政的效果问题,实现执政成功,就是要解决好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问题。“三执政”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以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服务并支配的。可以说,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者统一于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这个核心之上。 二、坚持科学执政,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 科学所揭示的是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只有尊重科学,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少走弯路,保证事物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同样,执政活动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政党的执政活动必须建立在遵循和运用执政规律的基础之上。深刻总结世界政党和我们党自身执政的经验教训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就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必须坚持科学执政”。胡锦涛同志强调,“科学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成功的前提条件”。 (一)科学执政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性要求 所谓科学执政,就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其中,探索和遵循三大规律,按照客观规律进行执政活动,是科学执政的核心和本质,是执政的科学性之所在。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治国理政,是实现科学执政的途径、保证和目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科学执政内涵的表述,高度精确地概括出“什么是科学执政、怎样实现科学执政”这两个重要问题。坚持科学执政,是我们党对自身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总体性要求,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二)坚持科学执政。必须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 政党执政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认识和掌握这些客观规律是实现科学执政的基本前提,只有把党的执政活动建立在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才能保证党执政的科学和正确。这 就要求我们党必须准确认识基本国情,全面把握执政的外部环境和世界大势,认真总结执政经验和教训,从中发现执政规律,指导自己的执政实践。 我们党坚持科学执政,就必须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对这“三大规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集体都作了不懈探索。实践不断发展,理论不断创新,我们对规律的探求也应该是无止境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出发,党实现科学执政,特别应当注意探索和把握以下方面规律: 一是深刻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一个政党执政的科学化水平,取决于对执政的特点和执政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首先,执政党要科学地处理党政关系。与非执政党不同,执政党处于国家核心权力的主导地位,必须科学界定党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关系,科学界定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职能和权限,以形成党政之间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不能回到过去的全能政党,无限扩大执政党的职能,由党来包办代替一切。其次,执政党要有效发挥社会整合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协调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将各种社会矛盾尽可能化解在体制内。再次,执政党要充分利用法治优势。与人治相比,法治更有利于现代政党政治的有效运行,更有利于执政党实现科学执政。因此,与非执政党相比,执政党更具有利用法治的优势。再有,执政党既要坚持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又要注重扩大社会包容性。 二是探索和认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首先,注重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其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十七大报告和新修改的党章,因此党在领导发展和执政的过程中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使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再次,注重把握完善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进一步明确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正确处理各级党委与政府在经济工作中的相互关系,不断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就成为把握党领导经济工作规律的重要内容。十七大修改和通过的党章中指出:“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是探索和认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规律。我国目前正处于深刻的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摩擦、矛盾呈上升趋势。因此,探索和把握化解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利益关系的规律,对于实现科学执政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坚持科学执政。必须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科学的制度作保障、科学的方法来施政 1、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必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执政实践。在长期的执政实践中,我们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科学执政的思想理论成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十七大报告和新修改的党章,这就是说,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用来指导经济发展的,而且是用来指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作用的这种全方位性,决定了它在十六大以来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中处于核心和统领地位,掌握了科学发展观,就掌握了理解和把握其他重大战略思想的根本。因此,坚持科学执政,就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执政实践。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执政实践,一是必须科学制定适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愿望的行动纲领和大政方针。二是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执政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要求,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2、以科学的制度作保障,必须科学配置和运用国家权力,用科学的制度规范执政行为。第一,科学配置和运用权力。执政活动作为特殊形态的政党活动,是以掌握、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为主要方式进行的政治活动,所以执政总是同行使权力联系在一起。目前存在的以党代政、政出多门、执政成本和行政成本过大、行政效率不高以及官僚主义、不正之风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未能科学配置和运用权力有关。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在保证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的前提下,使党政关系科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规范党委行使领导权与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关系。通过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将党的权力、职能与国家的权力、职能具体化,明确哪些问题是必须经党委讨论的,哪些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哪些问题要由党委协调。 第二,健全科学决策机制。提高党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减少或杜绝凭经验、“拍脑袋”的决策方式,保证执政党的决策正确而不失误,必须在把握决策规律的基础上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必须建立科学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规范决策程序方面,要注重划分决策范围、明确决策权限、制定议事规则;在健全决策组织方面,要注重探索决策组织机构的设置、决策组织机构的职能定位、决策组织机构问协调配合;在完善决策制度方面,要注重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公示听证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在改进决策手段方面,要注重探索运用现代决策理论和科学方法,借助信息技术等高技术手段,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信息支持系统。健全科学决策机制的核心是决策要体现集体智慧和科学性,科学防止个人专断和少数人的利益驱动影响决策的正确性。 3、以科学的方法行使执政权力。在现代社会,我们党要实现科学执政,重点应当采取的科学执政方法:一是民主的方法。民主是实现科学执政的根本保证。在人们的民主意识日益提高的形势下,以民主的方法进行执政,是大势所趋,也是必然选择。以民主的方法执政,就是为人民执政,依靠人民执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因此,坚持民主的方法,党的执政活动才能够科学。二是法治的方法。法治是实现科学执政的基本方法。能否做到科学执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的执政方式是否科学、合理、高效,依法执政就是一种科学、合理、高效的执政方式,因此要把依法执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科学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从这个角度看,坚持科学执政必须与坚持民主执政和坚持依法执政结合起来,通过坚持民主执政和坚持依法执政来实现科学执政。当然,在具体的执政活动中,我们还要进一步探索有利于实现科学执政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努力做到善于科学执政。 三、坚持民主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不是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的专利,民主是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旗帜,也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把民主精神运用于执政实践,一直是我们党追求的执政目标。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历史就是不断探索和实践民主执政的历史。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民主执政”,既是对我们党过去长期执政历史经验和世界政党执政的深刻总结,也是对今后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总体要求。 (一)民主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本质要求 胡锦涛强调,“民主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本质要求”。所谓民主执政,是指“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其中,“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讲的是民主执政的本质内涵。“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讲的是民主执政的实现途径。十六届四中全会这一完整、科学的阐释,从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等视角,揭示了我们党民主执政的本质特征和动力源泉,明确了党坚持民主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实现途径,是实践民主执政的科学指导思想。 民主执政要以为人民执政为根本目的。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人民不可能事事、时时都直接做主,于是选择了能够代表自己行使权力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代表人民执掌政权。党代表人民执掌政权,首要的也是最根本的一条是必须坚持为民执政。执政为民,为人民谋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党的一切执政活动都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真正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民主执政要以靠人民执政为动力和途径。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党必须依靠人民执掌政权。一是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政治过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民主把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聚集起来、整合起来,化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强大动力和基础。二是党执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必须通过民主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中国共产党执政,只强调党代表人民这一个方面是不够的,今天理解民主执政,更主要的是强调党要依靠人民,要通过民主的途径和方式执政,离开这一点,民主执政必然要落空。 民主执政要以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不仅要代表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而且要引导和带领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要以多种形式更多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去,决定公共事务,行使民主权利,而不能代替人民作主。 当前,从国体上承认人民当家作主早已是事实,而怎样从政体上用切实可行的民主制度和原则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则是民主执政面临的更为迫切的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同时,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逐步建立起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相配套的选举和罢免制度、决策和质询制度、制约和监督制度等等,形成以民主原则为灵魂、以制度体系为框架、以规则和程序为纽带的民主执政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民主执政的水平,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坚持民主执政的根本问题,就是在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逐步实现由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向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转变。 (二)坚持民主执政。必须改革完善民主执政的具体制度 创新机制,改革完善民主执政的具体制度,是坚持民主执政的根本保证。创新机制,必须在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四大基本制度框架下,不断改革和完善一系列具体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创新机制,必须在牢牢把握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之前提下,改革完善民主执政的具体制度,逐步实现由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向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转变。 1、依法规范各级党委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群众组织的职权范围和相互关系,规范机构设置。中组部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党政关系不协调不规范,党组织干预同级人大、政府行使职权,党委职责“前置”,政府职能弱化,人大、政协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中过分强调书记负责,“一把手”独断专行、缺乏制约和监督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民主执政的效果。对此,应当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对每一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群众组织的职权范围以及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和衔接程序加以明确规范。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党政机构设置。落实好党委、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的撤并和完善党委常委会组成结构、减少领导职数、适当扩大党委常委会与政府等领导成员之间的交叉任职等项改革,探索常委分工负责的新型权力运行机制。 2、健全各项民主程序机制,规范执政行为。第一,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完善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和相关程序,不断提高代表选举的民主程度,逐步扩大选举的差额比例。积极探索完善在基层开展直接选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完善干部选拔工作中的民主推荐制度、民主测评制度,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完善和规范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和任前公示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落实党员和群众的选择权。第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推广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使党代表大会更好地发挥作用。完善党委会决策制度,规范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决策权限,完善其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明确包括书记在内的常委会各位委员在决策中所承担的责任,实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建立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的制度,扩大党员、群众反映意见、参与决策的渠道,完善基层民主决策制度。第三,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 度。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党内重大决策党员听证会制度,落实党员了解和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扩大群众民主管理基层社会事务的范围。探索建立党和政府领导下的群众民主协商制度,为群众之间、群众与政府之间协商对话搭建平台。第四,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坚持并不断完善干部谈话诫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人大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完善依法质询、问责、弹劾罢免制度及其具体程序。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群众监督的基础地位。建立完善新闻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加强新闻监督的法律法规,规范新闻监督的责任、内容、方法以及程序。建立各方面监督的整体协调机制,形成全程监督权力运行的整体合力。 四、坚持依法执政,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在“人治”与法治、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上,经过近半个多世纪的执政实践和探索,我们党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必须“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这个命题,十六届四中全会深入阐述并把“依法执政”确定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组成伊始第一次集体学习,胡锦涛强调:必须增强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切实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一贯政治主张和坚定决心。 法治是执政党执掌政权的最佳形式和路径。世界上成功的执政党都采取法治的方式,实行依法执政。西方国家的法治往往与政治上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联系在一起,我国实行法治的政治目的和政治基础完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实行法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因此,我们实行依法执政不能也不应当照搬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我们坚持的依法执政,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推荐的重要干部要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控制国家权力;要求执政党依法运用执政权力,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求执政党的执政行为要受宪法法律的规范、制约和监督。 (一)依法执政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核心和关键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过程中的必然延伸,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司法,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要依法开展工作,企业要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由此,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在党的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投射到共产党执政这一问题上的必然要求。 执政党如何执掌和运用国家权力,是政治体制及其机制运作的核心问题。依法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入国家的各级政权机关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力,履行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职责,这是政治体制及其机制运作的核心问题,又是政党治国理政的核心内容。因此,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党的十七大向全党全国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切实把这一重大任务落到实处,关键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作为依法治国实施的关键,是由中国共产党这一执政主体的政治地位所决定。同时,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人绝大多数是中共党人的现实,决定了我们党能否做到依法执政,成为我国依法治国能否切实贯彻落实的关键。党只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执掌国家权力的共产党人只有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才能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和各个层级顺利推进。总之,只有我们党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在我国最终实现。 依法执政的“法”到底是指什么?从宪法学的角度看,这个“法”,不能解释为我们一般的法律,它首先是宪法,然后才能解释为第二层次即法律层面。 (二)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2004年9月15日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所谓依宪执政,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的规定、宪法的精神和宪法的原则治国理政,按照宪法的逻辑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包括各种危机、利益意志表达、整合协调利益关系),制定施政纲领和政策。 1、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效力决定的。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的基本准则,都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通过法定程序转为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依宪执政,也就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方针政策。 2、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及其运行等有关核心问题。一个政党执政以后,首先面对的是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政党执政的核心,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执掌和运用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承担、组织和行使是通过国家机构来进行的,国家机构是由宪法来设定,国家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方式是由宪法提出并规范的。同时,这种国家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运行机制、权力通过运用最后要实现的目的,只有在宪法中才给予明确规定。对领导干部来说,你行使的是国家公共权力,你首先要明确你手中的权力是来源于什么地方?你行使这个权力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行使这个权力?应当怎样行使这个权力?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滥用这个权力。这些基本的理念并不是来自于刑法,并不是来自于婚姻法,而来自于宪法。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强调在宪法与法律之间,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党依法执政的核心就是必须依照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及其运作方式来执政。 3、宪法规定了执政党进行执政活动的基本政治制度。从执政的角度看,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根本政治制度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四大民主制度是执政党进行执政活动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执政党要运用、影响、引导这些制度及其机制有效运行,必须要在宪法范围内,依据宪法规定来进行。 (三)坚持依法执政,必须依法用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政党获取和执掌政权的目的,是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使本党的政治纲领和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和政 策,并使之在全社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由此,运用执政权是执政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核心。那么,依法执政的核心问题,就是依法用权。 执政党与非执政党最大的区别,在于能否执掌政权并凭借执政地位,通过国家的立法机构,把本党的政策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和政策,并运用国家行政权力使之在全社会付诸实施。政党的政策,通常主要表现为党内文件。这种党内文件只对本党内的成员有纪律约束力,对该党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并不自然地产生约束力。而执政党的执政活动则不同。执政党可以凭借执政地位,利用执政权,通过国家法定的立法程序,将本党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从而对全体社会成员都产生法定约束力,同时可以调动和利用方方面面的社会资源,实现执政党提出的为人民所认同的奋斗目标。因此,执政党应该把执政的重点放在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将自己的政策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法律)方面。这是党依法执政的关键。 十六大提出坚持依法执政,是党执政意识的新觉醒,标志着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由革命党方式向执政党方式的重大转变,由主要依靠政策逐步转变为不仅靠政策,更重要的是依靠国家法律来执政。 1、运用执政权将自己的政策主张转变为国家法律。依法执政要求党必须善于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之“转变”至关重要。(1)如果党的主张不是转变为国家意志法律,而是直接成为国家意志,那么就使“主权在民”的原则变成了“主权在党”,这是对人民授权权责的扭曲。(2)这个转变主要是指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检验、审议和认可,通过这一程序具有的预防和纠错机制,来有效地预防党的施政方针政策出现大的失误。(3)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法律后,就具有了国家强制力,可以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施。因此,把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法律,是全面深入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主张的重要保证。 2、通过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有效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不仅要重视法律的创制,更要重视法律的执行。执政党将自己的政策主张转变成国家法律后,就要借助其控制的国家行政权力来推行这些法律法规。我国70的干部是行政机关公务员,80的法律由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因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是贯彻落实执政党意志主张的关键,也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依法行政对落实依法执政极其重要。首先,政府立法为依法执政提供重要的制度基础。执政党的政策、国家法律,相对比较原则和宏观,需要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将其细化,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了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政党控制的政府机关就可动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力和控制的社会资源,将这些政策和规定予以大力推行和实施。根据这一原理,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都依法承担相应的立法工作职责。其次,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政府管理领域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在我国,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各项管理工作。行政权力的广泛性和经常性,决定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直接关系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实现,关系依法执政的落实。再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是落实依法执政理念的重要思想基础。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实现正义、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职能,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体制的设置是否科学,司法权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活动是否廉洁高效地运行,司法公正能否在实践中得到实现,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显著标志,也是我们党是否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因此,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4、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应当加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监督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形成工作机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工作制度。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政府、司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执法机关的有效监督。加强和改善党委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明确内容,规范程序,改进方式,并加强对各种形式监督的协调整合,保障执法监督的有效进行。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作为重点,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有力、有效。进一步深化执法监督体制改革,重点加强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确保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要突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意识,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 五、“三执政”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位一体,共同构成党的执政方式,反映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规律。科学执政强调执政的科学性,民主执政强调执政的人民性,依法执政强调执政的合法性,三者结合在一起,勾画出党执政方式的完整框架,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离开或者忽视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作出完整准确的回答,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们党为谁执政、靠谁执政、如何执政的问题。 (一)科学执政是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前提条件 科学执政的目的在于确保执政的科学化。实践证明,民主只有依赖科学的方式、方法、体制、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我们过去曾经搞过的“大民主”之所以会变成大灾难,说到底就是缺乏科学性,导致事与愿违。任何 一种民主方式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只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和失误,并不能彻底免除错误和失误。如果民主的过程出现偏差,多数人决策的过程也可能被扭曲。为了尽可能减少决策的失误,防止多数人决定向少数人决定的畸形演变,我们在强调民主执政的同时必须强调科学执政。同样,依法执政也要以科学执政为前提。因为只有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才是良法,才能为人民群众自觉认同和遵守。科学执政的核心是按执政规律执政,而良好的法律正是在人们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不断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人们对这些客观规律的认识。从人类社会由人治向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坚持依法执政本身就是符合客观规律、适应客观规律要求的体现。缺乏科学性作保障的执政,即使有法律作保证,也同样会犯错误。所以,依法执政必须符合科学性要求。 (二)民主执政是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本质要求 民主执政的目的在于确保执政的民主化。要做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必须坚持民主执政。因为只有民主执政,才能最大限度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最大限度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从而把握规律,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推进得愈好,科学执政就愈有社会基础与群众基础。民主执政可以说是科学执政的社会基础和理想目标。从普遍的决策意义上讲,完全可以说,没有民主执政,就没有科学执政。同样,坚持依法执政也必须坚持民主执政。民主执政在根本上决定着依法执政,因为只有坚持民主执政,有关的法律法规才可能制定得科学,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积极遵守。法治背景下的依法执政,归根到底就是要按照大多数人的意志执政,按民意执政。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制定的法律,所反映的应当是人民意志,应当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民主执政所提供的是依法执政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它也是依法执政的本质要求与反映。依法执政以民主执政作为自己质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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