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检一体化”理论研究.doc
“侦检一体化”理论研究1 何为侦检一体化 侦、检体制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职能和目的能否公正、有效的实现,能否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因而检警关系是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形势的变迁,以及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我国检警关系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如在实践中检警关系不顺、侦查监督不力、诉讼效率不高等问题,检警关系的改革势在必行。为了解决我国检警关系的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有关设想,其中对于检警关系改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侦检一体化”的争论上。 “侦检一体化”,有的学者又称“检警一体化”,在1999法学研究上发表了陈卫东教授和郝银钟博士的一篇论文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此后检警关系问题和“侦检一体化”逐步进入学者的视野,也越来越多被学界所讨论。关于“侦检一体化”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检警一体化就是让检察机关来领导公安机关办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业务上是指挥、监督关系,是侦查(权)职能与控诉(权)职能的合一,检察官有权指挥刑事警察对案件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在理论上只被看作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检警两机关在组织上不存在隶属关系,就像彭勃教授在检察权的性质与“检警一体化”理论试析中对检警一体化做的阐述:“所谓检警一体化,既不是要取消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取而代之,也不是要将公安机关合并到检察机关之中,而是在保留现有机构设置的格局下,打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独立性,建立两机关之间的有机联系,对它们在刑事追诉活动中的地位和关系进行重新定位和调整。”二是认为检警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追诉负责,检察机关领导、指挥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要把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分开,将刑事司法警察从公安机关中剥离出来,使司法警察接受检察机关管理、指挥、领导、监督,即检警二机关不但在侦控职能上合一,而且在组织关系上也应隶属。上述二种观点共同之处是在侦控职能方面的合一,由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二者的不同点即是前者不主张检警关系组织上的隶属,后者主张隶属。 2 侦检一体化是否必要及可行 2.1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下是排斥侦检一体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人民检察院是不同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其宪法地位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相同。而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国家行政力量,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我国的宪政制度、司法制度的特点就决定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不可能在组织体制上形成一体化。 2.2 主诉检察官制度没建立,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一样的效果。主诉检察官是指检察机关中负责起诉任务的检察官已经过一定程序而获得的在受理案件后,能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负有主要责任,独立行使控诉任务、享有处置案件特殊权力,并承担主要义务的一种检察职权。由于我国的主诉检察官制度还未完善,检察院内部存在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的划分检察官不是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一直到法院审判结束的全过程参与,那么即使实行了侦检一体化,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也需要移交公诉部门起诉,仍然存在侦查与公诉脱节的问题。这种不同部门侦查和公诉的分离与现行的不同机关之间侦查与公诉的分离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同样存在着许多问题。 2.3 检察机关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让检察机关负责侦查活动,那么岂不是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嫌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诉分离是项重要原则,他起着调节、控制、过滤、制约警察侦查的功能,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以检察权制约侦查权符合孟德斯鸠说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观点。而如果侦诉关系过于密切,控方功能就会不断放大强化,进而扭曲控辩平衡的对抗关系。有的学者就指出:目前我国的侦检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制约不足,而不是配合不足。 3 侦检一体化理论的反思 现行的检警关系有她在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追诉效率等方面的问题,但是强调侦检一体化于现行的司法体制冲击太大,改革的成本也很高。就有学者提出了中间路线检察引导侦查。就是在保存现行的检警关系的前提下,落实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制度、审查批捕制度、审查起诉制度以及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其主要的理论依据在于,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因而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引导,同时公安机关为了保证自己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案件移送起诉的有效性也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指导。 检察引导侦查指导的范围和内容:在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从立案伊始就介入并有权指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应该将立案或不立案的法律文书在决定当日松交检察机关,备案审查,而且在侦查活动开始就要通知检察机关参与,检察机关也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也可以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方向提出自己的意见。 从近几年开始进行的检察引导侦查的实践探索中也得到了印证。据检察日报报道,2001年4月26日,全国第一个检察引导侦查室在河南淮阳县检察院挂牌成立。经过检察引导,取得了良好效果,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的批捕率达到100%,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退查率下降到零,公安机关抄起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现象也得到有效遏制,所有批准逮捕案件的预审工作均能在20天之内完成,比法定两个月期限提前了40天。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都得到了大幅提高。 记得跟一个同学讨论当时的某个社会热点时,他说了一句让我至今印象深刻的话:这也有道理,那也有道理,中庸的办法不是办法,说了相当于没说。但是中间路线往往于问题有所助益,但是又能考虑到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能为大家都接受的一种改良方法。对于侦检一体化问题也是一样,作为中间路线的检察引导侦查也许是目前检警关系改革的出路。 检察引导侦查不是检察官参与共同侦查,而是从履行检察职能的角度介入侦查。其次,检察引导侦查也不是检察官智慧警察如何进行侦查,而是在针具的质与量的抱我以及针具的进一步固定上,按照法庭调查辩论的标准和要求来指导警察侦查。最后,检察引导侦查更不是单纯地“相互配合”,而是要顺应诉讼规律,既有利于出庭公诉,又有利于动态性地同步监督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