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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对医疗行业的影响探讨.doc

    • 资源ID:1588152       资源大小:15.59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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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对医疗行业的影响探讨.doc

    “营改增”对医疗行业的影响探讨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医院作为最后一批行业单位位列改革试点范围之内。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营业税为地方政府独享的第一大税种。 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为税基,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的余额。营业税为价内税,对全部营业额收取,按照应税劳务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二、纳税人类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对于医疗单位来说,由于其提供服务的特殊性,使其取得的医疗收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医院的绝大部分收入,即纯医疗收入是免税的。也正是因为医疗收入免税,使其对应的购买药品针剂,机器设备,医疗器械,试剂耗材等取得的进项税都无法抵扣,也就是说如果医院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话,由其他非医疗项目收入产生的增值税在缴纳的时候将没有合适的进项税进行抵扣,那会增加医院的税收负担,对医院来说是不利的。由此可见,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将是医院的最佳选择。由于医院的会计核算应该都是健全的,应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也都是经常发生的,要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唯一关键因素就是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这个对于绝大多数医院来说是符合条件的,但是大型综合性医院往往非医疗项目开展广泛,业务量大,要将应税销售额控制在限额以内就需要医院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范围,属于其他票据收取的项目不用增值税票据开具;合理安排应税项目的发生时点,避免过于集中,因为医院如果超过限额,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便以后年度再也不超限额也不允许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对医院的影响将是长远的。 三、征税范围及税收优惠 新的“营改增”中医疗服务的征税范围包括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相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等业务。因为所有公立医院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都有明显的“非营利性”字样。此次“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免征增值税项目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对于医院复印病历材料收取的复印费,闲置房屋的租赁费,向医学院学生收取实习费,特别是大型综合性医院组织的各种专业的业务研讨培训费,以及医院承担的非财政拨款立项的各种科研经费等,这些非提供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都是本次“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四、税率、征收率 根据数据显示,小规模纳税人占生活服务类纳税人的七八成,税率明显降低,由此可见,国家是要通过税制改革,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服务业发展。同样大多数医疗单位“营改增”后也将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但税率较低,由缴纳5%的营业税变为按3%的增值税征税率纳税,税负比以前降低40%,更有利于医疗单位发展,调动医疗单位业务开展的积极性。但对于大型综合性医院来说很可能“营改增”后会成为一般纳税人,因为其应税销售额很难控制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限额以内,将按6%缴纳增值税,又医院很难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所以对于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医疗单位来说,税负会略有增加,但对于财大气粗的大型综合性医院来说这点影响实际上是微乎其微的。 综上所述,“营改增”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对绝大多数医疗单位来说减负是明显的,关键还是纳税人类型的认定,因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以及计税方法都是不同的,这直接决定了税负的高低。经过多年的医改以及药品进销差价的取消,再加上国家税收的优惠减负政策,这些改变在促进医院发展的同时,终将惠及广大的患者,使医患关系更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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