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事件带给监所检察工作的思考.doc
“躲猫猫”事件带给监所检察工作的思考 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一案,引起网络媒体激烈讨论,其死因调查结论经“一波三折”,最终由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公布了“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论。通过对这一事件进行认真反思,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有着深刻的启示。 一、“躲猫猫”事件背景 2009年2月8日,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在放风期间意外受伤,其入院后因“重度颅脑损伤”离奇身亡。2月13日,云南信息报一报道称晋宁县公安机关的解释是,当天李荞明是和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致死。该报道立即引起全国媒体的强烈反应,引发广大网友强烈质疑。该事件也由此被称为“躲猫猫”事件。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在网上发布公告,邀请网民和社会人士参与对“躲猫猫”事件的调查。2009年2月20日上午,包括8位网民在内的15人调查委员会前往晋宁县看守所实地调查,并于当晚完成调查报告,但报告并无实质性内容,同样受到质疑。2月24日,晋宁县政府网站遭黑客修改,网站首页充斥着几十行“俯卧撑、打酱油、躲猫猫,武林三大绝学!”的字样。昆明市公安局信息安全监察大队将该网站的服务器断开。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了“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监管人员李东明、苏绍录涉嫌渎职犯罪行为,对该案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赵泽云因监督不力被免职。 二、“躲猫猫”事件引起的思考 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原因已水落石出,近期被网络媒体热烈讨论的“躲猫猫”事件也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对这一事件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却正在开始,“躲猫猫”事件虽然发生在看守所,但是,担负对看守所进行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也难咎其责。 一是负责初查的检察机关没有认真进行调查,查清李荞明非正常死亡原因,而是匆忙附合了当地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使检察机关也受到广大网民的责问,存在一定失职责任。而驻所检察室应当发现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现象,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监督不力,说明平时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未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二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发生此类非正常死亡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派员进行调查,但是,从媒体报道来看,此事件一开始,晋宁县检察院的上级检察机关还没有介入此事调查,直至网络舆论已经“炒作”起来,才由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直至有了公正客观的结论。 三是当地公安机关调查严重失实,检察机关调查情况又没有公开披露,说明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倾向较为突出,如何做到在现有法治框架内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认真研究。 四是驻所检察室保障机制上存在问题。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本来是一种外部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如果驻所检察人员不能与看守所在工作上保持一定距离,在办公条件、生活等方面完全脱离联系,就容易被“同化”,就难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甚至丧失法律监督的功能,就可能极大地损害司法公正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的质疑。 长期以来,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将监所检察工作放到应有的地位给予高度重视,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人员少、素质差、办公条件依赖于看守所,没有必要的物质保障,派驻检察人员的数量、办公条件与担负的法律监督任务极不相称,使有些驻所检察室难以完成法律监督任务。 五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适当提高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通过一定的途径,按照一定的程序获得观察、了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情况,增加理解、信任和支持,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完善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通过吸取“躲猫猫”事件教训,对完善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机制很有必要。 (一)强化监管活动监督,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依法保障在押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卫生、通信、会见家属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女在押人员等在受教育、生活待遇等方面的权利。要从违法收押、违法会见提讯、混关混管、滥施械具、违规禁闭、以罚代管、“牢头狱霸”等现象入手,集中力量和时间,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看守所监管执法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要正确处理好监督和配合的关系,坚持“坚决、慎重、及时、准确”的原则,既要支持看守所依法、科学、严格、文明管理,又要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切实纠正侵犯在押人员人权,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 (二)认真开展安全防范生活卫生检察,切实维护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要加强巡视检察,及时掌握看守所人防、物防、技防、警情、在押人员的基本动态,切实做到超前防范。要联合看守所加强防逃、防暴、防火等安全警戒设施、重点在押人员、提讯室、会见室、禁闭室的检察,发现安全警戒设施不落实,对死刑待决犯、重危顽犯等监控措施不到位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要认真检察看守所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督促监看守所严格落实民警直接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要时段的巡视检察,督促监管民警依法履职,防止在押人员堵博、拉帮结伙、恃强凌弱,发生“牢头狱霸”现象。要加强在押人员上账经费开支的检察,防止监管民警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代购商品、高价出售物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生活卫生检察,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吃足定量、吃得卫生。督促看守所坚持值班医生每日巡诊,对患病在押人员及时治疗,并及时跟踪了解治疗进程和治疗效果,定期对监舍内外消毒杀菌,严防各类传染病在监所内流行。 (三)加强各类事故检察,完善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办法。对看守所内发生在押人员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出视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查明责任,与公安机关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保护在押人员家属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社会突发事件。要完善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办法,强化上级检察院介入调查,加强监所检察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的协作,建立检察机关检验鉴定机制,完善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备案审查制度,防止驻所检察人员渎职行为发生。 (四)畅通投诉畅道,完善司法救济措施。要认真办理在押人员及其代理人的刑事申诉、控告和举报案件,依法保障合理诉求。要以息诉罢访为目标,切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落实稳控责任,着力提高特殊状态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 (五)推进司法民主,深化“检务公开”。要完善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约见在押人员、接待在押人员亲属、出所前的谈活等制度,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增强法律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把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提高法律监督质量。 (六)加强监所检察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一是要按照担负的职责和工作量,合理配置派驻检察力量,配强派驻检察室主任,将综合素质好、协调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派驻检察室,保证派驻检察人员到位,并保持相对稳定。二是要将派驻检察室基础建设纳入检察机关装备物资建设规划,切实解决派驻检察室的交通、通讯设施和器材装备,协调有关方面将派驻检察室“两房”建设,纳入监管场所建设范畴,切实解决好办公用房和住宿用房。按照高检院、财政部和人事部的规定,协调计划财务、地方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派驻检察干警岗位补助,为派驻检察人员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三是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以目标预期、过程推动、随机抽查、结果评估为主要内容,加强检务督察,着力提高制度规范的执行力,进一步增强监督的效率和质量。四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化检察室评定细则,突出力度、质量、效率与效果,切实加强规范化检察室的动态管理。五是要提高派驻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能力,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切实解决看不到、查不了、说不明、写不清、报不准等基础问题。 所谓“吃一堑,长一智”,“躲猫猫”事件引起我们对法律监督问题一系列的思考,也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思路。通过认真总结教训,有助于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