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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联系电话案由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收件人(代收人)及联系电话:告知事项一、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二、申请人拒不提供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三、行政复议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复议机关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四、因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复议机关、申请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复议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复议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申请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我已阅读了上述告知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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