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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doc

    • 资源ID:1804355       资源大小:40KB        全文页数: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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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doc

    -范文最新推荐- 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式供水水厂和规划建设水厂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除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外,其他范围的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为主、部门配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办法。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制订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保障应急供水,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划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牵头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二)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县城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的管理;指导各乡镇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发现饮用水源污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三)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四)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对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督促检查河道采砂工作,河道采砂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水污染纠纷;将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相结合。(五)县发展和改革局: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饮用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协调平衡工作;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六)县经济和商务局:指导从产业结构调整上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排污与饮用水源保护问题。(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八)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九)县畜牧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污染治理及搬迁、关闭工作。(十)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地的管理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十一)县财政局:加强对水资源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水源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投入到位。(十二)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区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旅游项目开发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十三)县工商局: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必须进行并联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十四)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十五)县供电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查处工作,对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需关闭企业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强制断电措施。(十六)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第三章 保护范围第八条 全县城镇(集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根据我县城镇(集镇)饮用水取水的方式及保护要求,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由县环境保护局、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划定的各类水源保护区均应得到有效的保护。第九条 新建或迁建自来水厂,需移动取水口时,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依法进行相应调整。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五)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六)禁止破坏饮用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九)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十)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十一)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十二)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十三)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在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三)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五)禁止从事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第十三条 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第三条确定的职责划分由县环境保护局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第十四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批准,各乡镇、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项目。第十五条 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按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开工建设供水设施后,必须停止违反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动,拆除有关设施。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根据当地实际负责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自来水厂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依法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集中取水点及其他集中取水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探索建立民主、开放的党建工作新机制,改进和完善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党党章、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支部书记直选工作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采用党员民主推荐、职工民主推荐“两推”的办法产生。先由党员民主推荐。召开支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推荐新一届党支部委员初步候选人(名额为党支部委员职数的2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基本情况向群众公示。再组织职工民主推荐。由选举单位分工会组织,采取集中投票方式,组织50%以上非党员职工(优先在本单位职工代表、一般管理人员、班组长、生产骨干中考虑)对党员推荐的初步候选人投信任票。原则上党员推荐票和职工信任票均超过实投票人数半数以上者,才能作为初步候选人。第三条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推荐得票排名顺序确定新一届党支部委员初步候选人(候选人的差额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初步候选人名单上报公司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第四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五条选举大会的主要程序是:(一)选举前,上届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的主要情况向选举人作实事求是的介绍,同时将选举工作人员名单等提交党员大会通过。(二)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三)得票排列前2位者作为党支部书记候选人,由党员大会再次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四)设副书记的,由新一届党支部提出候选人,报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支委会上选举产生。第六条选举大会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在上届党支部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七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第八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九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十条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全票作废。第十一条选举大会设投票箱一只,投票完毕,有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当场公布。第十一条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因得赞成票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提出比所缺名额多1名的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如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第十条选举结束后,将新一届党支部委员分工情况和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名单及得票情况书面报公司党委审批。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目标计划1、坚持以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为指导,以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小学德育规程为依据,根据我校教育发展目标,制定我校德育工作发展目标。2、根据天河区德育工作意见和我校德育发展目标,每学期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各中队制定班队工作计划。二、学习研讨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德育工作法规,认清目标,提高认识,落实素质教育。2、定期开展班主任工作经验总结交流,(期初、期中、期末),提高班级教育和管理水平。三、队伍培训1、根据学校工作特点,大力提倡班主任自学教育理论,不断提高教育水平和班级管理能力2、适时组织班主任集中培训,把握德育工作发展趋势,提高德育工作效果。3、定期组织新班主任学习班主任工作条例和班主任工作常规,使其尽快适应班主任工作,尽早抓出成果,创建特色。四、四个“一百”教育1、每学期组织学生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视片。2、指导学生利用节假日和重大节日在家收看爱国主义教育影视片。3、结合重大节日,开展读书活动,每次侧重阅读一个方面的爱国主义教育图书,并开展故事会和读书演讲比赛。4、大力倡导学生唱爱国主义教育歌曲,每学年举行一次歌咏比赛。5、充分利用现有的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努力创建适合我校教育需要的校级德育基地,并定期参观学习。五、校会、班会、队会1、每学期校会不少于3次,用于学习教育和总结表彰,促进学校工作全面开展。2、单周班会,双周队会。3、中队主题会要根据少先队大队的工作安排,结合班级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提高教育效果。4、每学期大队主题会不少于2次。六、社会实践1、结合思品、社会、劳动课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2、分年级定期参观德育基地。3、指导好雏鹰假日小队的社会实践活动。七、转化后进生1、结合班级实际情况,每班确定1-3名后进生转化对象。2、指导教师每周与转化对象谈话一次,每两周电话家访一次,每月评定一次。3、帮助后进生发展一方面的特长。八、检查总结1、加强纪律、卫生、两操的常规检查,每周总结评比一次,发放流动红旗。2、加强各项活动的检查评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3、每学期各班级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大队部,大队部每学期向全校师生总结汇报德育工作,并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九、考评表彰1、根据星级文明班级评比条例,每月评选一次先进班级。2、根据少先队开展活动情况,每学年评选一次先进中队。3、每年评选一次校级“十佳”队员。4、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表彰一批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5、平时每开展一项活动,及时总结评比,及时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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