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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对教育管理体制及特教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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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对教育管理体制及特教的影响.doc

    英国“年教育改革法”对教育管理体制及特教的影响 为提高本国教学质量,英国颁布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这次改革规定全国实施统一课程和全国成绩评定制度,并且对中央、地方和学校三者之间的教育领导权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分配,形成了新的权力平衡。当然,实施教育改革后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英国特殊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引言 教育对于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各国都把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英国也不例外。80年代中期,英国政府、教育界及其他各界人士就如何改革教育体制,教育如何适应市场经济、为经济建设服务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为此,英政府颁布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这次"教育法"的颁布被视为英国教育改革的里程碑,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英政府的办学思想及管理模式,是英国教育制度新的立法依据,为90年代和进入21世纪的英国教育勾画出了新的蓝图与框架,也表明了英国教育的总体发展趋势,使英国教育体制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化(这里所说的英国教育涉及的主要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教育,而不是整个英国的教育)。 下面文章就1988年英国基础教育改革的几个重要领域,也是最能反映出英国基础教育发展趋势的几个领域,予以介绍和分析。 2改革的主要领域及对管理体制的影响 2.1实施全国统一课程、全国成绩评定制度 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关于在中小学实施全国统一课程的规定构成了该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从1989年起,全国统一课程已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除私立中小学外的包括直接拨款学校、城市技术学校在内的所有公立中小学推广实施1。 把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作为全国统一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在英国教育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如果全国统一课程只是罗列了学生应学习的学科,而没有对必须达到的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势必会流于形式,而达不到提高学习成绩的目的。所以,这次改革考虑到了课程设置和教学与评价的密切相关性,在对课程进行重大改革的同时对评价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充分反映出既重视教学的过程,又重视教学的效果的意图。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与教学密切结合的评价体系改变了以往以评价作为资格选拔单一手段的做法,通过形成性、诊断性、终结性和评价性多种目的来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为了使评价更具客观性和科学性,除了强调教师的日常评价外,要求4个基本学段的标准化评价根据各门学科的若干成绩目标要求,充分反映出学生在知识、技能、理解等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2.2教育管理权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长期以来,英国教育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央、地方、教师以及民间团体互相之间形成的所谓"伙伴"关系。1944年教育法颁布之后,中央政府的权力虽有所加强,但各方之间的关系并未有什么变化。直到80年代初,英国学者仍把这种体制称为"地方管理的国家制度"。80年代中期,英国教育界出现了很多用语,例如管理权下放(administrative decentralization) 、校本管理(school-based management)、校本预算(school-based budgeting)等等,这些用语都强调了要增加学校的自主权这一要求。英国政府、教育界人士就如何改革教育体制展开讨论,政府最终达成如下几点意见权力,尤其是中央"权力",不能进入市场;把学校推向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受教育者及家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教育要面向未来,迎接21世纪挑战。为此,英国政府颁布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随着教育改革的逐步展开,教育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一种新的管理框架正在形成。 2.2.1加强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和控制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是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改变了教育制度的基本权力结构",大大地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明确地肯定了教育国务大臣的领导作用"。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 1. 中央政府扩大了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 通过新的拨款机制不仅使大学的自主权缩小,而且把影响延伸到原先属于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各类"公共"部分的学院。由于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涉及高等教育的部分适用于苏格兰地区,这样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几乎涉及整个英国的高等院校。 2. 中央政府承担起了中小学课程设置和评价方面的职责 如前所述,实施全国统一课程是英国教育史上的一项重要改革。这一改革措施的目的是在于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而推广这一措施却是以增加中央政府的约束能力为手段。全国统一课程中的学习大纲、成绩目标以及评价等方面均由中央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和组织负责,而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的职责只是确保全国统一课程在本地区范围内和各自学校内的贯彻和实施,在课程方面由过去的主体地位降为现在的执行地位。 3. 中央政府对基础教育的影响日益扩大 2018年教育改革法创设了由政府出资的学校的三种新类型的学校,即"社区学校"、"民办学校"和"基金学校",这就取代了英国原有的基础教育体系(即由地方当局管理,以国家拨款的学校为主)。社区学校和以前在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体制下相同,但增加了更多的家长管理者。他们可以在与教育当局保持紧密联系的情况下,对学校预算,特别是学校教学设施的配备、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相关的配置提出自己的建议。教育当局占有学校土地和校舍,虽然教职工是由学校任命,但教育局仍是雇主。民办学校(通常是教会学校)和基金学校与以前的国家拨款的学校相似,他们拥有房屋和地基,并且是教职工的直接雇主。这些方面与美国的特许学校相似。基金学校会有一名由教育当局任命的管理者代表。 这次改革有关基础教育方面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规定所有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中学和学生人数在300名以上的小学和中学,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征得大多数家长的同意,并经由中央教育和科学部批准,可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和控制,由中央直接拨款,成为直接拨款学校。所有学校都可以选择该学校采取那种形式,但多数学校会选择与学校目前状况最相近的形式(例如地方教育当局学校变成社区学校,教会学校变成民办学校,国家拨款的学校变成基金学校)。由国家拨款的特殊学校(这类特殊学校非常少)必须变成社区学校。由于直接拨款学校的办学经费直接来自于中央政府并直接向国务大臣负责,所以中央政府对这类学校的影响无疑会是很大的。 2.2.2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长期以来,英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地方教育当局拥有本地区公立中小学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涉及到学校的组织、计划、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校长与教师的任命和管理、在职培训和学生入学分配等各个方面,学校管理委员会和校长只是在课程和教学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这次改革在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的同时,赋予了学校更大的自主权,其特点是向上集中和向下放权同时进行,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在经费使用方面,这次改革要求地方教育当局下放办学经费的支配权。所有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公立和其他团体自愿兴办的中学以及学生人数在200名以上的小学均获得了管理和使用绝大部分办学经费的权力,这包括教职员工的工资、校舍的维修与租赁费用、书籍、设备及其他用具费用等。 在人事管理方面,自1986年第2号教育法颁布以来,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家长和当地社区代表人数,减少了地方教育当局代表的名额。同时,学校管理委员会的人事权得到了加强,它具有决定校长、副校长以及学校教职员工的选拔和招聘、不合格者的解聘权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次改革扩大了广大家长和社区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力。除了学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家长与社区代表占了半数以上,以确保学校对家长和社区更加负责外,还实施了新的中小学入学政策,即开放入学,从而改变了过去由地方教育当局负责按片分配,学生就近入学的做法。新的入学政策为每所中小学规定了"标准数量",即各学校招生数最高限额,只要末达到"标准数量",学校就不能拒绝家长的要求。 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好的学校"更加兴旺,"坏的学校"最终被淘汰。这样,就可以使教育重视"消费者"的要求,减少"生产者"对教育的限制。另外,还可以促使学校之间为争夺生源而展开激烈的竞争,最终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因为学校的好坏是家长选择学校的主要依据,只有好的学校才能吸引学生,这样才能获得足够的办学经费。如果学校招不到学生,就有关门的危险。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要在教育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扩大家长在其子女教育中的参与权和发言权是这次教育改革的重点之一,甚至有人将1988年教育改革法称为"家长宪章"。 2.2.3地方教育当局权力的调整 向上集中和向下放权并不意味着地方教育当局在教育领导体制中变得无足轻重,但它与中央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无疑需要加以重新定位。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教育当局今后不再直接管理学校,而是趋向于在整体上负责协调本地区教育的管理,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其主要职责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本地区的学校制定目标,对学校系统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 学校每年必须向地方教育当局提交报告,说明在人员的使用、经费的安排、师资在职培训,以及教育水准的维持和提高等方面的情况。教育和科学部也强调各个学校全国统一课程的具体实施计划要征询所在地方教育当局的意见并取得同意。地方教育当局还有制定本地区学校发展规划和发展重点的职责。有人分析指出,学校自主权的扩大也意味着失误和失败的可能性的增加,而地方教育当局就是要在放权的同时加强对学校的有效监督和工作评价。这表明地方教育当局仍具有干预和影响学校事务的能力。当然,这种干预和影响与以往有着很大的区别,今后注重的是监督和评价,并非像过去那样直接过问学校的内部事务。督察机构-教育标准办公室的成立,事实上,将教育局变成了监督部门下的一个分支。监督机构的工作重点是通过对学校的经常性的视察以及有关的监督报告,促进学校达到更高标准。在新的法规下,地方教育当局的责任包括为教育发展计划做准备,其中包括为学校和管理者提供信息以帮助学校制定改进的目标。 2维持部分教育经费的支配与控制权 在教育经费中,除立法规定的那些由学校负责的项目外,基建费用、地方教育行政管理费、培训和学生的费用等仍由地方教育当局掌握。但是地方教育当局留下的这部分经费只能用于明确的目标(包括一些为特殊教育需要学生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地方教育当局仍然有责任为那些有特殊教育需要资格认证书的儿童所需的特教资源提供资金)。另外,地方教育当局还有权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在对各所学校的经费需要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各所学校经费分配的依据,报请教育和科学部批准。如果学校管理委员会在经费的使用和学校管理方面违背了地方教育当局的要求,后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撤消学校管理委员会支配经费的权力。 3继续管理和规划本地区的继续教育 1988年教育改革法第120款对继续教育作了新的界定,认为继续教育是义务教育阶段之后不属于高等教育的各类全日制的和部分时间制的各类教育和训练。以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为例,虽然地方教育当局失去了对技术学院和其他一些学院的控制,但仍负责约400所学生人数达180万的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立法的规定,地方教育当局仍负责这类学院的规划、监督和管理,决定各个学院的经费数量。每一所学院必须向地方教育当局提交报告,说明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经费使用方面的情况。 3 教育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3.1全国统一课程实施中的问题 教育改革中所制定的全国统一课程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和教师提出了挑战,同时它也为专业资格认证的课程制定了一个新的框架,这是统一课程对特教发展积极的一面。但是全国统一课程内容对于学生负担过重,并且知识面不广,另外不能反映那些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需要。令人遗憾的是,所颁布的第一份文件中甚至没有提及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还想当然地认为那些从事特教的教师只要具备一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就能胜任特教工作。因为这次改革的目的是 为了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教师们担心那些对国家发展只能作出很小贡献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可能被孤立和忽略23。 那些智障儿童的受教育权与1971年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状况以及1974年苏格兰的状况相似,历史很有可能重演,智障儿童很有可能永远被拒之于教育体系之外。特教教师为了保障学生的人权,不得不为学生的教育津贴作斗争。国家统一课程要求所有的教师严格执行统一考试,以检验教学效果,另外国家课程委员会(简称NCC)也提供了过多的指导性文件。由于特教教师和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所作的不断努力,国家课程委员会最终听到了他们的呼声,为此制定了特殊的指导,例如课程指导第九号文件国家课程和有严重学习困难的学生。 3.2特殊教育需要学生入学难问题 由于这次教育改革实施了开放入学,而不是以前的就近入学的做法,家长可以选择学校,如果学校招不到学生,学校就有关门的危险,因此每个学校都希望用好的教学质量吸引优秀学生,获取足够的办学经费,使学校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许多学校为吸引更多的优秀学生入学,从而提高自己学校的成绩排名和声誉,而把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拒之门外 特殊教育需要学生入学难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大约有占在校学生人数的3%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有特殊教育需要资格认证书,地方教育当局为这类儿童提供资金,但至少还有18%的在校儿童也可能有特殊教育需要,这些儿童的特殊需要应该由学校来负责满足,并不另外给额外补贴。地方教育当局(除了那些由国家基金资助的学校)拨款给学校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最多的是基于与学生有关的因素(例如学生的年龄、有特殊教育资格认证书的学生的人数)。学校不愿意承担那部分没有资格认证书、但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额外教学费用,这也是学校拒收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一个原因。 3.3特殊教育经费使用问题 1. 特殊教育需要资格认证书滥用,教育经费并没有用于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身上 儿童需要通过正式的多专业评估,才能获得特殊教育需要资格认证书。认证书中详述了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以及为满足这些需要所必须作的准备。特殊教育需要资格认证书最初的想法是适用于总学生人数的2%(那些有严重和长期特殊教育需要的)。虽然为有资格认证书的学生提供经费属于地方教育当局的责权,但是许多地方教育当局现在实施的政策是把资格认证书的使用权下放给学校,希望学校能为儿童找到恰当的支持。但实际情况是学校为得到由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额外补贴,扩大使用资格认证书,把范围扩展到读写能力有困难、行为问题或者学业不良学生。这样一来,地方教育当局如果不给学校额外补贴,他们就拒绝接受各类有学习和行为问题的学生;如果拨款给学校了,一旦学校得到拨款,经费就是按照校长和管理者的意愿去使用了,所以原本用于特殊教育需求的经费并没有用于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身上。因此,目前地方教育当局会拨原本款项的85%给学校,留下15%用于提供一些服务,例如用于特教教师、教育心理学家。 2. 特殊教育需要法庭的不恰当使用,使得经费不能公平得满足所有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需求 特殊教育需要法庭4是为特殊个体儿童特殊教育资金作决策的机构,这是一个准司法性的机构,接受家长有关地方教育当局对个体儿童资助或安置决定的上诉,并且法庭行使职权不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干涉。一些地方教育当局抱怨道法庭的决定使得它们不能公平得满足所有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需求,因为有些障碍程度极严重的儿童家长,频繁地向特殊教育需要法庭求助,所以有很大一部分经费不得不用于这部分儿童,从而影响到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资金投入。 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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