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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一、居民会议的组成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二、居民会议的召集(一)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二)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三、居民会议的形式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四、居民会议的职权(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二)选举、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三)讨论制定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五)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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