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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最新:中国海洋局招生考试考试大纲解析汇总无图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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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最新:中国海洋局招生考试考试大纲解析汇总无图版.doc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一、法律法规 2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6三 海洋基础知识 81第二部分 专业知识 一、常规要素 134二、重金属 159三、有机污染物 182四 营养盐 254五、放射性监测 330六 浮游动物 373七 浮游植物 397八 微生物 428九 底栖生物 447十 生物毒性 481十一 温盐 540十二、海流 561十三、海浪水位 583十四、海洋气象 602十五、海洋底质 618十六、海水入侵 637十七、海岸侵蚀 650十八、土壤盐渍化 662十九 遥感及地理信息系统 676第三部分 实验操作 一至五 常规要素、重金属、有机污染物、营养盐及放射性监测 696六 浮游动物 724七 浮游植物 728八 微生物 736九 底栖生物 745十 生物毒性 748十一 温盐 763十二、海流 764十三、海浪水位 767十四、海洋气象 768十五、海洋底质 769十六、海水入侵 778十七、海岸侵蚀 782十八、土壤盐渍化 787十九、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 789第四部分 综合评价与案例分析示例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一、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了解本法立法的目的考点解析: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考点解析: (1)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 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 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3熟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2)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3)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4)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5)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6)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7)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8)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9)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掌握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3)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4)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5)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6)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7)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5掌握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2)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3)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 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5)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6)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7)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8)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9)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10)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6掌握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2)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4)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6)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7)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7掌握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3)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4)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5)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6)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7)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 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8.熟悉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 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2)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3)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4)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5)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9.了解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点解析:(1)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2)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了解本法立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考点解析:(1)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2)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2.掌握海洋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2)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3)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4)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5)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6)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7)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8)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9)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10)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11)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海洋局备案。(12)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3.了解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的有关程序考点解析:(1)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3)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4. 熟悉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2)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5)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6)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7)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8)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养殖用海十五年;拆船用海二十年;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9)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5. 熟悉海域使用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2)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4)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5)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6. 熟悉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点解析:(1)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2)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3)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4)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掌握环境的含义考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了解本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考点解析:(1)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3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4了解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5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3)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6了解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2)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7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了解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2)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4)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9了解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点解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a)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b)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c)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d)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e)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3)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4)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5)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6)违反本法规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8)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 了解制定本条例的目的;考点解析:(1)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2. 掌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的内容和含义;考点解析: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a、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b、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c、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d、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e、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f、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g、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h、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i、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3. 熟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内容;考点解析:(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3)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4)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工程概况;b、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c、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d、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e、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f、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g、公众参与情况;h、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4. 了解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分级核准的规定;考点解析:(1)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2)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3)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4)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5)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a、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b、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c、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d、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e、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6)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7)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5. 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6.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2)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3)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7.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考点解析:(1)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2)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8. 熟悉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3)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5)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6)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7)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8)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9)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10)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11)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12)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13)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9. 掌握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b、塑料制品、残油、废油,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c、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2)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3)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5)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6)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7)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8)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9)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10. 了解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2)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b、污染事故风险分析;c、应急设施的配备;d、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3)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4)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11. 了解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考点解析:(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a、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b、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c、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d、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e、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f、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5)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7)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2. 了解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点解析:(1)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a、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b、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2)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a、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b、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c、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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