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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讲义201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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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讲义201111.doc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讲义-相关法规知识(2011.11)第一章 我国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一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1.宪法2.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3.商法: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4.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一系列税法、产品质量法等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7.自然环境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音污染环境防治法等8.刑法9.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二、法的形式(法的等级效力)1、宪法2、法律3、行政法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主体)注:了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前,要注意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完全不同。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它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1、公民(自然人)要注意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指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将企业法人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要注意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与法人的代理人不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来源于法律和法人的章程,而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法人的授权-法人的授权则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的。3、其它组织(非法人组织)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是最典型的非法人组织,它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即分公司的设立者,领取的是法人营业执照)承担。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根本区别在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则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四、代理制度1、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的第三人1)被代理人(即本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如建设单位2)代理人-以他人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如工程监理单位。3)第三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如承包单位。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狭义的代理是指直接代理,广义的代理既包括直接代理,又包括间接代理。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包括内部委托代理和外部委托代理(指出P5委托代理部分的例子)注意点:实施委托代理时,委托书授权必须明确。否则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根据委托书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代理事项必须合法。“若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注: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的要件: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须有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是指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五、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注意点: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2)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 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短期诉讼时效- 1年 (适用情形见P6-7)3)特殊诉讼时效-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4)最长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其计算方法见P7)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注意: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是不同的概念,发生的条件也不同。当权利人达到法定期限仍未行使权利时,法律将不再保护其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已经在行使权利,就应当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即诉讼时效中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起诉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2)债权人提出要求 包括直接向债务人、或向债务保证人、或向债务人的代理人、或向财产的代管人主张权利。注意:权利人应当保全有关证据。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受次数限制,但是要受到20年权利最长保护期限的限制。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第二章 建筑市场基本法律制度建筑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工程发包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我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由建设单位作为申报人。 要点: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P911) 汕头: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2、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3、已经依法确定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和安全监督委托手续,安监站已检查工地安全设施并签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施工登记表。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7、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了合格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签署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8、已缴交工程质量监督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定额费、劳保费、档案保护费等费用。9、属下列工程的,还应办理白蚁防治手续:1)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 2)机关、学校、宾馆、医院、仓库等建筑物 3)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 4)单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多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厂房(不含钢结构厂房)。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如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图纸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就意味着不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P201案例6)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注意点:注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如下规定:1)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业务 2)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执行业务 3)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注册建筑师与注册建造师的区别注册建筑师是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业务的人员,是设计院的建筑师注册资格,主要服务于建筑设计,属于设计者;而注册建造师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服务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属于管理者。建设工程发包制度要点:一、相关规定1、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招标2、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约指定采购二、建设工程发包方式1、招标发包2、直接发包三、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1、工程总承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2、施工总承包。主要特征是设计、施工分别由两家不同的承包单位承担。四、肢解发包的含义及其后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这一行为容易造成管理秩序混乱、责任不清,进而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五、发包单位指定承包单位采购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有权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如果发包单位指定承包商采购,将构成违约,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如果由于发包单位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一、相关规定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2、可实行联合承包3、禁止转包二、建筑法对联合承包的有关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对方对承包工程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三、“转包”的含义、主要特征、可能后果及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承包的行为。(P148)转包的主要特征:转包方往往仅从受转包方收取一定比例或数额的管理费,不按照其与发包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可能产生后果:受转包方偷工减料、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分包制度一、建设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它建筑业企业。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P244-245案例33)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注意点: 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三、禁止违法分包(违法分包的情形见P17)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 (P17)二、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P18-19)三、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制度注意有关禁止性的规定:(P19)四、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3、设计文件 注意它不仅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的依据。工程监理人员如果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同时,工程监理人员如果发现工程设计有瑕疵,依法有义务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五、工程监理的内容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即实践中所谓的“三控制”。 建筑法特别强调,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六、工程监理的权限(P20)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法律规定(P2021)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相关链接:招标投标法1999.8.30全国人大通过,2000.1.1起施行,2009.2全国政协委员王生铁提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提案。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1、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发包人率先提出工程的条件和要求,发布招标广告吸引或直接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承包人的行为。2、建设工程投标(P22第二段)注: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邀约邀请,据此,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属于要约 ,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 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它参与人1、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注意非企业法人的其它组织通常不能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和勘察、设计投标主体)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其它参与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我国政府资金的项目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法律要求1、禁止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一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实践中规避招标的方式:1)采取化整为零;2)虚假招标,如利用设置巨额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3)表面招标,实际已暗中确定承包人等!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零为整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合同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即招投标活动的四项“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的要求(P25)2)公平原则的要求(P25)3)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投标人双方在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4)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中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也适用这一原则。3、国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我国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国家计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即由多个部门分别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招标一)建设工程招标必备条件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二)、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或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国务院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注意:世界银行的贷款项目公开招标方式又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其中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主要招标方式,目前我国同世界银行商定,限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2、邀请招标(有限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注意点:这种方式虽然对招、投标双方都有利,但它不符合自由竞争、机会均等原则。三)、招标程序招标组织与招标申请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工程标底的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三、建设工程投标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二)建设工程投标的程序组织投标机构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送达三)联合投标在国际观察承包中,联合投标是时效不同投标人优势互补,跨越地区和国家市场屏蔽的有效方式!1、联合投标的含义 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有关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1、禁止串通招标投标 1)串通招标投标的含义是指招标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的行为。 2)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P43) 3)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P43)2、招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4、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在工程实践中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主要表现形式:1)非法挂靠或借用其它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2)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3)投标时提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4)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四、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一)开标1、开标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开标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 1)开标前的检查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证。 2)投标文件的拆封、宣读 3)开标过程的记录和存档二)评标委员会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1)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曾经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道德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 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三)评标评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评标的程序:评审的准备与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入围公告)和定标 重要知识点:1、评标过程中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 1)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 2)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3)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更正。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投标文件中重大偏差的情况(P47-48)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投标文件如果有出现任何一种情况的重大偏差,投标人又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3、有效投标不足的法律后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4、评标方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合理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5、评标和定标的完成时间、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四)中标中标的工作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标无效有如下几种情况: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泄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实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给及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相关术语1、中标通知书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注意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前,而后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如有)外,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3、履约担保: 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其形式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银行出具履约保函、 保险公司出具履约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履约保函。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l 法规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起施行)l 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l 各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Ø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任(P54) 二)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对列入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 三)依法进行拆除工程的发包(见案例12. P210-211)“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相关资料为: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建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二、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1、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Ø 勘察单位安全责任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在勘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建物的安全。Ø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分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Ø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以“三控、两管、一协调”为主要内容的工程监理工作;依法承担国家赋予的其它方面的监理责任。备注:以合同管理为依托,以信息管理为手段,通过协调各方关系,达到控制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的目的。 协调工作贯穿整个建设工程实施及其管理过程中,项目监督机构协调的范围分为系统内部的协调,包括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系统外部的协调,涉及政府部门、金融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部门。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符合建设强制性标准。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俗称工程监理单位“三项法定义务”)Ø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的基本安全生产责任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1)主要负责人(略)2)项目负责人(略)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² 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²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² 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和持证上岗;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计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3)作业人员金融新岗位、新工地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上岗教育培训。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案例分析P226-230)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1)施工前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交底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设置要明显,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例: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逃避甲而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请问对于乙的损失应由谁负责?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4)施工现场布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5)对周边环境采取的防护措施6)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2方面.P58-5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Ø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法规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30日公布实施)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提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但日常检查工作需要通过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 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注:工程验收必备条件:有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它工作。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荐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资料链接 :汕头建设网公布2009年下半年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一览表。备案涉及工程名称、备案编号、备案日期、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机构、工程规模等内容。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 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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