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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料]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doc

    • 资源ID:1985017       资源大小:31.50KB        全文页数:2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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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料]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doc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六条 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7:30时,下同)前完成。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时至19:00时。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堵塞。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五五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上的遗撒物,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它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它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 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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