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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料]汉中市东湖生态苑居住小区联合开发协议书.doc

    • 资源ID:1985626       资源大小:71.50KB        全文页数: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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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料]汉中市东湖生态苑居住小区联合开发协议书.doc

    汉中市东湖生态苑居住小区联合开发协议书甲 方(供地方):陕南珍稀植物园法定代表人:赵连田乙 方(建设方):陕西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东湖生态居住小区(暂定名)一期开发项目是根据汉中市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经有关职能部门同意的项目。经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达成植物园内东湖生态居住小区(暂定名)一期开发(地点位于陕南珍稀植物园西区),就项目合作开发建设达成如下合作协议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作原则与合作目标 甲乙双方的合作原则为合法、平等、自愿。合作目标是甲乙双方互惠共赢。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若有其他分歧,应本着以上原则与目标进行协商解决。第二条 合作标的与项目概况(一)双方联合开发标的位于:陕南珍稀植物园西区,汉中市庆华路以北、博望路以西、兴发巷以东、前进路以南,用地面积约180.00亩(含代征地约 亩),以下简称为“该地块”。具体面积及范围以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在该地块上拟建汉中市东湖生态居住小区项目。(二)甲方出让的(建议将此五个字删除。因为甲方只是我们乙方的合作方,出让土地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该地块土地性质为商务、住宅开发用地(国有划拨或出让)。开发房地产手续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汇报政府和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行文执行。(三)甲方以该项目宗地约 120000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限(费用最高不超过每亩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出让,四址界线以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四)该宗土地开发权,由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直接将该宗土地办理完整手续到乙方名下。甲方必须提供相关资料手续,具体负责办理土地的出让、规划前期手续(具体以办理完该地块成为开发建设用地批准为准)。(五)甲方投资联合开发的该宗土地,应权属清晰合法且无任何纠纷,如因该宗土地四址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如因该宗土地新规划宗地图外涉及到周边相邻单位及居民,因建设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解决,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该项目建设实施中需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需要甲方出面协商的,甲方应积极提供并参与协调。第三条 合作方式(一)由甲方对植物园开发建设总项目进行统一规划,以乙方名义开发立项报批(以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直接将该宗土地办理完整手续到乙方名下为准)。(二)甲方将其拥有的该宗土地按当地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将其评估价格作为合作出让土地的基准价格(费用最高不超过每亩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三)乙方根据统一规划,负责该项目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相关手续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建设、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资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第四条 合作时间 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从签订本协议时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甲乙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办理各种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项。第五条 项目规模建筑规模按乙方报审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方案为准。第五条 投资有关事项(一)为充分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明确债权债务,便于该项目的管理及甲乙双方进行结算,双方约定具体地价及补偿费如下:1.该地块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土地出让金、契税)最高每亩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计算。(土地出让因招拍挂牌,引起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出让价格变动。按本合同补充与附件中第一款履行)。本合同总费用最高为人民币贰亿壹仟陆佰万元整(¥216,000,000.00),但实际支付的金额应按土地出让后的亩数进行调整。2.甲方承担该地块在办理建设开发用地出让手续的所有投资风险,乙方承担该地块在完成建设开发用地出让手续后的所有投资风险。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承担的任何投资风险,包括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二)征地费用支付方式(1).乙方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佰万元整,¥ 元(小写)作为本合同的定金,存入共管账户,用于项目立项、土地价格评估,土地出让招拍挂牌等前期运作费用。该款项在土地交割后抵付乙方应付的合同款项。(2).乙方应于政府确定用地意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下达)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出让土地的基准价格(每亩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的60%,合计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万元整,¥86,400,000.00元(小写)。用于以乙方名义直接缴付给政府相关部门的费用,剩余款项存入共管账户。(3). 乙方在土地出让招拍挂牌中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0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用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事宜。(4). 自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向乙方颁发该宗地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0日内,甲乙双方对共管账户做解押,直接将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转入甲方账户。3.交割土地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4.办理该地块的所有税费发票转乙方做账,乙方在支付每笔合同款项时,甲方应提供与支付价款等额的发票。5.在支付甲方的征地费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后,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的收益归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办理开发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乙方。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4.自合同签字之日后,存入共管账户的款项,在使用过程中,乙方会通知甲方,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该银行款项的情况。5.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项目报批、工程施工、销售等手续。甲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甲方缴纳的各种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乙方无关。(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建设、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讯报装手续。3.乙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施工许可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4.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5.乙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甲方无关。第七条 声明及保证甲乙双方应保证一下事项真实可信:甲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第捌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双方按照实际情况约定。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第十条 协议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协议合作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呢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好友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甲方隐瞒真实情况,合作的该地块不合法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合作的地块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设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2.甲方不配合或不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开发所需的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隐瞒真实情况,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3.乙方不能如期筹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的,甲方可视为乙方违约而与乙方解除协议另寻合作方。4.乙方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损失由乙方负责。5.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规定泄露秘密的,造成的损失由泄露方负责。6.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更改规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内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7.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四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条例一: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第一条:该地块的费用最高每亩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元(小写)计算,土地出让因招拍挂牌,引起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出让价格变动。应按以下办法计算:1. 乙方在土地出让招拍挂牌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计算办法按:土地出让摘牌价/亩减去基准地价80万元/亩的一半,加上土地出让包干价120万元/亩,乘以土地实际出让亩数,为本合同的总费用。2. 乙方在土地出让招拍挂牌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计算办法按:土地出让摘牌价/亩减去基准地价80万元/亩的一半,乘以土地实际出让亩数,为乙方投资及经营应得利益。第十八条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本协议壹式陆份,壹份拾壹页,甲乙各执叁份。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项目全权委托人: 项目全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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