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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考试]政府补助的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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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考试]政府补助的处理.doc

    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探讨一、 企业会计准则2006(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借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叫法为财政性资金起了个新名,叫政府补助,并为此专门制定了具体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了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类似于挖潜改造资金。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账务处理如下: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形成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相关科目;资产使用时,借记相关损益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后期发生费用后,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第八十二条 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制度规定“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资金,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实际收到专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由此看出,形成固定资产,就是资本公积中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部分的“规定”,是前提。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需上交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也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再明确。第六十七条规定还提到,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中规定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我们知道,企业的研究开发费通过“管理费用”二级科目归集核算,这部分费用不形成资产,不符合会计制度中资产的要求,这部分支出就应该属于需核销的部分,期末应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研发费”。另外,财政贴息资金也应按受益期,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财务费用”,因为支付利息的时候,先在财务费用中归集,不形成资产,同时在财政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2006年2月15财政部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6年10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政部会计司及时组织编写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便于广大财会人员及时学习。根据以上相关规定,递延收益科目核算的性质与内容和以前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新旧会计准则对递延收益的不同界定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原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主要体现在2001年发布的租赁准则和2001年修订的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中。根据这两个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在递延收益下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根据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新准则把“未实现融资收益”直接作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应该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由此可见新准则规定的递延收益的核算范围更小,只核算企业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不再核算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有关内容。 二、新准则下递延收益的核算 根据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核算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科目。 例1:某粮食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每6个月下达的轮换计划出售陈粮,同时购入新粮,为弥补该企业发生的轮换费用,财政部门按照轮换计划中规定的轮换量支付该企业0.06元/斤的轮换补贴。该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需要在20X8年10月至20X9年3月轮换储备粮2亿斤(每月转换储备粮量相同),款项于20X9年3月收到。 (1)20X8年10月份应根据轮换量2亿斤和规定的补贴额0.06元/斤,确认其他应收款12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00.00 (2)20X8年10月将补偿10月份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2,0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利得 2,000,000.00 (3)以后每月份的分录同(2),同时20X9年3月份收到政府补助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00.00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未非货币性资产的,应首先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递延收益的分摊的起点时“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递延收益分摊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等),尚未摊销的递延收益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例2:20X9年1月1日某企业收到政府450万元财政拨款用于购买科研设备1台。企业于1月29日购入该无需安装的设备并交付使用,实际成本480万元,其中用自有资金30万元支付。该设备使用寿命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8年后的2月1日出售该设备,收到价款120万元。 (1)20X9年1月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4,500,000.00 贷:递延收益 4,500,000.00 (2)20X9年1月29日购入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0,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00 (3)自20X9年2月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分摊递延收益 借:研发支出 40,0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00 借:递延收益 37,5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37,500.00 (4)8年后的2月1日出售该设备,同时转销该递延收益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00     累计折旧 3,840,0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0.00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00         营业外收入 240,000.00 借:递延收益 9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900,000.00 三、与递延收益相关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进行递延收益处理的时候,应特别注意与此相关的所得税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第一条: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该规定,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企业在以后期间收到政府补助金额,如例1,在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企业在当期收到该政府补助金额,如例2,在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时需要确定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3:沿用例1,假设该企业政府补助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且该企业符合所得税准则的有关规定,则在20X8年度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20X8年10-12月共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的金额为300万元,则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75万元(300*25%),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750,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000.00 例4:沿用例2,假设该企业盈利状况良好,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20X9年确认了营业外收入450000元,企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12500元(4500000-450000)X25%,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1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012,500.00 四、递延收益的列报 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将递延收益科目余额正确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有人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有关信息,应将递延收益的科目余额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中,因为递延收益的会计科目代码为2401,在其后为长期借款,科目代码为2501,这说明递延收益不属于长期负债。其实这种观点时错误的,因为没有认真分析递延收益的核算内容。由例2我们知道,递延收益的核算的期限比较长的,需要在以后的期限摊销的,特别是因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而确认的递延收益时,因而应区分对待,将递延收益中1年内到期的部分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其他部分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政府补助的披露中,应列示尚需递延的金额。     递延收益主要核算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1.政府补助的概念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     2.政府补助的条件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2)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3.政府补助的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4.递延收益的核算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企业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政府补助,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有以下三个特征: 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条件 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资本性投入。 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补助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企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按应予以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不容易分清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还是用于补偿以后将发生的费用。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通常可以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于金额较大的补助,可以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返还政府补助时,按应返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案例: 例12002年1月1日,政府拨付A企业100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并规定若有结余,留归企业自行支配。2002年2月1日,A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安装),实际成本为960万元,使用寿命为10年。2010年2月1日,A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0 000 000 (2)2002年2月1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9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9 600 000 (3)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每个月计提折旧和分配递延收益: 借:研发支出 8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 000 借:递延收益 83333(10 000 000÷10÷12) 贷:累计折旧 83333 (4)20×9年2月1日出售该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33334 累计折旧 6 666 666 贷:固定资产 9600 000 借:递延收益 4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 000 000 例22007年1月1日,甲企业为建造一项环保工程向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6%.当年12月31日,甲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财政贴息申请。经审核,当地政府批准按照实际贷款额500万元给与甲企业年利率3%的财政贴息,共计30万元,分两次支付。2008年1月15日,第一笔财政贴息资金12万元到账。2008年7月1日,工程完工,第二笔财政贴息资金18万元到账,该工程预计使用寿命10年。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1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递延收益 120 000 (2)2008年7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80 000 贷:递延收益 180 000 (3)2008年7月1日工程完工,开始分配递延收益,自2008年7月1日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递延收益 2 500 贷:营业外收入 2 500 例某公司接受一项政府补助200万元,要求用于改善当地群众饮用水问题,企业购建了专门设施于上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2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0.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在上年接受补助和设施完工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2 000 000     借:固定资产    2 500 000       贷:在建工程   2 500 000     在本年结转收益和计提折旧时:     借:递延收益   4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000     借:管理费用     500 000       贷:累计折旧    500 000     例某公司因产品特点其零售价受到政府限制,在本期末给予200万元的政府补助,其中120万元用于企业本期补贴亏损,80万元用于下一年度补贴。企业已将款项存入银行,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2 000 000     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时:     借:递延收益    1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 200 000     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     借:递延收益     8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 000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三中规定了“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企业收到的财政贴息是不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看情况来对待,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满足上面三项条件的不征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及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2010-01-06     一、基本概念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具有两个特征:第一,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第二,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但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补贴收入等。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收入总额,包括政府补助,即包括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可见,政府补助,在税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收入总额中的补贴收入。另外,在执行税法上,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但国际类似组织一般不在此范围之内。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及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一)财政拨款在会计处理上,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在税务处理上,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税法上规定的“财政拨款”,只是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包括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因为企业的资金一般是不会“纳入预算管理”的;对企业无偿取得的财政资金,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二)财政贴息在会计处理上,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在税务处理上,区分财政贴息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第一,对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财政贴息收入作补贴收入处理,利息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三)税收返还在会计处理上,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免税的税收返还,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作为应税收入,是因为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还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会计处理上不属于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都属于政府补助。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取得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了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后,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的环境,也是对中央税权的严重侵蚀。为此,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的考虑,也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保持二者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管理成本。三、政府补助的确认与税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在税务处理上,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再计入收入总额,即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才具有纳税能力。在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但尚未收到政府补助时,在税收上还不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此时企业尚不具备纳税能力。政府补助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收到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亦应计入收入总额。(三)返还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上,已计入收入总额的补贴收入需要返还的,无论存在相关递延收益,或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可按照实际返还额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四、政府补助的计量与税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但税法没有名义金额计量的规定。(一)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货币形式的补贴收入,基本认同会计金额计量。(二)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企业取得非货币形式的补贴收入,基本认同会计公允价值计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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