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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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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协议书协议书 8 一、工程概况8 二、工程承包范围8 三、合同工期8 四、质量标准9 五、合同价款9 六、项目经理9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9 八、词语含义9 九、承诺10 十、签订时间10 十一、签订地点10 十二、补充协议10 十三、合同生 效10 十四、合同份数10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12 1.总则 1.1 定义12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15 1.3 语言文字16 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 范16 1.5 通讯联络16 2 1.6 工程分包17 1.7 发包人提供资料17 1.8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1.9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8 1.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9 1.11 事故处理19 1.12 专利权19 1.13 联合的责任20 1.14 保障20 1.15 财产20 1.16 交通运输21 2.发包人 2.1 发包人工作22 2.2 发包人代表22 2.3 发包人人员23 2.4 材料设备的提供23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3 2.6 发包人支付合同款23 2.7 组织竣工验收23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4 2.9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24 3.承包人 3.1 承包人工作24 3.2 项目经理25 3.3 承包人人员26 3.4 承包人劳务26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28 3.6 承包人实施工作28 3.7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28 3 3.8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28 3.9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28 3.10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29 3.11 履约担保29 3.12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29 4.监理工程师 4.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29 4.2 监理工程师职权30 4.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30 4.4 监理工程师指令30 4.5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31 4.6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31 4.7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31 4.8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31 5.造价工程师 5.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32 5.2 造价工程师职权32 5.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32 5.4 造价工程师指令32 5.5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33 5.6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33 6.工程质量 6.1 质量的管理33 6.2 质量目标33 6.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4 6.4 检查和返工35 6.5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35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35 4 7.2 职业健 康.37 7.3 环境保护38 8.工期和进度 8.1 施工组织设计38 8.2 进度计划和报告38 8.3 开工39 8.4 放线40 8.5 工期和工期延误40 8.6 不利物质条件41 8.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2 8.8 暂停施工和复工42 8.9 加快进度43 8.10 竣工日期44 8.11 误期赔偿44 9.造价 9.1 资金计划和安排44 9.2 工程量45 9.3 工程计量45 9.4 暂列金额46 9.5 计日工46 9.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47 9.7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47 9.8 工程数量的偏差48 9.9 工程变更48 9.10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49 9.11 后续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的调整50 9.12 支付事项50 9.13 预付款51 5 9.1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费52 9.15 进度款52 9.16 索赔54 9.17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55 9.18 质量保证金56 10.材料与设备 10.1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 备56 10.2 承包人采购材料、工程设 备57 10.3 样品58 10.4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9 10.5 材料、设备的检验59 11.验收和工程试车 11.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9 11.2 竣工资料60 11.3 竣工验收60 11.4 工程试车61 11.5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62 11.6 施工期运行62 11.7 竣工退场62 12.缺陷责任与保修 12.1 缺陷责任期 63 12.2 质量保修63 13.违约 13.1 发包人违约64 13.2 承包人违约65 13.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67 6 14.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因素67 14.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67 14.3 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伤的承担67 14.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68 15.保险 15.1 工程保险68 15.2 工伤保险68 15.3 其他保险68 15.4 持续保险69 15.5 保险凭证69 15.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69 15.7 通知义务69 16.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16.1 合同争议69 16.2 合同解除71 16.3 合同解除的支付72 16.4 合同终止73 17.其他 17.1 缴纳税金、规 费74 17.2 保密要求74 17.3 廉政建设75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专用条款 76 1总则76 2发包 人78 7 3承包 人80 4监理工程 师82 5造价工程 师83 6工程质量84 8工期和进 度84 9造价85 10材料与设 备89 11验收和工程试 车89 12缺陷责任期和保 修90 13违 约90 14不可抗力92 15保 险93 16合同争议、解除与终 止93 17其 他94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附件附件 95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96 附件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97 附件 3 履约担保100 8 附件 4 预付款担保101 附件 5 支付担保 102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 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9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详见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 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1. 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10 其中: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2.2 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1.2.2 款。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同。 九、承诺 1.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 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1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订立地点: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 分。 十三、合同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 人执 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12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总 则 1.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11.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1.21.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1.1.31.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 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1.41.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 1.1.51.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1.61.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 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1.71.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 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1.81.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 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1.1.91.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01.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1.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 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21.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31.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 其他人或组织。 1.1.141.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151.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61.1.16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171.1.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1.1.181.1.18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 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 4.1 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191.1.19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 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01.1.20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 5.1 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 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 的其他人员。 1.1.211.1.21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 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1.1.22 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1.1.231.1.23 实际开工日期: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41.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 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8.5 条和第 8.9.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 1.1.251.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 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10.2 款规定确定。 1.1.261.1.26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 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271.1.2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81.1.28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 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 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 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1.291.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1.301.1.30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 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5 1.1.311.1.31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1.321.1.32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 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1.331.1.33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9.18 条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341.1.34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51.1.35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1.361.1.36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1.371.1.37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1.381.1.38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391.1.39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 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401.1.40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 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1.411.1.4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 用的书面形式。 1.1.421.1.42 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0 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 20 日为 基准日。 1.1.431.1.43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9.9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 改变。 1.1.441.1.44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 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1.451.1.45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 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1.461.1.46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6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 1.2.11.2.1 标注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1.2.21.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 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 程) 。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4)专用条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 。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 1.2.31.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 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 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 16.1 条规定处理。 1.3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7 1.4.11.4.1 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 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1.4.21.4.2 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 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 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 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 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1.5 通讯联络 1.5.11.5.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 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1.5.21.5.2 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 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 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1.6 工程分包 1.6.1 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 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18 (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1.6.21.6.2 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分包合 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 1.6.31.6.3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 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6.41.6.4 分包工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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