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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四个严禁、四个一律”规定为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治理医药领域中腐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管理要求,对我院医疗行为规定如下:第一条、严禁违规开“大处方”和不合理用药,一经发现和查实,一律全院通报,发现的违规、违纪金额全部上交。第二条、严禁收受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的药品、耗材回扣,一经发现查实,一律停止执业,收缴非法收入。第三条严禁任何医药(耗材)代表单独出入医疗区、中心库房等敏感区域,一经发现,一律剔出医院药品(耗材)目录,终止合同。第四条严禁任何商业目的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一经发现,一律停岗处理,予以经济处罚。市第三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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