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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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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Urban NightscapeJGJ xxx-xx-2006(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xxxx年xx月xx日xxxxxx 出版社xxxxxx 北京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二四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编制组对国内外大量夜景照明工程和标准文献资料进行了深入实测调查和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其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的。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评价指标,照明设计,照明节能,光污染防治,照明供配电安全,照明管理与监督九章和四个附录组成。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距离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和补充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北京照明学会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北京东芝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欧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 上海光茂达灯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高力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肖辉乾 李景色 沈天行 汪 猛 杨春宇 王大有 李铁楠 朱 红 李奇峰 许东亮 刘剑平 恽为民 高京泉 施文勇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一般规定 8 3.1一般设计原则83.2照明光源选择8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94 照明评价指标 104.1照度或亮度104.2颜色114.3照度、亮度和颜色的均匀度、对比度和立体感114.4眩光的限制115 照明设计 135.1建筑物135.2特殊景观元素155.3商业步行街175.4广场185.5公园(园林)205.6广告与标识226 照明节能 246.1照明节能措施246.2照明功率密度值247 光污染的防治 268 照明供配电与安全 298.1照明供电298.2照明控制298.3安全接地299 照明管理与监督 319.1维护与管理319.2实施与监督31附录A 大中小城市的规模的划分与界定 33附录B 半柱面照度的计算和测量 34附录C 评价非道路照明对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照明分级 36附录D 嬉水池和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38本标准用词说明 40条文说明 411 总 则1.0.1 城市夜间景观(简称夜景)照明设计、应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重塑城市夜间形象、增加城市的魅力、有利于人们夜间生活、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旅游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的发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区、广场、桥梁、园林、绿地、河户、名胜古迹、树木、雕塑等景观元素的夜景照明设计。1.0.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1 基本术语2.1.1 夜间景观(简称夜景)nightscape 在夜间,通过黄道光、月光、星光和灯光重塑白天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2.1.2 夜景照明 nightscape lighting 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道路照明和室外安全照明外,所有室外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简称夜景照明)。2.1.3 夜景照明规划 planning of nightscape lighting 以城市或地区的建设和发展规划为依据,结合其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历史文化、艺术特征和发展现状,对夜景照明布局和设施建设做出的综合部署。夜景照明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2.2 照明方式2.2.1 泛光照明 floodlighting 通常用投光灯使场景或物体的亮度明显高于周围环境亮度的照明方式。2.2.2 轮廓照明 contour lighting,outline lighting 利用灯光直接勾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被照对象的轮廓的照明方式。2.2.3 内透光照明 lighting from interior lights,interior floodlinghting 利用室内光线向外透射的照明方式。2.2.4 重点照明 accent lighting 利用窄光束灯具照射局部表面,使之和周围形成强烈的亮度对比,并通过有韵律的明暗变化,形成独特的视觉效果的照明方式。2.2.5 建筑化夜景照明 architectural nightscape lighting 将夜景照明光源或灯具和建筑立面的墙、柱、檐、窗、墙角或屋顶部分的建筑结构连为一体,并和主体建筑同步设计与施工的照明方式。2.3 照明光源2.3.1(光源的)发光效率 luminous efficiency(of light source) 光源的光通量与其消耗电功率的之比,单位为lm/W。2.3.2(光源的)寿命 life(of light source) 灯泡点燃到失效,或者根据某种规定标准,点到不能再使用的状态时的累计燃点时间。2.4 照明灯具2.4.1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2.4.2 光束角 beam angle 在给定平面上,以极坐标表示的发光强度曲线的两矢径间的夹角。该矢径上的发光强度值通常等于10%或50%的最大发光强度值。2.4.3 光强分布(配光)曲线 luminous intensity distribution curve 表示一个灯或一个灯具在通过其光中心的平面内发光强度的变化曲线。通常规定为用每1000lm光通量产生强度绘制的曲线。2.5 照明评价指标2.5.1 照 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d除以该面元面积dA之商,即E=d/dA。照度的符号为E,单位为lx(勒克斯),1lx=11m/m2。2.5.2 亮 度 luminance 由公式d/dAcosd定义的量。 d为通过给定点的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立体角之d内传播的光通量;dA为包括给定点的辐射束方向的夹角。该量的符号为L,单位为cd/m2(坎德拉/米2),1cd·m-2=lm·m-2·sr-1。2.5.3 眩 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2.5.4 阈值增量(T1)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存在眩光源时,为了同样看清物体在物体及背景之间的对比所需增加的百分比。2.5.5 色温(颜色温度)colour 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安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安全相同时安全辐射体(黑体)的温度。其符号为Tc,单位为K(开)。2.5.6 一般显色指数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特定的八个一组的色试样的CIE1974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其符号为Ra。2.5.7 反射比 reflectance 反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符号: =r+d 式中r规则(定向)反射比;d漫反射比。2.5.8 亮度对比度 luminance contrast 视野中目标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即 C=|Lt-Lb|/Lb 式中C亮度对比度;Lt目标亮度;Lb背景亮度。2.5.9 颜色对比 chromatic contrast,colour contrast 同时或相继观看的视野两部分颜色差异的主观判断。颜色对比包括色调对比、明度对比和彩度对比。2.5.10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ratio of illuminance 规定平面上的照度的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同时也使用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2.5.11 半柱面照度 semi-cylindrical illuminance 空间一点上假想的半个圆柱体表面上的平均照度,符号为Esc,Esc可计算,也可测量,详见附录B。2.5.12 立体感 modelling 用光造成光和影的图案,籍以显示物体三维形体及表面质地的能力。2.6 照明设计2.6.1 建筑物照明 building lighting 用灯光重塑建筑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照明对象有房屋建筑,如纪念建筑、陵墓建筑、园林建筑和建筑小品等。建筑物夜景照明,应根据不同建筑的形式、布局和风格充分反映出建筑的性质、结构和材料特征、时代风貌、民主风格和地方特色。2.6.2 构筑物照明 structure lighting 也称特殊景观元素照明,用灯光重塑构筑物(特殊景观元素)夜间景观的照明。照明对象(元素)有碑、塔、路、桥、隧道、上下水道、运河、水库、矿井、烟囱、水塔、蓄水池、贮气罐等。鉴于构筑物为特定目的建造,一般人们不在其内生产或生活的特点,构筑物夜景照明除考虑构筑物功能要求外,还必须注意构筑物形态,以及和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2.6.3 园林照明 garden lighting 根据园林的性质和特征,对园林的硬质景观(山石、道路、建筑、流水及水面等)和软质景观(绿地、树木及花丛等植被)的照明进行统一规划,精心设计,形成的和谐协调并富有特色的照明。2.7 照明节能2.7.1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的学习、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以及保障身心健康的照明。2.7.2 照明功率密度值 lighting power density(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2.8 光污染的防治2.8.1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体健康、工作、生活和人类生存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总称。2.8.2 溢散光 spill light/spray light 从照明装置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以外的光线。2.8.3 干扰光 obtrusive light 在特定场合中,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引起人的烦恼、不舒适、分心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溢散光。2.8.4 天空辉光 sky glow 又称天空变亮,源自于大气中各种成分(气体分子、气溶胶和颗粒物质)的散射形成的辐射(可见和非可见)反射,在天文观测方向看到的夜空变亮的现象。它由以下两个独立部分组成: (1)自然天空光天体和地球大气上层辐射过程引起的那部分天空光。 (2)人为天空光人工辐射光源形成的那部分天空光(例如室外照明),它包括直接向上和地面反射到空中的光辐射。2.8.5 上射光通比(ULOR)Upward Light Output Ration 当灯具安装在规范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中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2.8.6 熄灯时段 Curfew 也称宵禁。为控制干扰光光污染要求比较严格的时间段。通常是政府管理部门按时间分段方式控制照明的一种做法。照明时段一般分上半夜和下半夜两段,也可按钟点划分。2.8.7 环境区域 environment zones 按规划或活动的内容,对限制干扰光光污染的提出相应要求的区域。区域划分为E1至E4共4个区域: E1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如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 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如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等; 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如城郊工业或居住区等; E4区为高亮度环境去,如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等。2.9 照明供电、控制和管理2.9.1 三级负荷 three-class load 根据供电可靠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上、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将电力负荷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2.9.2 夜景照明控制 nightscape lighting control 对夜景照明设施照射的亮度、色彩与时间进行调节的总称。2.9.3 三级控制 three class control 夜景照明设施按平日、节日和重大节日三级开关灯的控制方式。2.9.4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期间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9.5 平均维持照明值 average and maintenance lighting value 平均照明值是一个照明设备在预先设定的点上得到的若干计算值或测量值的均值。维持照明值是扣除下列假设的衰减后用于计算的值: 1 在计划换灯时间内光源的流明衰减; 2 灯具在清洁周期末由于污染的衰减。3 一般规定3.1 一般设计原则3.1.1 根据当地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宜与主体工程的规划、设计同步进行设计。3.1.2 应考虑照明对象的功能、风格、文化内涵、结构特点、表面装饰材料特性及周围环境等因素。3.1.3 应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和夜间景观的视觉效果。3.1.4 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防止光污染,在规定为自然夜空保护区的范围内不应设置夜景照明。3.1.5 应根据环境条件、安装位置、照明对象特性与所期望达到的效果选择适宜的照明方式。3.1.6 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安装方式设置相应的防盗、防破坏措施,并应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园林和古典建筑。3.1.7 应禁止在城市机动车交通道路和桥梁两侧,设置彩色多变的多光源上照式装饰灯柱或灯具。3.1.8 应慎重使用彩色光,光线的颜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也不应影响对行人外观的辨认。3.2 照明光源选择3.2.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2.2 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原则选择光源: 1 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和高压钠灯; 2 内透光照明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紧凑型荧光灯; 3 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管或发光二极管(LED); 4 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频无极感应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 5 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和高压钠灯。3.2.3 照明设计不宜采用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白炽灯。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3.3.1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3.3.3 投光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的防护等级应为IP68。 交通广场、步行街、公园步道等场所采用庭院灯、道路照明常规灯具时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3.3.4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3 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安全和能效标准。3.3.5 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标准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4 照明评价指标4.1 照度或亮度4.1.1 步道、广场等室外开放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应为地面水平照度、地面水平照度均匀度和距地面1.5米处半柱面照度。地面水平照度标准值应按照2、5、10、15、20、30、50lx分级,最低要求为2lx;距地面1.5米处半柱面照度标准值应按照1、1.5、2、3、4、5、7、10、15、20lx分级,最低要求为1lx。使用半柱面照度有困难时,可用朝观察方向的等值垂直照明代替。4.1.2 步行通道的照明评价范围应包括通道两侧不少于2米的范围。4.1.3 建筑物、构筑物的照明评价指标采取亮度和照度相结合的方式。亮度标准值应按1、2、3、4、5、6、8、10、15、20、25、50、75、100cd/m2分级;照度标准值应按2、5、10、15、20、30、50、75、100、150、200、250、300、500、750、1000lx分级。4.1.4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均为参考面上维护周期末的维持平均照度或维持平均亮度值。4.1.5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特征,灯具的防护等级及擦洗周期从表4.1.5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表4.1.5 维护系数环境特征维护系数灯具防护等级清洁一般脏IP540.750.70.65IP540.70.650.6注: 1 环境特征可按下列情况区分:清洁:附近无产生烟尘的工作活动,中等交通量,如大型公园、风景区;一般:附近有产生中等烟尘的工作活动,交通量较大,如居住区及轻工业区;脏:附近有产生大量烟尘的工作活动,有时可能将灯具尘封起来,如重工业地区。 2 表中维护系数值以一年擦洗一次为前提。4.2 颜色4.2.1 夜景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应按表4.2.1确定。表4.2.1夜景照明光源的色温/相关色温分组色温/相关色温分组色温/相关色温(K)低色温3300中间色温33005300高色温53004.2.2 夜景照明光源的显色性应以一般显色指数Ra作为一项评价指标,光源显色性应按表4.2.2确定。表4.2.2夜景照明光源的显色性分级显色性分级一般显色指数Ra806080604.3 亮度或照度和颜色的均匀度、对比度与立体感4.3.1 广场和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的照明应将照度均匀度作为一项评价指标。4.3.2 用加强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如建筑物、构筑物、店头、雕塑、喷泉、绿化和入口等,被照物的亮度或照度和背景亮度或照度的对比度宜为35。4.3.3 当需要突出被照明对象的立体感时,主要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应不小于0.25。4.3.4 夜景照明中不应出现不协调的颜色对比,当装饰性照明中采用多种彩色光线时,宜先进行验证照明效果的现场试验。4.4 眩光的限制4.4.1 夜景照明应以眩光限制作为一项评价指标。4.4.2 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眩光限制程度应以阈值增量(T1)度量,并应符合本标准表7.0.2-4的规定。4.4.3 居住区和步行区的照明设施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产生的不舒适眩光应符合本标准表7.0.2-5的规定。5 照明设计5.1 建筑物5.1.1 建筑物夜景照明除了符合本标准3.1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充分考虑光的投射方向、布灯位置、观看方向、被照对象材料等因素的影响,达到美观、安全、舒适的效果。 2 应根据建筑物表面色彩,科学合理的运用色光;运用彩色光时应注意与建筑物性质、表面颜色、周边环境相协调。 3 应隐蔽灯具等照明设施,隐蔽不了时,照明设施的形状、尺度和颜色应与环境相协调。5.1.2 不同规模城市、不同区域建筑物的夜景照明照度或亮度标准值不应大于表5.1.2的规定。5.1.3 对于背景亮度过高而采用本标准规定不能使被照建筑物突出时,应降低背景亮度而不应靠提高被照建筑物照度或亮度来使其突出。5.1.4 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物,需要提高其照度或亮度值时,应只在该建筑物上局部提高,即可在本标准规定的照度或亮度数值基础上提高20%。5.1.5 对于建筑物的入口、特征构件、微标或标识等部位的设计照度或亮度与周围照度或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标准4.3.2的规定。5.1.6 对远处被照的建筑物的照度或亮度标准值应比表5.1.2的规定值提高30%。表5.1.2-1 大、中和小城市中不同环境区域建筑物夜景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建筑物饰面材料反射比()城市规模平均亮度(cd/m2)平均照度(lx)E1区E2区E3区E4区E1区E2区E3区E4区白色外墙涂料、乳白色外墙釉面砖、浅冷、暖色外墙涂料、白色大理石0.6-0.8大05102503050150中等0482002030100小036150152075银色或灰绿色铝塑板、浅色大理石、白色石材、浅色瓷砖、灰色或土黄色釉面砖、中等浅色涂料、中等色铝塑板等0.3-0.6大05102505075200中等0482003050150小0361502030100深色天然花岗石、大理石、瓷砖、混凝土、褐色、暗红色釉面砖、人造花岗石、普通砖等0.2-0.3大051025075150300中等04820050100250小0361503075200注:1.大、中、小城市规模的划分和界定见附录A2.为保护E1区(天然暗环境区)不受照明的光污染,建筑立面不设夜景照明。5.1.7 选用照明方式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除有特殊照明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时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法,玻璃幕墙建筑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不宜选用泛光照明。 2 对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宜选用轮廓照明。轮廓照明使用点光源时,灯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视点远近确定;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应根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3 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或外墙被照面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宜选用内透光照明。使用内透光照明应注意内透光和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协调;防止内透光产生光污染。 4 需要重点突出的部位,宜选用多种形式的局部重点照明,局部重点照明要注意光影特征、亮度和光色等与整体建筑立面的协调统一。 5 有条件时可采用建筑化夜景照明方式,使用这种照明方式时,应注意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建筑师和照明设计师需紧密合作。 6 可采用特种照明器材,如光纤、导光管、激光、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光等进行照明的方式。选用这种照明方式时,需对照明的必要性、技术的可靠性、可行性和性价比进行充分论证。 7 可在单体或群体建筑上综合使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建筑化照明及特种照明中两种以上的照明方式。使用综合照明方式应分清照明的主次,注重多种照明方式相互配合及所形成的夜景的总体效果。5.2 特殊景观元素5.2.1 特殊景观元素系指为特定目的建造的构筑物,包括桥梁、雕塑、塔、碑、城墙、烟囱、矿井井架、储气罐、水渠(道)、蓄水塔等,这些元素的夜景设计应考虑在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展现其形态美感及其与环境的协调。5.2.2 特殊景观元素照明标准应符合本标准5.1.2的规定。5.2.3 桥梁的照明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宜将桥梁的功能性照明与其装饰性照明综合设计,充分利用桥梁上的常规道路照明构成具有装饰效果的景观照明; 2 应根据主要观景点的位置、方向、与桥梁的距离,选择合适的亮度或照度和夜景图式,同时宜适当兼顾次要观景位置的需要; 3 应根据桥梁的类型,选择夜景照明方式和照明手法,以充分展示和塑造桥梁的特色; 1)塔式斜拉钢索桥的夜景宜重点塑造桥塔、拉索、桥身侧面、桥墩等部位,并使各个部分的夜景效果具有整体感; 2)园林中景观桥的照明宜重点塑造桥身的外侧面,可适度兼顾桥腹的塑造,而且桥的夜景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城市立交桥和过街桥的夜景应简洁自然,与周边环境和桥区绿地的夜景相协调; 4)城市中跨越江河桥梁的夜景,应考虑与其在水中所形成的倒影相配合,同时要避免倒影产生的眩光;选择灯具的防护等级及安装位置时,应考虑到涨水时灯具的防水要求。 4 应控制投光照明的方向以及被照面亮度,避免给桥上、桥下以及桥边的行人、车辆、船舶、建筑物等造成眩光,同时应避免给环境造成光污染; 5 桥梁照明的光色不得干扰车辆和船舶行驶的交通信号; 6 应避免桥梁照明产生的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干扰机动车辆或船舶的驾驶作业; 7 通行重载机动车的桥梁照明灯具应有防震措施。5.2.4 雕塑照明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合理确定雕塑亮度并应与其背景亮度保持合适的比例; 2 应根据雕塑的主题、材质、表面纹理质感、反光特性等,确定照明方案、选择照明方式、控制整体照明亮度以及各个部分之间的亮度比例; 3 应将雕塑主体、基座、环境景观元素统一考虑; 4 应避免雕塑照明给观赏者和周围环境造成眩光或光污染。5.2.5 塔的照明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合理确定塔的整体亮度和各部分亮度比例; 2 应体现塔的整体性; 3 应体现塔的特色,展现塔体的形体特点; 4 应体现塔的标志性,夜景效果宜体现其高度感,并适合于远距离观看; 5 应注意刻画塔的细节,表现其材料质感; 6 选择照明方式和照明手法时,应考虑与塔的外形构造、造型特点、以及与文化内涵相适应;5.2.6 碑的照明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碑的夜景效果氛围应与碑文内容相协调; 2 照明亮度及景观效果上宜把握好碑身与碑座、碑与附属构筑物、碑与环境的关系; 3 应强调碑的立体感; 4 应以细致的光影刻画碑身上的文字、图案、雕刻等内容; 5 应严格控制碑周边的光环境氛围。5.2.7 城墙的照明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城墙夜景应体现出其作为防御工程的宏伟气势和作为文物的凝重历史感; 2 城墙墙面的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不宜采用整体均匀照明的方式; 3 夜景照明效果应展示城墙上的门洞、垛口、了望台等部位的形体特点,塑造墙面的肌理质感; 4 避免对观赏者产生眩光影响及对环境形成光污染。5.2.8 烟囱、矿井井架、储气罐、水渠(道)、蓄水塔等的照明设计应根据相应景观元素的特征及其所处环境,选择合适的照明方式及照明设施,以体现其功能性质和外形美感。5.3 商业步行街5.3.1 商业步行街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助于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和休憩场所。 2 商业步行街的出入口以及街内的商店店头、橱窗、道路、广场、公用设施、广告和标识均应设置照明; 3 商店建筑立面设置照明时,既要有个性,又要和店头、橱窗、广告和标识以及旁边的建筑物的照明和谐协调; 4 商业步行街照明的概念设计应和商业步行街的总体设计同步进行。照明设计师应和建筑师、景观设计师密切配合进行照明整体设计,商业步行街的各种室外照明应融为一体; 5 商业步行街照明应以人为本,满足行人的下列需要: 1)能看清路面、台阶、坡道和障碍物; 2)能看清4m以外来人的面部; 3)能看清过往车辆,并能判断车辆距离、行驶方向及速度; 4)能辨认建筑物标识、招牌及为该地区定位的其他标识。5.3.2 商业步行街照明的照度或亮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商业步行街的道路照明的评价指标及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 2 商业步行街的广告照明的亮度标准应符合本标准5.6.2的规定; 3 商业步行街的建筑物立面照明的亮度标准应符合本标准5.1.2的规定。5.3.3 商业步行街照明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店头的照明设计: 1)店头的亮度与周围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标准4.3.2的规定; 2)应与店内照明、橱窗照明、广告标识照明以及建筑立面照明有所区别又相协调; 3)采用投光照明方式时不应对进出商店的顾客造成眩光。 2 商店建筑立面的照明设计: 1)应根据本标准5.1.2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建筑在商业街中所处的位置、环境特点合理确定亮度或照度水平; 2)应根据建筑特点和环境条件选择合理的照明方式; 3)选择泛光照明方式时应设计最佳的投光方向和装灯位置; 4)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3.2和3.3的规定; 5)灯具等照明设施应尽可能隐蔽。隐蔽不了时,固定灯具的支架尺寸,造型和颜色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3 商业步行街道路的照明设计: 1)不宜采用常规道路照明方式和常规道路照明灯具; 2)宜采用造型美观、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垂直面和水平面均有合理的光分布的装饰性和功能性相结合的灯具; 3)光源宜选择高显色金卤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灯杆、支架、灯具外形、尺寸和颜色应整体设计,互相协调; 5)应为露天或舞台演出、商品交易会或展示会等活动预留电源和插座。 4 公用设施的照明设计: 1)雕塑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5.2.4的相关规定; 2)树木、花坛、草坪和喷泉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5.5的相关规定; 3)商业步行街所有公用设施的照明应统一设计,其亮度水平和光色应和谐协调,在视觉上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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