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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给水呢工程规划规范.doc

    • 资源ID:2101088       资源大小:180.52KB        全文页数: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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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给水呢工程规划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282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                          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814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199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8年8月20日以建标199814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给水范围和规模、给水水质和水压、水源、给水系统、水厂和输配水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讯地址:杭州保叔路224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杭州市规划设计院,大连市规划设计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    杉、张宛梅、周胜昔、吴兆申、肖玲群、曹世法、付文清、张华、韩文斌、张明生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2.1 城市水资源   2.1.1    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2.1 城市水资源   2.1.1    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 城市用水量   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表2.2.3-1   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³/(万人·d)区域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区0.81.20.71.10.61.00.40.8二区0.61.00.50.80.350.70.30.6三区0.50.80.40.70.30.60.250.5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表2.2.3-2   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区域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区1.01.60.81.40.61.00.40.8二区0.81.20.61.00.40.70.30.6三区0.61.00.50.80.30.60.250.5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2.2.4中的指标。表2.2.4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区域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区300540290530280520240450二区230400210380190360190350三区190330180320170310170300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2.2.5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1    城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位居住用地和水量可彩表2.2.5-1中的指标。表2.2.5-1  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用地代号区域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R一区1.702.501.502.301.302.101.101.90二区1.402.101.251.901.101.700.951.50三区1.251.801.101.600.951.400.801.30注: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2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2中的指标。    3    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3中的指标。表2.2.5-2  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用地代号用地名称用水量指标C行政办公用地商贸金融用地体育、文化娱乐用地旅馆、服务业用地教育用地医疗、休疗养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0.501.000.501.000.501.001.001.501.001.501.001.500.801.20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表2.2.5-3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用地代号用地名称用水量指标M1一类工业用地1.202.00M2二类工业用地2.003.50M3三类工业用地3.005.00注:本表指标包括了工业用地中职工生活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    4      城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4中的指标。表2.2.5-4  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用地代号用地名称用水量指标W仓储用地0.200.50T对外交通用地0.300.60S道路广场用地0.200.30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0.250.50G绿地0.100.30D特殊用地0.500.90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6    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各类城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表2.2.6中的数值。表2.2.6 日变化系数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1.11.31.21.41.31.51.41.8   2.2.7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2.2.8    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根据用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城市用水量中。     3 给水范围和规模   3.0.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3.0.2    当城市给水水源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3.0.3    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3.0.4    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4 给水水质和水压   4.0.1    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0.2    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0万m³,同时是直辖市,对外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且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1的规定。   4.0.3    最高日供给水量超过50万m³不到100万m³的其他城市,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2的规定。   4.0.4    城市统一供给的其他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4.0.5    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 水源选择   5.0.1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各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5.0.2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估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5.0.3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当城市水源不符合上述各类标准,且限于条件必需加以利用时,应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   5.0.4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开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5.0.5    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水源,可作为水质要求低的其它用水的水源。   5.0.6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将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0.7    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鸟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后作为城市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 给水系统      6.1 给水系统布局   6.1.1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6.1.2    规划城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予水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6.1.3    城市地形起伏大或规划给水范围广时,可采用分区或分压给水系统。   6.1.4    根据城市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可采用水质给水系统。   6.1.5    大、中城市用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1.6    城市用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6 给水系统      6.1 给水系统布局   6.1.1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6.1.2    规划城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予水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6.1.3    城市地形起伏大或规划给水范围广时,可采用分区或分压给水系统。   6.1.4    根据城市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可采用水质给水系统。   6.1.5    大、中城市用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1.6    城市用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6.2 给水系统布局   6.2.1    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是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6.2.3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4    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6.2.5    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6.2.6    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及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执行。       7 水源地   7.0.1    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   7.0.2    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II类标准。   7.0.3    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7.0.4    当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区选在浊度相对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砂峰调蓄设施的河段,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规定。   7.0.5    当水源为感潮江河时,水源地区应选在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咸潮调蓄设施的河段。   7.0.6    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水源地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位较深和水域开阔的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规定。   7.0.7    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应同时提出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         8 水厂   8.0.1    地表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8.0.2    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8.0.3    水源为含藻水、高浊度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8.0.4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8.0.5    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8.0.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8.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表8.0.6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建设规模(万m³/d)地表水水厂(m²·d/m³)地下水水厂(m²·d/m³)510103030500.70.500.500.300.300.100.400.300.300.200.200.08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9 输配水   9.0.1    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9.0.2    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规划给水规模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次数。   9.0.3    城市配水干管的设置及管径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确定。其走向应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宜避开城市交通主干道。管线在城市道路中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9.0.4    输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山体时,应选择经济合理线路。   9.0.5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9.0.5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表9.0.5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建设规模(万m³/d)用地指标(m²·d/m³)510103030500.250.200.200.100.100.03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附录A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表A.0.1-1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一级指标项目指标值项目指标值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固体电导率硝酸盐氟化物阴离子洗涤剂剩余物挥发酚铁锰铜锌银铝钠钙镁1.5PtComg/LINUT无无6.58.5450mgCaCO3/L250mg/L250mg/L100mg/L400(20°C)µs/cm20mgN/L1.0mg/L0.3mg/L0.3,末0.05mg/L0.002mg/L0.03mg/L0.1mg/L1.0mg/L1.0mg/L0.05mg/L0.2mg/L200mg/L100mg/L50mg/L硅溶解氧碱度亚硝酸盐氨耗氧量总有机碳矿物油钡硼氯仿四氯化碳氰化物砷镉铬汞铅硒DDT666苯并(a)芘农药(总)敌敌畏>30mgCaCO3/L0.1mgNO2/L0.5mgNH3/L5mg/L0.01mg/L0.1mg/L1.0mg/L60µg/L3µg/L0.05mg/L0.05mg/L0.01mg/L0.05mg/L0.001mg/L0.05mg/L0.01mg/L1µg/L5µg/L0.01µg/L0.5µg/L3µg/L0.1µg/L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除草醚敌百虫2,4,6-三氯酚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五氯酚苯酚类:(总量)苯酚间甲酚2,4-二氯酚对硝基酚有机氯:(总量)二氯四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三溴甲烷0.1µg/L0.1µg/L0.1µg/L0.1µg/L0.1µg/L10µg/L10µg/L0.3µg/L10µg/L30µg/L10µg/L10µg/L0.02mg/L1µg/L对二氯苯六氯苯铍镍锑钒钴多环芳烃(总量)萘萤蒽苯并(b)萤蒽苯并(k)萤蒽苯并(1,2,3,4d)芘苯并(ghi)芘细菌总数37°C大肠杆菌群粪型大肠杆菌粪型链球菌亚硫酸还原菌放射性(总a)(总ß)0.1µg/L0.002mg/L0.05mg/L0.01mg/L0.1mg/L0.1mg/L1.0mg/L0.2µg/L100个/mL3个/mLMPN<1/100mL膜法0/100mLMPN<1/100mL膜法0/100mLMPN<1/100mL0.1Bq/L1Bq/L注:1指标取值自EC(欧共体);2酚类总量中包括2,4,6-三氯酚,五氯酚;3有机氯总量中包括1,2-二氯已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不包括三溴甲烷及氯苯类;4多环芳烃总量中包括苯并(a)芘;5无指标值的项目作测定和记录,不作考核;6农药总量中包括DDT和666.表A.0.1-2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二级指标项目指标值项目指标值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固体硝酸盐氟化物阴离子洗涤剂剩余氯挥发酚铁锰铜锌银铝钠氰化物砷镉铬汞铅1.5Pt-Comg/L2NUT无无6.58.5450mgCaCO3/L250mg/L250mg/L1000mg/L20mgN/L1.0mg/L0.3mg/L0.3,末0.05mg/L0.002mg/L0.03mg/L0.1mg/L1.0mg/L1.0mg/L0.05mg/L0.2mg/L200mg/L0.05mg/L0.05mg/L0.01mg/L0.05mg/L0.001mg/L0.05mg/L硒氯仿四氯化碳DDT666苯并(a)芘2,4,6-三氯酚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五氯酚苯农药(总)敌敌畏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除草醚敌百虫细菌总数37°C大肠杆菌群粪型大肠杆菌放射性(总a)(总ß)0.01mg/L60µg/L3µg/L1µg/L5µg/L0.01µg/L10µg/L10µg/L0.3µg/L10µg/L30µg/L10µg/L10µg/L0.5µg/L0.1µg/L0.1µg/L0.1µg/L0.1µg/L0.1µg/L0.1µg/L100个/mL3个/mLMPN<1/100mL膜法0/100mL0.1Bq/L1Bq/L注:1指标取值自WHO(世界卫生组织);   2农药总量中包括DDT和666.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28298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城市规划事业在近十几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城市规划各项法规、标准制定上明显落后于发展的需要。给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证,但在城市给水规划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可以参考,因此全国各地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给水工程规划内容和深度各不相同。这种情况,不利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统一评定和检查,同时也影响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作为城市发展政策性法规和后阶段设计工作指导性文件的严肃性。    随着«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一系列标准的实施,人们的法制观念日渐加强,深感需要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方面的法规,以便在编制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本规范具体体现了国家在给水工程中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是我国城市规划规范体系日益完善的表现。   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    根据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阶段。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鉴于现行的各类给水规范其适用对象大都为具体工程设计,内容虽然详尽,但缺少宏观决策、总体布局等方面的内容。为此本规范的条文设置尽量避免与其他给水规范内容重复,为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服务,编制城市给水工程详细规划时,可依照本规范和其他给水规范。    按照国家有关划分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同属于城市的范畴 ,所以建制镇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可按本规范执行。    由于农村给水的条件和要求与城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无法归纳在同一规范中。   1.0.3    规定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任务和规划内容.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的,同时又强调了水资源保护及开源节流的措施。    水是不可替代资源,对国计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源的水质和给水工程紧密相关,因此对水源的卫生保护必须在给水工程规划中予以体现。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匮乏的国家,城市水资源不足以成为全国性问题,在一些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城市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城市,我们应从两方面采取措施解决,一方面是“开源”,积极寻找可供利用的水源(包括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节流”,贯彻节约用水的原则,采取各种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手段来节约用水,避免水的浪费。   1.0.4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本条明确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相一致。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给水工程关系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的文明、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基石。因此,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有长期的时效以符合城市的要求 。   1.0.5    本条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是和总体规划一致的,但近期建设规划往往是马上要实施的。因此,近期建设规划应受到足够的重视,且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由于给水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为此应处理号称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关系及二者的衔接,否则将会影响给水工程系统技术上的优化决策,并会造成城市给水工程不断建设,重复建设的被动局面。    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宜对城市远景的给水规模及城市远景采用的给水水源进行分析。一则可对城市远景的给水水源尽早的进行控制和保护,二则对工业的产业结构起到导向作用。所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给水工程的要求。   1.0.6    明确规划给水工程用地的原则。由于城市不断发展,城市用水量议会大幅度增加,随之各类给水工程设施的的用地面积业必然增加。但基于我国人口多,可耕地面积少等国情,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规划中节约用地是十分必要的。强调应做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略地的,比不占用好地。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外,尚应与其他各项规划相协调。由于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之间联系紧密,因此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协调尤为重要。协调的内容包括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排水量、水源地和城市排水受纳体、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厂址、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管位等方面。   1.0.8    提出给水工程规划,除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的这些标准和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供水水文地质勘查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饮用水除氟设计规程»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  城市水资源   2.1.1    阐明城市水资源的内涵。凡是可用作城市各种用途的水均为城市水资源。包括符合各种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地表和地下淡水;水源水质不符合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但经处理可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地表和地下淡水 ;淡化或不但话的海水以及将城市污水经过处理 达到各种用水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的平衡是指水质符合各项用水要求的水量之间的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因此,当城市采用市域内本身的水资源时应编制水资源统筹和利用规划,达到城市用水的供需平衡。    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时,可以考虑外域引水。可以一个城市单独引水,也可几个城市联合引水。根据«水法»第二十一条:“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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