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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及技术服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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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及技术服务.ppt

    1,工程及技術服務 採購實務,教育部總務司 杜國正,2,簡報大綱(工程部分),一、定義 二、招標決標方式 三、技術規格 四、廠商資格 五、保證金 六、統包、公開閱覽及契約單價調整 七、履約管理 八、其他,3,4,5,6,7,8,9,採購作業流程,前置作業,招 標,開標、審標、決標,履 約,驗 收,第1階,第2階,簽約,異議(均含) 、申訴(公告金額以上),爭議調解或仲裁,不良廠商之異議、申訴(均含),10,採購作業流程,11,12,13,採購之金額認定,採購方式決定原則及規定 A.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而化整為零分批採購 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B.採購金額認定原則 細則第6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v.s.預算v.s.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C.得分別辦理之情形, 細則第13條: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14,採購之金額認定,一、計算方式(細則第6條、細則§13) 1、分批採購分別採購(細則§13) 2、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 3、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 4、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5、單價決標 6、租期不確定 7、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請符 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8、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 9、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15,採購之金額認定,二、預算金額: 1.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2.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3.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三、預計金額: 1.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2.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部分採購案於同一日或相近日期決標,雖需求單位雖分屬不同部門,惟是否屬本法第14條或其施行細則第13條得分別辦理之情形,簽辦過程均乏有相關檢討及說明,相關採購有未盡週延之處。,16,採購規模與招標方式,17,得屬分別之情形,採購圖書,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其將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887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0093號函) 同種之文具用品而分別辦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13條之規定。(888月2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214號函) 鄉托兒所16所20班分散於各村,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辦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者。(889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3485號函) 學校各處室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視為同標的,分別辦採購。 (889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4610號函) 公開徵求辦鄰長報紙一份報價單採購屬同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13條規定就同報紙分別辦採購。(908月1日(90)工程企字第90026868號函) 常辦之道面、排水溝渠及燈等維修工程,全預算在公告額以上,但同維修施工地區之單一案件預計額未達公告額之情形,如屬本法施細則第13條第1項所稱分別辦性質,且個別採購額未達公告額者,得依本法第21條規定以建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18,屬分批 之情形,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者,其分批辦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額核計採購額,分別適用查核額或巨額額以上之規定辦。(887月22日(88)工程企字第8810509號函) 地方政府辦中央機關補助相關商港建設採購(903月20日(90)工程企字第90007893號函) : 各項工程如屬依同標的或同施工地區分別辦者,非屬採購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施細則第13條已有明定。惟於鎮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決標方式辦。 另查函附件所23項建設中有11件之預算額在9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比偏高,有無規避公告額以上採購規定之意圖,請招標機關、補助機關、上級機關予以檢討。,19,案例1:,某縣政府補助國小100萬元添購廚房設備。 該校基於時程緊迫爰分案辦理: 廚房設施設備(92.5萬)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I-(3) 【公開取得】辦理,決標予A廠商(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供餐設備(7.5萬)逕洽B廠商(企業社)辦理。 遭審計機關核有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情形, 相關人員涉有疏失之責。 2案辦理時間相近、標的及施工地點相同,卻未併案招標。 總務主任受申戒1次處分。,20,某公所將相鄰2村之管線挖掘修護工程,交由未具專業之承辦人員(技工)分為2案工程辦理。 2案工程預算金額分別為997,500元、798,000元,併案已達公告金額,於同日編製工程預算書圖,施作地點相鄰,且為同性質之工程,應屬可併案辦理而無分批辦理之必要者,惟該所卻以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1/10採購,分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而有違反GPL§14之嫌。 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2款規定(按即符合GPL§22-I-(16)情形,依該辦法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工程會認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可資參考。,案例2:,21,不當分批 vs 分項複數決標,某地方政府辦理轄內路燈維護採購,考量如有一家廠商承攬,可能分身乏術,影響用路人安全,爰將轄內分為4案辦理,招標結果,4案均由同一家廠商得標。 某地方政府為加速辦理轄區震災倒塌建築物之清運作業,爰擬將之區分為數標辦理。 某機關辦理展演空間綠化採購,招標前以植栽與藝術盆花屬不同行業廠商專業項目為由,簽准分別辦理,惟經招標決標結果,卻由同一廠商得標。 某國小辦理教具採購,為免除分批疑慮,爰將鋼琴、教學CD、圖書等數十項性質迥異之採購品項併為一標,由於同時能供應所有品項之廠商為數有限,反有造成限制競爭之虞。,22,工程採購,一、定義: 1.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採購法第7條第1項) 2.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法第2條) 3.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採購法第7條第4項),23,二、招標方式 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如屬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於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工程會93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09300262210號函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可供參考。另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情形,亦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辦理。,24,二、招標方式(續) 3.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參閱工程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25,二、招標方式(續) 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得採限制性招標。 工程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釋例,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26,原住民地區之採購-1,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11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94.11.3修正§9) §6: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指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依履約地點認定:和平鄉、信義鄉、仁愛鄉、魚池鄉、阿里山鄉等55鄉鎮。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適用含小額採購 §9:無法承包之情形 GPL 第22條第1項1-4、6-9、13、16款,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 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27,實際招標作業建議:工程會09200144710號函業已廢止,請改依94.11.18工企字第09400418240號函辦理: 如依GPL§49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可否於第1次即限原住民方可投標?) 或續辦理第2次公告。 不可逕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須優先決標給原住民廠商。 人事罰則:人事局解釋函0920018238號,原住民地區之採購-2,28,二、招標決標方式-異質與同質採購認定原則,29,二、決標方式-適(準)用最有利標類別,異質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法第52、56條) 異質最低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最優勝者(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10款) 未達公告金額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廠商(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30,最有利標決標程序,評選結果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議建議名單,交由機關首長決定最有利標。,宣布決標,評選結果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有利標。,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宣布決標,評 定 最 有 利 標 方 式,31,三、技術規格 1.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從其規定(26-1) 2.技術規格所標示之特性不得限制競爭(26-2) 3.不排除同等品之競爭(26-3) 4.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5.同等品、特殊產品或工法要怎麼用? 7.如果規格限制競爭,但是契約卻沒有允許同等品怎麼處理?,32,三、技術規格(續)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契約要項2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33,三、技術規格-可能綁標行為態樣,34,四、廠商資格 1.資格規定: 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如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實績及限定資本額。 (資格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始得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資格標準第5條),35,工程採購之特殊採購,資格標準第6條已有明確之定義。至於工程之巨額採購為採購金額在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 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有關政府採購相關配套措施之Q&A(工程企字第09800207540)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3項),36,資格限制競爭,某機關辦理抽水站增設抽水站機組工程(非特殊),預算2,880萬餘元,廠商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等營造業以上廠商或機械設備製造業,並持有截止投標期限前5年內(限 年月日以後承攬)直接承攬單組4.0CMS以上防洪抽水站工程實績證明文件者,37,38,39,四、廠商資格(續) 2.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營造業法第6條) 綜合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 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3款)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營造業法第7條) 綜合營造業之承攬限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 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 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40,四、廠商資格(續) 專業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 之廠商。 (營造業法第3條第4款) 土木包工業之定義:係指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5款) 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六百萬元之工程。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 (市) 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為限。(營造業法第11條、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 §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41,95.11.20工程企字第09500450370號函: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依營造業法第25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基於增進採購效率,機關應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 對於上述採購標的,機關不得僅將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得承攬整體性工作之營繕工程廠商納為投標廠商資格,以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 97.12.9工程企字第09700492780號函: 機關辦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專業工程項目,可優先考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惟如該專業營造業廠商家過少而有競爭性足之情形,建議投標廠商資格勿僅限定為專業營造業。,42,四、廠商資格(續) 4.室內裝修業 : 室內裝修業(E801061) 之定義: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維護業務。 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其業務範圍分別如下: A.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B.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C.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所稱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43,四、廠商資格(續) 6.水電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88年12月29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 一、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二、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 三、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四、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五、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 (參閱工程會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03814號函),44,五、押標金及保證金-1 (參照押保辦法規定) 押標金繳交: 1.現金可不可以放入標封寄送? 2.標封內忘記附押標金怎麼辦? 3.標價寫錯可不可棄標,拿回押標金? 保證金之種類:一、履約保證金。二、預付款還款保證。三、保固保證金。四、差額保證金。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履約保證金: 額度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45,五、押標金及保證金-2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先簽約跟後簽約有麼差別?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一次或分次發還。另按工程會90年6月21日工程企字90023299號函規定,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 機關得依押保辦法2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46,五、押標金及保證金-3 2.連帶保證廠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押保辦法第33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押保辦法第33條之1),47,五、押標金及保證金-4 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且以二契約為限。機關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之連帶保證廠商名單資料庫予以公告。 (押保辦法第33條之2) 保證金有不發還之情形者,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應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但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押保辦法第33條之2第2項) 工程做完履約保證金還給誰?得標廠商還是接續履約的保證廠商? 大包跑了小包可不可以向機關要錢?,48,五、押標金及保證金-5 3.優良廠商 優良廠商名單及其獎勵期限均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 (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 優良廠商之獎勵: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亦同。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 (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1項) 優良廠商應補繳減收金額之情形: 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 經主管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 經各機關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3項),49,六、統包(採購法第24條、統包實施辦法) 統包定義: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採購法第24條第2項)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惟辦理之前,應先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進行評估確認。 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者,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評選,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依採購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請參閱工程會88.4.6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釋例 ),50,一般委託設計監造之組織關係,業主,施工廠商,設計監造廠商,合約關係,協調關係,審查及監 造關係,51,委託專案管理之組織關係,業主,專案管理廠商,設計監造 廠商,施工 廠商,1,2,3,實線:實質契約關係 虛線: 監造關係 協助監造關係 行政作業、品質監 督及進度控管關係,1,2,3,52,統包方式之組織關係,業主,技術服務廠商,統包商,合約關係,協調關係,審查及監 造關係,53,六、統包的優點 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維修等併案辦理,減少發包作業次數。 設計及施工統包廠商統籌,大幅減少介面管理整合工作 設計與施工並行,可縮短工期、貫徹設計理念,避免一再變更設計。 責任明確,無設計與施工間相互推諉之困擾。 有助於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 招標文件應注意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至第9條之規定。工程會93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300164220號函檢送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包括電梯汰換統包工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病房整修統包工程評選補充須知及展示工程統包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及契約補充規定可供參考。,54,統包,統包招標,工期充裕之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5,如標前準備作業不足,例如需求或規劃內容匱乏、主要材料設備規範、完工後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及特性未能詳列等,反而易使廠商藉機減省工料、採用最低設計標準、選用較劣質之材料及設備甚至成果未能符合機關需求。 機關如不具專業能力,且未能及早委託專案管理,則易衍生設計及審查時程延宕、審查不周等缺失。 如未能認知設計審查重要性,易產生廠商圖說過於簡略、應提供之圖說缺漏,機關亦接受其所提設計圖說並同意施工,致衍生履約爭議或降低品質。 機關如不熟悉統包作業流程、招標前置作業不週,致造成多次流標或廢標情形,反而降低採購效率。,六、統包的缺點,56,六、統包(續) 統包作業須知(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 (一) 應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 (二)工期充裕之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 (三)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 (四) 應視統包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宜逕限定招標期限標準之下限期。,57,六、統包(續) 統包作業須知 (五)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 (六)下列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 1.土地開挖工程;2.農路、步道施築工程;3.道路鋪面、照明工程;4.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5.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6.垃圾清除工程;7.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8.防漏工程;9.圍牆、圍籬工程;10.油漆工程;11.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58,公開閱覽 1.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開閱覽之公告,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中。 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三日。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並不得少於五日。 2.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勞務及財物採購,應於招標時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09100424220),59,開標、審標及決標,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一)第一次開標,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及投標廠商家數得予放寬。(第48條) (二)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開標之情形(細則第55條) (1)依第33條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2)無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之情形 (3)無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4)無第38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三)得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各款) (四)分段開標。 (五)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60,開標最低家數,61,開標、審標及決標,工程會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工程會96.10.2-09600396110)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62,開標、審標及決標,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95.2.23-工程企字第09500066420號函),63,案例:採購椅15,998張,預算4,959,38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3,199,600 核定底價:2,863,000,第二次擬訂底價:4,143,482 核定底價:4,127,400,開、審、決標處理不當,64,標價偏低之處理(法58)(09900165333),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 請廠商說明(廠商得以提供擔保代替說明) 其標價合理? 一併檢討底價訂定有無偏高? 是-決標 否-1.保留決標,繳差額保證金後再決標。 -2.不決標,改次低標為最低標,並退最低標廠商押標金。 -A.7-8折之間。 -B.7折以下 次低標標價: 1.大於底價-廢標或減價 2.小於底價大於底價八折決標 3.小於底價八折第58條 擔保=差額保證金=底價*0.8-廠商報價,65,契約單價調整 錯誤行為: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決標原則辦理採購,廠商投標所報總標價未逾底價,且無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不應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89020421) 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需注意事項。(95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8320號函),66,七、履約管理(權責劃分),工程會97年1月8日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函修訂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已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時) (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階段。 (二)基本設計階段。 (三)細部設計階段。 (四)工程發包階段。 (五)施工與驗收階段。 (六)工程交接階段。,67,(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階段,68,(二)基本設計階段,69,(三)細部設計階段,70,(四)工程發包階段,認可,71,(五)施工與驗收階段 1/4,72,(六)工程接管階段,73,七、履約管理(規劃設計注意事項),(一)規劃設計原則 (二)導入生態工程理念及設計概念 (三)考量後續維護管理,74,(一)規劃設計原則 1/2,應有節省資源之設計方式 (如建築物應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 ) 依生態工程之原則 辦理設計及施工戶外工程所採用之鋪面,應儘可能採用透水性材料 植栽應種植多層次之原生樹種、灌木,創造連續性之生態環境,以增加生物棲息地之空間 檢討工程剩餘土石方挖填平衡及土方來源等,並朝資源處理不宜運棄之原則辦理,75,基地內排水系統與區外相關區域排水之整合 做好相關工程間之圖說套合,並執行風險管理,俾期防患於未然,減少設計變更及施工介面問題 考量後續管理維護之可行性、經費編列及整體使用效益,以利公共建設之永續經營 要求規劃設計單位就相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應以設計圖說展現及量化計價,以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政策,(一)規劃設計原則 2/2,76,(二)導入生態工程理念及設計概念,公共建設目標,除促進產業及經濟發展外,更在創造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在進行工程建設時,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要對環境、生態、景觀、文化等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 生態工程是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於開發建設的同時,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生態工程可說是心態工程,本會將透過標案列管系統調訓實際從事規劃、設計、營造及施工人員,予以講解落實執行。,77,(三)考量後續維護管理1/3,1.規劃設計階段即考量後續管理維護及經費 2.設計準則 建築工程 選用耐久性良好及易於維護之建築材料 配合綠建築各評估指標及有關規定規劃設計,包含必要維護管理之設施(備)設計(例如自然採光節能) 非建築工程 依據工程特性,預為考量完工後可有效維護及管理所必須之功能性設施(備)設計(例如鋼構橋啟用後有無維護經費),78,(三)考量後續維護管理2/3,3.機關注意事項 要求設計單位於規劃設計同時提出未來妥當維護管理之要項作業計畫 要求施工廠商依約提出之各項設施操作維護手冊 要求施工廠商依約提出維護管理作業建議書,其主要內涵包括維護管理計畫及相關需費概估,79,(三)考量後續維護管理3/3,3.機關注意事項(續) 確認工程使用或接管機關 訂定維護管理之作業方式及頻率 評估維護管理每期所需費用及財源 評估使用限制條件及使用年限,訂定營運生命周期之維護保養基準 預期完工後之使用情形,80,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公共工程施工三級品管制度說明如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第1級品管(品質管制):承攬廠商負責 第2級品管(品質保證):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負責 第3級品管(品質查核):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負責 注意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81,七、履約管理(品質管理人員),每1標案施工廠商最低品管人員人數: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1人。 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2人。 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82,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 1.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係屬第一層級品管,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承包商應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品質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 1.品管組織 2.品質計畫 3.品管人員工作重點,83,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 2.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係屬第二層級品管,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主辦機關應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 1.監造組織 2.監造計畫 3.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 4.其他,84,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 3.施工品質查核 施工品質查核係屬第三層級品管,旨在強化主管機關督導功能。工程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查核成績為優等者,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獎勵期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查核辦法10)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 機關未依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85,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施工查核時經判別其缺失情節嚴重項目進行扣點會議 施工承包商:每點4000元 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每點1000元 宜考量工程規模及性質合理訂之。,86,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號 主旨: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3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經統計其查核結果,發現部分品質缺失常重複發生。為提昇工程品質,茲研擬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採扣點方式辦理,作業流程圖詳附件1。 二、請於公共工程相關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檢送工程採購及勞務採購之契約修正參考條文供參,詳附件2及附件3。 三、另查核相關紀錄表業已配合修正,可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之工程管理項下之檔案下載區下載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查核委員紀錄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 四、有關本會92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346200號函(諒達),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增訂第(11)款有關廠商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重複性發生之扣罰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87,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機關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契約範本5-1-2) 估驗時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契約範本5-2-2) 竣工後,已完工估驗計價但尚未辦理驗收者,如其原因尚可改正,而廠商請求先行支付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且願提出同額還款保證者,機關可以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予以接受。,七、履約管理(工程估驗)1/3,88,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應遵守行政院88年3月2日台88工企字第8802883號函之規定,估驗計價時之保留額度定為每次估驗款的5%。 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並於工程完成,機關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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