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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销的定义和特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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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销的定义和特征.ppt

    第一章 概论二、倾销的定义,倾销,英文表现为Dumping,根据词典解释,意思为抛弃自己不需要的东西。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首次引入倾销的概念,但此“倾销”更接近于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直至美国国际贸易学家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撰写了倾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一书,书中将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倾销的定义,第6条对倾销下了如下标准定义:“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商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若要将某一出口商的倾销行为诉诸法律,并采用法律措施予以抵制,还需具备以下客观条件:第一,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的阻碍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第二,这种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威胁或阻碍必须与倾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总协定关于倾销的定义具有国际法上的指导意义,因而各国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规定与总协定基本一致。,三、反倾销法律制度概况,1、反倾销法的概念 反倾销法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合理保护各国国内相关产业,对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和各国所采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限制和调整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在内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2、反倾销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反倾销法是为了抵制倾销产生的,可分为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反倾销的国际规范目前主要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乌拉圭回合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后者即世界贸易组织(下文简称WTO)现行反倾销法,为其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反倾销立法和执法的标准。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反倾销国内规范,是指各国或地区针对并适用进口产品倾销行为而制定的有关反倾销法律规范,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就属于此类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对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进行抵制。,3、反倾销法的法律特征,1、反倾销法的主体包括国际经济组织、国家和法人。2、反倾销法由反倾销国内法规范和反倾销国际法规范组成。3、反倾销国际法和反倾销国内法的直接任务是有差异的。前者的直接任务是为各国反倾销法的内容提供原则性标准,并为其发展确定方向,抑制各国滥用反倾销法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反倾销国内法的任务,主要通过防止或抵制进口产品的倾销,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 4、反倾销法既包括反倾销实体法又包括反倾销程序法。5、反倾销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贸易管制法。,4、反倾销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在现行国际贸易体制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反倾销法,并经常在实践中采用反倾销措施。但在法学界,却对反倾销是否合理一直都有争议,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出现了滥用反倾销法的现象,这种争议更加激烈。但是在反倾销法的存与废的问题上花费太多精力实在没有必要,而研究反倾销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对其积极作用发挥,对其消极作用遏止,以此研究制定怎样的反倾销法,如何实施才公平合理才是有意义的。,反倾销的积极作用,它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国家更乐于采用反倾销法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因为反倾销法能更加容易、有效、直接、隐蔽地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消极作用,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当反倾销法的保护范围过大,导致保护主义的滥用,从而产生出新的不公平竞争,这种保护主义是应当被反对的”。当一些西方国家利用反倾销法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时,就国际贸易产生了消极作用。比如一些国家反倾销法中针对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进口产品规定了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还有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国内法,不惜违背作为WTO成员国所应承担的义务。,综上,反倾销法虽然对国际贸易有着正反两面的作用,但不能因为它的消极作用就否定它,也不能因为它的积极作用而滥用它,在其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才是最重要的。,第二章 WTO反倾销协议,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法简述 现行WTO反倾销法是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6条(下文简称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6条的协议(下文简称 1994年协议)及两个补充性附录。后者是在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守则的基础上,由各缔约方达成的,各方争论、协调和妥协的产物。 1994 年协议规定,各缔约方不得对协议任何条款提出保留,各缔约国内反倾销的内容不能与协议的规定相抵触。1994年协议具有适用于所有WTO成员的法律效力,一缔约方如因另一缔约方实施与1994协议相违背的反倾销法而遭受损害,可依有关程序,向WTO请求实施救济措施。,二、WTO反倾销法主要内容,从法律文本上来看,WTO反倾销法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出口产品倾销,国内产业损害和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及应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等实体性问题的规定;第二,关于反倾销案件调查、裁决和司法审查等程序方面的规定;第三,关于各缔约方争议解决的规定;第四,关于追溯效力,发展中国家等其他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倾销确定,其中在出口产品倾销确定方面,1994年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就将被确定为倾销”。此条款在具体操作中分解为了三个阶段:即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再将可比性的出口价格与可比性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被认为构成倾销。,产业损害的确定,国内工业“损害”条件包括了三种情况:第一,对业已存在的国内工业已经造成实质损害;第二,对业已存在的国内工业将要造成实质损害,即实质损害威胁;第三,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阻碍。在反倾销法实践中,只要证实这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即具备了“损害”条件。在具体实践中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依据反倾销立法正确界定进口国 “国内工业”的含义和范围;第二,找出“同类产品;第三,按照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定三种不同”损害“情况。,“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如果“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则进口国可采取相应措施来抵制倾销、消除损害、保护国内工业,这种措施称为反倾销救济措施。在WTO反倾销法律中对反倾销救济措施的规定可概括为三种,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和达成出口价格承诺。 在程序方面,1994年协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反倾销发起和后续调查,证据的提供、保密以及核查与处理,各程序及事项的通告,司法审查,主管机构及争端解决。,其它,除了以上叙述的内容,WTO反倾销法还对成员国间争端的解决、发展中缔约方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二、倾销的定义,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倾销的定义 第6条对倾销下了如下标准定义:“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商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若要将某一出口商的倾销行为诉诸法律,并采用法律措施予以抵制,还需具备以下客观条件: 第一,确定出口产品倾销的存在; 第二,确定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进口国已建立的某项工业,或实质阻碍国内工业的新建的事实; 第三,这种国内工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是由出口国产品的倾销所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倾销的确定,1、条文的规定 本协议之目的,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 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 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 2.1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a product is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dumped, i.e. introduced into the commerce of another country at less than its normal value, if the export price of the product exported from one country to another is less than the comparable pric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 for the like product when destined for consumption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操作程序,为了便于理解确定倾销的本条款内容,可将操作程序分解为三个阶段:第一,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并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具备可比性;第二,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上下调整,使其具备可比性;第三,将可比性的出口价格与可比性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被认为构成倾销。其所得出的负值则为倾销幅度。,2、出口价格的确定,(1)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的概念。1994年协议以及GATT以往几个回合形成的反倾销法均未对出口价格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出口价格系指出口商将出口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FOB(离岸价格)、CFR(成本加运费)、CIF(到岸价格)等条件下的价格。,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1994年协议第2条第3款继承了1979年协议第2条第5款对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而作出规定: In cases where there is no export price or where it appears to the authorities concerned that the export price is unreliable because of association or a compensatory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exporter and the importer or a third party, the export price may be construct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ice at which the imported products are first resold to an independent buyer, or if the products are not resold to an independent buyer, or not resold in the condition as imported, on such reasonable basis as the authorities may determine.,第一,出售给出口商的实际价格; 第二,“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但是,这必须在“没有出口价格”,或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存在着伙伴关系或某种补偿安排,当局认为“出口价格不可靠(unreliable)”的条件下采用; the imported products are first resold to an independent buyer 第三,当局决定的“合理基础“(reasonable basis)价格,但这仅限于产品不转售给一个独立买方,或转售时产品状况与进口时不同的情况下采用。on such reasonable basis as the authorities may determine.,上述三种办法是依次采用,至于如何确定“合理基础“价格, 协议未作进一步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办法是依次采用的,进一步言之,只有不存在第一种办法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第二种办法确定出口价格;同样,只有不存在第二种情况下,方可采用第三种办法确立出口价格。,3、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价值的概念。正常价值亦即正常价格,一般理解为出口的产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由于一出口产品倾销与否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是由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而得出的。其中,出口价格比较容易确定,并且弹性较小,而正常价值则比较复杂,弹性较大,因而正常价格对倾销及其幅度的确定影响较大。因此,正常价值就成为各缔约方矛盾和争议的“集中地“。,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GATT第6条第1款对此规定了三种方法: 第一, “出口国价格(domestic price)“ 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时,在正常贸易做法下的“可比价格”; 第二, “第三国价格(third-country price)“ 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做法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 第三, “结构价格(constructed price如果没有第一种国内价格,则是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所得的数值。1994年协议第2条规定,采用上述三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也是依次进行的,只有不存在第一种“可比价格“的情况下,方可选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特殊情况下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向一个第三国销售,其价格低于每单位(固定 的和可变的)生产成本加上行政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其销售可作为不是由于价格原 因而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并且只有由当局决定该项销售的很大部分是在持续的长时期间内 作出的,且该项销售的价格未能预订可以在一段合理期间内收回其全部成本的,则在确定正 常价值时可不予考虑。,如果产品不是直接从原产地国进口,而是从一个中间国向进口成员出口的,则该产品从出口国向进口成员销售的价格通常应与出口国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但是也可以与原产地国的 价格进行比较。例如,如果产品只是通过出口国转运的,或者该产品不是出口国生产的,或者在出口国不存在与其进行价格比较的可比价格。,4、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1)比较应该公平合理 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目的是将两者加以比较,以审议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反倾销协议第2条4款确定了两者比较及调整的规则。由于比较时,相关条件未必相同,(例如是否包括运费与保险费、付款条件的差异等),如果简单的比较两者的价格,可能产生不正确的结果。因此,第2条4款规定,这种比较应该公平合理,即“比较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在出厂价的水平上进行,并和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任何足以影响价格比较的差异,包括销售条件与合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产品的物理特征以及任何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别,均应予以考虑,作出调整。,(2)价格的可比性若受到影响,当局应在相当于推算出口价的贸易层次上,来确定正常价值,,由于比较是按照出厂价为基准,有些当局在计算出口价格时,把在进口国转售给第一个独立买主的价格减去从进口到转售间的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其中包括关联进口人的管理费和利润。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却按照出口国市场上卖给独立买主的销售价,减去销售费用,这就造成了正常价值高而出口价格低的假相,第2条4款后半部分堵塞了这个漏洞,它规定“遇到第2条第3款(推算出口价)所指的情况,在进口和转售间应付的费用包括关税、税收和所获利润,也应当找平补齐。在这种情况下,价格的可比性若受到影响,当局应在相当于推算出口价的贸易层次上,来确定正常价值,或按照本款的理由作出应有的调整”。,汇率波动,由于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计量货币不同,在汇率波动很频繁的今天,为保证价格比较的公平,第2.4.1条规定:“一般应使用销售当天的汇率,如果与期货市场的外币直接关联,应使用期货销售的汇率”。,(3)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为防止进口当局在调查期间确定倾销幅度时,只是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同,某笔交易的出口价格比较,忽视全部的出口交易,导致得出较大的倾销差额的做法,第2.4.2条规定“应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4)中间国进口,如果一个产品并非直接从原产国进口,而由中间国进口,则由中间国出口的价格经常与该国国内销售价格比较,以决定是否有倾销差额,如果中间国仅仅是转运该产品、或该国并未生产该产品、或没有可以比较的国内销售价格,则可以使用原产国的国内价格作为比较基础。,小结,总之,WTO体系下确认倾销是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确认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及两者的比较和调整的规则十分复杂,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和适用中,使确定倾销的规则不断清晰。,三、损害的确定,1、同类产品的含义 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 (一)损害的定义。“损害”定义为:1)对输入国已经确立的产业有实质性的损害;2)对输入国已经确立的产业可能带来实质性的损害;3)实质上延缓输入国产业的确立。这些统称为“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分别(或共同)构成发动反倾销的要件。,(二)损害的确定。损害主要根据以下事实来确定: 1、倾销的输入量。1)绝对量有相当程度的增加;2)绝对量的增加不显著,但是输入国的生产或者消费的相对量有相当程度的增加。 2、倾销输入对价格的影响。1)输入价格同输入国的国内价格相比,是否有相当程度的下降;2)根据倾销输入的影响,对输入国的国内价格是否有相当程度的压制;3)如果没有倾销输入,对可能产生的价格上升是否有相当程度的妨碍。 3、对同种产品的国内生产价格的影响。对与该产业的状态有关系的所有的经济的要素以及指标进行的评价,比如,1)产量、销售、市场占有率、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者开工率方面,现实的以及潜在的下降;2)影响国内价格的要素;3)资金的流出流入,库存、雇佣、工资的增长,资本的筹措能力,或者对投资有现实的以及潜在的不良影响。 4、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严格认定倾销产生的影响和倾销带来实质性损害的事实。如果同时也受到其他的因素的影响,这种损害不能完全归咎于倾销输入。 5、如果两个以上国家同时受到倾销调查,在确定倾销进口同损害的因果关系时,“调查当局可累积估价该进口产品的影响。”即可以将所有的倾销进口产品加在一起(累积)来确定。 6、确定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威胁必须根据事实,而不是仅仅依据宣称、猜测或极小的可能性。某种倾销将会导致出现损害的状况,必须是明确地被预见得到的,并且是“迫近的”。具体地要考虑以下因素: 1)倾销的进口产品以极大的增长比例进入进口国国内市场,表明由此引起进口大幅增加的可能性; 2)出口商能充分自由处置“迫近的”大量增长的情况,表明存在着倾销产品向进口方市场出口大量增长的可能性; 3)进口产品是否对进口国国内价格带来重大的抑制性的影响; 4)受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这4个“全部被考虑的因素必须导致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进一步倾销出口产品的情况迫在眉睫,重大损害将会发生,除非采取保护性措施”。 产业的定义 (一)国内产业的定义。国内产业,指同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体,或者是占有该产品产量相当部分的国内生产者。国内产业的范围与反倾销税保护的范围是同义的,如果倾销产品的输出商或者输入商同生产商之间有关系,或者产品的输入商就是生产商,这样的生产商可以归为国内产业。 这里,“有关系”的解释是很重要。如果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况,可以看作是“有关系”的:1)一方直接或间接支配另一方;2)两者直接或间接被第三方支配;3)两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支配第三方。 (二)区域产业。在一国中的区域,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把该区域的生产者看作国内产业(这称为区域产业):1)区域内生产商在区域内销售全部产品或者几乎是全部产品;2)区域外的生产者在该区域内,对该产品进行实质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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